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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规定
为做好xxxx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以下简称组织关系)转接工作,进一步规范集团系统在京各级企业党的组织关系转接程序,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的管理是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第二条 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党员临时外出工作、开会、学习、考察等,目的地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应开具党员证明信。
第三条 转接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以下简称“介绍信”)。
第四条 介绍信应按照规定逐级转接。由出发地党组织向上级有关党组织转移,直至到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互相直接转接组织关系的单位,再由上述单位转移至集团党委,集团党委转移至各企业,直至介绍信回执由目的地党委(总支)发回出发地党委(总支),形成完整循环。
第五条 以下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互相直接转接组织关系:
(一)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党委组织部;
(四) 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五) 直接隶属国资委党委的中央企业集团级党委(直属党委);(六)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
(七)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
(八) 其他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互相直接转接组织关系的单位。
第二章 转移和接收
第六条 介绍信由党员所在企业党委(总支)负责开出。
第七条 各在京直属企业没有向外直接转移和接收组织关系的权限,转接党员组织关系需经集团党委中转。
第八条 按照中组部、国资委党委有关文件规定,对集团在京系统经常出现的组织关系转接工作规定如下:
(一) 接收应届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时,组织关系由所在学校党委开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工委组织部,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工委组织部开至集团党委,集团党委开至各企业。市属及以下学校由地方党委组织部转移;
(二) 接收地方国有企业党员组织关系时,组织关系由所在企业党组织开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国资委党委组织部,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国资委党委组织部开至集团党委,集团党委开至各企业。市属级以下国企由地方党委组织部转移;
(三) 接收社会人员党员组织关系时,组织关系应由地方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开至集团党委,集团党委开至各企业;
(四) 接收中央企业党员组织关系时,组织关系应由所在企业党组织开至中央企业党委(直属党委),由中央企业党委(直属党委)开至集团党委,集团党委开至各企业;
(五) 接收中央各部委系统党员组织关系时,组织关系应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开至部委直属机关党委,由直属机关党委开至集团党委,集团党委开至各企业;
(六) 向京外企业派出党员干部时,组织关系应由派出企业开至集团党委,集团党委开至目的地所在省、市、县级党委组织部,地方党委组织部开至目的地;由京外向京内调动干部时,对本条实行反向操作;
(七) 党员组织关系在集团京内企业间流动的,需经集团党委中转;党员组织关系在京内企业内部流动的,需经出发地党组织和目的地党组织的共同上级党组织中转。
上述组织关系转接的出发地和目的地,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国资委党委组织部、教育工委组织部,县级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组织部,中央企业党委(直属党委),部委直属机关党委存在级差的,应逐级向上转移至上述单位,再由上述单位向集团党委转移。
第九条 开具介绍信,除回执联的栏目内容外,应当全部填写,不留空白。
第十条 组织关系在京内接转的,介绍信有效期为15天;向京外转接组织关系,介绍信有效期为30天。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不在中途停留超过介绍信有效期规定的时间。
第十一条 介绍信回执由目的地党组织邮寄或传真至出发地党组织,不需层层回执。出发地党组织在收到目的地党组织的回执联后,将其粘贴在存根联备查。
第十二条 开具介绍信应使用企业党委(总支)印章,不得使用工作部门印章。
第十三条 转接组织关系时,党员的入党材料随人事档案流动,不随介绍信一起转移。如入党材料确需单独流动,由党员本人交目的地党委(总支)。
第十四条 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一人一信。出发地和目的地党组织相同的,可以进行集体转移。
第十五条 介绍信不得自行印制,由上级党委工作部门分发。
第十六条 介绍信存根保存十年。
第三章 权利与责任
第十七条 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在该党员未到接收地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党员在转接组织关系前,须向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交纳党费,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九条 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前预备期未满的,由接收单位负责审核转正申请。所在党组织不得突击转正。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后转移组织关系的,由原单位负责转正审核。
第二十一条 党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离原工作单位的,应随之转移组织关系。对不按照规定转移组织关系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限期转接组织关系。对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应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或作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介绍信应由党员自己携带。由单位党组织代办的,应由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工作人员负责流转,不得经由他手。如需外寄,应通过邮政部门挂号信渠道。
第二十三条 介绍信一旦丢失或过期,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经党组织审查后可予以补转。对丢失介绍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集团系统在京各级企业。京外企业按照属地党组织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企业由所在上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集团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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