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呆帐管理措施
第一条本企业为处理呆帐,确保企业在法律上各项权益,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各分企业应对全部用户建立"用户信用卡",并由业务代表依据过去六个月内销售实绩及信用判定,确定其信用限额(若有设置抵押用户,以其抵押标担保值为信用限额),经主管核准后,应转交会计人员善加保管,并填记于该用户应收帐款明细帐中。
第三条信用限额系指企业可赊销某用户最高限额,即指用户未到期票据及应收帐款总和最高极限。任何用户未到期票款,不得超出信用限额,不然应由业务代表及业务主管、会计人员负责,并负所发生倒帐赔偿责任。
第四条为适应市场,并配适用户营业消长,每十二个月分两次,可由业务代表呈请调整用户信用限额,第一次为6月30日,第二次为12月31日,核定方法如第二条。
分企业主管视用户临时改变,应要求业务代表随时调整各用户信用限额,但若因主管要求业务代表提升某用户信用限额所遭致倒帐,其较原来核定为高部分全数由主管负责赔偿。
第五条业务代表所收受支票发票人非用户本人时,应交用户以店章及署名背书,经分企业主管核阅后缴交出纳,若因疏忽所遭致损失,则应由业务代表及分企业主管各负二分一赔偿责任。
第六条多种票据应按记载日期提醒,不得因用户要求不为或拖延提醒,但经分企业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催讨换延票时,原票尽可能留待新票兑现后始返还票主。
第七条业务代表不得以其本人支票或代换其它支票充缴货款,如经发觉,除应负责该支票兑现责任外,以侵占货款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分企业收到退票资料后,倘退票支票为用户本人属发票人时,则分企业主管应即督促业务代表于一周内收回票款。倘退票支票有背书人时,应即填写支票退票通知单,一联送背书人,一联存查,并进行催讨工作,若因违误所造成损失,概由分企业主管及业务代表共同负责。
第九条各分企业对催收票款处理,在30天内经催告仍无法达成催收目标,其金额在2万元以上者。应立即该案移交法务室依法追诉。
第十条催收或经诉讼案件,有部分或全部票款未能收回者,应取具警察机关证实、邮局存证信函及债权凭证、法院和解笔录、申请调解裁决凭证、破产宣告裁定等,其中任何一个证件,送财务部做冲帐准备。
第十一条没有核定信用限额或超出信用限额销售而遭致倒帐,其无信用限额交易金额,由业务代表负全数赔偿责任。而超出信用限额部分,若经会计或主管阻止者,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若会计或主管未加阻止者,则业务代表赔偿80,会计及主管各赔偿10。
若超出信用限额达20以上倒帐,除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外,分企业主管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惩处。
第十二条业务代表应预防而未预防或有勾结行为者,和没有正当营业场所或虚设行号用户,不管信用限额若何,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赔偿责任。送货签单因归罪于业务代表疏忽而遗失,以致货款无法回收者亦同。
第十三条设置未满六个月用户,其信用限额不得超出人民币2万元,如违反要求而发生呆帐,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全额。
第十四条各分企业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于其所负责销售区域内,许可呆帐率(即实际发生呆帐金额除以整年销售净额比率)设定为整年5‰。
第十五条各分企业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十二个月发生呆帐率超出许可呆帐率惩处以下:
(一)超出5‰,未满6‰者,警告一次,减发年底奖金10。
(二)超出6‰,未满8‰,申诫一次,减发年底奖金20。
(三)超出8‰,未满10‰,小过一次,减发年底奖金30。
(四)超出10‰,未满12‰,小过二次,减发年底奖金40。
(五)超出12‰,未满15‰,大过一次,减发年底奖金50。
(六)超出15‰以上,即行调职,不发年底奖金。
若中途离职,于其任期中呆帐率达成上列各项程度时,减发奖金百分比,以离职金计算。
第十六条各分企业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十二个月发生呆帐率低于5‰时奖励以下:
(一)低于5‰(不包含5‰),高于4‰(包含4‰),嘉奖一次,加发年底奖金10。
(二)低于4‰,高于3‰,嘉奖二次,加发年底奖金20。
(三)低于3‰,高于2‰,小功一次,加发年底奖金30。
(四)低于2‰,高于1‰,小功二次,加发年底奖金40。
(五)低于1‰,大功一次,加发年底奖金50。
若中途离职,不予计算奖金。
第十七条各分企业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以外人员奖励,以该分企业每十二个月所发生呆帐率,低于许可呆帐率时实施。内容以下:
(一)低于5‰(不包含5‰),高于4‰(包含4‰),每人加发年底奖金5。
(二)低于4‰,高于3‰,每人加发年底奖金10。
(三)低于3‰,高于2‰,每人加发年底奖金15。
(四)低于2‰,高于1‰,每人加发年底奖金20。
(五)低于1‰,每人加发年底奖金25。
第十八条分企业因倒帐催讨回收票款,可作为其发生呆帐金额减项。
第十九条法务室依第九条接收办理呆帐,依法催讨收回票款减除诉讼过程一切费用余额,其承接人员可取得以下奖金:
(一)在受理后6个月内催讨收回者,得20奖金。
(二)在受理后1年内催讨收回者,得10奖金。
第二十条依第十一条已提列坏帐损失或已从呆帐准备冲转呆帐,业务人员及稽核人员仍应视其必需性继续催收,其收回票款,由催收回者取得30奖金。
第二十一条本措施呆帐赔偿款项,均在该责任人员薪资中,自确定月份开始,逐月扣赔,每个月扣赔金额,由其主管签呈核准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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