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职员考勤请假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上海中外运国际货运代理(以下简称“上海货代”)正常工作秩序,加强企业管理,使职员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依据国家、上海市政府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相关要求,并结合企业实际,特制订职员考勤请假实施细则。第二章 工作时间第二条 企业实施每日8小时、每七天40小时工作制。上班时间为每七天一至周五8:30-17:00。第三条 考勤期以每自然月为30天度。第三章 日常考勤第四条 企业采取电子考勤,职员必需严格遵守上下班工作时间,上下班时应按要求由本人自觉考卡。迟到或早退在30分钟以内,在次月工资中企业将给每次扣款10元处罚,对月度内累计迟到或早退
2、满三次,则按每次扣款50元,即迟到或早退一次,扣款10元;累积迟到或早退二次,扣款20元;累积迟到或早退三次,扣款150元;累积迟到或早退四次,扣款200元;依次类推。迟到或早退超出30分钟作事假半天处理,对月度内迟到或早退超出30分钟累计超出3次,从第四次起一律作旷工半天处理。以上情况均做公告。对因公不能按时到企业或需提前离开企业职员,需由其所在部门经理签字证实。第五条 对代考卡等严重违反考勤制度行为,一经发觉,对双方当事人将处以扣款500元处罚,并通报批评。若第二次被发觉,企业将对双方当事人按记过处理。第六条 职员上下班时漏考卡,无所在部门经理签字确定漏考,企业给50元/次扣款。第七条 职
3、员因考勤卡遗失或损坏无法正常考勤时,应立即通知总经理办公室,由总经理办公室给予补办,成本费100元由职员个人负担。第四章 多种假期第八条 职员在企业通常可享受以下假期:病假、事假、探亲假、产假、节育假、哺乳假、婚假、丧假、公假、年休假、工伤假等。第九条 病假:职员应凭市定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相关诊疗证实(除急诊外),办理请病假手续。职员外出看病时间累计作病假处理。(一)病假职员应按病假证实休息,凡不按要求休息而发生意外事故者,概由本人负责。(二)凡患有影响她人健康传染性疾病者,必需遵照医嘱休息诊疗,如私自上班,企业仍将按病假处理。(三)凡连续病假个月以上或在十二个月内病假累计达126天(扣除
4、双休日及节假日)以上为长病假,按市相关要求领取疾病救助费。如病愈复工时,须持相关医生证实,并实施试工,企业将给其三个月试工期(试工期内必需有不少于42天全天工作日)。试工期内全天工作计发全日工资;半天工作计发半日工资,半天休息按疾病救助费计发。第十一条 事假:职员如需请事假,须事先填写请假条,经部门领导签字同意,报总经理办公室立案。凡因突发事件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职员,事后应立即补办手续或委托家眷和她人立即代办请假手续。第十二条 探亲假:凡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是指和配偶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职员,在本企业工作满十二个月后第二年起,经本人提出申请,部门领导同意,由总经理办
5、公室核定假期后方可享受探亲假。享受探亲假假期以下:(一)中国探亲1、职员探望配偶,每十二个月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员探望父母,标准上每十二个月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假期或职员自愿二年探亲一次,能够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员探望父母,应从婚后第二年起,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二)赴港澳台及国外探亲 1、职员探望配偶,每四年一次给假6个月,不足四年按每十二个月给假个月计算。2、未婚职员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给假4个月(或十二个月一次20天、二年一次45天、三年一次70天)。3、已婚职员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40天。(三)驻外人员探亲
6、、驻外人员每十二个月可回国探亲一次,通常不超出1个月。、驻外人员配偶探亲,一个任期内可探亲1次。如驻外人员在驻外工作满十二个月且又未回国休假,其配偶可出国探亲一次,时间为1个月;如驻外工作满二年,其配偶探亲时间为2个月。第十三条 产假:凡符累计划生育要求女职员,其产假享受标准以下:(一)正常生育者: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 (二)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加假15天。 (三)晚育(初产满24周岁女职员)以孩子出生日期为准,女方可增加30天产假,在要求产假后连续使用。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再婚男方,在女方晚育假期内可享受3天假期。(四)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给
7、产假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给产假45天。 (五)产假期满后,仍未恢复健康,经医生证实需继续休息者,按病假待遇处理。 (六)女职员保胎休息期间(须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证实),按病假待遇处理。第十四条 节育假:职员在施行多种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和按医院通知进行检验所需时间,全部作公假处理。第十五条 哺乳假:女职员有一周岁以下婴儿,天天可享受一小时哺乳假。在产假期满后,若确有困难,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报总经理办公室审核后,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第十六条 婚假:职员结婚可享受三天婚假。初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可增加晚婚假7天,累计10天(年纪以结婚证书上同意日期为准)。第十七条 丧
8、假:职员办理直系亲属(父母、儿女)及其配偶、岳父母、公婆丧事,由人力资源部核给丧假3天;职员祖父母、外祖父母核给丧假1天。第十八条 公假:职员因实施国家或社会义务,可按市相关要求或依据具体情况,经部门领导同意同意,并由总经理办公室认定后,作公假处理;职员参与企业组织义务献血,可享受公假7天(包含每七天双休日);3月25日,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职员可享受公假1天,如逢节假日,不另补假;确因工作需要离不开岗位,可酌情补假。第十九条 带薪年休假:依据职员带薪年休假条例要求实施。(一)休假期限:1、累计工作已满十二个月不满十年给休假5天。2、累计工作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给休假10天。3、工龄满二十年给休假
9、15天。(二)年休假期不包含国家要求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三)年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年休假1、当年病假和事假累计超出30天者;2、年度内无故旷工或被企业作旷工处理累计超出3天者;3、受到企业行政处罚或其它组织处分者。4、年度内凡享受过探亲假职员,不再享受年休假。(五)为确保企业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各部门应在年内对部门内职员第二年年度休假进行统筹安排,并报总经理办公室立案,职员必需根据预先确定日期休假。第二十条 工伤假:职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因确系她人违章操作或工作条件不安全原因等原因造成意外负伤,符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本市企业职职员伤保险待遇等若干要
10、求通知工伤认定范围,经医疗单位证实,部门领导同意,报总经理办公室同意,按工伤假处理。第二十一条 凡因工作需要,经部门经理同意同意,职员在周一至周五上下班工作时间以外及双休日加班、加点工作或值班,应事先填写加班申请,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报总经理办公室立案,并由部门经理在30天内安排好轮休(轮休时需注明加班时间)。企业不再发放加班费。第五章 假期计算第二十二条 假期跨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计算:多种假期(除年休假包含每七天公休日,不包含国家要求法定节假日外)均包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即连续计算)。第二十三条 凡职员请事假或去医院就诊均须向部门责任人请假,对不满一天应作累计计算,即累计满4小时为半天,满8
11、小时为一天。第二十四条 凡未经请假私自离岗、假期期满未经续假而未上班和利用假期进行违法乱纪活动,均作旷工处理,但确因特殊情况查明原因属实,可准予补办请假手续。第六章 请假手续和假期审批权限第二十五条 职员在工作时间因公外出,因事先填写“职员公出单” (一式一份),由部门经理签字后于每个月28日前和非正常出勤情况汇总表一起统一报总经理办公室。若因客观原因造成无法事先办理公出手续,事后应尽早补办。第二十六条 职员应凭市定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相关诊疗证实,事先填写“职员请假条”(一式一份)办理请病假手续;凡因忽然发生伤病或其它紧急事件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应委托家眷或她人立即通知部门领导,并尽早办
12、理补假手续。第二十七条 事假以半天起计,年度内职员请事假标准上累计不得超出7天,特殊情况,职员请7天以上各部门提出意见,并报总经理室审批,总经理办公室立案。第二十八条 职员申请使用事假前需事先填写“职员请假条”(一式两份)办理请假手续;凡因客观原因造成无法事先请假,应委托家眷或她人立即通知部门领导,并尽早办理补假手续。第二十九条 职员申请使用除病假、事假以外其它各类假期必需事先填写“职员请假条”(一式两份),由部门经理在“职员请假条”部门经理意见栏批注意见,并报总经理办公室核定假期后方可准假。第三十条 各部门经理请各类假期,由总经理办公室报总经理室审批。第三十一条 对无故未按要求事前办理请假手
13、续或未经总经理办公室事先核定假期而私自使用,均作旷工处理。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室应于每个月5日前将上月非正常出勤情况汇总表及相关材料(包含公出单、请假条、病假证实等)立即做好考勤统计并公告。同时,各部门应做好本部门职员遵章守纪宣传和监督工作,对于在考勤工作中发觉情况和问题,应立即和总经理办公室联络。第七章 各类假期工资、奖金计发第三十三条 晚婚假、晚育假、节育假、公假、年休假工资照发。第三十四条 探亲假、婚假、丧假工资照发,奖金(不包含双休日)由各部门按日扣发。产假期间待遇按市生育保险相关要求实施。第三十五条 病假、事假及哺乳假期间,工资按企业工资分配措施实施,奖金由部门考评后按日计发(扣发)。每个月累计缺岗超出10天(含10天,不包含双休及国定节假日),扣发当月全额奖金。第三十六条 法定节假日加班程序参考第二十一条要求。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按15元/小时计算。第三十七条 年休假仅限当年度内享受,不得累积,不得赎买。第八章 其 她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上海货代总经理办公室解释,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上海中外运国际货运代理 二七年三月一日(第一稿)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二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