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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用 地 审 批 流 程 图
报送材料组卷
申请用地
审查用地
勘测定界、地价评定
确定供地方案
集体会审
同意
公告
报有同意权人民政府审批
完工验收
登记发证
业务咨询电话:6650301
内部监督电话:6650301
依据:《中国土地管理法》、
批次建设用地及农转用地审批步骤图
﹙符合乡镇土地利用计划、省批、组卷两套﹚
区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局受理后组织会审
经市人民政府及市局审查后
收取市以上政府费用
报省厅同意,
转相关费用
依据:《中国土地管理法》
不符合预审条件
不予受理
业务咨询电话:6650301
内部监督电话:6650301
征地程序步骤图
申请人提交用地申请
受理后组织现场踏查、踏勘
未经过审查
1. 资料不全
2.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计划,无年度转用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不予受理
核实
耕保股审核并分配年度农转用指标,组织预审听证,报市局地籍计划处审核,出具预审汇报
通报分管局长并会同承接股室初审,受理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年度农转用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相关供地材料
地籍股确定权属、地类,确定权属、地类、面积后报市局地籍处审核
测绘中心出具勘测定界图
国土局签定征地协议 书
耕地保护股组织征收土地听证,确定建设用地项目“一书三方案”,聚集相关资料组卷报批
监察大队经核实出具信访会审责任表报市局法规处审核
报县政府同意
报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同意
报省国土资源厅、省人民政府审批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耕保股组织实施“两公告一登记”落实安置赔偿方案
依据:《中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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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督电话:6650301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步骤图
﹙计划圈外农地、部批、组卷四套半﹚
区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局组织会审并组卷上报市局
经市局审查后
收取相关费用
报省厅同意,
转相关费用
依据:《中国土地管理法》
不符合预审条件
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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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督电话:6650301
临时用地办理步骤图(1公顷以下)
﹙区批组卷一套;省批组卷两套﹚
区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局受理后组织会审
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收取政府费用
下发批复
依据:《中国土地管理法》
不符合预审条件
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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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督电话:6650301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程序
申请
受理
当事人直接向争议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a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b请求事项和理由(2)、相关证据材料及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3)、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该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逾期不提交,不影响案件处理。
调解未达成协议,国土资源部门应该立即提出调查处理意见,起草处理决定书, 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要求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键责任人同意,能够合适延长。
依据:《中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措施》
审理
认为不应该受理,7日内确定不予受理提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确定案件承接人
调查取证
调解
提出处理意见
送达处理决定书
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当事人认为承接人和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承接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调解达成协议,应该制作调解书,应双方当事人署名或盖章,由承接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后生效。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业务咨询电话:6650301 内部监督电话:6650301
矿产资源赔偿费征收步骤图
采矿权人纳费登记
矿产资源赔偿费征收
采矿权人填报减免申请
有管辖权征收机关审核意见
采矿权人缴费,月申报同时报相关材料
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减免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
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签署意见
征收机关审核、认定纳费金额
征收采矿权人矿产资源赔偿费
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汇缴后征收机关办理入库
减免申报
依据:《矿场资源赔偿费征收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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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通常程序步骤图
立案
在管辖范围内受理下列案件
1、 依法监
督检验时发觉
2、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举报
3、其它单位移交处理
4、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
5、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
6、相关当事人请求处理和其它立案在管辖范围内受理
审查
1、调查结束后制作《违反国土资源行政案件调查汇报》并将调查结果制作《违反国土资源法规行政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部门责任人审查同意,签署处理意见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通知
制作并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下列事项:
1、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
2、当事人依法享受陈诉权、申辩权
3、符合听证条件通知听证权利
复核
必需充足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行政机关应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应在7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要求,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结案
案件处理或处罚实施完成后,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汇报》并将相关材料整理形成《违反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卷》,归档保留
申请
1、在举行听证会七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通知听证时间,地点
2、当事人认为主持人和本案有直接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3、当事人能够亲自参与听证,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听证
1、主持人宣告开会
2、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提议及作出处罚决定理由
3、当事人或其它代理人作证或申辩
4、主持人问询
5、当事人或其它代理人最终陈诉
听证结束
1、当事人审核《听证会笔录》并署名盖章
2、主持人制作《听证会汇报书》
复议、应诉
1、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按复议应诉程序进行
申请
1、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者罚款为元以上,对法人和其它组织罚款10000元,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2、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在三日内有权要求听证
调查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
3、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应该如实回复问询,并帮助调查或检验不利阻挠
4、问询、勘验判定就制作对应执法文书
5、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连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决定
1、机关责任人审查相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较重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
2、在立案后60天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实施
1、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给予推行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实施
3、当场收缴罚款,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罚款收据,不然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4、逾期不推行可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重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依据:《中国土地管理法》、《中国矿产资源法》
业务咨询电话:6650301 内部监督电话:66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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