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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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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1997-)土地运用总体规划 -11-20 | 作者: | 来源: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第一章  导  言       第一条 本规划以妥善解决都市建设与其他各项事业对土地需求矛盾,实现土地运用可持续发展为首要任务。   第二条 本规划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如下简《土地管理法》)、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和《广东省土地运用总体规划(1997-)》为根据,参照国家和广东省其他有关补充规定,依照深圳市实际状况进行编制。   第三条 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期限为:   规划基期:1996年;   规划阶段年:;   规划目的年:;   远景展望期:2030年;   第四条 本次规划区范畴为深圳市行政辖区,涉及深圳经济特区(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和特区外宝安区、龙岗区。   第五条 本规划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 提高土地运用率;   3. 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 保护和改进生态环境,保障土地可持续运用; 第二章  概   况      第六条 位置与自然条件。深圳市位于广东省南部,珠江口南端,隔深圳河与香港接壤,全市土地面积194869.07公顷,1996年常住人口358万人。全市辖5个区,特区内为罗湖、福田、南山三区;特区外为宝安和龙岗区。   深圳滨临南海,地势东南高、西北低,地貌类型多样,有低山、丘陵、平原、台地,其中丘陵面积最大,平原次之。深圳地处北回归线以南,全年高温多雨,属南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年平均温度22.4℃,年降水量1948毫米,夏季常有台风浮现。市内共有大小河流160多条,多数河流长度短,集水面积小,集水面积超过10000公顷河流仅有5条。地表水源相对短缺。   第七条 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1996年,深圳市国内生产总值为950.04亿元(当年价),财政收入131.75亿元,进出口总额390.5亿美元。三次产业方面,农业已从老式农业转向以“三高”为主商品农业,农业商品率高达80%以上;工业在电子、医药、服装等轻工业发展迅速同步,基本工业也加速发展,轻重工业比重为60:40;第三产业迅速发展,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旅游过夜人数和旅游外汇收入、金融保险业规模、房地产业增长值、机场和港口吞吐量及运送能力均有大幅度增长。科技、文化、教诲事业也发展较快,全市拥有政府科研机构10个,普通高等学校4所,中档学校126所,小学269所。   第八条 都市建设基本状况。至1996年末,深圳市建成区面积已达32531.00公顷,住宅建筑面积达5650.86万平方米。1996年港口吞吐量3021万吨,客运量8281万人次。至1996年末,深圳市各种道路总长度约2800公里,全市自来水供应能力328.2万吨/日。全市电话互换机容量126.7万门,居民电话占有率居全国首位。 第三章 土地资源运用现状和潜力      第九条 市域土地运用构造。依照深圳市1996年土地运用变更调查资料,全市土地总面积194869.07公顷,其运用现状为:   1.农用地   全市农用地面积116246.71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59.65%。其中,   (1) 耕地   总面积为6464.5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3.32%,重要分布在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涉及菜地、旱地、灌溉水田三种类型,其中菜地为5141.54公顷,占耕地面积79.53%;旱地为1024.50公顷,占15.85%;灌溉水田为298.47公顷,占4.62%。   (2) 园地   总面积为21913.71公顷,占全市土地面积11.25%,重要分布在宝安、龙岗、南山三区。涉及果园、桑园、茶园等类型,其中重要为果园,共21389.05公顷,占园地总面积97.61%。   (3) 林地   为全市面积最大土地运用类型,重要分布在宝安、龙岗、罗湖三区。林地总面积为71528.63公顷,其中有林地为48847.98公顷,占林地总面积68.29%。全市森林覆盖率为44.9%。   (4) 牧草地   总面积为391.18公顷,占全市土地面积0.20%,84.73%牧草地集中在宝安区。其中,天然草地125.93公顷,占牧草地32.19%;改良草地226.58公顷,占57.92%;人工草地38.67公顷,占9.89%。   (5) 内陆水面   总面积为15948.6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8.18%。重要分布在宝安区,占全市总水面63.68%,另一方面为龙岗区,占23.77%,特区仅占12.55%。内陆水面涉及河流、湖泊、水库、坑塘四种类型,以坑塘水面为主,坑塘面积为8923.07公顷,占全市总水面55.95%;河流面积为1916.92公顷,占全市总水面12.02%;水库面积为5072.43公顷,占全市总水面31.80%;湖泊面积为36.25公顷,占全市总水面0.23%。   2.建设用地   全市建设用地面积为55545.64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28.50%。其中,   (1)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总面积为49973.90公顷,占全市土地面积25.64%。涉及都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和特殊用地等,其中,都市和建制镇用地为5.49公顷,占居民点及工矿用地40.03%,特区内为11168.34公顷,占总都市和建制镇用地55.83%,特区外为8837.15公顷,占总都市和建制镇用地44.17%;农村居民点为5898.20公顷,占11.80%,几乎全某些布在特区外;独立工矿用地为22582.54公顷,占居民点及工矿用地45.19%,重要分布在特区外;特殊用地1469.79公顷,占2.94%,在各区别布较为平均。   (2) 交通用地   总面积为4679.5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2.40%。重要分布在特区外,其中宝安区最多,占全市交通用地48.92%;另一方面为龙岗区,占36.19%;特区仅占14.88%。交通用地涉及公路、铁路、农村道路、港口、码头、民用机场等类型,其中公路为2908.15公顷,占交通用地62.15%;铁路为463.19公顷,占9.90%;农村道路为331.79,占7.09%;民用机场为544.60公顷,占11.64%;港口、码头用地为431.85,占9.23%。   (3) 水利设施用地   总面积为892.1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46%,重要分布在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涉及沟渠和水工建筑,其中沟渠面积为555.95公顷,占全市水利设施用地62.31%;水工建筑物用地面积为336.24公顷,占全市水利设施用地37.69%。   3.未运用土地   全市未运用土地面积为23076.7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1.84%。未运用土地重要分布在宝安、龙岗两区,其中宝安为10109.55公顷,占43.81%;龙岗为9253.40公顷,占40.10%。其中,   (1) 滩涂、苇地   总面积为7010.79公顷,占未运用土地面积30.38%。重要由滩涂构成,占滩涂、苇地总量99.42%。   (2) 其他未运用土地   总面积为16065.94公顷,占未运用土地面积69.62%。重要由闲置土地和荒草地构成,分别占其他未运用土地54.52%和42.35%。   第十条 深圳土地运用变迁及发展趋势。重要体现为如下几种方面:   1.都市建设用地增长迅速   依照深圳市记录年鉴,1982年全市建成区面积为6100.00公顷,到1996年末增长到32531.00公顷,增长了5.3倍。其中,特区增长更快,同期由870.00公顷增长为10092.43公顷,增长了11.6倍。   2.农业用地特别耕地不断减少   受都市建设迅速扩张压力,深圳市农业用地(指耕地、果园、水产养殖用地三类)持续减少。据记录,农业用地1982年为67000.00公顷,到1996年减少至29000.00公顷,减少了38000.00公顷。   除因建设占用外,耕地还受农业内部构造调节影响而大量减少。据记录,耕地面积由1979年35473.33公顷迅速减少至1996年6464.51公顷,减少了29008.82公顷,减少量几乎为既有面积4.5倍。   3.土地开发由外延式扩张逐渐向内涵式增长过渡   近年来土地整顿、闲置土地消化运用等工作日益得到注重,滩涂等后备资源逐渐得到保护或保护性运用。   第十一条 市域土地运用现状特点:   1.特区内外土地运用构造明显不同   各类农用地重要分布在特区外,其中91.27%耕地位于特区外,79.40%园地、83.34%林地亦集中在特区之外。牧草地和坑塘水面重要集中于宝安一区,分别占各自总面积84.73%和75.07%。而建设用地总量在特区、宝安、龙岗三区别布相对平均,但就内部构造而言特区内外不尽相似。其中,特区内构造较为合理,各类用地比例协调,公园绿地、商业用地、政府/团队/社区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等公共设施和基本设施用地人均指标明显高于特区外;特区外则呈现低度都市化都市形态,建设水平较低,各项配套设施缺少,都市建设用地构造单一,重要由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和交通用地构成。   2.土地运用经济效益较高,而区域差别明显   深圳市都市土地总体生产率为39.40万元/公顷,单位农业用地总产值为3.89万元/公顷,远高于广东省平均水平(分别为3.06万元/公顷和0.95万元/公顷)。就分区而言,特区内土地运用经济效益远高于特区外,宝安、龙岗都市建成区面积和特区相称,但提供国内生产总值仅相称于特区1/8和1/10,提供工业总产值仅相称于特区1/5和1/10。   3.人口密度与人均建设用地区域差别明显 特区内人口密度为4490人/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为63平方米/人;而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人口密度仅分别为1360人/平方公里和910人/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为102平方米/人和92平方米/人。   4.闲置土地较多   受房地产过热等因素影响,特区外土地开发在1990年代初曾一度浮现失控,导致了大量闲置土地。近几年虽通过积极消化运用,但1996年全市闲置土地仍有8759.02公顷,既导致了土地和资金挥霍,又破坏了生态环境,导致了较大面积水土流失。   第十二条 土地运用中存在重要问题。深圳市都市建设和土地开发速度过快,不可避免要引起许多问题,重要是:   1.各项事业对土地需求矛盾较多,都市建设与农业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保对土地需求矛盾特别突出;   2.特区外土地开发较为混乱。特区外土地基本上为农村集体所有,因权属关系,规划和管理难度较大,土地盲目扩张、无序开发现象比较普遍;   3.农业用地局限性,且布局与都市建设用地冲突较大。受都市建设压力,现存耕地、果园和水产养殖用地不断减少,而农业用地后备资源有限,保护农业用地迫在眉睫;   4.生态系统构造发生较大变化,导致一定限度生态环境破坏。都市建设、挖山采石等活动占用了大面积生物性地表,农业和自然植被用地与都市建设用地此消彼长,生态系统构造发生较大变化,引起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1994年全市水土流失面积达到16960.00公顷,重要河流年淤积总量达256万吨,直接和间接损失较大。   第十三条 农业用地运用潜力。深圳市农业用地总体形势是土地资源局限性,后备资源数量有限,并且尚有也许进一步被建设占用,因而规划期内农业用地数量不会有较大增长,只能靠内部挖潜,走高投入、高产出、高效益道路。考虑到土地自身生产能力与技术投入,规划期内农业生产特别是蔬菜单产水平还可以有较大幅度提高。当前农业用地内部构造调节已基本完毕,生产能力只能通过以名、特、优高产高质产品逐渐代替老式低产低质产品方式稳步提高。   1.数量潜力   规划期内可供开发农业用地后备资源有限,仅有3702.97公顷(不涉及林地后备资源),其中沼泽地与裸土地共22.78公顷,闲置土地875.90公顷,滩涂及苇地共2804.32公顷。   2.质量潜力   蔬菜单产水平按相邻地区普通水平(1600公斤/亩)计算,总产量将增长7.33万吨,相称于现状产量37.80%;按广东省高水平(公斤/亩)计算,总产量比现状增长14.0万吨,相称于现状产量72.20%。考虑到全市“无土”栽培技术推广及三高农业、立体农业发展,规划期内达到上述单产水平是完全有也许。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运用潜力。由于特区内外开发方式和土地运用状况不同,提高建设用地运用潜力应从全局出发,特区内外应统一规划,统一协调,因地制宜,优势互补。   1.数量潜力   从建设用地适当性而言,坡度12°如下土地为都市可建设用地。在按此原则记录可建设用地中,减去其中一级水源保护区和农业保护区,深圳市实际可建设用地为91000.00公顷(不涉及填海造地)。1996年建设用地已达55545.64公顷,占可建设用地61.04%,将来可供发展用地为35454.36公顷,占38.86%。   可建设用地在特区内外分布不均。特区内可建设用地为17820.00公顷(不涉及填海造地),1996年特区内总建设用地已达16448.44公顷,占可建设用地92.30%,将来发展用地仅为1371.56公顷。而特区外可建设用地为73180.00公顷(不涉及填海造地),1996年总建设用地达39097.18公顷,占可建设用地53.43%,可供发展用地为34082.82公顷,相对宽裕,是深圳市将来开发建设重要区域。   2.质量潜力   特区内可用作都市建设用地后备土地资源已所剩不多,因而必要提高土地集约运用限度,特别要注重构造调节,将某些工业用地积极向特区外转移。同步,必要加强土地整顿,优化都市空间构造和功能构造。   特区外则应着重控制建设用地外延扩张,积极消化闲置土地资源。以建设原则住宅区和工业区形式,将散布居民点和工业点集中连片,并加强基本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努力完善都市功能,提高环境质量。 第四章  规 划 目 标 和 方 针      第十五条 社会经济发展目的。通过甚至更长时间努力,把深圳建设成为经济繁华、社会安定、环境优美、空间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当代化经济特区和国际性都市。   1.功能定位:将深圳建设成为区域性金融中心、信息中心、商贸中心、运送中心和旅游胜地,以及国内南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生产基地。充分发挥国内、国外两个市场枢纽作用,实现同珠江三角洲及香港合伙与协调发展,为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广东省乃至全国当代化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2.经济发展方略:建设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先进工业为基本,第三产业为支柱,都市农业发达当代产业体系。   3.社会发展方略: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构造、提高人口素质;建设科技强市和教诲强市;哺育当代都市文化;依法治市,形成按国际惯例运作体制环境。   4.环境发展方略: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并重方针,切实保护和改进生态环境,使全市各类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基本控制,环境质量明显改进,逐渐形成都市生态良性循环机制。   5.社会经济发展目的:形成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人民生活质量达到中档发达国家水平,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完善都市功能,基本建成社会主义当代化国际性都市。   6.人口发展控制目的:依照深圳人口现状特性、就业需求以及资源环境容量,拟定全市总人口应控制在400万人以内,其中非农业人口应控制在380万人左右;全市总人口应控制在430万人以内,其中非农业人口应控制在415万人左右。   第十六条 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目的。深圳市土地运用目的是实现土地运用可持续发展、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实现都市建设用地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1.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2.进一步优化土地运用构造,增长林地面积,改进都市生态环境;   3.都市建设用地增长方式由粗放型转向集约型,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增长投入产出比率。   第十七条 针对我市土地运用特点和存在重要问题,为实现土地运用目的,土地运用应遵循基本方针是:   1.采用严格办法,切实保护好既有耕地;   2.节约用地,“节流”和“开源”并举;   3.充分挖掘土地使用潜力,变化老式粗放型开发经营管理模式,努力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走集约运用土地道路;   4.土地运用与生态保护相结合;   5.对的解决农业保护与都市建设关系。   第十八条 2030年展望。到2030年,深圳市土地资源将得到更加合理、有效配备,产业空间布局更趋合理;农业生产实现科学化、集约化、社会化;都市功能完善,环境优美,逐渐实现可持续发展。深圳基本建成华南地区重要经济中心都市,园林式、花园式当代化国际性都市。预测到2030年,全市人口规模将达到490万,都市建成区规模将达55000.00公顷。在严格保护耕地和提高经济效益前提下,2030年耕地维持在5800.00公顷左右,且95.00%种植蔬菜。 第五章 土 地 利 用 结 构 调 整       第十九条 科学合理地调节土地运用指标,强化指标控制是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核心内容。《广东省土地运用总体规划(1997-)》拟定深圳市控制耕地减少量为0.2万公顷(所有为建设占用),补充耕地量为0.2万公顷,增减相抵,达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按照广东省下达控制指标,并依照本地土地运用实际,规划将深圳市耕地控制减少量与补充耕地量均调节为611.56公顷,在符合广东省下达耕地减少控制指标前提下,完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的。规划期内耕地重要因交通、水利等基本建设及城乡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而减少,其中交通建设占用最多,城乡建设占用次之,水利设施建设占用至少。   第二十条 依照《广东省土地运用总体规划(1997-)》下达深圳市规划控制指标和本规划拟定土地运用目的和基本方针,在对各用地部门土地需求量进行综合平衡基本上,深圳市土地运用构造和布局调节方案如下:   1.农用地   1996年深圳市农用地总量为116246.7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59.65%。规划至农用地总量达到116858.1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59.97%;规划至农用地总量达到119873.1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61.51%。其中,   (1) 耕地   1996年全市耕地为6464.5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3.32%。   规划到耕地面积仍保持为6464.51公顷,仍占土地总面积3.32%。期内因建设占用而减少耕地为200.00公顷,其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占用60.00公顷,交通用地占用90.00公顷,水利设施占用50.00公顷。同期新增耕地200.00公顷,其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整顿增长50.00公顷,其他未运用土地中闲置土地复垦增长105.00公顷,通过园地改造等其他途径增长45.00公顷。增减正好相抵,达到平衡。   规划到耕地面积同样保持在6464.51公顷,仍占土地总面积3.32%。规划期内减少耕地611.56公顷,均为建设占用,其中交通建设占用350.00公顷,居民点及工矿建设占用155.00公顷,水利设施建设占用106.56公顷。规划期内通过土地整顿、复垦等办法,补充耕地611.56公顷,其中,从居民点及工矿用地整顿增长155.00公顷,其他未运用土地中闲置土地复垦增长249.00公顷,通过园地改造等其他途径增长207.56公顷。增减正好相抵,达到平衡。   规划期内蔬菜在作物种植中主导地位进一步加强,菜地建设将向稳产高产永久性蔬菜基地发展。规划在交通条件好、土地肥沃、灌溉以便西乡、福永、沙井、松岗、公明等镇,建立蔬菜基地。蔬菜种植业从外延式开发转向内涵式挖潜,向基地化、公司化、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通过增长资金投入,采用良种技术,发展无土栽培技术,扶持“三高”农业,提高菜地质量,使蔬菜产量跃上新台阶。   (2) 园地   1996年深圳市实有园地面积21913.7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1.25%。   规划至面积为21180.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0.87%。期内减少园地788.71公顷,其中耕地占用45.00公顷,牧草地占用101.00公顷,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占用198.00公顷,交通用地占用296.00公顷,水利设施占用148.71公顷。同期通过居民点及工矿用地整顿新增园地10.00公顷,通过闲置土地复垦增长45.00公顷。增减相抵,净减园地733.71公顷。   规划至面积为0.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0.29%。规划期间减少园地2086.71公顷,其中耕地占用207.56公顷,牧草地占用900.00公顷,交通用地占用450.00公顷,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占用310.00公顷,水利设施占用218.71公顷。同期通过居民点及工矿用地整顿新增园地25.00公顷,通过闲置土地复垦新增207.56公顷。增减相抵,净减少1853.71公顷。   园地建设应逐渐裁减柑橘橙类等普通水果,大力发展荔枝、芒果、龙眼等名特优产品,并恰当开辟茶园、花卉园。   (3) 林地   1996年全市林地面积为71528.6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36.71%。   规划至林地面积为72731.00公顷,有林地占林地总面积比例达到85%,森林覆盖率达到47.8%。期内减少林地28.00公顷,其中交通用地占用23.50公顷,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占用4.50公顷。同步通过开展荒山绿化、开发其他未运用土地新增林地1230.37公顷。增减相抵,净增林地1202.37公顷。   规划至林地面积为75743.00公顷,有林地占林地总面积比例达到90%,森林覆盖率达到50.1%。期内林地减少70.00公顷,其中交通用地占用60.00公顷,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占用10.00公顷。同期通过开展荒山绿化、开发其他未运用土地增长林地4284.37公顷。增减相抵,净增林地4214.37公顷。   (4) 牧草地   1996年全市牧草地为391.1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20%。   规划至牧草地面积为534.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27%。期内增长142.82公顷,其中通过园地改造增长101.00公顷,其他未运用土地中闲置土地复垦增长41.82公顷。期内牧草地不减少,净增142.82公顷。   规划至牧草地面积为1657.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 0.85%。期内新增1265.82公顷,其中通过园地改造增长900.00公顷,其他未运用土地中闲置土地复垦增长41.82公顷。期内牧草地不减少,净增1265.82公顷。   (5) 内陆水面   1996年全市内陆水面面积为15948.6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8.18%。   规划至内陆水面面积仍为15948.68公顷,仍占土地总面积8.18%。期内减少21.00公顷,其中交通用地占用8.50公顷,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占用7.00公顷,水利设施占用5.50公顷。同期运用滩涂、苇地新增水面21.00公顷。增减正好相抵,达到平衡。   规划至内陆水面面积仍为15948.68公顷,仍占土地总面积8.18%。期内减少62.00公顷,其中交通用地占用24.00公顷,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占用22.00公顷,水利设施占用16.00公顷。同期运用滩涂、苇地新增水面62.00公顷。增减正好相抵,达到平衡。   2.建设用地   1996年全市建设用地总量为55545.6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28.50%。规划至建设用地总量为58712.8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30.13%,比1996年净增3167.25公顷。规划至建设用地总量为62200.8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31.92%,比1996年净增6655.25公顷。其中,   (1)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1996年全市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49973.9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25.64%。   规划至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为51545.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26.45%。期内减少60.00公顷,其中耕地占用50.00公顷,园地占用10.00公顷。同期新增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631.1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60.00公顷,占用园地198.00公顷,占用林地4.50公顷,占用水面7.00公顷,运用滩涂、苇地509.50公顷,开发其他未运用土地852.10公顷。增减相抵,净增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571.10公顷。   规划至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为51995.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26.68%。期内减少180.00公顷,其中耕地占用155.00公顷,园地占用25.00公顷。同期新增2201.1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55.00公顷,占用园地310.00公顷,占用林地10.00公顷,占用水面22.00公顷,运用滩涂、苇地528.69公顷,开发其他未运用土地1175.41公顷。增减相抵,净增居民点及工矿用地2021.10公顷。其中, 城乡建设用地   1996年深圳市城乡建设用地为27851.45公顷。规划至为32492.00公顷,期内增长4060.55公顷,其中占用耕地60.00公顷。规划至为40146.00公顷,期内增长12294.55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55.00公顷。   (2) 交通用地   1996年全市交通用地4679.5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2.40%。   规划至交通用地为5285.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2.71%。期内新增交通用地605.45公顷,其中占用耕地90.00公顷,占用园地296.00公顷,占用林地23.50公顷,占用水面8.50公顷,运用滩涂、苇地160.29公顷,开发其他未运用土地27.16公顷。同期交通用地不减少,净增605.45公顷。   规划至交通用地面积为7727.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3.97%。期内新增交通用地3047.45公顷,其中占用耕地350.00公顷,占用园地450.00公顷,占用林地60.00公顷,占用水面24.00公顷,运用滩涂、苇地1855.10公顷,开发其他未运用土地308.35公顷。同期交通用地不减少,净增3047.45公顷。   (3) 水利设施用地   1996年全市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892.1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46%。   规划至面积为1882.8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97%。期内新增水利设施用地990.7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50.00公顷,占用园地148.71公顷,占用水面5.50公顷,开发其他未运用土地786.49公顷。同期水利设施用地不减少,净增990.70公顷。 规划至面积为2478.8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27%。期内新增水利设施用地1586.7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06.56公顷,占用园地218.71公顷,占用水面16.00公顷,开发其他未运用土地1245.43公顷。同期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不减少,净增1586.70公顷。   3.未运用土地   1996年全市未运用土地面积为23076.7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1.84%。规划至面积为19298.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9.90%,比1996年减少3778.73公顷。规划至面积为12795.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6.57%,比1996年减少10281.73公顷。其中,   (1) 滩涂、苇地   1996年全市共有7010.79公顷滩涂、苇地,占土地总面积3.60%。   规划至面积为6320.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3.24%。规划期间面积减少690.79公顷,其中水面占用21.00公顷,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占用509.50公顷,交通用地占用160.29公顷。同期滩涂、苇地面积不增长,净减少690.79公顷。   规划至面积为4565.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2.34%。规划期间面积减少2445.79公顷,其中水面占用62.00公顷,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占用528.69公顷,交通用地占用1855.10公顷。同期滩涂、苇地面积不增长,净减少2445.79。   (2) 其他未运用土地   1996年全市共有其他未运用土地16065.9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8.24%。   规划至面积为12978.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6.66%。规划期间面积减少3087.94公顷,其中复垦为耕地105.00公顷,园地45.00公顷,林地1230.37公顷,牧草地41.82公顷,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占用852.10公顷,交通用地占用27.16公顷,水利设施占用786.49公顷。同期内其他未运用土地面积不增长,净减少3087.94公顷。   规划至面积为8230.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4.22%。规划期间面积减少7835.94公顷,其中复垦为耕地249.00公顷,园地207.56公顷,林地4284.37公顷,牧草地365.82公顷,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占用1175.41公顷,交通用地占用308.35公顷,水利设施占用1245.43公顷。同期内其他未运用土地面积不增长,净减少7835.94公顷。   第二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安排。综合平衡和协调各重要用地部门发展规划,本规划将1996~全市拟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安排如下:   1.农、林、水系统   (1)水利设施。规划期内将进行深圳河治理工程、东江潼湖引水工程(规模达12立方米/秒)、南头水厂(规模为60万立方米/日)和东深引水工程建设;   (2)农、林业建设。1997~改造残次林21666.67公顷,松线虫防治15733.33公顷;1993~1998年进行4666.67公顷蔬菜水果基地当代化建设;1994~1997年续建366.67公顷“三高”养殖海产品出口创汇基地;1996~新建386.67公顷“三高”农业开发区,其中蔬菜基地66.67公顷,水果基地133.33公顷,保护林地100.00公顷。   2.工业系统   规划期内10类重点工业项目将优先得到发展:   (1)计算机软件。占地23.73公顷,年产值达176.2亿元;   (2)通讯。占地43.00公顷,年产值151.3亿元;   (3)基本元器件。占地42.67公顷,年产值达166.4亿元;   (4)轻工。占地20.20公顷,年产值34亿元;   (5)机电一体化。占地54.80公顷,年产值60.2亿元;   (6)能源。占地239.00公顷,年产值199亿元;   (7)化工新材料。占地270.00公顷,年产值61.7亿元;   (8)建材。占地44.60公顷,年产值16亿元;   (9)汽车。占地232.80公顷,年产值277.4亿元;   (10)生物工程。占地143.00公顷,年产值116亿元。   3.交通、邮电系统   (1)道路。深圳全市高速公路网络构成了对内对外“两个扇面”交通主骨架,由如下功能各异道路构成:广深高速公路、梅澜高速公路、盐田港疏港高速公路、深惠高速公路、东部沿海高速公路、深汕高速公路、机荷高速公路等,总长约195公里。规划期间新增公路用地1742.00公顷,公路用地将达4273.00公顷。同步,新建广深铁路第四线和深圳客技站,以充分发挥深圳铁路运送潜力;   (2)机场。“九五”期间进行机场续建,用地约450.00公顷,至填海造地约112.00公顷,建设一系列辅助设施,使机场用地达到1107.00公顷;   (3)港口和码头。规划期港口岸线将达40.4公里,以盐田、蛇口、赤湾、妈湾四个深水港区为主体,逐渐开发大鹏湾和铜鼓两条深水出海航道,同步完善公路、铁路、水路等重要集疏运通道。规划期间新增用地920.00公顷,将达1352.00公顷;   (4)邮电设施。近期将续建邮电信息枢纽中心及智能化设备安装工程,占地15.40公顷;九五期间建设国际信息城,占地10.00公顷。   4.商贸系统   规划期内建设项目涉及:占地10.00公顷市中心区商业广场,占地20.00公顷证券交易中心,占地10.00公顷工业品批发中心,以及占地32.00公顷笋岗物流中心等。   5.都市建设系统   规划期内建设占地30.00公顷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占地10.00公顷深圳多功能国际会议中心,占地11.00公顷市民中心,占地3.00公顷水晶岛,占地5.80公顷社区购物公园,覆盖面积100.00公顷都市道路改造工程,日污水解决能力及排海量达73.50万吨深海排污工程,以及地铁首期工程15.20公里。   6.文教、卫生系统   规划期内建设占地11.00公顷市中心医院,占地5.50公顷市文化艺术中心,占地2.60公顷市少年宫,占地0.80公顷关山月美术馆,占地2.00公顷电视中心。   7.旅游系统   建设小梅沙海洋世界,占地20.00公顷;新建香蜜湖水上世界,一期占地5.00公顷;新建西部海上田园风光旅游区,首期占地约215.00公顷。 第六章 农业保护区与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二十二条 划定农业保护区与基本农田保护区,是贯彻《土地管理法》确立“十分爱惜、合理运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妥善解决吃饭与建设之间矛盾重要环节,同步也为深圳市郊区农业朝着公司化、规模化、专业化方向演进,并最后实现都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目的打下基本。   本规划所称农业保护用地,是指依照广东省关于规定,为保证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需求,各项基本建设长期不得占用农业用地,涉及菜地、果园、水产养殖用地和其他用地四种类型。本规划所称农业保护区,是指对农业保护用地实行特殊保护而根据关于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拟定特定保护区域。   本规划所称基本农田与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关于规定一致。   第二十三条 农业保护区与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分根据如下原则:   1.各镇域农业保护用地指标只能增长不得减少,并按照就地平衡原则,都市规划建成区内调出多少,区外增补多少;   2.都市规划建成区内地零星农业用地原则上调出,与市、区已征永久性菜地相邻用地,如用地条件允许,可以按成片管理、综合开发方式,恰当扩大农业保护用地规模;   3.规划建成区外既有农业用地,核算后所有划入农业保护区,其周边如有未运用土地,条件允许,通过改造后与现状农业用地一同形成连片农业保护用地;   4.坡度超过25度成型果林,可以保存为农业保护用地,但未开发果园不得列入。   第二十四条 下列土地应当划入农业保护区:   1.经国务院关于主管部门批准拟定农业生产基地内农业用地;   2.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农用地;   3.市、区已征为永久性蔬菜生产基地耕地;   4.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用地;   5.优质果园;   6.“三高”水产养殖用地。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务院、广东省关于规定,深圳市划定农业保护区20374.17公顷,其中菜地3348.06公顷,果园12452.22公顷,水产养殖用地3224.05公顷,其他用地1349.84公顷。   根据《土地管理法》与《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按照《广东省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指标规定,深圳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6000.00公顷。基本农田重要分布在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宝安、龙岗两区基本农田占全市基本农田总面积95.07%。   第二十六条 农业保护区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运用及保护办法   规划在严格控制市、区已征永久性菜地减少同步,将条件具备某些果园、鱼塘等用地转变为蔬菜用地,积极扩大基本农田保护区范畴,同步注重提高耕地生产效率,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引进新品种和新办法,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和产值;果园保护区以保护荔枝、龙眼、芒果为主,逐渐改造柑、桔、橙等果园,使其向高产、高值、高效果树品种演变,并恰当开辟茶园、花卉园;水产养殖保护区以保护和改造精养鱼塘为主,使养殖品种向名、特、优方向转化;其他保护用地要加大改造力度,使其逐渐转化为优质高产稳产农业保护用地。 第七章 土地开发整顿与生态环保       第二十七条 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同步,积极挖掘土地运用潜力对于深圳市具备重要意义。土地整顿、闲置土地复垦与运用、滩涂资源开发与保护是深圳市增长土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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