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帐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控zz公司)资金的集中结算,规范成员单位开户行为,增强资金集中度、提高调拨效益、节约结算手续费,根据国控zz公司规定,并参照相关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河南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财务部资金集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作为国控zz公司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整个国控zz公司和成员企业的资金归集、拨付和监管。第三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国控zz公司及成员企业(以下简称“成员企业”)。成员企业包括国控zz公司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份额达
2、到控股程度的全级子公司。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账户是指国控zz公司或成员单位在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第二章 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四条 资金管理中心以河南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主办银行开户,作为国控zz公司的资金集中管理账户,此账户称为总账户。总账户用于成员单位的资金归集、划拨。第六条 第五条 在主办银行有分支机构地区的成员单位在主办银行开立帐户,实现收入和支出。成员单位在国控zz公司指定银行以外临时保留账户的存款要及时转入到国控zz公司指定归集银行的账户中。第七条 第六条 成员单位根据国控zz公司业务需要,按照使用要求选择国控zz公司指定的资金归集银行设立归集帐户。第八条 第七
3、条 经管理中心批准成员单位可保留的银行账户种类包括:经国控zz公司批准有授信关系的银行帐户、其他需保留的纳税银行帐户第九条 第八条 确属经营需要在管理中心已批准保留的账户外新开银行账户,必须报经管理中心批准,未经管理中心批准严禁私开账户。第十条 第九条 归集账户的收入按照要求归集到主办银行国控zz公司归集账户。支出时按照上报预算要求对外支付,资金来源于该成员单位在管理中心归集资金的下拨。第十一条 非特殊情况下不得同户名转款,特殊情况提前上报国控zz公司管理中心。(为规避什么?)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 国控zz公司资金管理中心享有成员企业归集账户和非归集中的的管理查询权限,资金管理中心定期联合国控zz公司审计部门对非归集账户进行检查。 第十三二条 成员单位还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向管理中心申请开立定期、通知存款账户。第三章 附则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控zz公司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