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张家界市高级技工学校
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管理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签订流程,明确合同管理职责,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张家界市高级技工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以张家界市高级技工学校名义签订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法律委托、审计、项目代建、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与基本建设相关的各类合同、协议书等。
第三条 合同的订立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合同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签订、严格履行、有效监控、资料完整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订立
第五条 合同经办人(或合同执行人)根据项目情况,与合同签约方协商后拟定合同文本初稿,合同文本初稿尽量采用行业示范文本;若是招标项目,合同条款须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一致,不得改变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合同实质性条款。
第六条 合同文本条款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合同性质、当事人要求等制定。合同的要素应齐全,条款应明确、具体,满足合同执行要求。主要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名称和地址、项目内容、合同价格、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质量要求、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第七条 对于招标项目合同,若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合同须在签约对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正式签订(保证金为银行保函的另行商定)。
第八条 合同应按规定实行会签制度。
第九条 学校基建办根据工作职责需审核合同是否符合工程的建设目标,合同条款是否完整、规范、合理,质量、工期的要求是否明确,合同执行计划是否合理,合同价款及调整原则、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表述是否合理、准确、合法等。学校法律顾问主要对合同及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条 合同由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单位印章。单位印章应使用合同专用印章或单位公章。多页合同应加盖骑缝章。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时,原则上应当让签约对方先行签字盖章,或者双方同时签字盖章。严禁将仅有我方已签字、盖章却无合同条款具体内容的合同末页或空白条款,交、寄给对方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 所有合同,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合同编号规定为:工程名称-合同序号。
第三章 合同履行与变更
第十三条 合同订立后合同执行人应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责任,完成合同规定内容,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合同执行人应认真检查并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处理和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若对方出现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合同执行人应及时评估履约风险,及时向学校基建办汇报,校务会决策后,采取相关措施,追究合同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建设项目因故延期而导致预付款担保到期但预付款尚未抵扣完毕,或履约保函到期但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等情况,合同执行人应在预付款担保或履约保函到期前至少一个月通知承包人续办相关担保。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完毕,职能部门和合同执行人要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对于有履约方人员到位率要求的各类合同,评估内容必须包含合同履约方人员到位率统计数据,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执行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确因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需要变更或解除的,由合同执行人负责将情况报告学校基建办,经基建办审核后报学校审定,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或解除合同。
第四章 合同归档
第十八条 归档的合同及合同基础资料均为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代替。
第十九条 学校基建办应加强合同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归档合同形成与订立过程中的档案资料,合同执行人负责收集、整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确保合同资料完好无缺。
第二十条 合同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资料、从业资格要求的相关证书、来往函件、数据电文、招投标文件、合同、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的签收单据、合同会签单(合同评审表)、合同登记表、财务结算凭证、起诉状、答辩状等。
第二十一条 严禁涂改、毁损合同基础资料,严禁个人私自保管合同基础资料,严禁随意出借合同基础资料,严禁泄漏合同基础资料中的内容。如确需使用合同基础资料原件的,由使用人出具书面借条, 明确用途和归还日期,经分管处长审批后借用。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30日内,合同执行人应对合同形成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连同合同文本,进行系统整理,统一编号,装订后归档。合同档案目录顺序为:合同登记表,合同评审表,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的信函、电报、图表、视听资料及其有关文书,合同批准文件,公证、见证文书等。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全过程审计的工程项目,工程施工发包、供货和安装等合同签订完成后还需送审计处备案,便于对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同执行人未按照本办法履行合同审批程序而私自签订合同的,学校将追究合同经办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执行人没有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督促对方履约的,或者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没有发现已存在问题的,或者发现问题却没有及时处理的,视情节和后果,学校给予合同执行人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合同管理、会签部门和人员(经办人、审核与审批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学校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建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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