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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严格规范街道合同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促进和保障本街道依法履行职责, 有效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本街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下列类型:
1、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买卖、租赁合同;
2、委托合同;
3、政府采购合同;
4、劳动人事合同;
5、街道签订的其他合同。
二、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一般包括调查草拟、谈判审查、签订履行、归档管理和检查清理等重要环节。本合同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管理、全流程管理、归口统筹管理与分工协作管理相结合原则,实现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确保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㈠科室(部门)职责
1、街道行政办公室是合同主管科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明确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合同登记、合同文本和印章使用、合同备案、合同归档等合同管理制度。主要职责:
⑴负责牵头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街道合同管理工作;
⑴ 负责职责范围内合同的法律审查工作;
⑵ 负责牵头监督、检查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情况;
⑶ 负责合同登记与清理:
⑷ 负责合同相关文件资料归档管理;
⑸ 其他事关全局性的合同管理工作。
2、街道各项业务工作需要签订合同的,办公室应明确相关科室为承办科室(以下简称承办科室)。承办科室主要职责:
⑴负责合同项目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调查、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⑵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⑶负责合同业务审查工作,提供办公室法律审查所需相关资料;
⑷负责合同签订、履行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合同变更、解除、纠纷等相关事宜处理;
⑸负责合同相关文件资料整理与移交;
⑹积极配合办公室开展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㈡合同的调查草拟
1、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等规定,订立合同前若需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备案或至有关登记机关登记或至公证机关公证的,承办科室应及时办妥手续,由办公室统一实施。
2、承办科室应做好订立合同前市场调查工作。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形成书面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出若干具有合作意向潜在签约对象等初步意见。报经街道班子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正式签约对象前,对其主体资格、资质、信用、履约能力、技术和质量指标保证能力等情况进行初步核实,要求对方提供以下材料:
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⑵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质证书及政府批准文件(若有);
⑶证明合同相对方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所需其他材料。
3、开展业务原则上应使用国家、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等已印制的标准合同,若国家、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等对该业务尚未制定标准合同或根据具体业务情况需要,可使用非标准合同。非标准合同应由承办科室负责草拟基本业务内容,或使用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起草可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参与。
4、承办科室草拟合同基本业务内容时,应确保标的明确、条款齐备、完整语言表述。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个人的姓名应与身份证一致,并应写明身份证号码;
⑵合同标的种类、数量、质量及验收标准和方式;
⑶价款或酬金及支付条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⑷双方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方式和业务流程,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变化,本地规划调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
⑸双方的权利义务、承诺和保证;
⑹违约责任,应明确约定违约事件及违约处理措施、违约金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和时间;
⑹ 适用法律,原则上应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⑻争议解决方式,若约定采取诉讼方式,原则上应约定长宁区法院管辖;若约定采取仲裁方式,原则上应约定长宁区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明确仲裁委员会适用的仲裁规则;
⑼生效条款,原则上双方应约定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⑽保密条款,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需要向合同相对方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信息的,承办科室应在合同中约定相关保密条款,或者与合同相对方签署保密协议;
⑾根据合同性质及双方的具体业务情况应约定的其他条款。
㈢合同的谈判审查
1、谈判工作。
⑴合同协商或谈判一般由承办科室负责;合同谈判包括非标准合同的谈判,以及标准合同中所涉及的需要填写的商业条款及其他约定补充条款的谈判。
⑵当合同标的额较大或法律关系较复杂,可由街道负责人和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术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负责具体工作;或邀请其他相关部门或外部专家、聘请外部律师参与谈判。
⑶合同谈判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街道相关业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审批意见、批复文件等材料,争取对街道最有利的合同条款内容。
2、审查工作。
合同的审查包括业务审查和法律审查两个方面。承办科室拟定合同草案后,一般不开展业务审查,但必须报办公室开展法律审查;若街道使用合同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承办科室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的业务条款进行业务审查后提交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合同审查一般为5个工作日,符合规范后方可实施后续工作。
㈣合同的签订履行
1、承办科室负责办理合同的签订手续,签章用印时,应手续完备,由办公室统一盖章。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原则上应先由合同对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再由街道签字盖章(由街道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对外签字或盖章);对于合同所附的附件材料,应由合同签订各方在合同与附件材料上加盖骑缝章。
2、承办科室填写各类合同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⑴填写合同应使用钢笔、签字笔(蓝黑或碳素墨水),字迹应端正、清晰,合同内容填写应当严谨、周密,避免产生歧义。
⑵附件材料应在合同中列出,并明确对应关系;
⑶选择性条款已做选择,合同中未选择的项目应打叉,或未约定的空白栏应当填写“无”字样或以斜线划去,不得留有空白;
⑷合同填写或签订后如需对内容和文字作变动的,应在修改处由合同签订各方加盖公章确认,不得单方涂改,必要时可另行补充合同;
⑸若在标准合同中增加其他约定事项的,应由合同签订各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予以确认;
⑹合同签章主体应与合同主体名称保持一致,并应符合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
⑺合同签署栏应填写合同签订的具体日期。
3、承办科室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承办科室应负责督促本街道相关业务科室按照合同的约定内容,及时地履行本街道义务,充分行使本街道权利,并应督促对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4、承办科室应建立合同履行情况的台帐,并就相关业务凭证、来往信函等资料的保管建立管理制度。
5、在合同履行中,若发现合同相对方可能发生违约事件时,承办科室应当立即查明情况,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6、在合同相对方已发生违约时,承办科室应当立即查明情况,并认真、稳妥、全面地收集证据,同时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7、承办科室在进行催收或协商处理纠纷时,应注意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有效时限内进行,并须考虑预留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时间。
8、合同签订后,如遇街道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承办科室应与合同对方当事人积极协商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若街道收到合同对方当事人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或违约索赔函件,承办科室应当立即通知办公室,共同商量应对措施。
9、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科室的经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影响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承办科室经办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相应的书面交接手续。
10、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需要对合同进行补充或变更的,或者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承办科室应按照本制度进行合同业务、法律审查,并根据街道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办理。
11、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
⑴经登记、批准、备案、公证的合同,变更协议也应登记、批准、备案、公证;
⑵合同中订有保密条款或附有保密协议的,合同解除后,有关保密义务应根据合同的约定遵守和执行;
⑶对方当事人发生不履行或难以履行合同等事件时,承办科室应及时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⑷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时,承办科室应从维护本街道合法利益出发决定是否同意。若对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将导致本街道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情形外,承办科室应在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合同相对方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12、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时,承办科室应积极与对方协商或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并将争议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办公室。对于纠纷的协商处理,承办科室可征求办公室意见,必要时,可要求其予以协助。若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时,承办科室应及时按照办公室要求移送相关材料,并由办公室牵头负责诉讼或仲裁。
㈤合同的归档管理
1、街道签订的合同一经订立,即应实行严格的合同归档管理,确保合同有据可查。
2、承办科室负责收集合同文件材料。合同文件材料指合同起草、签订、履行、变更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书面、电子资料,一般包括:
⑴合同正本及其附件;
⑵合同签订审查意见及审批文件;
⑶合同签约相对方已通过最近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具有相应资质的文件;
⑷合同签约方签约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书(如签字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⑸合同的补充或变更协议文件(如有);
⑹街道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
⑺合同争议的处理情况及材料(如有);
⑻合同谈判、签订、变更及履行过程中与合同相对方的往来文件,包括信函(含信封)、传真、会议纪要、电报、电子邮件或备忘录等。
3、承办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集中保管本科室承办合同文件材料,严格执行借阅审批和登记制度,保证归档材料安全并及时归还,严格限制合同正本的借用,确保合同归档材料的安全与完整。
4、承办科室负责按相关档案管理制度规定,于合同履行完毕后30天内,整理好合同文件材料移交办公室归档。
㈥合同的检查清理
1、办公室负责牵头监督、检查街道的合同管理工作。各科室应提供相应的支持、协助并积极配合。
2、办公室应建立合同定期清理制度。每年12月15日前对本年度签订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清理,排查法律风险,并将清理情况向街道党政班子会议汇报。
三、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街道财产损失或其他权益损害的,应当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㈡ 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
㈡超越本街道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
㈢ 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
㈣ 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㈤ 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以街道办事处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㈦未按本办法规定报请批准的;
㈧未经法律审查,或者虽经法律审查而未采纳审查意见的;
㈨超过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时效、时限而不依法主张权利的;
㈩具有其他过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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