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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xx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用工行为,防范法律风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公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管理情况,特制定《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内勤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包括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
非代理制的银保、团险、电销等业务系列外勤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各系列的《基本法》执行。
第三条 管理主体与职责
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本办法所述的“人力资源部”,具体指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或二级机构的人事行政部。其中:
(一)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全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建立并完善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2.辅导、提升各级人力资源部门的法律意识和用工技能;
3.指导并监督各级机构的劳动合同管理;
4.负责总公司员工、二级机构总经理室成员及委派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分公司及下属机构人事行政部是本机构的劳动合同管理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1.严格执行和落实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并对本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性负责;
2.负责本机构人员(除上述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外)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合同管理要求
第四条 定义
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将会通过补充协议进行补充规定。
本办法中的劳动合同不仅包括公司标准版本的劳动合同,还包括各种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以及《保密合同》、《资产管理安全责任书》、《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信息资产安全管理责任书》、《员工承诺书》等合同附件。
非代理制的银保、团险、电销等业务系列外勤员工适用的《基本法》应作为附件写入劳动合同。
第五条 合同分类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 合同签订主体
是指产生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其中:
总公司员工、二级机构总经理室成员及委派人员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除上述人员外的二、三级机构员工分别与所属的二、三级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四级机构员工与上级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合同签订形式
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生效。
员工签字处应由员工本人使用正楷字体填写,字迹工整。
第八条 合同签订版本
合同统一采用公司监制印刷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标准版本(见附件1),不得自行打印空白文本。
非代理制的银保、团险、电销等业务系列外勤员工的劳动合同也统一使用总公司印刷配发的标准合同版本。
第九条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应及时,新签合同的,应在新员工报到时签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签订的,应自员工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签订。
续签合同的,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办妥续签手续。
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应及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十条 合同数量与签收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与员工各执一份。员工收到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签收表(见附件2)上签字确认收到。
须进行劳动合同鉴证或劳动用工登记的地方,可按地方要求签订一式多份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保管
劳动合同应由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专门管理;
各种补充协议、变更协议等应与劳动合同一起保管;
员工离司后,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应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阅。
第十二条 机构劳动合同管理要求
除二级机构总经理室成员及委派人员外,其它各级机构员工在机构开业前的劳动合同签订规则:
(一)二级机构的员工,在机构开业前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待机构开业后,由总公司、二级机构和员工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见附件3),并由二级机构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二)三级机构的员工,在机构开业前与二级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待机构开业后, 由二级机构、三级机构和员工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并由三级机构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三)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开始日期为机构开业日期,员工司龄从原合同开始日期起连续计算。
第三章 合同期限与试用期
第十三条 首次合同期限与试用期期限
(一)原则上,公司A类及以上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五年,试用期为六个月。其他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三个月。如有特殊情况的,需报请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二)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不得以任何原因、形式延长试用期。
(三)续签合同,无论签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都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四)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应依法约定试用期。具体参照如下:
合同类型及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不满三个月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三年以上
试用期
无
不超过一个月
不超过二个月
不超过六个月
不超过六个月
无
无
第四章 合同填写要求
第十四条 标准劳动合同填写要求
(一)首页信息的填写
1.甲方信息。由甲方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1)甲方(用人单位)名称: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
(2)住所: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
(3)联系电话:办公电话
(4)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名字
2.乙方信息。由员工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1)乙方(员工)姓名:与身份证相符的姓名
(2)性别:如实填写
(3)联系电话:如实填写
(4)身份证号码:如实填写
(5)联系地址:如实填写
(二)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期限”的填写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合同期限种类,合同期限填写的具体要求如下: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实际开始工作的时间如实填写起止日期。
关键注意事项:
(1)劳动合同的开始日期应在员工前一单位劳动关系结束之后;
(2)员工入司时必须提供与原单位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或其它能证明其与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并配合公司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如果暂时无法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须本人提交员工书面承诺书(见附件4)。
以下人员属于特殊情况,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①政府公务员:须提供关系终止证明;
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学校开出的报到证;
③待业人员:与最近一家单位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待业期间的失业证明;未办理失业证明的,须本人提供待业声明书(见附件5)。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填起始日期,不填终止日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起始日期、具体的工作任务以及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
(三)合同条款第二条“试用期”的填写
试用期的开始日期以劳动合同的开始日期起算。
(四)合同条款第三条“工作内容”的填写
主要填写“管理/业务相关工作”。
(五)合同条款第四条“工作地点”的填写
如实填写(如可以具体到区、县一级的,填写**区**县。如无法确定的,则以“市”为范围填写)。
(六)合同条款第九条“发薪时间”的填写
根据公司相关要求填写。
第十五条 签字盖章
(一)员工:由本人现场签字,并使用正楷字体,名字应与其身份证一致。
(二)单位: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使用签字章。
第五章 合同续签
第十六条 合同续签流程
人力资源部将定期统计员工劳动合同的到期情况,员工劳动合同即将期满的,应在期满前六十天以书面形式向员工所在用人部门就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征求意见(见附件6),用人部门需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是否续签。
(一)公司决定续签的,应及时向员工发出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见附件7),并根据员工的书面反馈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1.同意续签的,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完成续签;
2.不同意续签的,合同到期终止,员工应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离职申请,并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完成离职手续。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书面反馈,或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理续签手续的,合同到期终止,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公司决定不续签的,人力资源部应在合同期满三十天前向员工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8),并协助员工于合同期满前完成离职手续。
第十七条 合同续签期限
劳动合同期满续签时,如无特殊原因,第一次续签期限为五年,第二次续签为无固定期限。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员工本人应在合同续签前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申请,公司可与其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续签劳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六章 合同变更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的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以下情况发生变化属于合同变更: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地点
(四)员工姓名
(五)劳动合同其他条款内容变更
(六)出现其它需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第二十条 合同变更要求
(一)用人部门或员工就拟变更事项和对方协商,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后,才能变更合同。
(二)合同变更须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书,由员工本人现场签字,并将变更协议交回合同管理人员盖章。
(三)变更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员工,一份由合同管理人员保管。
第七章 合同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终止的限制
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终止手续
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员工送达终止合同通知书,由员工签收,拒不签收或无法通知到的,用特快专递送达,特快专递被退回的,可采用公示形式送达。
第八章 合同解除
第一节 员工辞职
第二十四条 定义
员工辞职是指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员工辞职情形
试用期内,员工应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于申请获批后,按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转正后,员工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于申请获批后按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如未能按上述规定提前三十天通知而离职,致使工作无法正常延续,视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赔偿。
第二节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定义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解除手续
由公司提出,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就解除时间、经济补偿等事宜达成一致。
第三节 公司辞退
第二十八条 定义
公司辞退是指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分为立即解除和提前通知解除。
第二十九条 立即解除情形
是指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与员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包括: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手段与公司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条 提前通知解除情形
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包括: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于员工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一条 合同解除的流程和要求:
(一)试用期内解除情形
试用期内,用人部门认为员工不能胜任岗位需要终止试用的,应于试用期届满前十天,以书面形式向本机构人力资源部详细说明理由。人力资源部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协助员工在试用期结束前办理离职手续。
(二)非试用期内解除情形
1.由用人部门填写并提交《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见附件9),按公司规定要求流转审批;
2.调查核实:人力资源部应在接到《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后进行调查,核实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给用人部门;
3.部门面谈:经调查确实符合解除劳动关系情况的,人力资源部应向用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用人部门及人力资源部应分别与员工进行面谈,说明原因并听取意见;
4.完成面谈后,由人力资源部向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0),同时通知相关部门;
5.员工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日期前办理离职手续。
6.公司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见附件11)。
第九章 劳动争议
第三十二条 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请劳动仲裁。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当地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xx版)》同时废止。
附件:1.1《 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标准版本(总公司)
1.2《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标准版本(分公司)
2.劳动合同签收表
3.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4.员工承诺书
5.待业声明书
6.劳动合同续签意见表
7.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
8.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9. 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
10.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11.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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