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管理规定第一条 目的 为满足集团各单位的资金需求,丰富融资渠道,促进公司健康发展,规范集团内部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的业务开展,防范经营风险,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集团内部各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方、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方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形式。第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可以采取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第五条 办理融资租赁时,由申请企业提出申请,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并由资本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实施。第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以及融资租赁方案的筛选由资本中心初选后报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后审定。第七条 手续办理时,资本中心组织申请企业指导协助办理。并由申请方提供融资租赁公司要求提供的所有资料。第八条 企业融资租赁活动主要分为申请、受理及调查、审核、审查、审批、合同签订和履行、租后管理、档案管理八个阶段,由申请企业配合办理。第九条 由资本中心负责通知申请单位资金投放的时间和金额以及还款方式,由申请企业配合提供公司名称及账户等必备资料。第十条 资本中心负责督促资金及时到位。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日期足额还款。第十二条 期满结束,由资本中心负责督促收回保证金并收回一切需要收回的原始发票等资料。第十三条 与该业务相关的纸质及电子文档资料交由后勤人员归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