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隶属设施
移交管理实施细则
(送审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及其隶属设施维护管理,深入规范移交验收和接管工程程序,依据《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建设工程完工验收管理措施》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城市道路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或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经过投、融资渠道投资建设,含有一定技术条件,并经过完工验收投入使用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隶属设施。
第三条 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高新、经开、度假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隶属设施移交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道路包含: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通常桥梁、地下通道、隧道和涵洞)和城市广场等。
城市道路隶属设施包含:道路绿化设施(行道树、绿化带、养护浇灌设施等);道路照明设施(路灯、变压器、管线、控制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灯系统、交通标线、交通隔离栏、防眩板等);市容环卫设施(果皮箱、垃圾搜集间、中转站、道路清扫及垃圾清运设施等);消防设施(消防栓、消防管网等);排水设施(雨、污水管、泵站、落水箅子等);道路其它设施(公交车站台、城市地名标志牌、再生水、地下管线、管线检验井和井盖等)。
第五条 城市道路建设投资人为城市道路产权人。地块开发商(企业)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代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设城市道路,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政府为城市道路产权人,地块开发商(企业)为城市道路建设业主。
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城市道路,产权人为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由市和县(市、区)国有投、融资企业投资建设城市道路,产权人为国有投、融资企业。
第六条 城市道路及隶属设施移交过程中,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对产权、管理养护权进行移交;由市和县(市、区)国有投、融资企业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对管理养护权进行移交。企业在投、融资过程中产生债权、债务不发生转移,债权、债务全部些人为国有投、融资企业。
第七条 城市道路建设业主是移交工作实施主体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和城市道路隶属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或设施产权人是城市道路及隶属设施接管单位。
城市道路建设业主依据城市道路及隶属设施权属和管养维护职责分工,负责牵头组织施工单位和接管单位做好相关移交工作。
接管单位依据职责分工,配合城市道路建设业主做好城市道路及隶属设施接管工作。
第八条 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开工前,建设业主应该向相关城市道路及隶属设施接管单位通报工程概况,并填写《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隶属设施移交记录表》(详见附表1)。
接管单位应该将依据工程估计完工时间和基础工程量,测算移交后养护维修经费,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区政府上报,申请养护维修经费。
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业主在组织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初验时,应该邀请城市道路及隶属设施行政主管单位和接管单位参与。地块开发商(企业)代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设城市道路,在初验时,必需邀请市政质检部门、市和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检验。
城市道路及隶属设施接管单位依据初验过程中检验发觉工程质量问题,按规范要求书面向建设业主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城市道路建设业主在组织完工验收前,应该督促检验施工单位将初验时发觉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完成,并邀请接管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复验,复检合格并形成复验汇报后,方可进行完工验收。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及其隶属设施在初验中发觉工程质量等问题应该在复验中全部处理完成。终验过程中城市道路建设业主应该组织各责任主体单位及接管单位签署完工验收汇报。
包含地块开发商(企业)代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设城市道路,地块开发商(企业)未邀请市政质检部门、市和县(市、区)城市道路及隶属设施行政主管单位和接管单位参与完工验收,并经过代建城市道路完工验收,计划部门不予核发项目完工验收汇报(通知书)。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及其隶属设施在初验过程中按存在问题类型可分为:前期工程资料问题、工程具体建设资料问题、实体质量问题和其它问题。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保修期依据《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实施。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中对工程质量保修期有明确约定,从其约定,但城市道路工程质量保修期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自道路完工验收之日起接管,负责按相关规范对城市道路实施巡查、养护和维修。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缺点问题立即督促建设业主进行立即修复。
建设业主在终验前未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或未推行保修责任,设施接收单位可拒绝接收。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及其隶属设施在正式移交前,全部设施管养维护责任由建设业主负责。城市道路及隶属设施养护接管单位在验收经过,并签署移交书。完成移交后,接管单位严格按相关规范全方面对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
第十五条 建设业主在城市道路试通车前,应该主动和辖区环卫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接,试通车之日起将环卫保洁工作和交通设施管理工作交由辖区环卫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环卫保洁工作经费,由建设业主按环卫保洁单价支付辖区环卫部门。待城市道路正式移交后,环卫保洁工作继续由辖区环卫部门负责,经费由辖区政府负责。若因特殊原因,环卫保洁经费暂不能拨付到位,由辖区环卫部门从代收环卫保洁经费中垫支,确保清扫保洁工作到位。交通设施管养经费由建设业主负担,未正式移交前,交通设施损坏、破损、丢失等全部由建设业主负责修复,正式移交后,管养和维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道路桥梁管养维护部门是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接收主体。在道路桥梁验收过程中,市和县(市、区)道路桥梁管养维护部门必需严格按摄影关规范和规范要求,对新、改、扩建道路和桥梁进行检验,主动配合建设业主组织移交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及其隶属设施在移交时应该含有以下条件:
(一)必需符合相关城市计划和设计要求,严格根据该项目标计划设计进行施工,并经过完工验收;
(二)立项文件、计划批复、土地预审批复、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文件、计划核查文件、完工图纸等资料齐全。
(三)《工程完工验收合格证实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相关技术资料,和《昆明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措施》中明确完工资料。
(四)如包含资产移交,还应该提供满足相关要求资产证实文件。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及隶属设施由建设业主按职责分工分别移交到接收单位。
(一)城市道路和桥梁移交至市和县(市、区、管委会)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
(二)道路照明设施移交至道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
(三)道路绿化设施移交至园林绿化部门;
(四)道路交通设施移交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五)市容环卫设施移交至环卫主管部门;
(六)消防栓移交至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七)电力管沟其检验井井盖移交至昆明市供电局或依法确定电力管理单位;
(八)自来水管沟及其井盖移交至昆明市自来水集团;
(九)雨(污)水管(渠)、再生水设施,排水泵站、雨水口及检验井井盖等移交至市、区排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定公共排水设施运行、养护单位接管;
(十)公交车站台移交至公交企业;
(十一)其它城市道路隶属设施移交至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详见附表2)。
第十九条 移交时计划有配套管理用房、场地及设施设备,建设业主应该在设施移交时一并移交给接管单位。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隶属设施移交过程中应该由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隶属设施产权人进行监交。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应该自拟移交市政设施开工建设之日起,跟踪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城市道路建设业主应该在拟移交市政设施开工建设之日起通知城市道路及其隶属设施管养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管理。
对在工程建设中出现可能影响设施运行安全隐患,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向建设业主提出书面提议。建设业主应该主动配合接管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妥善处理工程建设中存在多种问题和隐患。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和桥梁在符合相关验收标准后,接收单位应主动配合建设业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道路移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业主和接管单位办理市政设施接管手续时,应该签署移交书,建立并完善工程设施档案制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工程移交过程中存在遗留问题,建设业主和接管单位应妥善协商处理工程设施遗留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及道路隶属设施管养单位应该依据新增管养维护设施量情况,在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时增加对应数量管养维护费用,以确保管养维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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