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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营系统管理标准
QG/13J08
主编单位:计划经营部
批 准: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企业
目 次
QG/13J08-01- 经济协议管理要求.....................................1
QG/13J08-02-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协议管理要求.....................7
QG/13J08-03- 工程投标管理要求....................................19
QG/13J08-04- 工程概预算和结算管理要求..........................23
QG/13J08-05- 工程报价管理要求.....................................27
QG/13J08-06- 建筑安装工程分包管理要求..........................29
QG/13J08-07- 资质管理要求..........................................33
QG/13J08-08- 施工计划管理要求.....................................35
QG/13J08-09- 施工统计管理要求.....................................37
前 言
此次修订计划经营系统管理标准包含QG/13J08-01~09-等9项标准。
该系统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公布经营开发系统管理标准》、《技术、计划系统管理标准》中第14项QG/13J04-13-98施工计划管理要求、第15项QG/13J04-14-98施工统计管理要求同时废止。
本系统标准由计划经营部归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愈加好地落实、实施《中国经济协议法》,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企业正当权益,预防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不停提升企业经济协议管理水平,结合我企业具体情况,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相关要求,企业属企业法人,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企业所属各二级单位全部不含有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经济协议主体出现在经济协议文本中。
第三条 企业经理是企业唯一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企业行使职能。法定代表人主管企业经济协议管理工作,对企业全部经济协议签署和推行负责。
第四条 经济协议是企业经济活动中心步骤,企业一切经济活动全部要围绕经济协议签署、推行运转。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按条块结合、矩阵管理模式,企业建立经济协议管理矩阵(见企业经济协议管理矩阵图)推进企业经济协议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第六条 按统一制度、分口管理标准,企业设经济协议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
第七条 企业计划经营部为企业经济协议综合管理部门,各二级单位计划经营科为分支机构。
第八条 计划经营部为企业工程承(发)包协议、加工承揽协议、经营承包协议、多个经营方面经济协议主管部门;工程管理部为企业工程设计协议、科技协作协议、企业房产修缮协议主管部门;产业开发部为企业物资购销协议、仓库保管协议、机械维修协议、机械租赁协议主管部门、企业房(地)产租赁协议;财务部为企业借(贷)款协议、融资协议、财产保险协议主管部门;人事劳资部为企业劳动协议、培训协议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企业为企业用水电协议主管部门;
第九条 工程管理部、法律事务室为企业经济协议监督部门。
第十条 各经济协议管理部门全部要设专(兼)职经济协议管理员。经济协议管理员要由熟悉对应业务、作风正派、坚持标准、勇于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企业经济协议综合管理部门职责:
1.组织、检验全企业落实、实施经济协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负责宣传经济协议法,推进重协议、守信用活动,组织、协调对企业经济协议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评;
3.负责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其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全企业多种经济协议专用章管理,包含刻制、立案、发放、回收,并监督使用情况;
5.指导经济协议签定和推行,考评签约、履约情况,对相关人员向企业经理提出奖惩和提议;
6.接收企业经理委托,组织制订、修改企业经济协议管理方面规章、制度;
7.建立年度工程承包协议管理台帐,保管重大经济协议文本;
8.参与重大经济协议可行性调查、评审、谈判和签署;
9.参与国家各级主管部门“重协议、守信用”企业评选工作;
第十二条 经济协议主管部门职责:
1.指导、监查主管经济协议签署和推行,培训、考评相关协议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2.制订、修改主管经济协议细则;
3.帮助协议签约人调查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4.依据需要,办理主管经济协议登记、公证、签证手续;
5.建立主管经济协议台帐,根据企业经济协议综合管理部门要求保管协议;
6.负责组织主管范围内经济协议评审、签署和实际推行,考评主管协议签署、履约情况,向企业经济协议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奖惩提议;
第十三条 经济协议管理员职责:
1.具体负责对经济协议法宣传、落实、实施。参与本主管范围内经济协议评审、谈判和签约工作;
2.建立经济协议台帐、档案、保管相关经济协议文本(包含协议书、意向书、相关电报、信函、图表等),填写评审统计;
3.负责经济协议专用章保管和使用;
4.为签署经济协议代理人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
5.按要求要求向企业经济协议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四条 企业法律事务室对企业经济协议管理实施法律监督,受企业经理委托,参与经济协议纠纷调整、仲裁、诉讼活动。
第四章 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全部被授权签署经济协议代理人,必需知法、懂法、遵法,并持有经考评合格后,由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签署经济协议资格证书》。没有该资格证书者,法定代表人不予授权,不能以代理人名义签署经济协议。
第十六条 代理人在签署经济协议时,必需持有《法人授权证实书》,并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经济协议。
第十七条 签署经济协议前,要严格审查签约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及资信情况,经济协议客体、内容必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经济协议应经过评审、签字、加盖经济协议专用章,签约审批程序标准要求是先审后签约盖章。
第十八条 签署经济协议必需遵遵法律和行政法规,遵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标准。经济协议依法成立即含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各方必需按协议要求标数量、期限、地点等要求严格推行,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更和解除。
第十九条 统一企业经济协议专用章
1. 经济协议专用章由企业经济协议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刻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私自刻制经济协议专用章;
2. 经济协议专用章除工程协议、劳务协议专用章外其它统称协议专用章,并在章上统一编号;
3. 协议专用章标准上不得外借,各单位签定协议文本一律到经济协议综合管理部门加盖协议专用章;
4.协议专用章上不加刻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等字,如需可另刻方章;
5.全部对外签署经济协议,一律加盖企业统一刻制经济协议专用章,不得加盖各二级单位、部室行政章。
第二十条 经济协议变更:
1. 变更经济协议程序按签署经济协议程序,并按经济协议法要求办理;
2. 变更经济协议前要取得协议管理部门同意;
3. 变更经济协议不得有损企业利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经济协议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监督部门有权对授权签署经济协议进行检验,并对相关人员考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各经济协议主管部门,要制订主管经济协议管理细则,并打印成文报企业经济协议综合管理部门,作为企业规章、制度组成部分。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在经济协议管理中,凡含有下列条件之一,企业经理对相关人员给奖励:
1.在协议签署中,发觉重大缺点,使当事人双方免受重大经济损失;
2.在协议推行中,发觉重大问题,主动采取补救方法,为当事人避免重大经济损失;
3.在处理协议纠纷中,主动努力,依法维护企业正当权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
4.勇于对利用经济协议进行违法活动,损害企业利益行为大胆举报、揭发;
5.在经济协议管理中认真负责,做出突出贡献,为企业争得荣誉得;
第二十四条 对利用经济协议进行下列违法活动行为,要报相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者民事、行事责任。
1.利用经济协议危害社会经济秩序;
2.利用经济协议倒卖限制流通物资及其调拨单、批文、指标;
3.利用经济协议买空卖空、骗买骗卖;
4.伪造、倒卖经济协议,牟取非法利益;
5.利用签署、推行经济协议索赔、行贿;
6.为违法活动提供盖有协议专用章、空白协议书或转借协议专用章;
7.其它利用经济协议牟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员、协议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给经济、行政处罚:
1.签署无效协议或协议条款不齐全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2.超越代理权限或和无推行能力当事人签署经济协议,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3.未经授权签署协议或不按法定程序变更经济协议或发生经济纠纷不立即采取方法,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
4.因管理不善、丢失、损毁经济协议文本,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5.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违约责任,使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6.其它严重渎职行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本章要求奖惩具体措施,按国务院公布《企业职员奖惩条例》和企业相关要求办理。
第六章 经济协议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济协议发生纠纷时,首先由推行协议二级单位或部室和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报企业经济协议综合管理部门再行协商。
第二十八条 经协商不能处理协议纠纷,报协议主管机关协调、仲裁。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律事务室负责经济协议纠纷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措施所指经济协议见《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企业经济协议管理矩阵图》中所列协议。
第三十一条 本措施所称重大经济协议为,标金额大,包含企业重大利益、含有长久保留价值经济协议。
第三十二条 本措施所称重大经济协议损失由企业企业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报企业经济协议综合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解释权归企业经济协议综合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企业经济协议管理矩阵图
经济协议总类
工程承发分包协议
加工承揽协议
工程设计协议
技术协议
物资购销协议
仓储保管协议
物资运输协议
财产保险协议
房产租赁协议
机械租赁协议
机械维修协议
房产修缮协议
用电协议
劳务协议
培训协议
借货款协议
承包经营协议
联合经营协议
融资协议
涉外经济协议
多个经营方面协议
计划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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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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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开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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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劳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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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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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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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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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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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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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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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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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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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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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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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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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综合管理部门 ; ■主管部门; ▲主关联部门; ●关联部门; ◆监督部门。
1.专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措施要求了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属各单位工程协议洽谈、审批、签订及推行管理分工、管理责任、管理权限和考评奖惩。
本措施适适用于企业所属各单位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协议管理。
2.引使用方法律、法规
中国协议法
中国民法通则
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协议条例》
GF-1999-0201《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管理措施》
3.工程协议分级
3.1 依据工程协议管辖范围,工程协议分A、B二级:
A级:协议标属国家、省、部、市关键工程项目及企业负责签署工程协议;
B级:A级以外二级单位负责签署工程协议;
4.工程协议管理基础要求
4.1 工程协议签订,是法人之间法律行为。签订工程协议,必需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4.2 工程协议签订,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本企业正当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工程协议进行违法活动,牟取非法收入。
4.3 工程协议管理,要有利于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该逐步做到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工程协议管理应落实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
4.4 企业工程协议管理,实施“经理负责,分级管理;业务归口,连带负责;依约推行,依法办事”标准。
5.企业领导和职能部室协议管理责任
5.1企业经理
5.1.1 企业经理对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名义签署协议负法律责任。
5.2企业主管领导
5.2.1 企业主管领导对本企业协议管理负领导责任。
5.3 总经济师
5.3.1 总经济师对A级工程协议经济方面负责,并对推行协议相关方面条款负监督责任。
5.3.2对于B级工程协议经济方面,总经济师连带负责。
5.4 总工程师
5.4.1 总工程师对A级协议技术方面负责,并对推行协议要求技术和质量要求负监督责任。
5.4.2 对于B级协议技术方面,总工程师连带负责。
5.5 总会计师
5.5.1 总会计师对推行A级协议成本控制,财务决算负监督责任,并有责任指导、协调及监督基层单位做好B级协议财务结算工作。
5.6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在所负担工程项目上代表法定代表人,负有全方面推行协议责任。
5.7 法律事务室
5.7.1 法律事务室对本企业工程协议管理实施法律指导和监督。
5.7.2 受经理委托法律事务室有责任帮助和指导本企业相关部门或单位办理包含工程协议纠纷调解、仲裁申请和诉讼。
5.8 计划经营部
计划经营部作为企业工程协议主管部门必需推行对应职责(参看6.2条),另外还负有以下协议管理责任。
5.8.1 指导、监督和帮助项目经理部派出经营管理人员,按协议要求确保协议履约,并要求她们立即、正确地编审施工图预算及工程决算,为实施成本控制、加强成本核实提供依据;
5.8.2经过派出人员搜集和分析相关工程项目工期和成本控制信息,立即向企业经理及主管领导汇报。
5.8.3 对于B级协议,负责监督协议全方面推行。并有责任提供咨询服务、指导或帮助。
5.8.4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及帮助项目经理部派出计划、统计人员做好项目施工计划、统计工作,落实确保工期方法,确保协议工期实现。
5.8.5 有责任指导和帮助基层单位处理在推行B级协议时碰到计划、统计等方面问题。
5.9工程管理部
5.9.1工程管理部(以下简称“工程部”)必需指派专员负责对A级协议文本初稿工程技术方面条款进行评审。工程部责任人对A级协议工程技术方面连带负责。
5.9.2 工程部有责任指导、协调、监督及帮助项目经理部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做好项目施工技术准备工作,落实技术方法,确保工程协议要求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得到实现。
5.9.3 基层单位在推行B级协议过程中碰到技术问题并提出技术要求时,工程部有责任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和帮助。
5.9.4 工程管理部必需指派专员负责对A级协议文本初稿质量、职业安全健康、环境方面条款进行评审。工程管理部责任人对A级协议质量、职业安全健康、环境连带负责。
5.9.5 工程管理部有责任指导、协调、监督及帮助项目经理部派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按协议要求做好质量控制和安全防护工作,落实相关组织方法和技术方法,确保工程项目达成协议和设计文件要求质量标准。
5.9.6 工程管理部有责任经过派出人员搜集和分析相关工程项目标质量安全方面信息,立即向企业经理及主管领导汇报。
5.9.7 工程管理部有责任指导及帮助基层单位处理在推行B级协议同时碰到质量安全问题。
5.9.8 工程管理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及帮助项目经理部派出调度人员做好项目施工计划调度工作,落实确保工期方法,确保协议工期实现。
5.9.9 有责任指导和帮助基层单位处理在推行B级协议时碰到调度等方面问题。
5.10 财务部
5.10.1 财务部必需派专员负责对A级协议文本初稿工程价款拨款结算等方面条款进行评审。
5.10.2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及帮助项目经理部派出财务会计人员按协议要求建立健全项目标经济核实系统,填报相关财务成本汇报,做好项目成本控制、工程价款拨款结算和资金利用等方面工作。
5.10.3 有责任经过派出人员搜集和分析相关工程项目成本控制、工程款结算和资金利用等方面信息,立即向企业经理和总会计师汇报。
5.10.4 有责任指导和帮助基层单位处理在推行B级协议时碰到财务会计、成本控制、经济核实及财务决算等方面问题。
5.11 各类资源(劳动力、物资、能源、机具等)供给部门
5.11.1 各类资源供给部门必需指定人员对A级协议文本初稿相关劳动力、物资、能源或机具等方面条款进行评审。各类资源供给部门责任人应对协议相关方面连带负责。
5.11.2 各类资源供给部门有责任指导及监督项目经理部派出人员做好本岗位工作,确保全方面推行协议,并在资源供给上提供帮助。
5.11.3 各类资源供给部门有责任指导和帮助基层单位处理推行B级协议时碰到得相关资源供给方面具体问题。
6 协议管理领导小组
6.1.1 企业应成立协议管理领导小组,全方面领导协议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在企业得到严格落实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正当权益。
6.1.2 协议领导小组组长由企业经理担任,由主管经理和各总师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应有企业其它相关领导、计划经营部责任人和相关部室责任人参与。领导小组日程管理事务由计划经营部办理。
6.13 协议领导小组关键职权包含:
a 帮助企业经理依法推行协议管理职责;
b 把协议管理工作具体地贯穿于企业施工经营管理全过程,确立协议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上主导地位;
c 审定企业加强协议管理长久工作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
d研究协议管理方面需企业经理决议重大问题,提出决议方案。
e审定A级工程协议文本;
f审定对工程协议管理上做出贡献或造成损失集体、个人奖惩意见。
6.2计划经营部
6.2.1计划经营部是企业工程协议主管部门。
6.2.2在工程协议管理上,计划经营部关键职责包含:
a 落实实施国家和上级部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b 制订企业工程协议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经企业经理同意公布后给予组织实施;
c 统一管理企业全部工程协议,并监督其推行及终止;
d 统一管理企业签订工程协议书面委托代理法律文件(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e 统一管理企业协议专用章;
f 负责组织A级工程协议评审、洽谈、签订、变更和解除;
g 负责帮助评审B级工程协议文本;
h 负责组织A级协议交底;
i计划本企业相关协议管理方面培训教育,并督促和帮助教育部门加以实施;
j 依据上级相关要求,组织办理协议管理人员资格评审申报工作;
k 组织开展“重协议、守信用”活动;
l 向协议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工程协议履约情况和管理情况;
m 依据需要,办理工程协议公证、签证;
n 参与本企业工程协议纠纷仲裁申请或诉讼。
6.3基层工程协议管理部门
6.3.1 企业(各二级单位、项目经理部)所属经营部门为工程协议基层管理部门。三级单位队、车间无权签署工程协议。
6.3.2 基层工程协议管理部门关键职责是:
a 落实实施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方针、政策、法规、法律和本企业相关工程协议管理规章、制度、标准;
b 依据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组织B级协议评审、洽谈、签订、变更和解除;
c 管理本单位管辖B级协议,并监督和推行、终止;
d 负责组织B级协议交底;
e 向计划经营部汇报所辖工程协议推行情况和管理情况;
f 依据企业统一布署,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协议管理方面理论学习,法律知识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
g 按企业要求,办理本单位协议管理人员资格评审申报表填写;
h 依据企业安排,在本单位开展“重协议、守信用”活动。
6.4工程协议管理员(以下简称“协议管理员”)
6.4.1 企业所属含有独立负担工程施工任务能力单位,如各二级企业、项目经理部,应配合协议管理员。依据需要和可能,协议管理员能够是专职,也能够是兼职。
6.4.2 协议管理员必需符合下列基础条件;
a 坚持四项基础标准,有良好职业道德;
b 树立协议意识,含有必需经济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按上级或当地主管部门要求取得协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c 有二年以上协议管理实践经验,对于协议管理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心强;
d 含有一定洽谈技能和写作能力。
6.4.3 协议管理员关键职责:
a 落实实施上级相关法律、法规;
b 起草协议文本初稿,参与B级协议评审、洽谈、签订;
c 帮助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依法签订或变更工程协议;
d 具体办理本单位协议管理日常业务,尤其是要督促相关管理人员立即办理现场签证手续。
7 工程协议签订委托代理
7.1 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依法签署协议,并受法律保护。法定代表人假如不能直接签署,能够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工程协议。在代理人代理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种相关代理制度时,法定代表应对代理人代理行为负法律责任。
7.2 代理人在到企业计划经营部正式取得授权委托书后,方可在委托书要求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间范围以内行使代理权。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或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署工程协议无效,由此引发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代理人负担。
7.3 签订工程协议时,代理人关键职责是:
a 遵守国家法律,实施上级法规;
b 严格根据授权委托书要求授权范围行使代理权;
c 在工程协议签署前,代理人应立即向授权法定代表人、主管领导或上级协议管理部门(机构)汇报工程协议洽谈情况,组织拟订协议文本初稿,按要求办理协议评审同意手续;
d 工程协议签署后,代理人应将签订工程协议正本(另加一本副本)交计划经营部登记及保留;
e 签订工程协议在推行过程种如需变更,标准上应由原协议承接人出面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按签订协议相同程序签署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假如授权委托书要求代理期限已过,在签署协议前法定代表人必需另行签发授权委托书;
f 妥善保管授权委托书,严禁将其转借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
g 代理期满或不在继续推行代理职务时,代理人应负责将授权委托书交回计划经营部;
8工程协议评审、同意和签署
8.1 各级工程协议文本未经评审不得同意。各级工程协议未经同意不得签署。
8.2 工程协议评审和同意
8.2.1 工程协议评审和同意,实施“权限分解,相互制约”制度,即洽谈权、评审权和同意权分开,并连带负责。
8.2.2 业务人员在其本身管理范围内部有工程协议洽谈权,并负责考察对方协议当事人负担义务和推行协议条件、能力判定协议内容可行性,起草协议文本初稿。
8.2.3 对于各级工程协议初稿全部应建立会签制度,由各级主管领导和职能部门,按其应负协议管理责任进行会签。
8.2.4. A级工程协议文本,由计划经营部组织评审,经企业经理或主管领导同意。
8.2.5 B级工程协议文本,由二级企业负责组织评审,计划经营部帮助评审,由签订单位主管领导同意。
8.2.6 协议评审是对协议正当性、协议价款、结算方法、承包方法条款评审。
评审协议内容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政策和国家计划,当事人是否含有法人资格,法人有没有推行协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平等和程序、形式是否符正当律、政策要求;在经济上和技术上是否可行。
8.3 工程协议签署
8.3.1 签订工程协议必需采取书面形式。
8.3.2 工程协议必需经当事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署名并加盖企业协议专用章,方可成立。
8.3.3 工程协议正式签署前,要再次确定双方协议当事人是否签订协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再次考察对方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质信誉、项目同意文件和投资起源,再次考察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理条件、施工环境、交通运输、物资供给和地方政府相关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
8.3.4.工程协议公证或签证,实施法定和自愿相结合标准。凡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明文要求必需公证或签证,按要求办理;没有明文要求,是否进行公证或签证,由协议当事人自行确定。
9 协议专用章管理
9.1 协议专用章由企业计划经营部统一刻制,编号登记,并按要求报送相关部门同意立案后正式行文起用。
9.2 协议专用章由协议保管员负责保管,按要求起用加盖,并进行使用登记。对外签订工程协议,必需加盖统一刻制及编号协议专用章。不得以其它印章替换。
9.3 检验确定工程协议文本已经批审及同意后,方可在协议上加盖协议专用章。工程协议文本未经评审同意或协议未依法签订时,协议管理员有权拒绝盖章。
10 工程协议推行、变更和解除
10.1 工程协议推行
10.1.1 工程协议依法签订,对协议当事人全部含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需全方面推行协议要求义务。
除了因为对方原因以致无法推行协议情况外,施工企业对签订工程协议全部不得私自终止推行。
10.1.2 工程协议推行必需遵照“全方面合适推行、节省合理、促进效益和互助协作”标准。
假如因为对方应提供条件不含有以致影响工程协议推行,对应主管部门应以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名义立即向对方提出书面联络单(备忘录),要求及催促对方按协议约定推行义务,提供条件,使协议得以推行。联络单应写明要求回复合理期限,并经对方主管部门签收。超出期限未做回复,联络单即自动生效,对于对方当事人含有约束力。
10.1.3 企业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协议推行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协议推行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协议推行管理、监督及检验,推进相关部门或单位全方面合适地推行协议。
10.1.4 工程协议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立即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约定相关部门或国家要求协议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0.1.5 各单位要健全工程协议交底制度。各级工程协议在签署后要进行交底,由协议承接人向参与协议推行相关部门或单位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具体说明协议内容和要求,双方享受权利和应负担义务和责任和协议推行中应注意方面。
10.2 工程协议变更和解除
10.2.1工程协议变更是指协议条款或协议当事人变更,工程协议解除是指终止协议效力,解除原有协议关系。
10.2.2 凡发生经济协议法26条要求情况之一者,许可变更或解除工程协议。
10.2.3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工程协议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变更或解除工程协议提议和回复,在双方协议期限内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期限内提出。
10.2.4 变更或解除协议通知或协议,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包含文书、电报等)。协议未达成前,原工程协议继续有效。
10.2.5 工程协议签订以后如已办理公证、签证手续,变更或解除协议时也必需办理对应公证、签证手续。
10.2.6变更或解除工程协议协议洽谈、审查、同意和签署,按签订工程协议相同程序办理。
10.2.7 因变更或解除工程协议使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能够免去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10.2.8 工程协议变更或解除后,施工企业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对于包含财产、债权、债务应该认真研究,妥善处理,不留尾项。
10.2.9 工程协议签订后,不得因承接人或法定代表人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协议。
10.2.10 对方当事人因为上级机关原因,不能推行协议义务,应该根据协议约定向我方赔偿损失或采取其它赔偿方法。
因为对方上级机关或和协议无关第三方非法干预,遭致对方当事人单方面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时,如双方协商不成,施工企业有权依法向国家要求协议管理机关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造成我方经济损失,企业有权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
11工程分包协议管理
11.1 工程分包是指企业或其所属单位将承包或自营部分工程或这些工程施工劳务发包给本单位以外、含有对应资质、能力和法人资格施工单位负担。
主体工程或关键性分部分项工程一律不能分包给外单位。严禁转包和倒卖工程协议。
11.2 工程分包可按建设部或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要求、招标文件或工程协议要求和本企业相关要求办理。
11.3 由企业签署工程协议,将工程任务分给二级企业或项目经理部后,二级企业或项目经理部如需分包,须事先报企业主管领导和相关部室并经同意后方可分包,未经同意不得分包。属二级单位按管理范围自行签署工程协议,各二级单位可自行安排队伍和进行分包。
11.4 分包工程由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整个承包工程由总包单位向发包单位负责。
11.5 分包单位选择
11.5.1 分包协议签订之前,计划经营部会同相关部室或经授权委托办理基层单位必需对分包单位进行调查,严格审查其资质、资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近期负担工程进度和质量、履约能力和信誉等情况。
11.6 分包协议签订
11.6.1 工程分包协议由计划经营部或授权委托办理基层单位对外签订。施工队未经同意无权对外签订分包协议。
11.6.2 分包协议,由签订单位负责组织评审,主管领导同意,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将分包协议文本和相关资料报企业计划经营部立案。
11.6.3 分包协议文本应努力争取正确周详,做到内容明确,范围明确,要求明确,责任明确。
11.7 总包单位应建立必需制度,采取有效方法,对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技术、拨款和结算等方面加强管理和监督。
12 工程协议管理台帐和存档
12.1 计划经营部和基层单位协议管理部门应建立工程协议管理台帐。
12.2 计划经营部负责协议资料搜集、整理和管理协议资料包含协议正本、附件和和协议相关图表、证件、信函、电报、电传通知、协议等。
12.3 工程协议终止后,计划经营部应整理好协议资料,移交企业档案管理部门,统一建档保留。
12.4 协议档案应按国家相关要求确保保留期限。
13 考评和奖惩
13.1 企业定时对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协议管理工作进行考评,纳入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考评内容。
考评内容应包含工程协议有效率、履约率和工程协议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13.2 对于各级协议管理部门或人员,含有下列业绩之一者,可依据具体情况和贡献大小,由企业给表彰或奖励:
a提供工程任务信息或改善工程协议管理提议被采纳,为企业带来显著经济效益;
b工程投标过程中采取有效方法或提出提议被采纳,为企业带来显著经济效益;
c工程协议签订过程中发生重大问题,主动采取补救方法,使国家和企业避免重大经济损失;
d立即处理协议纠纷,依法维护企业正当权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
e对于利用工程协议进行违法活动行为,发觉后勇于检举揭发;
f被上级管理部门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评选为“优异协议管理员”。
13.3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依据应负担责任和所造成损失大小,由企业分别处以批评教育、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组成犯罪还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签订无效协议,造成经济损失;
b因工程协议内容不完备、条款不齐全、文字不明确而发生纠纷,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c发生协议纠纷不立即采取方法给予处理造成经济损失;
d利用工程协议进行违法活动;
e协议推行过程中,因为推诿责任延误协议推行而造成经济损失;
f未按法定程序办理工程协议变更或解除而造成经济损失;
g丢失、损毁协议资料,丢失授权委托书或丢失协议专用章。
13.4 奖惩具体实施措施,按国务院《企业职员奖惩条例》办理。
一 总 则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企业对工程建设投标管理,提升中标率和达成提升经济效益目标。依据《中国招投标法》和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措施》”相关要求,结合企业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管理措施。
二 机构和职责
1.企业计划经营部在企业主管经理和总经济师领导下,负责企业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其关键职责是:
(1)落实实施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投标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投标要求和方法;
(2)指导、检验、组织本企业投标工作;
(3)总结、交流(招)投标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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