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北京市山区协调发展总体计划(--)
第一部分 总则
第1条 编制依据和目标
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计划(—)》及其国务院批复,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布署,为落实总体计划,完善城市计划体系,实现地域全覆盖;统筹综合已经有各专题、专业计划,形成统一计划平台;明确山区空间布局,确保山区生态友好型发展,促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城镇一体化格局。底,市计划委会同15个相关单位和7个相关区县政府,在深入了解农民和基层政府意愿及需求基础上,分析整合各部门已经有工作结果,综合汇总相关计划,编制完成《北京市山区协调发展总体计划(—)》。
第2条 指导思想和标准
继续坚持总体计划所确定计划指导思想,全方面落实落实党十七大精神,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加紧构建社会主义友好社会,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繁荣、文明、友好、宜居首善之区。
(1) 有利于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山区作为北京生态屏障和水源保护地,对保障首全部整体可连续发展含有重大意义,必需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摆在重中之重突出位置。
(2) 有利于山区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加紧山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引导人口相对聚集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推进山区城镇统筹协调发展。
(3) 有利于山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加大政府帮扶力度,发挥山区人民主体作用,转变经济发展方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山区经济,发展含有山区特色产业,加紧山区农民增收步伐。
第3条 编制关键
(1) 摸清山区人口、资源、环境基础情况,关注山区水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防灾减灾和生态安全,为山区生态质量提升和山区建设安全提供保障。
(2) 充足考虑山区城镇建设限制性和适宜性,合理安排山区产业及乡镇、村庄建设空间布局,为区域政策制订提供技术依据。
(3) 协调山区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配置和发展,落实山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4) 本计划侧重综合协调各类计划,为下一层次计划编制提供依据。
第4条 发展关键条件和存在问题
(1) 山区发展面临政策和经济关键发展机遇。
伴随首全部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北京山区经济发展连续增加,新农村建设不停推进,工业支持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平原支持山区力度逐步增强。
(2) 生态保护奠定友好发展基础。
山区产业类型逐步调整,教育、医疗卫生、旅游服务设施及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得到改善;以水源保护为中心,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力度不停加大。山区发展产业支撑水平有待提升,城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还有很大空间,环境友好型城市型工业发展水平较低,服务业发展和首全部整体需求还有较大差距。
(3) 山区地貌复杂多样,气候温和湿润,自然资源丰富,生物生境多样,人文古迹丰富,景观环境优美,是全市可连续发展保障。
(4) 山区自然灾难多发,对城镇建设和活动含有较大限制作用。
(5) 镇村规模小、布局分散,缺乏规模效益和集聚效益,不利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行。
(6) 长久以来由采矿、建设、旅游等开发活动带来山区生态破坏不容忽略。
第5条 基础依据
(1) 法律
l 《中国城镇计划法》()
l 《中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l 《中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l 《中国文物保护法》()
(2)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l 《中国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
l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1999年)
(3) 行政规章
l 《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要求》(1993年)
l 《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措施》(1984年)
l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措施》()
(4) 规范性文件
l 《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主动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中发[]1号)
l “211”行动计划
l 《相关区县功效定位及评价指标指导意见》
l 北京市第十次党代会《全方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友好社会首善之区而努力奋斗》汇报
l 北京市山区工作会议文件
l 相关“加强山区生态建设提升首全部环境质量”议案办理暨山区生态建设情况汇报
(5) 相关计划
l 《北京城市总体计划(-)》及其国务院批复
l 北京市“十一五”计划纲要、山区各区县“十一五”计划及相关专业计划
l 北京市限建区计划(—)
l 北京市林业发展战略计划
l 北京市自然保护区计划
l 北京市风景名胜区体系计划
l 北京市废弃矿山修复计划
l 北京市防沙治沙计划
l 北京市小流域综合治理计划
l 北京市公路网计划
l 北京市环境卫生设施计划
第6条 计划范围
本计划范围为北京市山区,面积为10072平方公里,约占市域面积62%,分布在七个山区区县,包含83个乡镇,其中延庆川区、门城新城、部分浅山区镇、村已在东西部发展带中考虑,所以本计划人口及用地平衡范围为上述地域以外山区,面积9504.89平方公里。
第7条 计划期限
近 期 -
远 期 -
远 景 以后
第二部分 发展目标和策略
第一章 功效定位及发展目标
第8条 功效定位
山区是首全部宜居城市建设坚实生态屏障,是北京可连续发展关键资源支撑,是环境友好型特色产业基地。
(1) 坚实生态屏障:北京山区呈扇形分布于北京市东北部、北部和西部,是北京市上风上水地域,组成了对平原生态屏障。
(2) 关键资源支撑:山区是资源富集区,是北京水源涵养地,是生物多样性、景观资源和文化保护关键地域,是首全部可连续发展关键资源确保地。
(3) 特色产业基地:发挥山区资源环境优势,主动发展含有山区特点环境友好型特色产业,成为市民休闲游憩理想空间。
第9条 发展目标
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以资源优势为依靠,以绿色产业为基础,以山区人民为主体,将山区建设成为生态文明、山川秀美、设施完善、社会稳定、人民安康友好之区。
第二章 总体策略
依据山区功效定位和发展目标,采取统筹城镇建设、加强生态保护、促进农民增收、强化公共服务、协调区域发展总体策略,推进首全部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连续发展。
第10条 生态保护和修复策略
采取生态保护、修复和防治并重标准,划定严格生态保护区域,采取多个方法修复生态破坏地域,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健全生态环境赔偿机制。
(1) 保育生态资源:提升山区森林植被覆盖率;加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址保护区及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关键保护自然资源、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资源相对集中、保护要求较高地域,严格控制其内开发建设。
(2) 修复生态破坏地域:以生态工程为关键,消除山区矿山开发、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等生态问题,划定生态修复分区,采取自然修复、工程修复、建设带动等手段,多渠道开展山区生态修复。
(3) 强化环境污染防治:针对山区特点,加强以水源保护区内农业面源污染、废弃矿渣和尾矿污染治理,实施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做到基础设施先行,加强对关键污染源监督和管理,提升产业环境准入门槛。
第11条 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策略
山区产业发展应坚持走符合生态文明要求产业发展之路,立足服务首城市场,发挥生态资源优势,以生态优先为标准,以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为手段,在坚持淘汰关闭影响环境产业、企业基础上,主动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法。要主动推进城区优质资源和发展要素向山区流动,推进山区产业融合和互促发展,加紧建立山区发展产业支撑,增强发展后劲,着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1) 激励城市型现代农业,绿色加工业等环境友好型工业,生态休闲旅游为主现代服务业。
引导传统种植业、非规模化养殖业、采矿业、服装业等产业向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方向发展。主动探索包含文化创意、高新技术、总部经济等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在适宜浅山地域发展。
限制基础化工、传统建材等高污染行业和高耗能行业,逐步关闭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业。
(2) 充足考虑山区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以资源节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计划山区经济发展。遵照自然规律,调整产业结构,推广清洁生产认证,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经济增加方法转变,形成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降低污染生产模式。
(3) 根据有利生态,突出特色标准,主动引导、扶持矿山关闭后替换产业,由资源开采型向生态友好型方向发展。
(4) 充足发挥市场机制在产业发展中基础性作用,尊重山区产业发展内在规律,增强政府在山区经济发展中引导和调控职能,经过政策引导,扶持山区绿色产业健康发展。
(5) 产业布局和镇村建设相互依靠,镇村建设为产业发展提供适宜空间。在山区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再扩大标准上,经过盘整用地,挖潜存量土地,扩大产业发展空间。
(6) 山区农民增收起源于产业发展、生态赔偿和人口调整。计划继续加大政府对生态建设转移支付力度,扩大赔偿范围和受益人群。山区农民收入可连续增加起源于山区经济发展、山区产业发展和山区农民发挥本身主体作用。
第12条 城镇建设空间发展策略
充足发挥平原对山区、浅山对深山、城镇对乡村带动作用和交通对建设引导作用,促进山区城镇建设空间有序发展。
(1) 平原带动山区
发挥平原对山区辐射作用,尤其是浅山区,受平原中心城和新城辐射强,计划城镇化水平相对较高、发展速度较快。
(2) 浅山带动深山
深山区受浅山区和新城影响较大,在和邻省市交流、区域协调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
(3) 城镇带动乡村
打造山区关键城镇,实施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策略,引导山区村庄建设用地经过城镇化整理、搬迁安置等方法进行合理重组。
(4) 交通引导发展
依靠交通走廊,关键发展交通干线和交通枢纽地域镇、村,并协调好镇、村建设区和交通线路相互关系。
第13条 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发展策略
(1) 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设施
重视实现基础公共服务均等化,重视山区教育、科技、卫生、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完善山区镇、村职能,健全小区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加紧山区信息化建设。
(2) 交通基础设施
以日常出行、旅游交通和货运交通为关键,充足协调中心城、新城和山区之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创新服务模式和方法,为山区居民提供安全、可达、方便交通条件,打造符合山区特点可连续公共交通系统,实现山区“村村通公交”。结合景区计划,建设高品质生态旅游交通系统。
(3) 市政基础设施
完善山区小城镇及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配套,加紧供水和水源地建设、民俗旅游村和乡镇中心区周围污水处理建设。因地制宜,主动推进生态村落模式建设,实现低排放、低能耗、节能保温、乡土材料利用、循环再生资源利用和对自然能源利用,逐步建立符合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规律基础设施体系。
(4) 防灾减灾和生态安全
针对山区自然灾难多发特点,做好山区防洪、地质灾难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加大小流域综合治理力度。建立健全山区森林生物灾难和森林火灾防治体系,保障生态安全。完善消防队、站配置和建设,提升山区小城镇消防能力。计划完成新一轮库区移民、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采空区、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合理安排搬迁计划布局和时序。
第14条 区域协调策略
(1) 在国家及全市区域协调方针指导下,推进北京山区和相邻冀北山区间经济合作和协调发展。重视山区和非山区、山区各区县互补和协调,充足发挥中心城、新城对山区发展带动作用。
(2) 坚持城镇统筹发展,推进城镇经济一体化进程。
(3) 加强和北京周围景区合作,实现旅游资源互补,推进旅游产品开发。
(4) 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北京和西北方向协作和交流,有利于发展山区外向型经济。
第三部分 保护控制及建设引导
第三章 人口和用地规模
第15条 人口规模
在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前提下,合理引导村庄及农户搬迁,控制外来人口数量,计划山区人口总量在现实状况基础上不增加,山区计划范围内人口规模约80万人,其中49个乡镇中心计划人口约在24万人,占山区人口百分比为30%。
第16条 人口引导
依据山区资源环境承载特点和产业发展特色,山区人口应坚持合理引导、控制发展标准,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保障山区居民居住安全,经过多个路径,使山区人口规模和布局深入趋于合理。
第17条 人口结构及素质
(1) 经过产业带动和关键镇辐射作用,主动推进山区城镇化发展,提升山区人口素质。高度重视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均等化,并充足发挥公共服务在城镇化过程中引导作用。因地制宜普及山区教育,加强山区劳动力教育培训,激励和支持山区专业技能人才培养,着力丰富山区精神文化生活;
(2) 针对空心村现象,关注“一老一小”问题,重视提升多个形式山区养老保障和儿童福利保障,多渠道处理对应设施建设。
第18条 用地规模
山区用地规模总量不变,强化集约,调整机构,保障友好型发展。
(1) 坚持生态优先、集约节省用地。符合镇村计划建设实际情况,确保建设用地总规模不扩大,山区范围内中、市属建设用地应符合相关计划要求;
(2) 建设用地总量平衡,优化调整结构。在总量控制前提下,盘整以独立工矿、特殊用地为关键用地,挖潜存量土地,扩大产业发展空间;
(3) 增加林地总量,提升森林质量。
第四章 城镇建设协调和引导
第19条 城镇空间布局
依据北京市域“两轴-两带-多中心”空间结构,在山区范围内构建“三区-七线-七核”城镇发展格局,以三区为平台,以七线为纽带,以七核为节点,形成山区和市域、山区本身统筹协调发展空间体系。
(1) 三区:浅山优化,深山保护,川区联动
三大片区统合是促进山区城镇建设全方面发展前提。三大片区发展应在优势互补基础上加强统合,是促进山区城镇建设全方面发展前提。
(2) 七线:七线辐射,市域一体
七线指由中心城通向山区七条放射状交通走廊。七线交通串联是引导山区建设、促进城镇一体化关键脉络。伴随山区城镇化进程推进,应逐步加强放射状轴线之间联络线建设,为通畅山区防灾减灾通道、旅游通道提供条件。
(3) 七核:七核聚集,带动周围
七核指处于交通节点或关键经济增加点七个山区关键关键城镇。七核联动是发挥关键城镇集聚效益和辐射作用,进而带动山区整体发展关键。
第20条 山区城镇结构
依据北京市域“中心城-新城-镇”三级城镇体系,山区范围内城镇结构以建制镇为主。
计划经过设置关键交通基础设施,开发关键产业基地,配置区域性公共服务设施等路径,集中发展山区七个关键关键城镇。
第21条 山区村庄建设
(1) 城镇化整理型村庄
主动引导这类村庄逐步城镇化,将农民纳入城镇社会服务和管理体系,避免出现新“城中村”。
(2) 迁建安置型村庄
村庄迁建安置应以政府投资为主导,充足考虑经济、文化、民俗、行政区划等原因,结合农民意愿,采取政策配套和市场化运作等方法,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迁建。要慎重选址迁入地,引导村民向城镇或保留并关键发展村庄聚集,避免二次搬迁。迁建型村庄标准上不得进行新建和扩建。
(3) 保留发展型村庄
激励保留发展型村庄大力发展宜农产业,建设社会主义农村新型小区。保留控制发展村庄可进行原址整改或改建,标准严禁扩建,激励保留适度发展村庄和保留关键发展村庄集约发展,关键进行环境整改和市政、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建设,保留关键发展村庄应接收迁建安置农民。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第一节 生态保护和控制
第22条 山区绿化和生态公益林建设
依靠“三北”防护林体系,加紧燕山地域水源保护林和太行山地域水土保持林建设,形成防御首全部风沙入侵屏障。稳步推进岩石裸露地域植被恢复。
加强山地绿化,经过对宜林荒山荒滩荒地、疏林地和未成林地绿化建设。提升森林资源质量。
第23条 山区水源涵养及保护
(1) 保护山区地表水环境,增强山区水源涵养能力和水质净化能力。
(2) 保护山区地下水环境。
第24条 山区自然保护
(1) 山区自然保护区
计划完善山区自然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小区保护和管理体系,加大资源调查力度,基础形成北京山区自然保护区体系,使北京地域绝大多数物种、群落及其生境得到有效保护。
(2) 森林公园
合理开发和充足利用山区丰富森林资源,主动发展森林公园。
(3) 地质遗址保护区
山区计划建设地质遗址保护区18处。
第25条 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是含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集中区域,应该加强科学计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围乡、镇、村庄建设。到在山区建立一个类型齐全、分布合理、面积适宜、管理科学、效益良好风景名胜区体系。
第26条 山区限建分区
将河湖湿地、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关键区、基础农田保护区、大型市政通道控制带划为严禁建设地域;将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非关键区、山区泥石流高易发区、山前生态保护区等划入限制建设地域,城镇建设用地应避让或按限建要求进行调整。
第二节 生态修复和建设
第27条 矿山生态修复计划分区
依据矿山开采情况对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及环境影响分区,将山区矿区划分为亟待治理经典矿山、亟需修复治理区、通常修复治理区、加强保护区和自然修复区。
第28条 矿山生态修复方法
根据矿山生态条件和生态修复分区划分,确定生态修复方法和关键。
l 对于在深山区交通不便矿山废弃地可采取封禁方法加紧生态自然修复;
l 需要进行人工修复地域采取生物方法和工程方法相结合方法;
l 对于浅山地域矿山修复治理区,可合适经过发展建设带动生态修复。
第六章 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承
第29条 文化传承和多样性保护策略
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关系,最大程度保留原始信息,预防建设性破坏。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挖掘山区地域文化特色,塑造山区特色风貌。
第30条 文物保护单位
继续划定和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制订明确管理和控制方法,逐步整改、改建或拆除不符合控制要求建筑物、构筑物甚至村庄。加强对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判定和保护工作,继续划定并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
第31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
对已公布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要做好保护计划,并严格根据计划要求切实做好保护工作。激励山区继续做好古村落及有保护价值建筑调查和保护工作,立即编制保护计划,切实保护山区传统风貌和地域特色。进入国家历史文化名村名目标村庄应根据历史文化保护区要求加以保护。
第32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
山区历史地名、戏剧、音乐、字画、衣饰、庙会、老字号等是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关键组成部分。应充足发掘、整理、恢复和保护丰富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传统文化精髓,增强山区文化魅力。
第33条 名木古树
加强对山区古树名木普查和定点保护,严禁砍伐。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等有机结合,突出山区历史文化特色。
第七章 产业发展和布局
第34条 第一产业
立足区位、资源和生态优势,大力发展以林果、蔬菜、中药材、畜牧、水产养殖为主导城市型现代农业。依据资源和市场情况,结合区域功效定位,建设一批优势主导产业带,打造一批市场竞争力强优质产品。加紧一产向二、三产业延伸,构建绿色生态产业链。
第35条 第二产业
以清洁生产为指导,优化发展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劳动密集型绿色食品加工业、服装业、特色手工业等环境友好型工业。逐步关闭采矿业,结合废弃矿山生态恢复和利用,引入替换产业。
第36条 第三产业
关键发展以生态旅游、会议培训、文化创意、康体医疗、休闲运动、生态办公为主现代服务业,加大对山区农村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投入。主动利用现代经营方法和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加强旅游业和一、二产业联络,形成以生态旅游为主导绿色产业链。
第37条 山区产业布局空间指导
(1) 山区产业发展空间限制
l 严禁将山区水域、林地和基础农田转化为产业用地,山区产业发展应尽可能避让灾难高风险区。在七个关键生态保护区域,严格控制产业开发建设活动。
l 将水库、河流、铁路、高速公路、关键公路等关键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国家和省(区、市)划定自然保护区、关键地质遗址保护区、关键风景名胜区、关键保护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军事禁区;关键城镇,和其它按相关要求不得开发矿产资源地域,划为矿山资源禁采区。禁采区关键在密云、房山、门头沟等区县。
(2) 山区产业布局空间引导
l 立足区位资源和生态优势,发展城市型现代农业。建设优势主导产业带,经过发展农业走廊、沟域经济、农业园区,打造优质产品,加紧一产向二、三产业延伸,强化农业多个服务价值,构建绿色生态产业链。
l 依靠小城镇镇区建设,发展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绿色食品加工业、服装业、特色手工业等环境友好型工业。
l 加强旅游业和一、二产业联动发展,形成以生态旅游为主导绿色产业链,有计划建设旅游城镇、旅游服务基地和山区旅游圈,强化体系建设。
l 充足发挥浅山区环境优势,集中在浅山地域、交通条件良好、生态敏感区除外地域,优先利用废弃工矿用地,结合生态环境修复和整改,深入优化产业结构,主动引进和发展和山区功效定位相适应、含有较强辐射力生产性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总部经济”,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
第八章 公共设施配套和引导
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根据镇、村体系配置,实施分类指导,集中和分散相结合,因地制宜、充足利用存量资源,激励联建、共享,引导适宜建设规模和合理布局,基础公共服务全覆盖,优质资源相对聚集,服务标准优于设施建设。
第38条 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
将乡镇中心、村中心塑造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心。每镇设置一个司法所,在人口密集、法律服务需求较多村庄设置法律服务室。乡镇及有条件村庄应增设信息站。
第39条 教育
计划各山区乡镇中心设置1所初中、1所中心小学和1所中心幼稚园,在区位条件很好保留关键发展型村庄附设1~3所完全小学,办好山区寄宿制中、小学。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主动构建学前教育服务体系。
计划各山区县关键建设1~2所中等职业学校,各山区乡镇建设1所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主动开展职业技能、农村实用技术、文化生活等教育培训活动,努力提升各类从业人员素质。
第40条 医疗卫生和保健
配合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建立农村小区卫生服务中心、小区卫生服务站和卫生室三级体系,人口少边远山区村庄可设健康工作室。完善山区紧急医疗救援系统、传染病救治系统和中毒救治网络建设。通畅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医疗抢救通道,关键乡镇、关键旅游景区设置120抢救站。建立山区流动医院、诊所,推进城市卫生支援山区对口帮扶工作。
第41条 科技、文化、体育
各乡镇设置科技文化服务中心、体育活动中心,各行政村设置科技文化活动室。激励有条件乡镇加强各类博物馆建设。引导有条件乡镇建设影剧院等文化设施。
第42条 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
完善山区社会福利和救助体系,计划乡镇集中建设中心敬(养)老院,行政村以小区服务为关键。集中设置公益性墓地并限制在关键公路沿线、旅游景区和观光农业地域埋设。
第43条 商业服务业设施
激励连锁经营,保留、发展传统集市,建设规范化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
第44条 邮政
各乡镇设置邮政局所。各行政村设置村邮站,实现村村设站,户户通邮。
第九章 交通体系协调和发展
第45条 山区公路
加大郊区高速公路建设力度,加紧山区干线公路改造和乡镇联络线建设,努力构建城区通往山区和山区之间便捷、安全公路网络,形成干线公路和县乡公路相互连接、相互补充、层次分明区域公路体系。
延长乡镇公路至各乡镇所在地,提升大型集贸市场、学校、厂矿企业、医院等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可达性。在行政村实现村村通油路或水泥路基础上,结合计划和实际需求继续推进自然村通油路工程。
第46条 公共客运
确保山区公路满足公交车辆通行要求,并预留公交场站用地。经过计划延伸现有公交线路,扩大公交线网覆盖面,修建山区乡镇客运站和农村公交站点,增加通往农村营运线路、车辆,在实现行政村“村村通公交”基础上,连续改善山区公交服务水平。
第47条 货运交通
结合北京市域货运通道计划和建设情况,加紧山区联络型货运公路建设和改造升级,构建平原和山区之间安全、便捷和通畅货运交通网络。依据现代农业发展布局和要求,把农村公路延伸到农田示范区、生产园区、生态观光园、畜牧养殖基地等物流集散地。
第48条 旅游交通
结合景区计划,关键加强通往风景名胜区公路建设和改造升级,以旅游为主山区公路应提升建设标准和安全等级,逐步建设高品质生态旅游交通系统。选择景点周围交通条件好关键镇和通常镇,建设旅游集散地和公交换乘中心。
第49条 山区铁路
计划利用山区铁路干线、市郊旅游铁路及铁路支线,主动发展市郊铁路公共客运交通系统,服务山区居民日常出行及旅游需求。
第十章 市政设施协调和发展
第50条 水资源和供水系统
山区作为北京关键水源地,是中心城区水资源保障,计划以确保供水安全为目标,加强水源地水环境治理和水资源保护,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增加密云、怀柔、官厅等水库蓄水,新建张坊水库,提升山区和城市水资源承载力。
处理病理学指标超标镇村饮水安全问题,因地制宜,采取集中供水方法,并建立应急供水体系。
第51条 雨水排除及雨洪利用系统
完善山区雨水排除和雨洪利用系统,雨水就近排放入河。
第52条 污水处理系统
山区城镇实施雨污分流体制,污水相对集中就近处理,达标排放。经过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促进污水、垃圾、厕所、河道、环境同时治理。计划养殖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率达成100%,水源保护区内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成100%。
第53条 能源供给
继续实施“亮起来、暖起来、循环起来”三项工程。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和生物质燃料供热。关键发展太阳能热水器、太阳灶、太阳能灯、生物质炉、节能炕灶、沼气池和风电等可再生能源设施建设。
第54条 信息
继续提升山区镇村及旅游景区通讯质量和通信覆盖率,加紧信息网络和增值服务建设。有线电视网络建设遵照光缆到村标准。
第55条 环卫
根据以“村收、镇(乡)运、区(县)处理”标准,经过普及镇、村垃圾密闭化设施,完善山区垃圾清运体系,计划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成90%。山区粪便处理应和沼气生产设施相结合,提升综合利用水平。
第十一章 防灾减灾和生态安全
第56条 山区防洪
对山区防洪体系进行高标准建设,计划拟对关键山区河道进行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综合治理流经山区城镇河道;搞好山区水土保持工作。计划保留山区现有水库,新建陈家庄、张坊等水库。并依据国务院批复《山洪灾难防御计划》,建立和完善山洪灾难监测预警等系统。
第57条 山区地质灾难和水土流失防治
加强山区泥石流灾难区域防控网络建设和管理,在山区采空区和强破坏力泥石流易发区内应严格限制村庄建设,计划完成新一轮库区移民、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采空区、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同时研究继续实施搬迁计划方案。
小流域综合治理是水土流失防治关键方法,应坚持统筹兼顾、分期分批治理,水源保护,治山、治沟、治河相结合,生物治理和工程治理相结合标准,以水源保护为中心,构筑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生态保护三道防线,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
第58条 山区防沙治沙
结合国家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和太行山绿化等工程,采取适宜营林造林方法,分阶段、按区域关键实施防沙治沙工程。对疏林地、未成林地及水土流失严重地域实施封山育林。
第59条 山区城镇消防
建设山区城镇消防体系,整合报警和通讯网络,均匀设置消防站点,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和管理。扩大消防队站综合救援服务职能,建立统一消防安全应急指挥系统。计划在山区建设19处消防中队及1处消防演练场。
第60条 山区森林安全防灾减灾
计划在关键保护林区建立健全林火自动气象站、移动气象站、瞭望台、电视监测点,在防火高峰期增设固定和临时防火检验站,新开防火隔离带。在关键保护林区建设直升飞机机降点、消防蓄水池、防火公路、及市级森林防火物资贮备库。
计划建设森林有害生物监测和预警体系,林业外来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和管理体系,森林生物灾难生态调控技术体系,反应快速、技术优异、高效控灾减灾体系。
第四部分 计划实施
山区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连续发展是一个长久、复杂、艰巨任务,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根据“计划先行、政策创新、体制适应、改革突破”标准,深入加强山区建设基础支持、政策方法制订和实施机制建设等工作,促进中心城、新城、镇乡、村庄联动协调发展,在国家及全市区域协调方针指导下,推进北京山区和相邻津、冀地域合作和协调发展,推进首全部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形成。
第61条 强化基础工作
展开多方调研,编制专题计划,深化环境标准,探索建设模式,建立信息系统,随时掌握山区发展动态。建立完善山区农业科技支撑体系和服务体系。
第62条 深化创新政策
深入研究人口搬迁、联村共建、城市和山区共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旅游发展用地界定和管理,和农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产权界定等政策。
深化完善环境保护赔偿机制,扩大政策受益群体和资源保护范围。探索建立普及化和长久有效化农村保洁、河道管护、矿产监管、道路管护等项机制。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前提下,使农民享受林木使用权、处理权、收益权,充足调动农民养山、护山主动性。
推进平原和山区区县间、乡镇间和村之间在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生态建设和城市功效疏解等领域互助合作,试点探索加紧山区替换产业发展相关配套政策,切实推进山区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
第63条 健全实施机制
强化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整合资源,发挥综合效益,建立公共财政资金投入、全社会共同参与、充足调动山区农民主动性建设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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