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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工集团质量管理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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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工集团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法律及强制性标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确保工程(产品)质量。 第三条 企业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开展科技示范,“QC小组”等活动,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持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第四条 企业应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认真贯彻实施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使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全过程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六条 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实行集团、子/分公司(指挥部)、项目经理部三级管理。 集团公司设安全质量监察处,履行指导、监督、检查、服务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子/分公司(指挥部)、项目经理部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履行直接管理的职能。 第七条 各级管理机构必须配齐专职持证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应由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担任。 第八条 各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和调换人员,以保持质量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确需变动时,应征得上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 过程控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应按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 第十条 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应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循环的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应满足工程施工技术标准和发包人的要求。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因素应包括人、材料、机械、方法、环境。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查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 项目质量控制必须实行样板制。施工过程均应按要求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或已经检验定为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应建立项目质量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办法。项目经理应对项目质量控制负责。过程质量控制应由每一道工序和岗位的责任人负责。 第十六条 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和认可。 第十七条 承包人应对项目质量和质量保修工作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的质量应由分包人向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质量控制应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 二、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三、竣工验收阶段质量控制。 第二节 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条 质量计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由项目经理主持编制项目质量计划。 二、质量计划应体现从工序、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到单位工程的过 程控制,且应体现从资源投入到完成工程质量最终检验和试验的全过程控制。 三、质量计划应成为对外质量保证和对内质量控制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质量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质量目标 四、组织机构 五、质量控制及管理组织协调的系统描述。 六、必要的质量控制手段、施工过程、服务、检验和试验程序等。 七、确定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及作业的指导书。 八、与施工阶段相适应的检验、试验、测量、验证要求。 九、更改和完善质量计划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质量计划的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质量管理人员应按照分工控制质量计划的实施,并应按规定保存控制记录。 二、当发生质量缺陷或事故时,必须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整改,并保持记录。 第二十三条 质量计划的验证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具有资格的质量检查人员和内部质量审核员验证 质量计划的实施效果。当项目质量控制中存在问题或隐患时,应提出解决措施。 二、对重复出现的不合格和质量问题,责任人应按规定承担责任,并应依据验证 评价的结果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施工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部应索取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指定专人管理并公布有效文件清单。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应依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交底的工程控制点进行复测。当发现问题时,应与设计人协商处理,并应形成记录。 第二十六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主持对图纸审核,并应形成会审记录。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应按质量计划中工程分包和物资采购的规定,选择并评价分包人和供应人,并应保存评价记录。 第二十八条 项目应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质量知识培训,并应保存培训记录。 第三节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九条 定期检查制度 一、各单位要建立工程质量定期检查制度,集团公司每年、各单位每月、(指挥部)项目经理部每半月进行一次质量大检查。各单位在坚持上述制度的情况下,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进行不定期的质量抽查。 二、各级质量检查应由主管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和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三、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按照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程序进行处置,检查结束后应及时编发检查情况简报,并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工程开工或复工前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 一、施工承包合同已签订,有关开工许可证照已办理;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能满足开工需要; 三、施工调查及复测已完成; 四、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作已按规定执行,并有记录; 五、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审批; 六、采用“四新技术”之前,已对相关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教育培训; 七、新上岗、转岗员工(含劳务工,以下同)已经进行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已按国家规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八、质量保证体系已按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建立; 九、工地试验室满足工程需要,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及其它相关行业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三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 一、施工测量放线精度满足规范要求; 二、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合同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 三、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 四、工程日志等施工原始记录填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签认齐全; 五、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得到落实; 六、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按规定检验、试验合格,设备有产品合格证,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七、严格执行班组“三检制”(即自检、互检、交接检),并留有发现问题和处理情况的相关记录。 第三十二条 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度 一、工程在隐蔽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经技术负责人自检合格后,报质检工程师检查签证,并按规定时间报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未经检查签证不得隐蔽作业; 二、隐蔽工程检查证应按行业规定或业主要求由技术负责人填写,签认齐全,作为竣工文件保存; 三、隐蔽工程检查手续应及时办理,不得后补; 四、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经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按规定进行检查签证。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项目经理部必须有保证工程质量的管理机构和制度,有专人负责施工质量检 测和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二、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工人的操作技术水平,在施工到关键性 的部位时,必须在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指导。 三、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必须按施工规范要求抓落实,保证每道工序和施工质 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自检自查,把好质量关,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四、隐蔽工程施工前,必须经过项目质检员、建设单位工地代表和设计单位代表 验收签证后,方可进行工程隐蔽。 五、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每个项目经理部应有专人负责按照工程竣 工验收资料要求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要根据工程进行的进度及时做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保证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上级安质部门检查。 六、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根据不同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 追究其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按集团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 技术交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向承担施工的负 责人或分包人进行书面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资料应办理签字手续并归档。 二、在施工过程中,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有关施工方案、 技术措施及设计变更的要求,应在执行前向执行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 第三十五条 工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项目开工前应编制测量控制方案,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测 量记录应归档保存。 二、在施工过程中应对测量点线妥善保护,严禁擅自移动。 第三十六条 材料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项目经理部应在质量计划确定的合格材料供应商名录中按计划招标采购材 料、半成品和构配件。 二、材料的搬运和贮存应按搬运储存规定进行,并应建立台账。 三、项目经理部应对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进行标识。 四、未经检验和已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等,不得 投入使用。 五、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工程设备和检验设备等,必须按规 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六、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自行采购的物资进行验证。 第三十七条 机械设备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按设备进场计划进行施工设备的调配。 二、现场的施工机械应满足施工需要。 三、应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进行确认,无证或资格不符合者,严禁上岗。 第三十八条 计量人员应按规定控制计量器具的使用、保管、维修和检验,计量器具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工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经考核后持证上岗。 二、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应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技术交底文件进行施 工。 三、工序的检验和试验应符合过程检验和试验的规定,对查出的质量缺陷应按不 合格控制程序及时处置。 四、施工管理人员应记录工序施工情况。 第四十条 特殊过程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在项目质量计划中界定的特殊过程,应设置工序质量控制点进行控制。 二、对特殊过程的控制,除应执行一般过程控制的规定外,还应由专业技术人员 编制专门的作业指导书,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工程变更应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程序,经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二条 建筑产品或半成品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护。 第四十三条 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必须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对项目质量计划执行情况组织检查、内部审核和考核评价,验证实施效果。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经理应依据考核中出现的问题、缺陷或不合格,召开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的质量分析会,并制定整改措施。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应分析和评价项目管理现状,识别质量持续改进区域,确定改进目标,实施选定的解决办法。 第四十七条 质量持续改进应按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进行。 第四十八条 项目经理部对不合格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按企业的不合格控制程序,控制不合格物资进入项目现场,严禁不合格工 序未经处置而转人下道工序。 二、对验证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过程,应按规定进行鉴别、记录、评价、隔离 和处置。 三、应进行不合格评审。 四、不合格处置应根据不合格严重程度,按返工、返修或让步接收、降级使用、 拒收或报废四种情况进行处理。构成等级质量事故的不合格,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置。 五、对返修或返工后的产品,应按规定重新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应保存记录。 六、进行不合格让步接收时,项目经理部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让步申请,记录不 合格程度和返修的情况,双方签字确认让步接收协议和接收标准。 七、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合格,应邀请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 程师、设计人,共同确定处理方案,报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八、检验人员必须按规定保存不合格控制的记录。 第四十九条 纠正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设计人、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分析原 因,制定纠正措施。 二、对已发生或潜在的不合格信息,应分析并记录结果。 三、对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不合格报告提及的问题,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 组织有关人员判定不合格程度,制定纠正措施。 四、对严重不合格或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实施纠正措施。 五、实施纠正措施的结果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验证并记录;对严重不合格或等级 质量事故的纠正措施和实施效果应验证,并报企业管理层。 六、项目经理部或责任单位应定期评价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第五十条 预防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项目经理部应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对影响工程质量潜在原因,采取预防措 施。 二、对可能出现的不合格,应制定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对质量通病应采取预防措施。 四、对潜在的严重不合格,应实施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五、项目经理部应定期评价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第四节 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第五十一条 单位工程竣工前,必须进行最终检验和试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按编制竣工资料的要求收集、整理质量记录。 第五十二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最终检验和试验规定,根据合同要求进行全面验证。 第五十三条 对查出的施工质量缺陷,应按不合格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合同要求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并应做好工程移交准备。 第五十五条 在最终检验和试验合格后,应对建筑产品采取防护措施。 第五十六条 工程交工后,项目经理部应编制符合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撤场计划。 第四章 工程质量报告 第五十七条 子/分公司应及时向集团传递工程质量信息。 第五十八条 子/分公司应填报《工程质量及事故情况》(中铁程质表—1)(附件1)统计季、年报表,由部门主管和企业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分别于季末翌月5日内、次年元月10日前报集团公司工程技术部。 第五十九条 一般质量事故报子/分公司;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处和建设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设计、监理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集团接到报告后,根据国家和行业的规定上报有关部门。事故单位应在3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中铁程质表—2)(附件2),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六十条 子/分公司每半年和年终应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形成总结报告上报集团。 第六十一条 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处汇总各单位质量总结,形成质量专报,呈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主管部门。 第五章 工程质量创优 第六十二条 质量创优是集团公司实施“名牌战略”的必由之路。集团公司坚持“质量兴业”方针,坚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互相配合,“四位一体”共同创优的原则。 第六十三条 优质工程的申报工作分别由各级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十四条 集团设立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由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处根据集团公司年度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评审;奖励执行《中铁建工集团质量管理奖惩办法》。 第六十五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经理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优规划,逐级上报。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企业年度滚动创优规划报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处。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规划的创优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努力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科技手段开展科技攻关,以确保创优目标的实现。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与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多创名牌工程,提高企业社会信誉。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和行业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抵触之处,按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贯彻执行。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中铁建工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5- 附件1 工 程 质 量 及 事 故 情 况 填报单位(盖章) 年 季度 中铁程质表—1 项 目 验收鉴定单位工程及房屋面积 一次验收 合格率 优良品率 工 期 完 成 率 (%) 无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天 数 (天) 质量事故 部、省(市)级以上优质工程 合计 其 中 按 工 程 件 数 计 算 (%) 按 房 屋 面 积 计 算 (%) 按 工 程 件 数 计 算 (%) 按 房 屋 面 积 计 算 (%) 其中 损 失 金 额 (元) 原 因 分 析 获 奖 项 数 奖 项 名 称 工 程 名 称 获 奖 时 间 备 注 工 程 件 数 (件) 房竣 屋工 建面 筑积 (平方米) 一次验收 合格的 优良的 按同的 定工单 额期位 或完工 合成程 (件)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次) 一 般 质 量 事 故 (次) 工 程 件 数 (件) 房竣 屋工 建面 筑积 (平方米) 工 程 件 数 (件) 房竣 屋工 建面 筑积 (平方米)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填报人: 电话号码: 实际填报日期: 附件2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 中铁程质表—2 工程名称 损失估价 发生地点 设计单位 发生时间 施工单位 事故等级 单位负责人 事故情况 原因分析 处理措施 报告单位(盖章): 报告人: 电话: 年 月 日 中铁建工集团质量管理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1.1为了加强对集团公司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贯彻落实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使集团公司各级质量管理责任明确,真正把质量管理工作落实的实处,特制定各级质量管理职责。 1.2质量管理职责依据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结合集团公司质量管理模式和实际制定。 1.3各单位可根据本职责,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进行细化、分解和重新分配。 第二章 集团公司职能机构和岗位质量管理职责 2.1总经理 2.1.1贯彻、执行和实施国家有关质量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确保集团公司的各项活动符合GB/T19001-2000标准。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信誉负责。 2.1.2负责制定集团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批准、颁布集团公司的《质量手册》,承担建立、改进、实施和保持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决策责任。 2.1.3任命管理者代表,建立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对有特殊职能的人员赋予独立行使职责的权力。 2.1.4主持对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工作,合理配备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各项资源。 2.2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者代表 2.2.1负责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2.2.2组织安排内部质量审核和外部审核,向总经理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作为质量管理体系改进的基础。 2.2.3确保在整个组织内提高满足顾客要求的意识。 2.2.4代表集团公司对外联络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方面的有关工作。 2.3总工程师 2.3.1主管集团公司工程技术工作,对集团公司的质量工作负有技术责任;贯彻执行落实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 2.3.2负责审批集团公司大型工程质量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后转工程技术部编号备案。 2.3.3负责审批各项合理化建议,指导施工中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2.3.4负责主持在施工程的质量评审及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 2.4主管生产副总经理 2.4.1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贯彻实施质量方针和目标,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2.4.2领导工程施工、质量、物资及机械设备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施工生产所需人员、物资和设备的供给。 2.4.3领导组织对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质量联检和工程竣工验交工作;负责审批对严重不合格品的处置和纠正、预防措施。 2.4.4负责对分管单位/部门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状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2.5主管劳动、人事、教育副总经理 2.5.1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贯彻实施质量方针和目标。 2.5.2领导人力资源配置工作和职工培训工作,负责审定人力需求计划和年度职工培训计划。 2.5.3负责对分管单位/部门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状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2.6主管经营副总经理 2.6.1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贯彻实施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领导工程投标和合同评审工作等与顾客有关工作及顾客满意的监视和测量工作;负责主持大型工程项目的合同评审。 2.6.2协助总经理进行经营决策,组织制定全集团公司中长期经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领导制定有质量否决权的经济责任制,对质量方针目标管理的经济效益负责。 2.6.3负责对分管单位/部门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状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2.7总会计师 2.7.1对总经理负责,实施财务管理和全面经济核算,为实现质量方针、目标负经济责任,为保证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提供财力保证。 2.7.2应用价值工程,开展质量成本管理。 2.7.3负责对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资金运用状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2.8安全质量监察处及人员 安全质量监察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规章、命令、措施,对全集团各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规定的职责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2.8.1负责《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编制、修改、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对工程质量的抽检、联检,组织对严重不合格品的评审,提出处置意见,并进行跟踪管理。 2.8.2负责《最终检验和试验程序》的编制、修改、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监督工作。协助工程部组织实施《检验和试验状态控制程序》。 2.8.3负责贯彻执行质量管理标准和制定有关办法、制度并组织实施。 2.8.4负责对集团所属各单位安质部门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2.8.5参与集团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工作。 2.8.6负责全集团的质量管理工作。 2.8.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结合本集团实际,制定本集团工程质量管理的办法、规定等,并监督检查贯彻实施情况。 2.8.8组织对工程项目的土建、水、电、通风、空调及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总结评比,向全集团公司通报情况;抓好试点,来推动工程创优和QC活动等工作。 2.8.9组织对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结案及归档工作,并按事故分级权限上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审批。 2.8.10负责组织对工程质量不合格品的审批、处置,并检查其实施结果。 2.8.11负责上报集团月、季、年的质量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总结经验教训。 2.8.12负责集团工程质量争先创优活动的部署、检查、评比和总结。 2.8.13根据劳动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集团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我集团实际情况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实施和检查评比。 2.8.14负责每年对全集团工程质量的检查评比,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集团和上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2.8.15负责对全集团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贯彻实施情况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并书面提交管理评审委员会评审。 2.8.16负责《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最终检验和试验程序》的编写、修改,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按程序职责做好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 2.8.17协同有关部门,实施相关程序。 2.8.18负责质量管理的年度总结和下年度工作部署安排,提出工作要点,并审查各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2.8.19组织召开年度质量工作会议和质量现场会。 2.8.20配合教育部门对质量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2.8.21负责编写质量的年鉴工作。 2.9工程技术部及人员 2.9.1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施工管理技术管理、物资、机械管理、安全质量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企业情况,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贯彻落实。 2.9.2负责集团公司签约的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总包协调管理; 2.9.3负责组织推进项目规范化管理。 2.9.4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实施监督检查。 2.9.5负责组织制订科技管理、科技规划、创优计划,并监督检查指导科研项目实施。 2.9.6负责组织运行公司质量管理体系。 2.9.7负责组织引进、开发和应用新工艺、技术、新材料、新机具。 2.9.8负责编制、修改管理评审、内部管理体系审核、基础设施管理和物资管理、产品实现的各个过程、产品检验过程及不合格品控制、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及持续改进等方面的质量管理程序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子/分公司职能机构和岗位质量管理职责 3.1总经理 3.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集团制定的工程质量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3.1.2对公司的工程承包和分包活动的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3.1.3对公司的工程质量管理负领导责任。 3.1.4主持生产例会制度,对公司的工程质量管理进行定期分析。 3.1.5领导和主持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及时组织上报事故材料。 3.1.6领导和主持对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结案。 3.1.7支持实施安质人员履行各项职权,保证质量保证措施经费的落实。 3.2主管生产副总经理 3.2.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及集团制定的工程质量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3.2.2对公司的工程质量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发布公司的“有效文件和资料清单”。审核批准检验试验和测量设备的采购计划。 3.2.3根据集团年度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公司质量管理规划、措施、经费及实施办法. 3.2.4主持公司的重大施工方案和质量计划审核,并组织实施。 3.2.5坚持质量管理例会制度,定期分析公司的工程质量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确定对策。 3.2.6定期组织公司工程质量大检查,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和竞赛活动。 3.2.7领导和督促各级职能部门、广大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质量管理工作。 3.2.8参加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2.9参加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3总工程师 3.3.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及集团制定的工程质量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负责。 3.3.2在组织编制及审批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负责审核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保证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 3.3.3组织有关业务部门编制及审查公司的工程质量管理技术措施计划;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工程质量管理技术措施问题。 3.3.4参加公司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提出技术鉴定和改进措施。 3.4工程质量主管部门 3.4.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及集团制定的工程质量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质量目标和方针,制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实施措施,并监督、检查、指导公司所属各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3.4.2编制公司的年度质量目标计划,制订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管理措施和办法。 3.4.3按照国家、地方和集团质检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各项质量管理活动。 3.4.4参加质量分析会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制订整改措施。 3.4.5组织公司的工程质量大检查,纠正质量偏差,及时向领导反映公司的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3.4.6参加重点工程设计图纸的会审及施工组织设计的讨论会,并提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的要求。 3.4.7负责公司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定期发出质量简报,健全各种工程质量管理台帐和记录。 3.4.8定期和不定期培训本企业所有质量员及检查、考核其职责落实情况。 3.5安质科科长及成员 3.5.1贯彻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各项管理规定。 3.5.2制定公司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目标和规划。 3.5.3组织深入施工现场调查研究,督促检查、落实方针目标和规划的实施。 3.5.4参加公司的各种工程质量大检查。 3.5.5参加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 3.5.6参加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组织上报事故材料。 3.5.7安排和部署各种质量管理活动,督促或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3.6施工技术部门及成员 3.6.1在编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过程中,要在每个环节中贯穿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和实施方案,若有变更,应及时组织修定。 3.6.2执行工程质量管理各项制度,合理组织生产,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秩序。 3.6.3参加质量事故及事件的技术性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3.6.4负责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规定,做好公司的工程质量控制技术工作。 第四章 项目经理部岗位质量管理职责 4.1经理 4.1.1是工程项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工程质量全过程及质量结果负全责。 4.1.2严格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保工程质量。 4.1.3建立、健全项目经理部的施工质量管理和检验制度。 4.1.4认真执行公司的质量方针和项目质量计划。 4.1.5领导各职能科室编制下列项目管理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 2、项目质量计划 3、质量管理办法 4、创优计划 5、项目质量预控规划 6、项目质量检验计划 7、工程质量考评办法 4.1.6负责控制分承包方的工程款结算,把关工程结算,依照规定扣除工程事故及违章罚款的经济费用。 4.2总工程师 4.2.1直接对项目经理负责,对工程质量负有第一技术责任。 4.2.2制定措施,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项目中的贯彻落实。 4.2.3负责组织编写4.1.5中的项目管理文件。 4.2.4负责工程材料质量的控制与认可。 4.2.5参加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措施,经项目经理部研究确定后上报子/分公司安质科。 4.2.6定期召开质量例会或分析会,研究质量状况及存在问题。 4.2.7负责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4.2.8贯彻执行规范、标准,加强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指导监督。 4.2.9签发停工整改通知和违章罚款通知。 4.2.10负责项目全员的质量意识和保证质量目标的实现。 4.2.11组织工程结构及竣工验收工作。 4.2.12负责施工过程中创优资料(音像、图文等)的收集、整理、上报。 4.2.13负责项目方针目标的管理与考核,落实奖惩制度。 4.2.14负责质量保证体系自查计划的实施。 4.2.15参与项目定期质量检查。 4.2.16组织开展QC小组工作。 4.3生产副经理 4.3.1对项目经理负责,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 4.3.2贯彻落实项目各项计划并实施监督检查。 4.3.3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定期质量检查。 4.3.4协调各工种、工序的配合,协调好工期与质量的关系。 4.3.5组织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4.3.6组织工程结构(基础、主体)及竣工的预检工作。 4.3.7负责落实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4.3.8主管项目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并协调处理运作中的各种问题。 4.4安质科室及成员 4.4.1全面负责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对有偏差项目或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发出整改要求。 4.4.2严把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过程关,对重点、重要部位及工序实施全过程跟踪检查,用好质量否决权。 4.4.3对潜在不合格隐患发出整改通知,对产生质量问题的责任方依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 4.4.4参加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按时向子/分公司安质科提交各种报表。 4.4.5参与项目定期质量检查,并收集资料进行总结。 4.4.6参加工程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 4.4.7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会,提供真实施工情况供领导决策。 4.4.8加强对分承包方的质量意识教育和监督,把好过程控制关。 4.4.9认真做好隐蔽、预检工作。认真做好工程报验工作。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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