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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定价成本监审通常技术规范(试行)》解读
《定价成本监审通常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是依据《中国价格法》和《政府制订价格成本监审措施》相关要求制订,是实施成本监审通常行为准则和标准,是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措施公布前实施成本监审应该遵照要求。
《规范》共分二十六条。
第一条 为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升政府价格决议科学性,依据《中国价格法》、《政府制订价格成本监审措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要求,制订本规范。
本条说明了《规范》制订目标和依据。
第二条 本规范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施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时审核确定定价成本通常技术规范。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措施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本条要求了《规范》适用范围。
第三条 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应该遵照以下标准:
(一)正当性标准。计入定价成本各项费用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要求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标准。计入定价成本费用,应该和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和生产经营过程无关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标准。计入定价成本费用应该反应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根据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实;影响定价成本水平关键技术、经济指标应该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本条要求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应该遵照三个标准。
正当性是指计入定价成本核实全部费用项目,必需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求,不正当费用支出,既不能计入会计成本,更不能计入定价成本。正当性是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前提。
相关性是指计入定价成本核实全部费用项目,必需和定价产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一个企业通常不会只生产一个产品,当生产多个产品时候,有些和定价产品无关成本费用应该剥离出去,有些属于共同费用应该采取一定措施进行分摊。
合理性是指核定定价成本水平是合理。因为定价成本是社会平均成本,而审核经营者定价产品或服务多集中在垄断性行业,因为缺乏充足竞争,其成本就不存在社会平均水平。成本水平合理前提是核实方法和核实标准要合理,关键技术、经济指标要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认。合理性是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关键,是定价成本核定应该尤其遵照标准。
第四条 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应该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年度财务会计汇报和手续齐备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根据成本监审相关要求,将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核实为定价成本。
经营者成本是指依据经营者财务会计汇报确定成本、费用和其它相关资料核实得到某种商品或服务实际生产经营成本。经营者成本不得直接作为定价成本。
本条在形式上要求了核定定价成本依据,说明了经营者成本含义。
成本监审和财务审计不一样,财务审计侧重于正当性审计,看是否符合国家会计制度;而成本监审是以正当性为前提,侧重于合理性审核。所以成本监审核定定价成本,首先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过审计财务会计汇报。
经营者成本是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成本,不是定价成本。所以,成本监审要把经营者成本根据成本监审相关要求,合理归集核实为定价成本,不能把经营者成本直接做为定价成本。
第五条 在同一市场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生产同种商品或提供同种服务,应该在监审核定每一个经营者(经营者数量众多,能够选择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经营者进行监审)成本基础上,汇总计算全部被监审经营者平均成本,再依据相关要求对平均成本进行审核后确定定价成本。
在同一市场区域内只有一个经营者,应该在调查、核实该经营者成本基础上,依据相关要求进行审核、调整并核定该种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
本条对定价成本核定方法作了标准要求。
根据42号令要求,政府定价标准上要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服务全部经营者进行监审,但从客观实际情况来说极难做到。我们能够选择一定百分比有代表性经营者进行监审。如物业服务、出租车等,能够选择一定数量、有代表性企业监审。
第六条 职员人数按下列方法核定:
职员人数定员标准有具体要求,根据要求定员标正确定;
职员人数定员标准没有具体要求但存在行业公认定员标准范围,应根据定员标准范围和实际生产(供给)能力据实核定。实际职员人数超出定员标准上限,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职员人数低于定员标准下限,按定员标准下限核定;
职员人数没有定员标准或原行业定员标准不符合现在实际情况,能够参考一定范围内或其它地域同类可比企业人均劳动生产率等综合确定。
本条要求了职员人数核定方法。
第一款讲是职员人数标准上应按要求定员标正确定。如学校,相关部门明确要求了生师比或生师比计算措施。
第二款是没有具体定员标准,但存在行业公认定员标准范围,应按定员标准范围和实际生产(供给)能力确定。这里分两种情况,一个是实际职员人数超出定员标准上限,按上限核定,也就是最高不能超出上限,目标是限制企业过多用人;另一个是实际职员人数低于定员标准下限,按下限核定,也就是最低不能低于下限,目标是激励企业节省人员。有些行业没有具体人数要求,但行业规范里通常要求了按供热面积或生产能力需要多少人,如5-7人,我们就能够参考这个范围,依据企业实际生产能力确定一个合理人数。
第三款是不符合上述两款情况或行业定员标准过时,能够采取类比措施,也就是比较同类企业人均劳动生产率综合确定。如吉林省有限电视网络企业能够参考黑龙江省。
第七条 计入定价成本职员平均工资(包含以货币形式向职员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等多种酬劳)标准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超出以下两个数值中较低值:
(1)统计部门公布当地该行业职员平均工资;
(2)当地城镇在岗职员平均工资和行业工资系数乘积。行业工资系数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职员资总额根据核定职员人数和人均工资核定。
因解除和职员劳动关系给赔偿根据一定年限分摊列入管理费。
本条要求了计入定价成本职职员资核定方法。
本条含义是:首先据实核定工资,然后把这个据实核定工资水平和以下两个标准比较,假如低于以下两个标准,就以据实核定工资作为计入定价成本工资;假如高于以下两个标准,就取其中较低值作为计入定价成本工资,高出部分不予认可。这两个标准,第一个是当地该行业职员平均工资,第二个是当地城镇在岗职员平均工资和行业工资系数乘积。假如有甲、乙两个同行业被审企业,甲企业职员年平均工资是25000元,乙企业是3元,统计部门公布当地该行业职员平均工资是30000元,当地城镇在岗职员平均工资是2元,行业工资系数是1.2,乘积就是26400元(2*1.2),则甲企业工资25000元因为低于两个标准,被确定计入定价成本。乙企业工资因为高于两个标准,则取两个标准较低值26400元计入定价成本,其中5600元(3-26400)给予核减。
这里有三个问题简单解释一下:一是为何不能直接据实核定工资,还要和两个标准进行比较?因为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多为公共事业和垄断行业,其工资还是远高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员平均工资水平。假如直接计入显然对消费者是不公平。二是为何不按当地该行业职员平均工资核定?原因是除了行业职员平均工资通常全部高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员平均工资外,不一样行业职员平均工资也不尽相同,通常行业平均工资是社会平均工资1.2倍,电力、通讯行业就高些,有是1.6倍,有甚至是2倍,根据各自行业工资标准核定,会引发行业之间相互攀比,抬高成本,损害消费者利益。三是为何不能全部按当地城镇在岗职员平均工资核定,这么不是对谁全部公平吗?其实这么对垄断行业也不太公平,因为垄断行业技术水平较高,职员素质、文化程度相对较高,假如简单地把当地城镇在岗职员平均工资作为垄断行业工资水平也不尽合理,不利于企业吸引高技术人才。怎么办呢?那就是把当地城镇在岗职员平均工资乘一个系数,作为垄断行业工资计入定价成本。这个系数就是依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数据测算。因于全国南北差距较大,国家不便要求一个系数标准,所以本条要求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条指导思想是控制过高工资,使核定成本愈加合理。
另外,因解除劳动关系赔偿费用不能一次性计入成本,应该根据一定年限分摊列入管理费,目标是使各年成本相对稳定,也便于经过控制管理费用达成控制成本目标。
第八条 工会经费、职员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计提基数根据核定对应工资水平确定;工会经费、职员教育经费计提百分比按国家统一要求百分比确定,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计提百分比按当地政府要求百分比确定,超出要求计提百分比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应在工会经费和职员教育经费中列支费用,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反复列支。
非货币性福利不计入定价成本。
本条要求了以工资为计算基数各项费用核定方法。
本条需要把握四点:一是以第七条核定对应工资水平作为计提基数,而不是经营者实际工资。二是工会经费和职员教育经费根据国家统一要求百分比计提,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根据当地政府要求百分比计提,超出要求计提百分比部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三是因为工会经费和职员教育经费已经计提,所以应在其中列支费用,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反复列支,比如把本应计入工会经费科目标文体活动相关费用支出列入办公费等。四是非货币性福利不计入定价成本,包含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员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员使用、为职员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第九条 原材料、燃料、动力单位产品消耗数量和管网损耗率等关键技术指标根据行业标准或一定范围内行业内可比企业平均水平确定。没有行业标准或同行业内各企业之间技术指标不可比,应合适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和区域差异等原因,并参考企业历史水平综合确定。
原材料、燃料等购进价格显著高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标准上应该根据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确定其进货成本。
本条要求了原材料、燃料、动力单位产品消耗数量和管网损耗率等关键技术指标核定方法。
第一款是量要求。分两种情况,一个是有行业标准或一定范围内行业内可比企业平均水平,按其标准或水平确定;另一个是没有,应合适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和区域差异等原因,并参考企业历史水平综合确定。如长春市自来水企业管网损耗率就很高,关键原因是老城区管网多是日伪时期建造,核定成本时应合适考虑这种实际情况和新老城区差异原因。
第二款是价格要求。原材料、燃料等购进价格标准上不能显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不然将不被确定。
第十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成本确实定应该遵照历史成本标准。
按要求进行过清产核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各类资产价值确定;经营者发生合并、分立等改组活动,可按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可评定价值确定资产成本;其它情况下资产价值均应根据历史成本确定。
本条要求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成本确实定方法。
标准上按历史成本确定。下列两种情况例外,一是按要求进行过清产核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价值确定;二是经营者发生合并、分立等改组,可按相关部门认可评定价值确定。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取年限平均法(交通等行业能够采取工作量折旧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依据固定资产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显著低于实际可使用年限时,成本监审时能够依据价格政策目标根据实际可使用年限调整折旧年限。
本条要求了固定资产折旧核定方法。
首先要求了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是采取年限平均法,通常不许可根据加速折旧方法,原因是定价成本核实目标是要综合考虑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承受能力。而税法出于考虑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目标,只要求了不一样种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只要不低于这个年限,企业能够采取加速折旧措施。这也是定价成本和会计成本核实方法区分关键表现之一。其次要求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依据固定资产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因为技术进步,新材料不停被应用,有些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会比原来延长很多。如自来水管道由铁管换成PVC管,使用年限会大大延长。第三要求了企业确定年限假如显著低于实际可使用年限就要进行调整。即使新会计准则给了企业很大自由度,企业完全能够依据实际情况自己确定折旧年限,但核定定价成本不能完全根据企业确定折旧年限。因为有些行业固定资产价值很高,尤其是高技术机器设备,如医疗设备,其折旧年限长短对成本水平影响很大。消费者最为关注可能是垄断行业高工资、高福利,但实际上固定资产折旧对成本水平影响更大。成本监审有两种指标需要尤其关注,一个是敏感指标,是社会最为关注,职如工人数、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费等指标;另一个是关键指标,是对成本影响很大指标,如固定资产折旧。假如把固定资产折旧审核合理了,企业成本水平就会得到控制。
第十二条 实施特许经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一样情况分别处理:
(一)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高不超出特许经营期;
(二)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按第十一条要求确定折旧年限。
本条要求了特许经营情况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核定方法。
分两种情况:一个是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假如某市招商引资建城市燃气供给厂,协议约定特许经营期为30年,经营期满燃气供给厂整体资产无偿移交市政府。经营者投资购置了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实际可使用年限为50年,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超出了特许经营期,但因为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要无偿移交,为确保经营者资产成本能够得到合理赔偿,并获取合理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就应按30年确定。另一个情况是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即使资产没有折完,但经营者能够经过转让资产收益得到赔偿,这种情况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就根据实际可使用年限来确定。
第十三条 全部或部分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固定资产,其折旧标准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能够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许可计提折旧筹集更新改造资金,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能够计入定价成本,但应该在定价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应。
本条要求了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固定资产核定方法。
全部或部分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固定资产,如煤气(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过去电话初装费等,消费者少则交几百元、多则交几千元初装费建造管网形成固定资产,这是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经营者计提折旧进入成本,还向消费者收费,这显著是不合理。又如学校、医院等,政府补助或无偿投资或善款捐助建楼、提供大型设备,经营者把大楼和设备计提折旧进入成本,再向消费者收费,这一样也是不合理。所以,本条要求上述情况其折旧标准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如维修、保养等能够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假如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它均根据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标准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明文要求许可特许经营权费用计入定价成本,有特许经营年限根据特许经营年限分摊计入;没有特许经营年限按30年分摊计入。专利权等其它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按摊销。
本条要求了无形资产计入定价成本核定方法。
无形资产采取按年度分摊方法计入定价成本。这个年度就是它有效使用期。其中,土地使用权费注意计入地面建筑物提取折旧,不再按年度分摊。特许经营权费,标准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如城市出租车、车牌号、电话号码等特许经营权,理论上讲不属于成本,属于经营者应该负担风险,应从利润中赔偿,如城市出租车特许经营权有城市从几万炒到几十万,上海拍卖车牌号也越炒越高。但本条也要求了例外情况,假如政府明文要求许可计入定价成本,从其要求。
第十五条 修理费据实核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一次性发生修理支出达成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
(三)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生产能力提升(如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升、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
(四)经过修理后固定资产被用于新或不一样用途。
以经营租赁方法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久待摊费用在租赁使用期内平均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该计入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并按估计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本条要求了计入定价成本修理费核定方法。
修理费应该据实核定,但符合本条所列四种情况之一,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这里注意固定资产是租赁,还是自有,租赁计入长久待摊费用,自有计入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中,除职员薪酬按上述相关要求审核外,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水电费等全部其它管理费用标准上根据财务制度和税前扣除相关要求据实核定,但其总额占营业成本(营业成本指总成本减去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余额,下同)百分比不得超出监审年度前三年当地域或更大范围内该行业平均管理费用(扣除职员薪酬)占营业成本百分比。相关价格管理措施要求了管理费用百分比,根据要求百分比核定。
第十七条 销售费用中,除职员薪酬按上述相关要求审核外,其它销售费用标准上根据财务制度和税前扣除相关要求据实核定,但其总额占营业成本百分比不得超出监审年度前三年当地域或更大范围内该行业平均销售费用(扣除职员薪酬)占营业成本百分比。相关价格管理措施要求了销售费用百分比,根据要求百分比核定。
以上两条标准性要求了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核定方法。
成本监审在核定定价成本时,通常要把营业成本(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包含营业费用或称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单独核实,目标是控制期间费用不能过大。
这两条也是定价成本审核难把握问题。审核时要分两块:一块是管理费和销售费中工资部分,按本《规范》第六条和第七条核定。另一块是会议费等其它管理费用、其它销售费用,标准上按财务制度和税前扣除(国家税务局制订《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措施》)中要求内容据实核定,但每项费用总额或两项费用累计额不得超出审核后营业成本一定百分比。这个百分比,相关价格管理措施有要求从其要求,没有要求利用统计年鉴公布该行业管理费、销售费和营业成本数据计算出本县(市)或本省前三年百分比。
第十八条 下列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经营者非连续、非正常活动发生费用;
(二)和监审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五)公益性捐赠;
(六)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七)经营者过分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八)向上级企业或管理部门上交利润性质管理费用、代上级企业或管理部门缴纳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利润分成和对隶属单位补助支出等;
(九)虽和监审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但有专题资金起源给予赔偿费用;
(十)其它不合理支出。
本条要求了十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支出。
第十九条 许可列入定价成本其它费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要求核实标准和标准,按摄影关要求审核;没有要求核实标准和标准,可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公允水平。
本条要求了以上各条未包含,但许可列入定价成本其它费用核定方法。简单说就是有要求从其要求,没有要求据实核定,但应符合公允水平,也就是大家认同、公平 适当水平。
第二十条 经营者取得和监审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相关政府补助,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按第十三条要求核实;用于补助专门项目标,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要求专题用途,应该冲减总成本。
本条要求了政府补助在核定定价成本中三种确定方法。一是假如政府补助购置固定资产了,标准上不应计入定成本;二是假如用于专门项目了,政府补助直接冲减该项目费用,项目剩下费用才可计入定价成本;三是有些政府补助没有明确要求用途,则直接冲减总成本,总成本剩下部分计入定成本。不能把政府补助一面计入定成本,一面又经过价格向消费者收费,这和前面第十三条思想是一致。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生产经营多个产品或服务时,应采取合理方法分配或分摊多个产品或服务共同发生费用。
本条注意是分配或分摊共同费用方法要合理。如审核热电厂供热成本时,就应按热电比分配共同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其它业务和主营业务(指从事监审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活动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依靠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因从事主营业务而取得政府优惠政策,应该根据其它业务收入净值(指其它业务收入扣除其它业务直接费用后余额)一定百分比冲减总成本,该百分比可按收入百分比、直接人员数量(工资)百分比、资产占用时间(面积)百分比或其它方法合理确定;其它业务收入净值为负值,直接将其它业务支出冲减总成本。
本条要求了其它业务依靠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取收入或政策性收益,其收入净值一定百分比应冲减总成本。如学校用老师、教室办短期培训,她收入就应按一定百分比冲减学校教育成本。
第二十三条 没有正式营业,成本监审时应该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可行性研究汇报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参考已正式营业其它企业同类产品或服务实际成本,并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和意见,合理测算、核定定价成本。
依据可研汇报数据,通常不可直接使用,因为可研汇报预算通常全部较实际投资高些,审核时应依据实际情况打个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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