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现金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现金管理,规范现金业务操作,维护现金资产安全,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现金,包括人民币及外币现钞。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现金管理,主要包括:现金收付、大额现金交易、残损币兑换、假币收缴、现金整理及调拨、金库管理、尾箱管理、自助设备现金管理、现金差错处理等方面管理内容。第四条 现金管理应坚持依法合规、高效安全的原则,合理核定成员行社全辖、各网点、各柜员尾箱的库
2、存限额,提高现金资产利用率,严格防范现金资产风险。第五条 现金的收付业务必须符合大额现金交易、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相关规定,收款业务必须坚持“先收款后记账”的原则,付款业务必须坚持“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第六条 办理现金业务需坚持“一笔一清,日结日清,账实相符”的原则。不得将不同客户的现金款项相互混淆,对于成捆、成把的现金,在每捆、每把未点完并保证数量无误前,不得将原封签和腰条纸毁弃。 第七条 办理现金业务使用的验钞机、捆钞机、扎把机、清分机等机具,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标准,保证先进、可靠、实用,并按照省联社有关规定统一选定,集中采购。 第二章 机构及岗位设置第八条 现金管理工作实行分管领导负责
3、制,运营管理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各营业网点等机构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并落实现金管理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第九条 运营管理部门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一)制订及修改现金管理制度;(二)检查、指导现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三)调剂、调拨全辖现金;(四)编制并组织实施现金收支计划;(五)统计、监测与分析现金收支情况;(六)审批本级权限内客户大额现金支付;(七)向高管层提出现金管理相关意见与建议;(八)其他涉及运营管理部门的现金管理职责。第十条 安全保卫部门是现金资产的安全维护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现金库房安全管理; (二)现金安全押运; (三)现金资产保卫等相
4、关工作。第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是现金政策制度的具体执行机构,其职责包括: (一)根据现金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客户业务的日常现金收付; (二)负责残损币、零散币的对外兑换; (三)负责现金对外支付全额清分; (四)负责现金冠字号码的记录、存储、备查; (五)负责客户涉假货币的收缴、登记、保管、上缴、查询; (六)对外宣传反假币等现金管理政策; (七)根据库存限额的相关规定,控制本网点现金库存; (八)审批本级权限内客户大额现金支付; (九)其他由营业网点承担的现金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与现金业务相关的岗位主要包括成员行社现金管理岗、库柜员、经办柜员。 第十三条 成员行社现金管理岗的岗位职责: (一)
5、拟制辖内现金管理相关制度、流程,并跟踪制度、流程的落实情况;(二)拟订成员行社全辖、各网点、各柜员尾箱的现金库存限额;(三)监督、指导、检查库柜员执行现金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四)具体落实全辖现金调剂、调拨工作;(五)负责辖内机构网点现金监测、统计、分析工作,并提出改进现金管理相关建议;(六)协调解决辖内现金业务中遇到的问题;(七)其他现金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库柜员的岗位职责:(一)保管库内现金实物,归类放置,摆放整齐;(二)办理库存现金实物出入库登记;(三)盘点库存现金实物,保证账实相符,若发生、发现问题及时保护好现场,按规定报告网点负责人、会计,并同时报告成员行社现金管理岗;(四)根据尾箱及
6、库存限额规定,合理安排网点尾箱现金上下介工作;(五)督促本网点经办柜员按要求和标准整理现金,并将经办柜员整理好的现金捆扎整齐;(六)其他涉及库柜员的现金管理工作职责。第十五条 总金库库柜员,除了承担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职责之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辖内营业网点上缴现金的整理,清点、挑净、捆扎整齐;(二)执行成员行社现金管理部门安排的现金调拨事宜;(三)具体落实总金库向辖内网点或向人行调缴款项工作; (四)其他涉及总金库库柜员的现金管理职责。第十六条 经办柜员的现金业务职责:(一)及时、准确办理业务中的现金收付,并做好现金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窗口宣传;(二)对经办尾箱内的现金进行整理,按要求
7、清点、挑净、捆扎整齐;(三)按标准为客户兑换零币、残损币;(四)按规定收缴假币;(五)其他涉及经办柜员的现金业务职责。第三章 大额现金交易管理第十七条 大额现金交易是指营业网点向办理业务的客户一次性收入或支付一定金额以上的现金交易。第十八条 实行大额现金支取预约制度,对于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以上的,经办柜员应要求客户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第十九条 个人客户办理大额现金支取预约,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受理大额预约的网点,应属于相应业务办理的通存通兑网点范围之内。(二)客户的外省银行账户和省内其他银行账户在xx农村信用社网点预约取款时,取款金额不得超过银行间关于客户取款最高限额的约
8、定或规定。(三)无印密客户只能在开户网点预约取款。第二十条 客户预约取款时,经办柜员应按规定在统一柜员系统中执行大额预约登记交易,系统自动登记大额现金支取预约登记簿。第二十一条 对于一日一次性提现或一日多次提现累计超过5万元(含)以上的大额现金交易,执行大额现金审批制度。经办柜员除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外,还应填写大额现金支取审批表,交由有权人签章,有权人签章确认后,方可办理;对于5(含)-20万元的大额现金交易,在统一柜员系统中进行审核授权,视同已执行审批,无需另行填制大额现金支取审批表。大额现金审批制度应实行层级权限,按网点、支行、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等设置不同层级的审批权限,
9、具体由各成员行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定。第二十二条 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含)以上现金存取业务时,经办柜员应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并采集客户证件影像;若由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采集代理人证件影像。第二十三条 大额现金收付必须换人对业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向单位客户支付大额现金存有疑虑时,营业网点可与单位电话核实,核实无误的,应予办理,核实有误或仍存有疑虑的,应请客户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进行核实。第二十四条 对于单笔或当日累计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支取,成员行社及营业网点应按反洗钱有关规定进行反洗钱大额交易报告。第二十五条 有合理理由认为现金存取与洗钱
10、、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成员行社及营业网点应按反洗钱有关规定进行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第四章 残缺、污损币兑换第二十六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腐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第二十七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分为“全额”、“半额”两种,具体兑换规则如下:(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按原面额全额兑换;(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三)纸币呈正十字形缺
11、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四)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五)对于票面污损、熏焦、霉烂、油浸、变色严重,不能辨别真假的;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的,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的,不予兑换。第二十八条 经办柜员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应退回原持有人。第二十九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经办柜员应当面将“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经办柜员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第三十条
12、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经办柜员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人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鉴定。第三十一条 经办柜员应按照票币整点的规定每日营业终了前,将成叠的残损币调剂至库柜员尾箱;每月底前将尾箱中的所有残损币调剂至库柜员尾箱。第三十二条 营业网点库柜员每月底前将已成叠、成把的残损币及时上缴至成员行社总金库,由成员行社总金库库柜员按要求定期缴存当地人行或通过有效方式向其他银行机构兑换。第三十三条 由于残损、污损等原因发生的现金币收益、损失,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记账核算。第三十四条 各营业网点应根据当地人行要求及网点
13、实际业务需要配齐零钞,可摆放“零币、残损币兑换点”等字样的告示服务牌。第三十五条 外币残损币兑换标准,参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五章 反假货币管理第三十六条 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要按规定通过人工或机具方式辨别现金真伪。第三十七条 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第三十八条 成员行社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货币防伪反假培训合格证书。第三十九条 经办柜员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应认真检查假币疑点,是否为伪造、变造或复制品,并根
14、据情况向客户询问假币真实来源,拟确认为假币时,交由营业网点另一柜员进行复核。第四十条 营业网点另一柜员复核时,应注意审核假币种类是否为伪造、变造、复制品及假币真实来源。对确认为假币的,交由经办柜员收缴并当客户面在假币上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 经办柜员在假币上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时,应采用蓝色印泥盖在假币的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第四十二条 经办柜员收缴假币后,应及时在统一柜员系统中进行登记,打印假币收缴凭证,审核无
15、误后,一联交客户,并告知客户如对收缴的假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人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人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第四十三条 经办柜员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客户,应及时交库柜员入库保管,假币收缴凭证随凭证保管。第四十四条 营业网点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线索:(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枚)(含10张、枚)以上的;(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四)持有人不配合收缴行为的。第四十五条 所有流通的现金均需记录冠字号码,并导入冠字号码管理系统以供查询。第四十六条 各营业网点需在营
16、业场所公布客户申请涉假币查询事项提示,告知客户涉假币查询基本程序和手续。第四十七条 营业网点在接到客户对现金真伪的异议时,受理查询网点应按流程进行冠字号码检索、核实,以确认假币是否由本机构付出。第六章 现金整理及调拨第四十八条 各营业网点现金均需采用具备标准参数的设备实行机械化清分或手工清分,完成完整券和残损券分拣、识假、冠字号码记录、入库等现金清分工作。第四十九条 现金整理的基本要求:(一)点准、墩齐、挑净、捆紧;(二)20张一叠、100张一把、10把一捆,成捆人民币需双十字捆扎(封装)并加贴封签;(三)封条侧位应加盖经办柜员个人名章,盖章应规范清楚,一捆票币的名章应统一。第五十条 营业期间
17、,经办柜员之间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相互自行调剂现金。第五十一条 每日营业终了前,经办柜员应按照库存限额相关规定,至少应将超限额现金调剂至库柜员尾箱,库柜员应对经办柜员调剂的票币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入库保管。第五十二条 每日营业终了前,库柜员应对营业网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查询,按照库存限额的规定进行出入库预约。若超限额,应按照现金整理标准及要求,将超限额现金及残损币及时上缴。第五十三条 成员行社总金库库柜员应根据运营管理部门匡算的现金需要量,及时到人行办理现金上缴或支取。第五十四条 经办柜员收到下介的现金,必须检查封包是否完整无损,并拆包将现金实物与入库现金金额进行核对。第七章 金库管理第五十五条
18、金库是指保管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贵金属、尾箱及其他需入库保管物品的专用库房。第五十六条 金库必须符合银行金库行业标准及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遵守公安、人行及银监部门相关规定,新建、改建金库的设计及图纸需经分管保卫和现金管理部门的领导审查批准,建成后,由当地公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第五十七条 金库内保管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贵金属、尾箱等物品,实行分区管理,并按品种、类别摆放整齐。第五十八条 金库实行双人管库制度,管库必须坚持同开库、同进库、同在库、同出库、同锁库。第五十九条 严禁在金库内直接办理现金调剂、兑换、收付等事项。第六十条 成员行社及营业网点应
19、严格实行金库限额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库存额,尽量减少非生息资产占用,超过规定上限要及时上缴。第六十一条 实行定期或不定期金库查库制度,具体规定如下:(一)成员行社总金库: 1.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现金管理岗每月查库至少两次; 2.成员行社审计部门每半年查库至少一次;3.成员行社分管金库的领导每年组织突击查库至少一次。(二)营业网点金库: 1.营业网点会计每旬查库至少一次; 2.营业网点负责人每月查库至少两次; 3.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审计部门每半年分别查库至少一次; 4.成员行社分管金库的领导每年组织突击查库至少一次。第八章 尾箱管理第六十二条 尾箱用于柜员存放满足其日常业务办理需要的现金、重
20、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等重要物品。按业务性质分为金库尾箱和业务尾箱。其中,金库尾箱由库柜员保管使用,业务尾箱由办理业务的柜员保管使用。第六十三条 营业网点应根据岗位需要合理配置尾箱数量。第六十四条 库柜员可同时持有金库尾箱和业务尾箱,其他人员不能同时持有两个尾箱。第六十五条 尾箱领用或交接时,领用双方或交接双方应在有效电子监控下清点尾箱实物,并与领用单或交接单进行核对。第六十六条 营业期间,柜员临时离岗,必须将尾箱置于有效电子监控下,做到人离箱锁,并随身携带尾箱钥匙。第六十七条 每日营业终了,柜员应将系统尾箱与实物尾箱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第九章 自助设备现金管理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涉及现金
21、业务的自助设备,主要包括ATM、CRS等。第六十九条 自助设备现金管理,必须贯彻“密钥分管、双人操作、有效监控”原则。自助设备存放现金的保险柜钥匙及密码必须双人管理,一人管理自助设备保险柜密码,另一人保管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及钞箱钥匙;凡办理自助设备钞箱开闭、配钞、加钞、清机、账款核对、交接、钞箱检查等工作,必须双人到场,换人复核,并在有效电子监控之下进行。 第七十条 加入自助设备的现金须通过A类点钞机等能够实现冠字号码记录查询功能的现金设备清点与自动记录。第七十一条 清机后,自助设备内取出的现金均须经过整点方可使用。第七十二条 自助设备中的现金,需按劵别分钞箱管理,严禁将不同劵别的现金混装一箱
22、,各钞箱的现金必须分别清点计总,不可混合计总。第七十三条 自助设备中的现金,纳入网点库存现金核定范围,原则上,每次加钞金额需满足2-3天的业务需求,营业中现金不足可以再次装钞。第七十四条 离行式自助设备,各成员行社应按照便捷、就近、安全的原则,由指定网点负责设备的加钞、巡查等工作。 第十章 现金差错处理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现金差错,是指办理现金的收付、兑换、调拨、清分等过程中发生的长款、短款、假币款。第七十六条 成员行社辖内网点发现现金差错时,应立即向网点会计报告,由网点会计组织核查,并按规定逐级上报至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或安全保卫部门。第七十七条 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受理现金差错上报后,协
23、同审计部门对差错开展查证,对差错现金进行复点,以该现金差错的腰条、大小封签、冠字号码记录和监控录像等为依据,做好详细登记,根据差错认定责任。 第七十八条 发现差错应当日追溯、当日登记。当日已确定责任人的差错,应立即通知责任人于当日补足短款、赔付假币等额现金;当日未能确定责任人的差错,应于当日对差错进行挂账处理,查找差错原因并追溯差错责任人;因自助设备故障引起的长、短款,除按规定进行差错处理外,还应与设备生产厂家联系协调处理。第七十九条 属于现金差错责任事故的,视情形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绩效扣减等责任追究工作,并视情况开展业务专项培训。第八十条 各营业网点因盗窃、抢劫、诈骗、监守自盗等原因引
24、起的涉及现金案件,应妥善保护现场,并按案件上报流程及时逐级上报。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涉及应在有效监控范围内双人办理的业务时,若出现异常无监控,需由第三人现场监交并登记。第八十二条 各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内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八十三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将现金管理情况纳入审计的范围,按规定对相关部门及营业网点开展现金管理审计。 第八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现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应按照xx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第十二章 附 则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辖内各成员行社。第八十六条 各成员行社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本规定原则和为客户服务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