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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业务凭证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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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信用社业务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凭证管理,规范业务凭证使用和核算,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系统(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所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 第三条 业务凭证是指农村信用社进行资金清算和组织账务核算使用的传票,是办理各项资金收付业务和记载业务事项的基本依据,包括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一般凭证等。 第四条 借记卡、信用卡、IC卡和网银支付介质等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五条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仅供办理业务使用,因业务测试、教学、练功、竞赛等需要,只能使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样本”。 第六条 业务凭证的管理坚持“统一设计、公开招标、统一征订、计划领用、专人保管”的原则。 (一)统一设计。业务凭证的种类和式样由省联社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需求,由财务会计部门依据相关制度规定进行设计和审定。 (二)公开招标。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凭证印制厂家,采用公开招标入围的方式确定。 (三)统一征订。法人机构印制业务凭证时需将征订计划逐级上报省联社财务会计部门,由省联社财务会计部门统筹安排印制。 (四)计划领用。自下而上逐级统计汇总业务凭证需求计划,原则上每半年报送一次。各市州办事处(联社,以下简称市州办事处)汇总辖内法人机构业务凭证需求计划,分别于每年2月和7月20日前上报省联社财务会计部门。期间需要补订或调剂,应及时与省联社财务会计部门联系;省联社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各地业务凭证需求计划,负责统一组织招标入围的厂家印制,两个月内按计划配送至法人机构(人民银行指定印制的支票、汇票、本票,由市州办事处到省联社领取),并负责监督厂家业务凭证的印制质量和及时配送。 (五)专人保管。各级业务凭证管理部门应选配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凭证管理人员,专人负责业务凭证的计划、发放、保管和调剂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主管部门职责 省联社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的招标、印制、征订、分发及检查、监督工作;市州办事处业务科负责对所辖法人机构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使用、核算及销毁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分发、衔接等工作;法人机构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对所辖营业网点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领用、使用、核算等进行检查、监督和分发、衔接等工作,并负责组织本单位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工作。 所有重要空白凭证和一般凭证(以下简称“会计单证”)由财务会计部门统一管理。各级财务会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会计单证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全部纳入系统管理。省联社财务会计部门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人员统一将号段录入系统,法人机构、营业网点柜员应在系统内领用、使用重要空白凭证并销号。 第九条 凭证印制厂家负责将印制的业务凭证运送到各法人机构(人民银行指定印制的支票、汇票、本票除外),法人机构凭证管理员认真核对样本、抽验质量后入库保管,并根据各营业网点需求情况,负责业务凭证的分发、配送。 第十条 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中出现凭证丢失、毁损、被盗和领用时重号、缺号等重大事项,凭证使用管理人员应及时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管理部门。 第二章 有价单证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有价单证是指农村信用社持有及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汇票、定额本票以及印有固定面值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第十二条 有价单证的调运 (一)有价单证调运视同现金调入、调出。运送有价单证,必须由专车双人运送(不包括司机),并填制“现金(单、证)运送登记簿”,不得委托他人捎带;严格保密运送时间、地点和路线,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运送车辆严禁搭乘其他无关人员及捎运其他物品,中途不得无故停留或绕道办理其他无关事宜。 (二)法人机构及其辖内营业网点之间不得横向调剂有价单证。 第十三条 有价单证的领用 (一)领用单位应在上一级单位留存印鉴以备核对。留存印鉴应包括一枚业务公章和两枚个人名章。 (二)法人机构收到印制厂家提交的“签收单”和有价单证实物,经双人验收无误后,财务会计部门凭证管理员凭“签收单”登记“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办理入库手续。记账人员根据“签收单”记入相应表外科目账户,“签收单”作记账凭证附件。 (三)营业网点领用有价单证时,持加盖预留印鉴的“有价单证领用单”,办理领取手续。    1.调出社根据调入社的“有价单证领用单”核对预留印鉴,审查有关证件无误后,调出社凭证管理员按记载的内容,逐项清点调出的有价单证,并登记“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调入社领用人员验收无误后,双方在“有价单证领用单”和“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签章确认。“有价单证领用单”第一联交调入社、第二联交记账人员、第三联凭证管理人员留存。      2.调入社凭证管理人员根据“有价单证领用单”第一联记载内容,清点有价单证实物,核对验收无误后入库,登记“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并双人签章确认。记账人员凭“有价单证领用单”记入相应表外科目账户,领用单作记账凭证附件。 3.营业网点柜员根据业务权限及有价单证发售量,向本网点凭证管理员办理领取手续。 (四)领取的有价单证如发现重号、错号、跳号或有缺陷等情况,应保持原包装封签由经办人员和业务主管签章证明后,及时与领发单位和印刷厂家联系。 第十四条 有价单证的保管 (一)有价单证实行“证、账分管”原则。加盖印章的有价单证,严格执行“证、印”分管。 (二)省联社及法人机构和营业网点须指定专人负责有价单证的管理工作。 (三)入库保管的有价单证由凭证管理员登记“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单证的种类、数量、号码和出入库时间等内容。凭证管理员变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登记“交接登记簿”。 (四)有价单证的票样和暗记,要严格按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有价单证的使用 (一)有价单证的发售或签发应坚持先收款后办理的原则,并进行销号控制。     1.营业期间,柜员发售或签发有价单证时,应先填制“有价单证领用单”,向凭证管理员办理领取手续。凭证管理员根据“有价单证领用单”,登记“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柜员根据发售或签发的有价单证,记入相关表外科目账户,使用通用凭证打印内部记账凭证。午休或临时离开,有价单证应装箱加锁入保险柜保管。     2.营业终了,柜员将当日未发售或未签发的有价单证与表外科目有关账户结存数核对相符,装箱加锁后随现金尾箱一同入库保管。 (二)有价单证到期兑付,柜员兑付已到期的有价单证必须认真审查,严防假冒。已兑付的有价单证应记入相应表外科目账户,随凭证装订保管。 (三)有价单证发行期结束后,法人机构及时通知辖内营业网点将剩余有价单证在3个工作日内上缴。上缴时,由凭证管理员核对账实相符后,造具清单,办理上缴手续。 第十六条 有价单证的核对 (一)每日营业终了,凭证管理员或值班柜员与柜员进行有价单证交叉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二)网点负责人每月至少三次核查有价单证库存,并登记“安全检查情况登记簿”。 (三)有价单证按规定上缴时,应先由凭证管理员进行账实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有价单证的核算 (一)有价单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按票面金额列账。 (二)购买的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应通过表内科目核算。其他未发生资金收付的有价单证,应通过表外科目核算。 (三)代理发行以及有面额的各类储蓄存单、股票等,应按单证种类设置明细账,通过表外“未发行有价证券”科目核算。 (四)兑付或代理兑付的各类国库券、债券、股票及有面额的储蓄存单等,应按单证种类设置明细账,通过表外“已兑付有价证券”科目核算。 (五)代保管的各类有价单证,应按面值金额通过表外“代保管有价值品”科目,按单证种类设置明细账核算。 第十八条 有价单证的作废 确需作废的有价单证须经有权机构审批后,加盖“作废”戳记,并单独记入相应表外科目账户,按流水顺序号放置,并登记“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备查。 第三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 第十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经农村信用社或开户单位填写金额并经签章后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是农村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主要包括支票、汇票、存单、存折、股权证等。 第二十条 重要空白凭证调运 (一)运送重要空白凭证,必须由专车双人运送(不包括司机),并填制“现金(单、证)运送登记簿”,不得委托他人捎带。严格保密运送时间、地点和路线,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运送车辆不准搭乘其他无关人员及捎运其他物品,中途不得无故停留或绕道办理其他无关事宜。 (二)法人机构及营业网点之间不得横向调剂使用重要空白凭证。如遇特殊情况(如急需用的凭证,而本级库存不足或没有的),跨法人机构调剂须逐级上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填制“重要空白凭证调剂备案登记表”后方可办理调剂领用手续。法人机构辖内营业网点调剂须报法人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正常程序调剂凭证。 第二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 (一)重要空白凭证实行分级管理、逐级领取的原则(凭证印制厂家负责运送的凭证除外)。市州办事处到省联社领取重要空白凭证和县级法人机构到市州办事处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须出具单位介绍信及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营业网点应在上一级单位留存印鉴以备核对,包括一枚业务公章和两枚个人名章。并指定一名重要空白凭证领取人员,以保持相对稳定。 (三)营业网点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应根据业务量和保管条件,合理匡算使用量,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交回)单”(领用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为表外贷方传票,第三联留存),并加盖预留印鉴。重要空白凭证领取人员须将领取的凭证交凭证管理员,凭证管理员根据“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回单联按凭证种类、号码和数量核对无误后入库保管。 (四)领用柜员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应根据业务量和保管条件,匡算2-5天的使用量,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交回)单”,加盖值班柜员、领用柜员个人名章后向本机构凭证管理员领取。领用柜员对领取的重要空白凭证应逐份清点,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凭证调拨。领用单第二联作凭证调拨附件。 (五)非业务人员不得领用重要空白凭证,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 (六)领回外来重要空白凭证(包括他行支票、电汇凭证等)必须纳入系统作手工销号管理,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第二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 (一)重要空白凭证应实行专库(柜)存放,保管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和防蛀等条件。营业网点非营业时间存放重要空白凭证的,须采取一定的安全防卫措施。经办人员临时离柜应入箱(屉、柜)加锁保管。非营业时间,营业网点库存重要空白凭证应存放在库房或具有防盗设施的凭证室内。无人值守的营业网点,非营业时间不得留存重要空白凭证。 (二)法人机构应加强凭证库房管理,合理划分正常凭证区域和作废凭证区域,凭证按类别有序存放。库房应安装监控设备,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库房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存放凭证空箱等杂物。 (三)法人机构、营业网点均应设立凭证管理员。法人机构具备条件的,可配备2名凭证管理员,实行双人管库,重要空白凭证的清点、发放必须在监控范围内进行。人员少的营业网点,凭证管理员可由一般柜员兼任。 (四)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应坚持“印、证分管”原则,实行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允许一般柜员同时持有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但不得提前签章。 (五)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实行个人负责制,由领用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六)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实行定期轮换。 (七)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由于岗位变动等原因,需将凭证移交他人时,应在业务系统打印凭证尾箱结余清单,与接收人和监交人共同核点库存,并与有关账簿进行核对。经清点无误后,经管人、接收人、监交人共同在登记簿上签章。营业网点负责人组织并监交。 第二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售及收回 (一)出售重要空白凭证时,须核实客户信息,核对预留印鉴,在凭证上加盖开户行全称和开户人账号戳记,并将重要空白凭证号码记入客户档案。 (二)客户撤销账户时,应将剩余的重要空白凭证交回开户营业网点。经办柜员审核交回的凭证是否属本营业网点出售和凭证号码是否相连,收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剪去右下角并加盖“作废”戳记,作该账户销户凭证附件,并及时在综合业务系统凭证管理交易中进行作废处理。凡未交回或遗失的重要空白凭证,开户单位(个人)须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 (一)柜员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按凭证号码顺序签发,由业务系统逐份销号。系统不能自动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在系统中进行强行付出,并按份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进行销号。 (二)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如打印或其他系统问题造成错误,经授权后,按综合业务系统相关交易进行作废处理,重新签发。 (三)加强重要空白凭证日常管理工作,做到营业前、中、后的当面核实、正确使用、严格交接和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核算 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综合业务系统表外科目核算,以一份一元的假定价格记账,实时销号,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第二十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 (一)营业网点对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加盖“作废”戳记,及时上缴上级主管部门,造具清单,妥善保管。 (二)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必须以法人机构为单位集中销毁。销毁前应编制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与实物核对相符后,由分管领导批准后统一销毁。 (三)销毁时,由财务会计、保卫和稽核部门共同监销,并在销毁清单上签字,销毁清单作会计档案永久保管,并向市州办事处备案。 第四章 一般凭证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一般凭证是指农村信用社进行资金清算和组织账务核算,记载业务事项的除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以外的介质。 第二十八条 一般凭证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清理,计划使用,避免浪费和损毁。法人机构应建立《一般凭证保管登记簿》,记录保管领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一般凭证根据业务需要进行申请领用,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法人机构、营业网点对停止使用的一般凭证,清理造册,自行销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按照《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加强商务采购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省联社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凭证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联社和市州办事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法人机构业务凭证征订、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稽核、保卫部门应将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作为常规检查的范围,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十四条 市州办事处、法人机构应监督印制厂家运送业务凭证的方式,认真核对样本,抽验质量。对印制凭证质量不符合招标质量要求、不能按时交付的印制厂家,除拒绝接收所印制凭证外,及时上报省联社财务会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级法人机构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xx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xx联办发〔2007〕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xx农村信用社业务凭证订印单 2.xx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调剂备案登记表 3.xx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 4.xx农村信用社一般凭证保管登记簿 5.xx农村信用社一般凭证领用表 附件1 xx农村信用社业务凭证订印单 订购单位:  日期: 川农信(2013) 凭 证 名 称 成品规格(mm) 每份联数 每 本份 数 每箱数量 每本单价 XX县联社 XX县联社 合计 金 额 备注 (本) (元) 数量(箱) 数量(箱) 数量(箱) (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选择印制企业: 附件2 xx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调剂备案登记表 编号 凭证种类 冠字号 凭证号码 单位(本/箱) 单价 数量 金额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意事项:(一)调入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到调出单位办理调剂领用手续。   (二)本备案登记表一式肆份,调入、调出单位各一份,办事处业务科一份,省联社主管部门一份。 办事处业务科(盖章)        调出单位(盖章)           调入单位(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xx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 申报单位(公章): 销毁依据 凭证种类 每份联次 每本份数 凭证起号 凭证止号 共计份数 凭证管理员: 分管领导: 监销部门(人): 以上本份数已于 年 月 日采取 方法销毁完毕。 附件4 xx农村信用社一般凭证保管登记薄 凭证种类: 第 页 日期 领用单位 数量(本) 单价 金额 结存数量 结存金额 备注 月 日 领回 支用 附件5 xx农村信用社一般凭证领用表 领用单位: 日期: 单位: 本 凭证种类 领用 备注 数量 单价 金额 领用人: 凭证管理员: 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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