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农村信用社
人民币存款证明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规范存款证明业务操作,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各级法人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其所辖营业机构。
第三条 存款证明是农村信用社为单位或个人客户出具在农村信用社存款的证明文件,是用于证明申请客户自向农村信用社网点提出出具存款证明申请生效后至某一时间段内在农村信用社有一定数额人民币存款的证明。
第四条 单位存款证明只能在存款账户开户网点开立。
第五条 个人存款证明可在存款人任意存款开户网点开立。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客户可根据需要确定止付期限。
第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存款证明书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客户出具加盖单位公章及预留印鉴的《xx农村信用社开立\撤销存款证明申请书》、拟申请开立存款证明的存单(折)或存款账号、单位公函、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原件及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应证明文件;授权他人(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办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书(列明被委托人身份、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等)、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人客户出具存款人签章的《xx农村信用社开立\撤销存款证明申请书》、存款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及拟申请开立存款证明的存单(折)或存款账号。
第八条 营业网点柜员应对客户提交的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核无误后,在核心业务系统录入相应账户信息,并打印存款证明书。同时,核心业务系统自动将存款账户内的证明资金进行止付。
第九条 客户要求提前终止存款证明时,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客户出具加盖单位公章及预留印鉴的《xx农村信用社开立\撤销存款证明申请书》、单位公函、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原件及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应证明文件;授权他人(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办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书(列明被委托人身份、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等)、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所有存款证明书原件等相关资料。
(二)个人客户。出具存款人签章的《xx农村信用社开立\撤销存款证明申请书》、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及所有存款证明书原件。
第十条 营业网点柜员应对客户提交的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核无误后,营业网点柜员在核心业务做撤销存款证明处理,核心业务系统自动将存款账户内的证明资金进行解除止付。
第十一条 存款证明书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领取、登记、保管、使用、销号等手续按现行有关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存款证明书仅对存款单位或个人的账户部分或全部资金证明,不得作为提取存款的权利凭证,不得挂失,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融资和变相融资,不具有担保或质押效力。
第十三条 办理存款证明业务时,应做好保密工作,一切资料只允许内部传递,不得遗失和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 开立存款证明书,手续费应按份数收取。手续费收取标准按照《xx农村信用社服务收费资费表》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各法人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法之日起施行,原《xx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07〕229号)中的相关规定同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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