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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管理委员会保密工作管理规定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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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地区管理委员会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管委会保密工作管理,防范和杜绝各种泄密事件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管委会设立保密委员会,全面负责保密工作的部署、检查、总结,并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三条 保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办公室主任担任,各处负责人任委员,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保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保密委员会负责传达落实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并结合管委会实际,组织贯彻落实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领导、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保密工作。 (三)建立健全保密组织机构。 (四)部署管委会保密工作。 (五)负责对管委会失、泄密事件的研究和处理。 第五条 认真抓好领导及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牢固树立保密意识,切实加强保密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保密意识与专业技能。 第六条 管委会机关领导干部、保密部门工作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熟悉保密承诺内容,明确安全和保密要求与责任。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看的密级材料,绝对不看;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密级文件资料;不携带密级材料出入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不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书信件传达密级事项;不擅自传抄、翻印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和上级指示;不私存密级文件、报表、图纸等材料;要时刻提高警惕,严守保密纪律。 第八条 加强保密文件的日常管理,健全手续。保密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阅一律由办公室文秘人员承办。各处室应指定专人承办文件管理和保密工作。对收到的文件要认真清点、登记、编号,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传阅、办理,阅办完毕,及时退回办公室。 第九条 秘密文件、资料要认真保管,确保安全,未经批准严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 第十条 秘密文件要及时送领导批示,紧急密件、密电要随到随送、不过夜;一般密件要在三五天内处理完毕。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要及时交办公室登记保存,个人不得长期存放。 第十二条 查阅秘密文件、资料、档案,要认真遵守保密规定和有关制度,未经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摘录和引用。 第十三条 复印文件资料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是上级带密文件,未经市保密委批示、管委会领导签字同意,办公室不得复印。 第十四条 文秘人员对收到和发出的文件要按规定进行清退。属区委、区政府分发各单位的涉密件、资料,由办公室退回区委处理。凡销毁的保密文件、资料,各处室必须交回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进行销毁。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应由两人同时在场,并履行销毁和监销手续,最后送造纸七厂。 第十五条 废品处理时,不得将本单位不要或多余的红头文件或带有涉密的资料当废品卖掉,可统一集中销毁或配置文件粉碎机进行粉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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