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支票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和《票据法》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质押标的
甲方为其所欠乙方人民币 万元债务提供以下的支票作为质押担保:
支票种类:转账支票;
支票数量: 张;
开户行:
出票人全称:
出票人账号:
支票号码:
金额:
第二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1、依据中国法律具有担保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质押担保,并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
2、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担保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产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其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3、完全了解主合同债务人的融资用途,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并确认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已经充分了解。
5、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要求甲方全面履行担保范围内的担保责任。
6、本合同签订之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除权、已经设定抵(质)押权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等的情况如下: ________无__________。
7、保证如发生实现质押权的情况时,支票出票人账户内有足够的款项兑现支票金额,否则甲方应承担开具空头支票的有关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 质押支票的交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支票交付乙方持有。
第四条 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履行期限
按照主合同及其项下借款借据或债权债务凭证所载明的种类、数额及借款期限为准。
第五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包含根据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若有)、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为收回借出款项、处分质押财产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 质押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条 甲方不得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经设定抵(质)押权、出租、许可他人使用等情况(包括本合同签订当时及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全额赔偿。
第八条 甲方应保证支票出票人账户内有足够的款项使支票能够随时得到兑现,乙方因实现质权兑现支票时被银行决绝承兑、支付的,甲方应承担开具空头支票的有关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甲方的行为不得使质押财产价值减少,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该行为。若该行为已造成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则甲方应在十五日内恢复质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甲方不予恢复且未按照要求提供担保的,乙方可以立即兑现支票并以所得款项优先清偿债务。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变更还款方式、授权划款帐号、借款用途、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等),甲方同意仍由其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等全部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如果该变更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乙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和/或债务人与乙方协商一致同意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展期的除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仍在本合同规定得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尽管有上述约定,但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甲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除本合同项下之质押担保外,不论主债务人本人或其他第三人是否为本合同项下的主债务提供了其他的任何担保,乙方均有权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时,即兑现支票并以所得款项优先清偿债务,甲方不得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要求乙方先就主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十一条 如甲方到期不能履行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债务,乙方有权即兑现支票并以所得款项优先清偿债务。支票兑现所得款项超过所清偿债务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变更合同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本协议各方所填写的联系地址为各方真实有效的送达地址,各方相互发送的通知、法律文件均以邮寄到该地址为准。发送的通知、法律文书邮寄至双方确认的通讯地址后被退回的,也视为送达。各方如需更改通讯地址的,应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否则本合同所记载的通讯地址依然为各方所确认的唯一有效的送达地址。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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