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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注册营业执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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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东的意愿,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为:X 第三条、公司住所:X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X万元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X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X年。 第七条、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者形成的所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

2、营、自负盈亏。第二章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方式、出资额、权利、义务 第九条、公司的出资人为公司股东。本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方式出资如下:公司认缴X万元,股东承诺于X年X月X日之前缴足。(一) 股东X(身份证X)以货币认缴出资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承诺于X年X月X日之前缴足。(二) 股东X(身份证X)以货币认缴出资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承诺于X年X月X日之前缴足。(三) 股东X(身份证X)以货币认缴出资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承诺于X年X月X日之前缴足。 第十条、 公司股东有以下权利:(一) 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二) 选举或者被选举为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三) 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3、;(四) 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五) 优先认购公司增长的注册资本;(六) 公司成立起一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退股,自次年起股东可以转让所有或者部分股权;(七) 在同等条例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八) 公司解散时,按出资比例分取剩余的财产。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有以下义务:(一) 准时足额缴纳所有认缴的出资;(二)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三) 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发现其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补交其差额;(四) 依法转让出资;(五) 遵守公司章程。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所有或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4、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批准;不批准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者的出资,假如在三十日内部购买转让的出资,即视为批准转让,经股东批准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三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5、,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八) 对公司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股东会对公司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通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五条、股东会对公司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股东向股东以外

6、的人转让出资等事项作出决议时,应采用书面形式表决,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时,可以采用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股东会议由执行金币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因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别人员主持。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选举X为执行董事,股东选举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一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端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不履行其职责,导致公司不能正常经营的,由出资多的股东召集临时股东会

7、,罢免其职务并重新选举执行董事。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六) 制订公司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九) 聘任或解散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临时股东会议每年召开例会二次,由执行董事召集主

8、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因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别人员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条、公司碰到下列情况时,经执行董事建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一) 公司出现严重亏损;(二) 发现公司经营决策有重大失误,会给公司导致重大损失时。 第二十三条、经执行董事建议的临时股东会议,应及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临时股东会议对下列事项表决时,应以书面形式记载。(一) 重大人事任免;(二) 重大投资决策和投资计划。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要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署名。 第二十六条、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9、实行股东会决议;(二) 组织实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方案;(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六) 提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 代表公司与公司职工签订劳动协议;(九)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X为监事。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监事每届任期一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公司不设经理睬,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股东选举X为总经理。 第三十一

10、条、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者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四章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重视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运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三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别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四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别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活动。从事上述营

11、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除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批准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协议或者进行交易。 第三十五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涉及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 资产负债表;(二) 损益表;(三) 财务状况变动表;(四) 财务状况说明书;(五) 利润分派表。 第三十七条、执行董事应将财务会计报告在该报告中作出后十五日

12、内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八条、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派;(一) 填补亏损;(二) 按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三) 公积金累计超过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可以不再提取;(四) 按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五) 股东按出资比例分红。(六)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公益金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四十条、公司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六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 第四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散:(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 股

13、东转让出资后,股东人数局限性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时;(三) 股东会决议解散;(四) 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五) 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六)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二条、公司解散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依法定顺序清场后,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派公司剩余财产。清偿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局限性清偿债务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任何违反章程的行为,给公司导致损害的,公司有权予以追究。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署名、盖章,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修改。股东签字: 股东签字: 股东签字:X公司2023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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