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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工程收入、成本内部审计确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各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对工程项目收入、成本内部审计确认工作,客观、公平、公正、公开评价环保工程企业年度经营业绩,促进工程结算和工程款回收,加速资金周转,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实现公司提质增效,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参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国内审协会公告2013 年第1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政部财会〔2006〕3号)等法规文件,《北京xx集团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2014〕34号)、《施工企业收入、成本内部审计确认暂行办法》(建审﹝2016﹞297号)等集团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行政问责追责实施办法》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环保工程实施企业中的控股子企业、事业部等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环保工程企业”)。
第四条 环保工程企业按会计准则确认上报的收入、成本经本办法进行调整后,作为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依据,不作为会计核算和外部审计取证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对工程项目按三种状态进行分类管理:
(一)已竣已结工程项目:是指环保工程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取得竣工验收证明,或取得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具体由商务合约部判定),与发包单位进行了最终工程款结算,并取得工程结算单的工程项目。已竣已结工程账龄从竣工结算完成之日次月算起。
(二)已竣未结工程项目:是指环保工程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对项目进行全面检验,取得竣工验收证明,或取得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具体由商务合约部判定),但没有与发包单位进行最终工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已竣未结工程账龄从按合同约定取得验收报告文件之日次月算起。
(三)在施工程项目:是指正在处于施工阶段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审计部是对环保工程企业收入、成本进行审计确认的主责部门,其相关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制定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审计工作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二)负责组织落实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审计工作方案,召开审计工作布置会,下发审计通知书,明确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要求和上报审计资料内容;
(三)负责成立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对下属单位开展审计,对下属单位填报的项目经济状况统计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和计算;
(四)负责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审计报告,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
(五)负责组织向下属单位反馈审计结果,并督促审计整改。
第七条 项目管理部、商务合约部、财务部等管理部门相关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管理部负责组织环保工程企业工程项目盘点工作。
(二)商务合约部检查环保工程企业填报项目经济状况统计表中工程项目商务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协助工程项目盘点工作。
(三) 财务部负责检查环保工程企业填报项目经济状况统计表中财务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协助工程项目盘点工作。
第八条 各下属环保工程企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等会计核算制度规定、依据权责发生原则进行核算,计算完工百分比方法一经选定,不得变更。负责按公司总部要求填报各项审计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负责;
(二)负责组织落实工程项目盘点工作,核实项目基本信息、合同金额、项目收入、项目成本、项目效益和应收账款及相关信息,在公司工程项目经济管理系统中按要求分别填报在施工程项目、已竣未结工程项目、已竣已结工程项目统计表,在被考核年度次年3月1日前提交系统数据,并同时上报审计部纸质统计表。环保工程企业工程项目经济盘点工作由本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商务合约部、财务部、审计部等部门组织。
(三)负责组织项目资产盘点工作,落实各工程项目资产的真实性、有效性,并明确资产保护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损毁和流失。
(四)负责根据公司总部反馈审计结果的各项要求,落实审计整改,按时、按质向公司总部提交审计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
第三章 收入审计确认规定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审计中对环保工程企业工程项目收入按以下原则予以确认和处理:
(一)已竣已结工程项目 收入按与甲方结算金额确认。结算超过两年(不含两年)仍有拖欠工程款的(含履约保证金,不含质保金和国审备用金,国审备用金比率按相关文件资料具体确定),被审计单位需出具债权确认或债权得到延续的证明文件(包括已处于诉讼程序的债权),不能出具证明文件的,冲减拖欠款对应原已确认工程收入,调减当年效益。
确认债权或债权延续的证明文件包括以下之一:
1.付款承诺书或还款计划,以及按期还款证明资料;
2.法院判决书或申请执行证明(在法律有效期内);
3.其他证明债权存在的有效文件或资料。
对结算超过6个月且出具债权或债权延续证明文件的已竣已结工程项目,对拖欠工程款按公司坏账计提政策规定的计提坏账准备比率的两倍计提坏账准备(比例最高不超过100%),扣除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差额调减当年效益。审计扣减比率见下表:
已竣已结项目应收账款审计扣减比率表
账 龄
会计计提比例%
审计扣减比例%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不计提
不计提
6-12个月(含12个月)
5
10
1至2年(含2年)
10
20
2至3年(含3年)
20
40
3至4年(含4年)
30
60
4至5年(含5年)
50
100
5年以上
100
100
被审计单位在以后考核年度能够提供以上有效证明或收回拖欠款的,审计组将以前考核年度已调减的项目收入,以及本期新增收款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予以恢复,增加考核当年效益。
(二)已竣未结工程项目收入由被审计单位根据合同、变更、洽商、索赔等资料确定的预计结算价,由环保工程企业商务管理部门审核认可(或具有审核工程项目结算职能的相关部门),审计部根据竣工年限调整:
1.自工程项目按照合同约定,验收完成之日次月起未满一年的,总收入以预计结算价为限确定,超出部分调减当年效益;
2.自工程项目按照合同约定,验收完成之日次月起已满一年(含一年)未满两年的,总收入=该项目已收款金额+(预计结算价-该项目已收款金额)×50%,该项目累计已确认会计收入超过审计调整确认收入的,超出部分调减当年效益。
3.自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已满两年(含两年)的,总收入=该项目已收款金额+(预计结算价-该项目已收款金额)×0%;该项目累计已确认会计收入超过审计调整确认收入的,超出部分调减当年效益。
4.被审计单位在以后考核年度完成结算或新增收款的,审计将以前年考核年度已调减的项目收入按结算及收款情况予以恢复,增加考核当年效益。
5.在所考核年度完成结算的工程,最终结算价低于累计已确会计收入5%以上的,按两者差额50%加计调减结算当年效益。
(三)在施工程项目收入按甲方书面签认的工作量确认收入。对于累计确认会计收入大于实际完成工作量的部分,超出部分调减当年效益。
第四章 成本审计确认规定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审计中对环保工程企业工程项目成本按以下原则予以确认和处理:
(一)已竣已结、已竣未结工程项目成本确认原则
1.劳务分包、物资采购、对外租赁和专业分包等供方成本按从上到下依次适配原则进行确认:
(1)有结算单的,按结算单金额确认成本。
(2)没有结算单,只有暂估结算金额的,按暂估结算金额、累计确认完成工作量、累计已付款(含为分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垫付款)金额孰大原则确认工程项目成本。
2.现场发生其他成本,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列入项目成本。
3.已竣未结、已竣已结工程成本确认特殊规定:
(1)项目部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对项目成本进行封口。完成对劳务分包、物资采购、对外租赁和专业分包等供方的结算或预结算,夯实项目成本。
(2)项目部在项目竣工成本封口期之外仍然发生成本的,审计组对超出成本封口期发生的成本,按加计50%计算当期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调减当年效益。
(3)项目竣工后,须在公司对外报出会计报表前,对项目成本进行封口(如因项目年底前竣工时间仓促等原因,公司特批后项目成本封口可进行延期)。
4.公司总部项目管理部、商务合约部、财务部对总部直管的项目;各下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商务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对本单位管理的项目,在项目部存续期持有的实物资产、应收款项、预付账款、货币资金等资产进行盘点,进行账实核对,并向审计组提供资产清查表。
(二)在施工程项目成本确认原则
1.劳务分包、物资采购、对外租赁和专业分包等供方成本按以下原则进行确认:
(1)有结算单的,按与供方结算单金额确认成本。
(2)没有结算单,只有暂估结算金额、或只有合同金额、或只有预计合同金额的,以分供方累计完成工作量确认工程项目成本。
2.对连续停工达一年以上的在施工程项目,对工程项目成本确认按已竣未结项目原则进行确认。
(三)工程项目涉诉成本确认原则
被审计单位作为被告方的未决诉讼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按原告诉求标的额计入项目成本(虚假诉讼、恶意串通以及其他有欺诈因素的诉讼案件除外)。被审计单位作为原告方的未决诉讼,应预计诉讼成本,计入工程项目成本。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一条 公司各环保工程企业年度经营业绩需经本办法审计确认后,方可进行考核兑现。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拒绝、拖延提供,情节严重的,按照《行政问责追责实施办法》对被审计单位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开始,按本办法对公司各环保工程企业工程项目收入、成本进行审计确认,计算应扣减额,100%扣减当期效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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