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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授信业务评价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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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 授信业务评价审计指南第一条 为规范授信业务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对外承担风险的全部表内外授信业务。其中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项目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各项垫款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贷款承诺等。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的授信业务审计,是指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授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第四

2、条 授信业务审计的目的是检查并评价内部控制的合法性、充分性、有效性及适宜性,提高全行经营质量,增加价值。第五条 授信业务审计的目标是提高内部控制质量,防范和控制授信业务中出现的风险,确保资金、资产的存在和完整。第六条 授信业务的审查应依据审计的具体任务、具体目标并结合授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测试,选择适当的程序收集证据,进行实质性检查、核实、评价和监督。第七条 对授信业务内控制度的审计(一)授信业务内控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审计。检查商业银行内控制度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行政规章、制度、办法,是否符合商业银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二)授信业务内控制度的合理性审计。

3、检查内控制度的程序设计是否有必要和适当,是否符合内控制度设计的成本效益原则,能否达到预防和控制风险的目的。(三)授信业务内控制度的全面性审计。检查授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内控制度是否涵盖了各项授信业务的全过程及各个操作环节,是否根据人民银行、银监会和总行的各项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不能出现没有制度规定的内控“真空”和“盲点”。(四)授信业务内控制度的及时性审计。检查授信业务能否根据市场环境和业务经营品种的变化,及时修改和补充相关制度,引进新的管理技术和方法,适应授信业务发展和管理的需要。第八条 对授信业务操作流程的审计(一)授权管理的审计。审计授权层次是否清晰,授权

4、事项、范围是否确定,责任是否明确,授权形式是否合规,授权及变动是否有书面依据。授信业务环节中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以防止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授信业务的调查和审批部门是否分设,各部门、各负责人是否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是否对所有客户进行了综合授信额度的审查、认定并据以实行。贷款是否符合信贷流程,是否符合贷审分离、贷审会制度和审批权限,授信业务审查要点是否落实,风险揭示及防范措施是否充分和完备。是否严格执行授信审批程序,有无逆程序操作和放松授信标准的情况。(二)凭证和记录的审计。审计授信业务流程中是否设置和使用适当的凭证和记录,以确保授信业务活动记载准确,能够全面反映授信业务的操作轨迹。如贷审会

5、记录、授信业务审批传递单、授信业务审定单、贷款合同、放款凭证等书面记录是否完整反映业务轨迹。(三)授信业务操作环节的审计。1、调查环节审计。贷前调查是否做到双人调查、实地查看。对借款人的管理水平、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发展前景、还款能力、信誉情况,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是否作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并写出信息充分的调查报告,以作为授信审查和决策的依据。2、审查环节审计。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是否进行认真的复核,审查意见是否简单地建立在调查人员所作的调查结论基础上。贷时审查是否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要和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认真的审查,有无认真揭示业务风险,并提出降低风险对策。3

6、、贷后管理环节审计。是否保持与借款人的密切联系,贷后检查有无做到双人交叉,现场检查;是否进行定期的信贷分析,发现问题是否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范信贷资产风险。授信业务档案是否齐备。信息资料收集、记载、归档是否及时和完整。信贷员管理考核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从事信贷重要岗位人员在离开本岗位时,是否对其在任职期间和职责权限内所发放贷款的风险情况进行检查认定,并严格工作移交手续。4、决策环节审计。决策层次是否清晰,责任是否明确,决策执行的反馈及调整是否及时。第九条 对风险管理的审计(一)是否建立了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和专门的不良信贷资产管理部门。(二)是否建立了不良信贷资产的识别制度,包括可靠的

7、信贷风险信息系统和灵敏的风险预警系统和贷款分类制度。(三)是否建立了处理不良信贷资产的程序,制定和执行了不良贷款监控和清理制度。(四)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是否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能否及时、动态地反映信贷资产的真实价值。授信业务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业务是否都体现了“内控优先”的原则要求。能否反映授信业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否有利于改善授信管理。(五)是否对不同币种、不同客户对象、不同种类授信业务进行集中管理,避免因分散管理可能导致的信用失控。(六)是否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管理,防范集团客户通过多头开户、多头贷款,多头互保套取银行资金,防止对关联企业授信的失控。(七)是否对同一客户的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等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纳入一揽子管理,确定总体授信规模。(八)有无完整的信贷人员管理考核制度和培训制度,以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增强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和化解风险的能力。第十条 本指南由总行审计部负责修改、解释第十一条 本指南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指南不一致的,按本指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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