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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协议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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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 甲方 (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和谐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本协议约定的产品达成如下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技术参数、数量、单价、金额及相关约定 序号 品名 品牌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备注 1 电缆 米 200 国标 1.1合计(大写): (小写: 元),最终以双方实际结算为准;本协议单价已涉及产品、配件、辅材、包装、上车、下车、运送、保险、安全、风险费、设计、验收、检查、检测、保管、损耗、质保等完毕义务所需一切费用、合理利润及相关税费。 1.2、乙方出具发票类型为: A、建安发票。 B、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C、材料款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运费出具运送发票;安装费出具建安发票。 D、其他: 材料款普通发票 1.3、下车费用为:: A、含在1.1款费用之中,由方负责下车。 B、不含在1.1款费用之中,由方负责下车。 1.4、产品安装费用为:: A、含在1.1款费用之中,由方承担。 B、不含在1.1款费用之中,由方承担。 1.5、若以上产品存在分批交货,则每批次货品交付时间以甲方告知或订货单为准,但甲方应提前日告知乙方。 1.6、以上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数量以双方实际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 第二条产品的质量、规定及保修 2.1 产品的质量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协议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乙方保证产品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及产品说明规定,保证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符合国家有关有害物质排放的相关标准、规范;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2.2 乙方应对产品质量负责,若产品存在乙方安装或乙方指定安装的,则乙方还应向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承担安装质量责任,保证安装后可以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的验收。 2.3、乙方对产品的保修期限为:年,自每批货到指定地点,经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产品存在乙方安装或指定安装单位安装的,则质保期从产品安装完毕并经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计算),乙方应对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2.4 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告知后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免费维修,逾期按每次元累计计算违约金,同时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有权进行解决,由此发生的费用(涉及人工、材料、相关税、费、损失补偿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以维修人员确认的数据为准)的1.2倍由乙方补偿给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上述费用甲方有权在质保金内直接扣除,乙方所留质保金局限性以抵扣或者未留质保证金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告知后日内所有支付给甲方,逾期乙方按应付款每日千分之三累计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5 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超过天未按约定到现场进行维修、更换、重作或一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质量问题或乙方到现场后超过天仍未修复的或一个月内因质量问题导致无法使用累计超过天的,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有权规定乙方自行拆除产品,由此导致的损失(涉及拆除、恢复、第三人索赔等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尚有权不再支付该部分产品价款,已支付的,乙方应按甲方告知的时间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货款,同时乙方按该部分产品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能准时退款和支付违约金的,还应按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 2.6 如该产品是由其他第三方对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负责安装的,因第三方施工安装因素导致该产品质量问题的,乙方仍应无条件承担保修责任,但因乙方承担保修责任所产生的费用乙方有权规定负责安装的第三方补偿,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协助乙方向第三方追偿。 第三条计量方法 按产品配置标准及约定计量单位,按实计算。 第四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由乙方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有助于保护产品的方式进行包装。包装物由乙方负责,包装物不回收。  第五条交货地点及运送 5.1 乙方交货地点为:项目现场应明确项目具体地址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收货。(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告知乙方将产品交给甲方拟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但甲方应在交货前日内告知乙方)。 5.2 产品运送,按以下第项执行: A、乙方负责运送、风险并承担费用; B、甲方负责运送、风险并承担费用。 第六条产品的交货期限 产品的交货期限按以下第项执行: A、乙方按甲方告知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时间及规定交货,但应提前天告知。 B、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交付本协议约定的产品。 C、乙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向甲方交付本协议约定产品。签订协议时使用该条款较好,可以明确交付时间。 D、其他约定:乙方应于接到甲方告知后,按照协议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7日内将货品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如有变更以甲方书面告知为准。 第七条;产品的安装按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7.1、由乙方为甲方指定安装单位,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无须向该安装单位支付任何费用,根据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实际情况,可以与该指定安装单位签订安装协议。 7.2、由乙方为甲方指定安装单位,该安装单位在乙方签订本协议的同时与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签订安装协议,乙方为该安装单位向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若乙方在产品报价表/单中具有安装费用且该安装费用甲方亦认可的,则该指定安装单位应按此安装费用与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签订安装协议,同时签订保修协议。 7.3、由乙方自行安装,安装费用已含在本协议价款之中,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不再此外支付安装费用。 7.4、由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自行安装,乙方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辅导。 7.5、部分产品()由甲方自行安装;部分产品()由乙方或乙方指定安装单位安装,若此部分产品存在本协议价款之外安装费用的,则该部分产品按7.1条约定执行。 7.6、产品安装其他约定; / / 第八条 产品货款的支付 8.1甲方按下表约定支付货款。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按下表约定支付款项。 付款顺序 付款比例(%) 金额 付款期限及方法应根据具体协议情况约定该协议付款期限及方式。 备注 第 1 次 结算价款的 % 元 协议签订,个工作日内支付 首付款 第2次 结算价款的% 元 协议签订,货到现场验收完毕,经双方财务确认应付金额后,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3次 结算价款的% 元 协议签订,货到现场验收完毕,经双方财务确认应付金额后,个工作日内支付 质保金 8.2、付款方式:转账或其他方式支付,乙方必须在付款前将收款账号、开户行、开户名等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且乙方告知的开户名必须与乙方名称一致,账号必须为人民币结算账户;乙方保证告知的收款账号、开户行、开户名等内容真实无误并符合约定规定,因乙方未及时告知或告知的内容有误的,由此导致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告知的收款账号、开户名不符合约定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办理款项支付事宜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8.3 、乙方每次收款前,应向甲方出具和提供相应金额且符合税务规定的合法发票,由乙方将协议结算价款的全额发票(含质保金)提供应甲方;乙方未按约定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协议价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8.4、办理结算、款项支付的地点为甲方公司财务室或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应自行到甲方公司财务室或甲方指定地点办理结算及款项支付事宜,否则由此导致延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8.5、乙方收款时保证提供含质保金在内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协议价款。如乙方提供虚假发票的,乙方必须承担如下责任: 甲方已支付协议价款的,乙方应在甲方告知的时间内更换真实、合法、有效发票,乙方逾期更换的,每逾期一天由乙方按该发票金额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违约金。同时每发生一次,由乙方按该虚假发票金额的10%且每次不低于2023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导致损失的,乙方还应补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涉及税务机关认定该发票虚假不批准甲方进入成本费用,致使甲方多支付的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等)。前述违约金及损失,甲方可以直接在应付乙方的协议价款中抵扣;局限性抵扣的部分,乙方应在甲方告知后7日补足,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滞纳金。 第九条 验收约定 9.1、协议签订前乙方提供的样本、样品等甲方进行封存的,作为产品验收的依据之一。 9.2双方按国家规定的方法及本协议的约定的第项标准进行验收。 A、石材验收标准: B、木饰面验收标准: C、墙地砖验收标准: D、铝单板验收标准: E、不锈钢验收标准: 9.3、乙方货到交货地点后,应告知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验收,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应在接到告知后日内进行验收,验收符合规定后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9.4、交接手续必须经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共同签字确认后方才生效,否则视为乙方未交货。交接手续生效前产品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双方交接时只对数量、包装、外观进行验收;质量、规格、型号等以交货后国家相关部门检查为准或者以安装、使用后相关部门验收为准。产品质量甲方有权在验收后随时进行抽检,若送国家相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检测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0.1、双方在交接时如出现数量不符,局限性部分由乙方补足,超过部分除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明确批准接受外由乙方自行收回。如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破损的,则由双方开箱检查,检查产品是否有损坏,如有损坏,则由乙方更换,更换后超过约定交货时间的,按逾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如品种、型号、规格、颜色、生产厂家及产地、质量及规定不符合约定的,由乙方按相关约定承担责任。 10.2、乙方在接到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解决,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提出的异议和解决意见。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乙方逾期30天不能交付产品的,视为不能交货,应按不能交付产品价款的 %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涉及第三人索赔等损失)。 11.2 乙方交付时,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献及相关使用说明、该产品应用软件、密码、钥匙及相关配件等给甲方,否则,由乙方按逾期交付承担责任。 11.3 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在任何时候(涉及交付过程中和交付后,不受质保期的限制,其余含义均以此相同)发现乙方交付的产品、配件、型号、规格、颜色、生产厂家及产地、产品质量及规定不符合约定,或者不能满足设计规定的,由乙方按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的规定进行退货、更换、重做;如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规定更换、重做的,乙方更换、重做后导致逾期的,从本协议约定交付之日起至更换、重做后符合约定之日止由乙方按本条5款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规定退货的,由乙方自行将产品拆除,由此导致的损失(涉及拆除、恢复、第三人索赔等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尚有权不再支付该部分产品价款,已支付的,乙方应按甲方告知的时间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货款,同时乙方按该部分产品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能准时退款和支付违约金的,还应按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任何时候发现乙方交付的产品品种、型号、规格、颜色、生产厂家及产地、产品质量及规定不符合约定,但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书面批准继续使用的,乙方应无条件承担保修责任,同时双方按该部分产品价款的50%结算协议价款,甲方多支付的款项乙方应在甲方告知后5日内退还给甲方(未支付的甲方不再支付),乙方未能准时退款的,还应按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 11.4 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规定返工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工或重新包装,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不规定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规定补偿损失的,乙方应当按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补偿给甲方。因包装不符合规定导致货品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承担损失。 11.5乙方逾期交付产品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货产品价款的日千分之五累计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含第三人索赔等损失);乙方逾期交货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拒收该部分产品,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尚有权不再支付该部分产品价款,已支付的,乙方应按甲方告知的时间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货款,同时由乙方按该部分产品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能准时退还货款或支付违约金的,还应按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逾期交货超过15天,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仍批准接受该部分产品的,每逾期一天由乙方按逾期交货产品价款的日百分之一累计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11.6 乙方对产品质量负责,如因产品质量因素导致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或者第三人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补偿损失。 11.7 乙方保证所交付产品为全新产品,不得偷工减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乙方违反前述约定的,有权随时规定乙方退货、更换、重做,同时甲方有权不再支付该部分产品价款,已支付的,乙方应在甲方告知后5日内将该部分产品价款退还给甲方,乙方未能准时退款的,还应按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除按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每发现一次乙方还应承担1万--5万元(具体金额以甲方拟定为准)的违约金;同时由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涉及重做、更换、拆除、恢复、第三人索赔等损失)。 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任何时候发现乙方交付的产品有偷工减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情况的,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有权规定乙方更换、重做,乙方应负责无条件更换、重做,该部分产品的保修期从更换、重做完毕并经验收合格之次日起重新计算保修期限;乙方未进行更换、重做或者更换、重做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部分产品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乙方除无条件履行保修责任外,导致第三人索赔和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补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因乙方产品、保修维修因素引起相关媒体作有损甲方或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的报道,每出现一次,由乙方补偿甲方损失1万元,出现二次,由乙方补偿甲方损失2万元,以此类推。 11.8 产品安装或者使用后,因乙方产品因素不能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视为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规定,由乙方按本条3款承担违约责任。 11.9甲方逾期付款的,按到期应付未付额的日万分之二累计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11.10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违约方按协议价款的1%支付给对方违约金,导致损失的,还应承担补偿责任。 11.11 若乙方违约,乙方除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必须承担甲方因追溯乙方责任而产生的合理的调查费用、律师代理费、业务费、审计费、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及其他与追溯乙方责任有关的所有费用。 11.12 本协议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补偿金、损失等相关费用(涉及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费用、甲方名誉损失等费用),甲方有权不通过裁决直接在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款项(含本协议生效前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下同)中扣除,局限性抵扣的,乙方批准在甲方发出告知后7日内支付给甲方,逾期由乙方参照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按前述约定执行后而减少支付给乙方应付款项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13 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如超过实际损失的,超过部分作为处罚性违约金,如因一方违约另一方只主张违约金的,对是否产生实际损失的事实及损失大小等,不需再举证。 第十二条其它约定条款 12.1、在本协议规定的交货时间天前,甲方如须改变所订产品的规格型号和数量及到货时间,乙方只可对因规格型号和数量的变化而导致的价差调整协议金额,但不得就甲方的此变更行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12.2 为防止异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以书面约定为准,一方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必须经双方书面签章确认后方才有效,未经双方书面签章确认的,对双方不发生约束力。 12.3、安全责任 乙方应对自行安装(施工)及维修保修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乙方应采用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因此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甲方对施工及维修保修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12.4、乙方应在供货 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设备交接单交予甲方材料员签字,签字完善后日内,乙方向甲方及甲方拟定的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交一份完善各方签字手续的材料设备交接单。 12.5、特别说明: 本协议约定的产品甲方有权销售给其它第三方,甲方将产品销售给其它第三方后,本协议约定由乙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甲方有权规定乙方向购买该产品的第三方(具体以甲方告知为准)直接承担,乙方批准购买该产品的第三方有权直接规定乙方履行义务,乙方未按购买该产品的第三方的规定履行义务的,乙方应当按本协议约定向购买该产品的第三方直接承担违约责任。 购买该产品的第三方名称在甲方销售该产品后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公司应根据甲方的规定为购买该产品的第三方安装本协议约定的产品(根据本协议约定不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公司承担安装义务的除外),乙方同时应向购买该产品的第三方直接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安装质量责任及保修维修责任。 第十三条廉政合作 13.1 、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吃饭、喝酒、娱乐或进行其他消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涉及但不限于实物、钞票、礼券、提货卡等),如甲方发现乙方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的,由乙方承担与行贿金额相同的违约金,并扣除该协议所有应付款项。 第十四条、联系方式 双方按以下拟定的地址、电话、传真进行联络,一方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动,应提前3日内告知对方,否则导致不能送达的,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1)甲方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以上联系地址、传真不能联络时,乙方可以采用以下地址、传真与甲方联络: 地址: 传真: (2)乙方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地址: 电话: 传真: 第十五条、本协议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本协议约定价格与附表、清单、投标报价表所列价格不一致的,以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准,差额部分作为双方签订本协议前协商降价或乙方给予的优惠。 第十七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 万元。履约保证金在本协议履约完毕后,经甲方确认乙方无违约责任时所有返还;如承包人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履约保证金待本协议期满,结算并扣除相应损失后,如有剩余,随结算价款一并支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八条、特别约定(本特别约定由双方另行商定,优先于本协议其他条款执行,若无特别约定,填写时应以“/”号表达): / / / 第十九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协议附件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保修协议书 甲方 (买方): 乙方(卖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以下简称主协议)的保修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 保修内容、范围及保修期限 1.1 保修内容、范围为主协议约定的所有内容、范围。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涉及但不限于不能满足质量标准、不符合协议约定规定、不能正常使用等),乙方无条件承担保修责任。 1.2 保修期限为年,自产品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之日开始计算,保修期内,如甲方或者甲方委托单位已发出规定保修的告知,而乙方在保修期内未到现场保修的,则保修期相应延长至乙方履行保修责任并符合规定之日止。 在保修期内(含延长后的保修期)如发生属保修范围的保修事项,则发生保修的部位从发生保修事项之日起中止计算保修期,直至完毕维修且验收合格之次日起保修期继续计算。发生属保修范围的保修事项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根据约定直接进行解决的,仍合用前述中止计算保修期的约定。 甲方在任何时候(不受质保期的限制)发现乙方有偷工减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情况,甲方规定乙方更换的,乙方应负责无条件更换,该部分产品的保修期从更换并经验收合格之次日起按1.2款约定的保修期限重新计算;乙方未进行更换或者更换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部分产品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乙方除无条件履行保修责任外,导致第三人索赔和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补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质保金按结算总价款的/%计算留存甲方,保修期满,乙方可以规定甲方对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履行情况进行确认,经双方确认无质量问题或者扣减后有剩余,甲方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三、保修期内的维修按以下方式解决: 3.1 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保修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可以直接进行解决,由此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索赔和其它的必要费用等(具体金额以物管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为准),甲方有权在质保金内直接扣除。 (1)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2) 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影响相关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 (3) 使用人或者相关第三人强烈规定立即解决的。 (4) 其他不及时解决会导致更大损失的情形。 3.2 除上述情形外,在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告知起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免费维修,对不能维修或者无法维修的,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或者重作,逾期由乙方按每次2023元累计计算承担违约金,且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有权进行解决,由此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索赔和其它的必要费用等(具体金额以物管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为准)由乙方按2-3倍补偿给甲方;如因质量问题经乙方维修、更换、重作后, 同一部位再次发生质量问题,则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在告知乙方事实后,由甲方或委托的单位直接进行解决, 由此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索赔和其它的必要费用等(具体金额以物管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为准)由乙方按1.5倍补偿给甲方;上述费用甲方有权在质保金内直接扣除。 乙方履行保修过程中应做好现场保护并做好标记,保修完毕,乙方应恢复其原样(涉及装饰装修的恢复,应使用同档次、同规格、同品种、同颜色材料,且与原装饰装修工艺、规定、风格一致,如需变更必须经物管公司或第三人书面批准;否则视为乙方未完毕保修);履行保修过程中及竣工后乙方应及时清运垃圾。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履行保修所需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水、电费收费标准按物管公司规定执行,用量以物管公司拟定的实际用量为准,乙方应在完毕保修后3日内将水电费直接支付给物管公司,否则甲方有权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 履行保修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含解决施工中所导致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和业主索赔等)由乙方承担。 3.3 乙方保修人员须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管公司进行礼仪培训合格(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管公司认可为准)后,方可作为合格的保修人员。乙方如无合格的保修人员,则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由甲方或甲方委托单位进行解决,由此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索赔和其它的必要费用等(具体金额以物管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为准)由乙方按1.5倍补偿给甲方,甲方有权直接从质保金内扣除。 3.4 如乙方所留质保金局限性以抵扣约定款项时或者未留质保证金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告知后5日内所有支付给甲方,逾期乙方按应付款每日千分之三累计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5 保修期内发生保修事项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根据约定直接进行解决的,不排除乙方的保修义务,保修期内再次发生问题的(涉及已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进行解决后的保修事项),乙方仍应承担保修责任。 3.6 每次发生保修事项后,乙方应在3天内完毕保修,自乙方收到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管公司发出保修告知之日开始计算;如有特殊情况的,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管公司书面批准后方可调整;每次保修完毕后必须按第五条约定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方才视为该次保修完毕。 乙方逾期完毕保修的,每次每逾期一天承担违约金500元,累计计算,导致损失的(含第三人索赔),乙方还应补偿损失,甲方有权直接在质保金内扣除违约金和损失;逾期超过10天的,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有权直接进行解决,由此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索赔和其它的必要费用等(具体金额以物管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为准)由乙方按2-3倍补偿给甲方;上述费用甲方有权在质保金内直接扣除,局限性部分按第三条第4款执行。 四、告知方式及电话、信函、告知收讫确认 4.1 为使乙方及时有效的履行本保修协议中的义务,乙方提供以下方式供甲方联系: (1)联系地址: (2)电话: (3)传真: (4)电子邮件地址: (5)联系人: 乙方保证提供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联系人准确无误,否则导致甲方不能送达告知的,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4.2 本保修协议中所指的甲方告知方式涉及:直接送交、电话、传真、邮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采用其中任意一种方式进行告知均为有效。前述告知方式的收讫确认为: (1)直接送交的,以乙方相关工作人员签收时为收讫;如甲方将告知送到乙方办公地址后,乙方相关工作人员拒绝签收的,甲方将该告知留在乙方办公场合后,视为该告知内容已送达给乙方,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2)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以确认发出时为收讫;如甲方按乙方提供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拨打电话或发出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而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不通或者被拒绝接受的,视为该告知内容已送达给乙方,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前述事实的确认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管公司可以采用但不限于照相、录像、录音、电话记录、传真记录、电话清单、邮件保存、短信保存等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均为有效。 (3)邮寄以乙方相关工作人员签收之时或发出邮件(以邮戳为准)后第三日的中午12时为收讫(以先到达的时间为准);如甲方按联络地址向乙方发出邮件后,而邮件被退回或者被拒收的,自发出邮件(以邮戳为准)后第三日的中午12时即视为该邮件内容已送达给乙方,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4.3 乙方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联系人如有变动,乙方应提前3日内告知甲方,否则导致告知不能送达的,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4.4 因乙方因素导致甲方告知不能送达的,甲方有权直接进行解决,由此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索赔和其它的必要费用等(具体金额以物管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为准)由乙方按2倍补偿给甲方;甲方有权在留存的质保金中扣除,局限性部分按第三条第4款执行。 五、乙方履行保修责任后质量的确认 5.1 发生质量问题的保修内容、范围属于已入住的房屋的,乙方履行保修责任后的质量由第三人/住户签字确认。 5.2 发生质量问题的保修内容、范围属于未入住的房屋的,乙方履行保修责任后的质量由物管公司确认。 5.3 发生质量问题的保修内容、范围属于公用设施设备或者公共部位的,乙方履行保修责任后的质量由物管公司或委员会确认。 5.4 若乙方对保修敷衍了事,不负责任,引起第三人不满或乙方履行保修责任后的质量未经确认等而导致的直接经济、名誉损失或第三人索赔等损失,由乙方负责补偿。 六、保修期内,乙方在履行保修职责过程中,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6.1 乙方参与维修的人员应当通过必要的培训和相对固定,维修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维修过程中应服从物管公司管理并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文明施工;维修施工还必须符合施工验收规范。 6.2 维修施工必须按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执行,采用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设立安全警示标志,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否则,因此发生的安全事故(涉及导致别人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补偿损失。 6.3 乙方保修人员进入已入住或装修的房屋内,必须自带鞋套,统一着装,语言文明礼貌,做到微笑服务;同时遵守甲方、第三人的规定,维修应整洁有序,维修竣工必须清理场地,做到甲方、第三人满意,不得有损甲方、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6.4 乙方保证维修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及物管公司制定的《现场维修整改人员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如有违反,批准由甲方及物管公司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乙方保证无条件接受。 6.5 乙方在进行解决过程中,未经甲方认可不得向第三人随意解释、承诺。 6.6 无论任何理由乙方及保修人员都不得与第三人发生争吵。 6.7 不得强拿强要或私拿第三人的财、物;不得在第三人家用餐;不得损坏第三人室内物品或公共设施、设备。 6.8 乙方必须认真负责的履行保修责任,不得对保修敷衍了事。 乙方或其维修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导致第三人向甲方或者有关部门投诉的,每出现一次,由乙方承担2023—5000元的违约金,累计计算;并由乙方补偿由此导致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解决。 七、质量(涉及保修质量)责任及解决: 7.1 因质量(涉及保修质量)问题引起甲方与第三人发生争议的,乙方必须在甲方告知后十二小时内派人配合甲方解决。逾期,甲方有权同第三人直接协商解决,甲方同第三人签定的补偿协议所涉及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乙方的质保金中抵扣,局限性部分,按第三条第4款执行。 7.2 保修期内(含延长后的保修期)发生质量(涉及保修质量)问题引起第三人与甲方发生争议或者第三人向甲方索赔后,由甲方与第三人协商解决,乙方可以参与,如甲方与乙方的解决意见不一致的,按甲方的意见与第三人解决,由此达成的相关协议所涉及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和乙方的解决意见都不能与第三人协商一致,第三人按法律程序解决的,则法律文书拟定由甲方承担的一切费用和甲方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涉及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上述费用和损失甲方有权在乙方的质保金中抵扣,局限性部分,按第三条第4款执行。 7.3 若因质量问题(涉及保修质量)引起第三人投诉或发生争议,由乙方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 7.3.1 因质量问题(涉及保修质量)引起第三人影响了甲方及甲方公司相关部门正常工作的,出现第一次,由乙方补偿给甲方损失2万元。 7.3.2 因质量问题(涉及保修质量)引起第三人到甲方公司办公场地、项目现场等闹事的, 出现第一次,由乙方补偿给甲方损失5万元。 7.3.3 因质量问题(涉及保修质量)被电视、报刊等媒体作有损甲方品牌的报道, 出现第一次,由乙方补偿给甲方损失10万元。 7.3.4 因质量问题(涉及保修质量)引起第三人到公共场合阻碍交通、游行等事件的, 出现第一次,由乙方补偿给甲方损失20万元。 若上述事件出现二次以上(含二次), 每增长一次,上述损失补偿额也相应增长一倍,以此类推,累计计算。 7.4 乙方认为发生质量问题的因素及责任不属自己因素导致的,乙方必须在知道该质量问题后10天内提供充足有效证据证明自己无责任,乙方未准时提供有效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充足或者提供的证据无效的,视为该质量问题属乙方责任导致的,乙方必须无条件按本协议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乙方对发生质量问题的因素有异议,在未明确责任前,乙方应无条件按本协议约定先行承担保修责任,待明确责任后由责任方将由此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补偿给乙方,乙方拒绝按本协议约定先行承担保修责任的,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将按属乙方因素导致的质量问题追究乙方责任。 7.5 共同责任引起的质量问题,如各方不能协商拟定责任比例的,乙方批准按甲方委托的物管公司拟定的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八、本《保修协议》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补偿金、损失等相关费用(含第三人索赔费用、甲方名誉损失费等费用),甲方有权在乙方的质保金中抵扣,局限性部分,按第三条第4款执行。本《保修协议》中的第三人是指甲、乙双方以外的与产品、保修有关的单位和自然人,涉及业主/住户和使用人,以及因产品质量、保修质量问题导致损失的单位和自然人。本《保修协议》所指的损失涉及因质量因素引起的返工、维修以及第三人索赔等损失。 九、本《保修协议》与主协议同具法律效力。 十、本《保修协议》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经办人: 签定期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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