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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广铝职业卫生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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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目 录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13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9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21 五、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5 六、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28 七、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35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38 九、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41 十、职业健康奖惩制度 44 十一、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47 十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49 01 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51 02 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54 03 高温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56 04 电离辐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59 05 煤气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64 06 酸碱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67 07 电焊作业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69 08 液氨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72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目的和范围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作业场合职业健康工作的管理,防止、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促进公司的经济可连续发展,实现公司所拟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合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合用于公司作业场合范围内职业危害防治的生产和工作活动。 2.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作业场合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作业场合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3.职责和权限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作业场合职业健康的防止、控制、管理和监督,有效防治职业病,促进公司生产可连续发展。   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和权限,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此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贯彻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负责人。 3.1各级领导及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3.1.1 总经理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是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国家及地方有关职业健康的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3)设立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贯彻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4)负责审批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并有效执行。   (5)主持召开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有关职业健康的生产的重大问题。 (6)每年向全体员工报告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贯彻情况,积极听取员工对本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合法规定。   (7)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贯彻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贯彻各项防范措施。   (8)亲自参与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负责人予以批评或处罚。   (9)督促公司全体职工的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工作。 (10)督促各有关单位足额提取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费用,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行。 3.1.2 总工程师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对分管部门或单位负职业健康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二级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图等技术文献。 (2)认真贯彻国家及地方有关职业健康的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贯彻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3)参与设立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组织编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3)参与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有关职业健康的生产的重大问题。 (4)积极采用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新科技成果,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 (5)参与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贯彻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贯彻各项防范措施。   (6)监督公司重大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依法实行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三同时”。   (7)组织技术力量参与事故分析、技术鉴定。 3.1.3 副总经理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公司内具体组织实行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对生产车间职业健康安全负直接责任。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贯彻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3)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5)参与制订公司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行,保证经费的贯彻和使用。   (6)指导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和督促职能部门做好分管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7)组织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奉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8)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贯彻部门按期解决。   (9)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管人员、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报告,及时采用措施。   (10)对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用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负责人予以严厉解决。 3.1.4 总经理助理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对分管部门或单位负职业健康安全监管责任。 (2)认真贯彻国家及地方有关职业健康的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二级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安排部署分管部门开展各项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较大的职业健康生产事故隐患,及时督导职业健康安全主体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4)组织检查、监督分管二级单位职业健康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5)参与召开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有关职业健康的生产的重大问题。 (6)参与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督促贯彻各项防范措施。   (7)对分管二级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及时如实上报。   (8)督促分管二级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工作。 (9)督促分管二级单位足额提取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费用,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行。 3.1.5工会主席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及总工会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并监督执行,充足发挥群众监督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2)加强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监督,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开展职业健康的宣传,进行舆论监督。 (3)督导二级单位贯彻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审查二级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和作业环境、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 (5)组织安排开展健康安全生产、安全知识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6)督促主管部门定期进行职工身体检查并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 (7)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8)参与公司有关职业健康安全面的检查、评选、考核、表彰等工作。 (9)协助行政做好职业健康事故的善后解决工作。 3.1.6 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 协助主管领导推动公司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参与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和监督有关部门、人员切实按规定执行。   (2) 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督促行政处联系和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4)联系有关职业病检测机构进行作业现场危害因素的平常监测。   (5)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主管领导研究解决。   (6)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与事故调查解决,编制事故报告。   (7)负责建立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记、存档、申报等工作。 3.1.7车间主任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负责组织车间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学习,做到人人知法,防治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生产环节。   (2)负责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准时领发个人防护用品。   (3)负责督促、教育员工对的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制止违章作业。   (4)定期组织车间范围的安全隐患和职业危害检查,对车间的设备和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用措施,当车间无法解决时及时报主管领导,采用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和车间的环境卫生负责。 3.1.8行政仓库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仓管人员负责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台账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卡片。 (2)负责对进库的劳动防护用品实行验收、保管、发放;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核验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标志。 (3)负责向主管领导报告库存劳动防护用品的数量和完好情况。 (4)有权拒收经验证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3.1.9生产作业现场班长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对本班成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负责。 (2)教育和督促本班成员工对的使用和维护本班组使用的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3)对本班组的安全和职业危害工作负责。 3.1.10作业现场员工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作业现场员工应按作业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对的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因不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违章、违纪行为负责。 (2)负责检查维护岗位职业健康安全设备设施,对工作岗位的卫生清洁负责。 3.2 各职能部门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3.2.1 安全环保处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 (2)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目的、方针,编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有关文献的编制。。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及培训效果的验证。 (4)负责组织生产环境尘毒和物理因素的监测和分析。 (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提出健康监督建议,协助做好新装置的职业健康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7)负责职业健康和职业病防治检查工作。 (8)编制年度计划和总结,建立健全尘毒岗位有毒有害物质监测。 (9)组织编制防尘防毒技术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10)负责收集合用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颁发的文献并及时组织传达和学习。 (11)适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公司职业健康危害工作的进展,协助领导做好工作。 3.2.2 调度处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 (2)参与公司应急救援预案的制(修)订,负责公司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以及启动工作。 (3)组织生产的同时做到“安全”、“生产”、“两个指令”一起下,“两个指标”一起抓,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生产调度会要通报和布置安全生产情况,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职业健康安全问题。 (4)在组织生产时,必须优先考虑职业健康安全需要。 (5)参与生产工艺变更方案的审查,参与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及生产事故的调查解决。 (6)对因指挥生产失误而导致的职业危害事故,应负指挥失误的管理责任。 3.2.3 装备车间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负责公司通风、防尘、防毒及降噪工业卫生防护设施技术改造、污染治理,线上项目报审方案的审查,防护设备(施)选型和招投标、验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更新改造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 (2)设计中,尽也许采用无职业危害或职业危害小的技术、工艺、材料,对保证职工健康,消除重大隐患,改善劳动条件的工程项目优先安排。 (3)检查并督促各部门严格按相关规定对通风、防尘、防毒及降噪设施进行管理,对有毒、有害物质在线监测、报警装置的维护、使用、效验。 3.2.4 技术质检处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负责编制公司生产工艺、技术改善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技术研究工作,积极推广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 (3)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吸取教训。 (4)负责因工艺技术因素引起的事故的调查解决和记录上报,采用有效措施杜绝事故反复发生,参与事故的调查解决。 (5)参与职业健康安全大检查,提出技术改善措施并组织实行。 (6)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 (7)进行技术改造执行“三同时”原则,并组织技措项目的安全环保审查。 (8)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必须考虑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 (9)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3.2.5 行政处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签订岗位协议时,在协议中写明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协议告知。 (2)负责在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中,将年末职工总数、生产工人数、调离岗位人数、女职工人数报送安全环保处。 (3)负责组织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上岗前、转岗前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当事人,向安全环保处报送《职业健康检查登记表》、《职业健康体检情况登记表》及各类体检人数记录汇总。 (4)负责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患者档案的存档,办理职业病患者伤残鉴定和工伤保险,并将相关档案报送安全环保处。 (5)负责对职业禁忌者的调岗,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及事故的善后解决。 3.2.7 财务处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对公司内加强职业健康、改善劳动条件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按国家规定予以保证。 4 考核 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每年于年终对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的贯彻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人的调职调薪的依据,考核结果将以文献形式下发。考核情况将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更新的依据。 5 适宜性评审与更新 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终根据安全生产情况对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进行一次适宜性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对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进行更新。评审结果以文字形式记录备案,更新情况以文献形式下发公司各车间、处室。 6 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安全环保处。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省、市及上级指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省、市及上级指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工作场合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防止、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合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管理内容 公司应当为员工发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用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2.1 岗前告知 (1)公司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协议(含聘用协议)时,应将工作过程中也许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协议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协议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协议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协议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协议。 2.2现场告知 (1)公司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立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记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防止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2.3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保证告知制度的贯彻。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止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公司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协议。 八、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公司必须在工作场合设立相应的警示标记、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九、警示标记分为严禁标记、警告标记、指令标记、提醒标记和警示线。 (一)严禁标记: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记:提醒对周边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也许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记:提醒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醒标记: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合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醒工作场合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十、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合,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立警示标记: (一)也许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合,设立“注意防尘”警示标记; (二)放射工作场合设立“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记;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合设立“当心中毒” 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记;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合,设立“当心腐蚀” 警示标记;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合,设立“噪声有害” 警示标记; (六)高温工作场合设立“当心中暑” 警示标记; (七)也许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合,设立“当心弧光”警示标记; (八)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合,设立“当心感染”警示标记; (九)也许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合,设立“注意危害”警示标记。 十一、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二、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合应当设立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合应当设立红色区域警示线。 十三、开放型放射工作场合监督区设立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立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合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合应设立相应警示线。 十四、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立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一) 红色警示线设立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进入此区域; (二) 黄色警示线设立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品。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解决; (三) 绿色警示线设立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十五、在工作场合也许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立相应警示标记。 十六、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立醒目的警示标记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七、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23)编写,明确产品特性、重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也许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十八、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合,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立相应警示标记。 十九、高毒工作场合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立相应的提醒标记或者严禁标记。 二十、也许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严禁标记。 二十一、维护和检修也许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立相应的严禁标记。 二十二、在放射性工作场合的入口处应设立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合内,应当设立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在也许忽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导致急性中毒的工作场合,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合,应当设报警装置或通讯报警装置。报警装置是可以根据工作场合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醒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可以根据工作场合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醒信号并可以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合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二十三、警示标记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3 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安全环保处。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省、市及上级指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省、市及上级指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本单位作业场合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根据《作业场合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和《作业场合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管理内容 (1)作业场合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拟定。 (2)职业危害申报应当准备的资料: ①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②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③作业场合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④作业场合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⑥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3)职业危害申报采用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通过“作业场合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合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第二项中的有关资料一并上交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本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要进行变更申报。 (5)单位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6)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7)通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8)公司安全环保处部门负责公司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相关部门按职责规定,及时提交相关资料给安全环保处。 3 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安全环保处。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省、市及上级指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省、市及上级指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合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防止、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合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合用于公司内各部门管理和操作人员。 2 职责和权限 (1)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监督实行。 (2)班组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 3 工作内容 3.1 培训计划 班组根据岗位特点每年12月份负责向主管领导申报培训需求,主管领导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3.2培训时间 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3.3培训内容 (1)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危害基本知识; (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对的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3.4 培训的对象 (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调岗员工: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在职工工:对重点岗位上的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活动。 (4)临时工: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临时工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3.4培训形式 (1)内部培训: ①新员工进厂-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公司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也许导致的危害。 ②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的有关性能、也许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③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也许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④公司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 (2)外委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与人员一般是公司重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4 实行及经费保障 职业健康培训由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实行,安全环保处每年12月份进行培训经费预算,培训经费从安全环保专项基金中提取。 5培训效果评估 (1)新入厂或转岗人员经考核、评估具有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在岗期间参与公司组织的培训经考核、评估不合格时,下岗学习,下岗学习期间工资减半、再次考核、评估不合格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协议。 (3)无合法理由未按规定参与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人员按上述条款实行。 6 记录 安全环保处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存相关的培训记录。 7 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安全环保处。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省、市及上级指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省、市及上级指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五、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合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 管理内容 (1)劳动防护用品是公司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2)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对的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合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3)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规定,具有永久性安全标记,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4)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重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假如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5)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6)员工因某种因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半年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7)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8)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合及岗位规定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规定,必须具有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记,必须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查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查报告。 (9)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合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10)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对的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11)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品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品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3 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安全环保处。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省、市及上级指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省、市及上级指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六、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做好公司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合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防止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合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监测规定及所采用的标准,规定了该项管理的工作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监测报告和记录的有关内容。本标准合用于公司所属范围职业危害平常监测管理。 3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业公司噪声测量规范》 《作业场合空气中粉尘测定总粉尘测定标准》(GBZ/T192.1-2023) 《工作场合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23) 4 定义 Ø 职业危害监测:按照相关监测规范对影响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的作业场合环境质量状况及职业危害进行监视性测定的活动,涉及监测布点、现场采样、化验分析、监测报表编制及监测结果评价等过程。 5 职责 5.1 安全环保处 (1)负责监测布点、现场采样、化验分析、监测报表编制、监测结果评价、监测报表发放及上报,对监测数据准确性和监测报表的对的性负责。 (2)负责委托有监测资质的机构对本公司进行职业危害监测评估。 5.2 矿山处 负责矿山处所属矿山产尘、产噪、产毒点的监测。 5.3 财务处 所需设备设施的采购,监测所需经费的保证。 5.4 其他相关部门 (1)负责所属辖区职业危害辨识、风险评价。 (2)向员工告知监测结果、告知职业危害。 (3)负责新、改、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后新增产尘、产噪、产毒点以及职业危害辨识评价过程中或辨识评价后认为需要进行监测的产尘、产噪、产毒点的筛选,报安全环保处。 6 管理内容及方法 6.1 监测规定 (1)监测人员通过业务培训合格后才干从事监测工作。 (2)监测仪器、设备要严格维护保养,试剂要有备用,以应对突发事故监测,监测用计量仪器均按规定定期检查后才干使用。 (3)监测人员在采样和分析中,必须严格执行规程、标准。 (4)对突发性应急监测,要按领导的布置及时进行监测并上报结果。 6.2 平常监测 (1)安全环保处按相关规定安排专人进行职业危害的平常监测。 (2)监测布点按《作业场合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车间空气监测检查方法》、《工业公司噪声测量规范》规定由安全环保处具体负责执行。 (3)监测频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下表执行: 危害因素 粉尘 噪声 高温 其他有害因素 监测周期 季 季 一次/夏季 视情况而定 (4)监测工作流程 ①根据监测范围的规定,安排工作人员准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进入受监测单位;各单位接到监测告知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配合监测。 ②监测时应根据监测内容规定,逐点、逐因素进行,每一个监测点及监测因素都由各车间陪同配合人员与监测人员同时进行核算。 ③监测人员要严格执行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国家标准,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规范进行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 ④监测结束后,由监测人员与各车间陪同配合人员一起进行监测工作的再次确认,并在监测原始记录及监测登记本上签字认可。 ⑤现场监测结束后,监测人员在3天后做出监测报告,并汇总上报安全环保处。 ⑥监测报表严格执行填报人、审核人签字盖章。如报表发生错误,由填报者、审核者、分别承担应负责任。 ⑦安全环保处将报表发放到各相关部门进行职业危害告知。 6.3 定期检测评价 由安全环保处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每年进行一次检测与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各相关部门配合检测,安全环保处将检测评价结果公布、存档。 7 附表 附表一《劳动卫生现场测试原始登记表》 附表二《有害因素测定结果报告单》 附表三《噪声监测单》 8 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安全环保处。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省、市及上级指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省、市及上级指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附表一 职业危害现场检测原始登记表 日期 车间 样品号 监测项目 采样时间 流量 含量 浓度 备注 测定单位: 负责人: 测定人: 附表二 有害因素报告单 车间: 测定日期 有害因素名称 测定地点 测点结果 备注 测定者: 负责人: 测定单位(盖章): 附表三 噪声监测单 测定日期 车间 测试点 dB(A) 备注 测定者: 负责人: 测定单位(盖章): 七、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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