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农商行同业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同业业务开展,加强授信管理,切实有效防范风险,实现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结合全省农商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授信对象,主要包括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城市信用联社、村镇银行等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总行或法人机构总部,及证券、信托、保险、基金、财务、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总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全省农商行各法人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同业授信对象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的风险控制限额。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包括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同业业务授信范围,主要包括非结算性存放同业、同业代付、拆放同业、买入返售等同业业务。其中,农商行与交易对手开展的风险权重为零的同业业务不纳入授信管理;各法人机构与省联社之间开展的资金调剂业务不纳入授信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对同业机构的授信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综合评估、动态调整、防控风险”的原则。
总量控制是指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各法人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各授信对象已占用的授信额度均不得超过已经核定的综合授信额度。
综合评估是指对单一同业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各类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
动态调整是指统一授信的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应明确分工、协调运作,根据市场风险、交易对手信用状况、自身经营策略等情况,及时调整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名单和授信额度。
防控风险是从严控制授信对象的信用风险与全省农商行各法人机构的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经营安全,省联社负责对全省农商行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实行系统授信管理,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导致全省各法人机构对同一交易对手的授信总额过度集中。
第七条 办理涉及同业授信的业务,应遵循“对同业信用风险管理与具体业务的经营风险管理相结合、授信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年度审查与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业授信原则上仅对中资法人金融机构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外资商业银行符合准入条件且确有业务合作需求的,须逐级上报省联社,并批准同意后方可纳入授信范围,不得对非法人机构单独开展授信。
第九条 同业授信有效期为1年,授信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授信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各级法人机构应对同业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做好下一年度的授信工作。对于跨授信年度办理的同业业务,应根据业务需要合理确定业务期限。
第三章 名单制管理
第十条 同业授信工作需按照规定流程在资金业务管理系统中完成,最终生成授信结果后,列入准入名单方可用信。
第十一条 下列金融机构可免于授信,免于授信的机构由省联社直接在资金业务系统中进行名单维护:
(一)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
(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大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
第十二条 对同业间下述各类无风险敞口的交易,可直接根据自身资金头寸及市场情况、业务风险情况掌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或续做,不占用授信额度: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
(二)银行间债券质押式正(逆)回购。
(三)银行间债券买断式回购。
(四)银行间各类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业务。
第十三条 被授信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依法获准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二)境内机构成立1年以上,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
第四章 授信额度计算
第十四条 对根据监管规定需要按照全球系统重要性标准进行信息披露的商业银行(具体名单见附件1),各法人机构应按照不超过自身一级资本的50%的标准确定综合授信额度(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对不需要按照全球系统重要性标准进行信息披露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其监管评级和资产规模计算并确定综合授信额度。计算方法为:
(一)计算授信系数。根据交易对手《同业授信信息登记表》(见附件5),对交易对手监管评级和资产规模进行评分,计算授信系数。
授信系数=(监管评级评分×40%+资产规模评分×60%)÷100
(二)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填写《对不需要按系统重要性标准信息披露的商业银行授信审批表》(见附件2)。
综合授信额度≤本法人机构一级资本的50%×授信系数。
第十六条 对保险、证券、基金、信托、金融租赁、财务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应根据其行业风险和信用评价情况计算并确定综合授信额度。计算方法为:
(一)确定交易对手行业风险系数。根据交易对手《同业授信信息登记表》(见附件5),在《对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授信审批表》(见附件3)确定交易对手所属行业和行业风险系数。
(二)评价交易对手信用状况。在《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信用评分表》(见附件6)计算交易对手信用评分。
(三)计算限额系数。
限额系数=(1-行业风险系数)×信用评分÷100
(四)确定综合授信额度。
综合授信额度≤本法人机构一级资本的50%×限额系数
第十七条 核定综合授信额度后,应根据业务品种风险状况和风险限额,分别确定各交易对手单项业务品种的授信额度,业务品种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第五章 评审流程
第十八条 授信的发起。各级机构资金业务部门负责拟定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名单,调查交易对手资信状况,搜集整理并保管授信资料,根据授信额度计算方法和业务开展情况,初步拟定交易对手综合授信额度和单项业务品种授信额度,填写同业业务授信审批表。
第十九条 授信的审查。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提交的授信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审查重点包括:交易对手和业务品种是否符合监管规定和风险管理要求,授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授信额度是否恰当等。
第二十条 授信的审批。按审批权限将同业业务授信报经有权人批准。同业业务的授信名单和授信额度,应填制《同业业务授信名单》(见附件7)逐级报送省联社,经省联社进行系统维护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授信有效期内,可根据业务需要按程序调增交易对手综合授信额度,但要事先向省联社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未纳入交易对手名单,但有业务开展需要的,且在短时间内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授信的,可采取内部专家评议法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内部专家评议小组由资金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部分业务操作人员组成,小组成员根据交易对手《同业授信信息登记表》(见附件5)等基本资料,在《内部专家评议法授信审批表》(见附件4)中分别提出授信额度,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后计算平均值,以平均值作为交易对手综合授信额度,资金业务部门根据综合授信额度和业务需要确定相关业务品种的授信额度,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权人批准,授信有效期至年度授信日。
第二十三条 在授信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由资金业务部门提出调减直至取消交易对手授信额度、剔除出交易对手名单的意见,经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实施:
(一)经济金融政策或资金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二)交易对手经营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改组、分立、合并、终止等。
(三)交易对手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风险,发生重大违约或违法行为。
(四)交易对手故意提供虚假或隐瞒重大事实的授信资料。
(五)单一业务品种风险因素急剧上升。
(六)其他不利于本机构授信安全的重大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联社应以适当方式对法人机构分头授信情况进行汇总监测和风险提示,防范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授信集中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商行联合社制定、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暂行期1年。《农商行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农信发〔2015〕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对需要按系统重要性标准信息披露的商业银行授信审批表
2. 对不需要按系统重要性标准信息披露的商业银行授信审批表
3. 对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授信审批表
4. 内部专家评议法授信审批表
5. 同业授信信息登记表
6.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信用评分表
7. 同业机构授信名单
附件1:
对需要按系统重要性标准信息披露的商业银行授信审批表
日期:
单位:
亿元
序号
受信机构名称
综合授信额度
业务品种授信额度
存放同业
拆放同业
同业代付
买入返售
其他
1
中国工商银行
2
中国农业银行
3
中国建设银行
4
中国银行
5
交通银行
6
中信银行
7
中国光大银行
8
华夏银行
9
平安银行
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11
招商银行
12
兴业银行
13
中国民生银行
本法人机构一级资本的50%
前台意见:
年 月 日
中台意见:
年 月 日
总经理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主任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
5:
同业授信信息登记表
机构名称
(加盖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机构全称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机构信用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主要
经营范围
基本情况
(银行类机构基本情况应包含最新的监管评级、资产
规模
、存贷款规模、不良贷款率等指标,非银行类机
构基本情况应包含资产负债、主要经营指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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