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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指数评价基础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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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指数评价标准 附表1 供给商信用指数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分级 评分规则 实现方法 社会信用 (31%) 工商信用 (15%) 守协议重信用统计 近两年内,连续以上(包含)被评为守协议重信用单位,加10分; 近两年内,连续5年以上(包含5年)以下被评为守协议重信用单位,加6分; 近两年内,连续3年以上(包含3年)5年以下被评为守协议重信用单位,加4分; 近两年内,1年以上(包含1年)3年以下被评为守协议重信用单位,加2分。 供给商在信用档案中上传并登记守协议重信用单位获奖证书,按年度区间自动对应分值。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良信用统计(含企业经营异常名目等)或行政处罚 满分90分,不良信用统计、行政处罚每发生一次分别扣5分、10分扣分出现负分时统一记为0分,除有特殊说明外,各项二级指标满分均为100,下同。 司法信用数据起源于检察院,由市检察院在每个偶数月月中推送给交易中心。银行信用由银行评定认定,暂未启用。其它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依据相关政务平台或政府信用平台共享给交易中心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进行扣分,因为数据对接还未完成,除特殊说明外,暂不启用。使用期参考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要求。 纳税信用 (15%) 税收违法统计或行政处罚 满分100,违法统计或行政处罚每发生一次扣10分,欠税统计或不良信用统计每发生一次扣5分 欠税统计或税务主管部门认定其它不良信用统计 银行信用 (10%) 出具资信证实或信用汇报中存在不良统计(银行信用评级)(分情况打分) 满分100,每发生一次扣10分 司法信用 (30%) 1.企业有违法犯罪统计(含行贿犯罪等)、失信被实施人统计 满分100,每发生一次扣15分 2.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有任职限制黑名单统计、违法犯罪统计(含行贿犯罪等)、失信被实施人统计 3.单位职员有违法犯罪统计(含行贿犯罪等)、失信被实施人统计 环境保护信用 (5%)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良信用统计或行政处罚 满分100,不良信用统计、行政处罚发生一次各扣5分、10分 社保用工信用(5%) 人社部门认定不良信用统计或行政处罚 满分100,不良信用统计、行政处罚每发生一次各扣5分、10分 质量安全信用 (5%) 安全生产、质量技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不良信用统计或行政处罚 满分100,不良信用统计、行政处罚每发生一次各扣5分、10分 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依据相关政务平台或政府信用平台共享给交易中心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进行扣分,因为数据对接还未完成,除特殊说明外,暂不启用。使用期参考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要求。 知识产权信用 (5%) 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良信用统计或行政处罚 满分100,不良信用统计、行政处罚每发生一次各扣5分、10分 其它信用 (10%) 其它和社会信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良信用统计或行政处罚 满分100,不良信用统计、行政处罚每发生一次各扣5分、10分 投标信用 (30%) 行政处罚 (80%) 在招标投标领域或政府采购领域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良信用统计或处罚统计 满分100,不良信用统计、行政处罚每发生一次各扣10分、20分 不规范行为 (20%)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或虚假信息谋取中标、成交 满分100,每发生一次,自公告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扣10分。 由交易中心认定,交易中心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市场信用-信用平台”进行公告,公告结束在评价系统中给予扣分并报监管部门立案。 2.单位责任人为同一人或明知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不一样单位,参与同一协议项下政府采购活动 3.资格预审合格供给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改变,不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刻意窥探、探询其它供给商投标或报价情况行为 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遵守场内管理要求,有意扰乱开标和评审现场正常秩序 6.质疑时,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实材料或未能在要求时间内按要求提供证实材料合理起源说明等行为 7.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成交资格 8.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截止日起投标使用期内撤销其投标 9.其它违反交易中心相关要求,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生较坏影响行为 跨行业跨区域信用(9%) 行业信用 (59%) 除应用本评分表行业外,其它各行业主管部门综合信用评分或评级加权总和(如供给商无其它行业信用统计,则此项以水准分计算) 根据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台行业诚信分计算。 由行业主管部门评价,每日经过数据接口推送最新数据 区域信用 (41%) 在其它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综合信用评分或评级加权总和(如供给商除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外,在其它区域无信用统计,则此项以水准分计算) 根据异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考评结果进行转换计算。 由其它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价,每日经过数据接口推送最新数据。 履约信用 (30%) 采购人评价 (100%) 采购人关键从协议签署、协议履约、采购结果整体绩效等方面对供给商进行评价 详见履约评价页面 由采购人登陆政府采购各业务系统进行评价。 备注: 1. 守协议重信用统计由供给商在信用档案里提交相关材料自主申报,申报后系统自动计分。司法信用数据起源于检察院,由市检察院在每个偶数月月中推送给交易中心。因为国家各级信息平台数据对接还未完成,除有特殊说明外,其它社会信用指标及投标信用-行政处罚指标暂不启用。国家各级信息平台数据对接实现后,将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获取权威数据。 2. 行业信用数据源于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台行业诚信分。 3. 区域信用数据源于其它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4. 履约信用由采购人登陆交易中心相关业务系统进行评价,若同一被评价方参与多个政府采购活动,则取其多个评价分数平均值。 5. 由交易中心认定全部不规范行为,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市场信用-信用平台公告3个工作日,公告结束后不规范行为计入信用系统。公告期内,如确有错误,各相关方可就不规范行为向交易中心书面申诉,交易中心将在受理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和处理意见回复申诉人。对于情况复杂申诉,能够合适延长复核时间,但最长不得超出20个工作日。受理申诉期间,公告步骤暂停;如申诉有效,交易中心将不再统计该不规范行为,如申诉无效,交易中心将把该行为记入信用系统。 附表2 评审教授信用指数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分级 评分规则 实现方法 工作态度 (15%) 出勤率(10%) X年内参与评审活动出勤率 X年内暂定十二个月内 出勤率在[95%,100%]区间内,得100分; 出勤率在[90%,95%)区间内,得90分; 出勤率在[80%,90%)区间内,得80分; 出勤率在[70%,80%)区间内,得60分; 出勤率在(0%,70%),加40分;未出勤不得分。 依据交易中心教授管理系统采集数据进行计算。 迟到早退(26%) X年内参与评审活动迟到或早退 满分100,每发生一次扣10分 请假情况(23%) 未按要求办理请假而影响评审活动 满分100,每发生一次扣10分 培训考评情况 (20%) 参与交易中心组织培训、按时年审或业务考评合格(加分项) 三项均完成,得100分; 完成两项,得80分; 完成一项,得60分; 未完成一项,得0分。 信息变更(21%) 教授个人信息发生改变未立即办理更新,所以影响评审活动 满分100,每发生一次扣10分 行为规范 (34%) 司法信用(48%) 有任职限制黑名单统计、违法犯罪统计(含行贿犯罪等) 满分100,每发生一次扣20分 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依据其共享给交易中心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进行扣分。使用期参考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要求。 不规范行为 (28%) 1.被抽中评审后,委托(或替换)她人评审 满分100,每发生一次,自公告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扣10分。 由交易中心认定,交易中心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市场信用-信用平台”进行公告,公告结束在评价系统中给予扣分并报监管部门立案。 2.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 3.发表和评审相关倾向性、引导性言论 4.将投标文件及评审结果等保密资料带离评标场所 5.在评审结果确定前泄露评审相关内容 6.在评审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不遵守工作纪律,影响正常评审秩序 满分100,每发生一次,自公告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扣10分。 由交易中心认定,交易中心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市场信用-信用平台”进行公告,公告结束在评价系统中给予扣分并报监管部门立案。 7.在评审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擅离评标区,影响正常评审秩序 8.存在其它违反交易中心相关要求行为,影响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作正常进行 职业道德 (24%) 1.参与评审会议,和供给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满分100,每发生一次扣10分 属于监管部门认定,由监管部门将相关处罚决定书或处理意见函告交易中心,交易中心以此为依据在信用评价系统中扣分;使用期参考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属于交易中心认定,由交易中心在网站进行公告,公告结束在评价系统中给予扣分并报监管部门立案;使用期为自认定之日起六个月。 2.无理取闹或向招标人、采购人提无理要求 3. 接收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倾向 4. 向招标人(采购人)咨询确定中标人意向 5.索要不合理交通费或评标费 6.无正当理由随意更改评审结果 7.项目复评,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 8.评审教授收受贿赂或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9. 以评审教授库组员名义从事有损招投标市场形象其它活动 10. 无正当理由拒绝帮助处理质疑,或十二个月内2次以上(含2次)未出席帮助处理质疑会 11.对招投标管理或教授管理提出提议或批评经采纳(加分项) 每发生一次加5分 12.对评审过程中不公平公正行为立即反应或举报,经查属实(加分项) 每发生一次加10分 13.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部门提供行贿名单或上缴她人行贿钱物(加分项) 每发生一次加10分 评标质量 (40%) 程序规范性 (72%) 1.未根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满分100,每发生一次扣20分 属于监管部门认定,由监管部门将相关处罚决定书或处理意见函告交易中心,交易中心以此为依据在信用评价系统中扣分;使用期参考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属于交易中心认定,由交易中心在网站进行公告,公告结束在评价系统中给予扣分并报监管部门立案;使用期为自认定之日起六个月。 2.发觉招标文件、采购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但未作废标处理 3.发觉投标人、供给商以她人名义投标、串标、围标而不作废标处理 4. 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审汇报上签字 5.对依法应该否决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6.发觉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设置不符合相关要求条款未提出异议 工作严谨性 (28%) 1.不认真查对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和各类计算公式,造成评分错误 满分100,每发生一次扣15分 2.评审汇报不严谨,造成招标人(采购人)或投标人(供给商)投诉 3.不认真检验评审汇报,造成评审候选人排序错误 4.评审失误,未能分辨重大偏差和微小偏差,造成评审结果无效 5.评审结果经相关主管部门复议,且被证实评标工作中存在显著失误 相关方评价 (11%) 评审教授互评(21%) 评审教授从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工作态度、评标效率等方面对其它评审教授总体评价 详见相关方评价页面(满分为100分) 由教授登陆评标系统进行评价。 采购人评价 (79%) 采购人从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工作态度、评标效率等方面对评审教授总体评价 由采购人登陆政府采购各业务系统进行评价。 备注: 1. 教授工作态度各级指标数据起源于交易中心场内签到系统、教授管理系统,每日更新。 2. 行为规范、评标质量各级指标由监管部门或交易中心认定。属监管部门认定,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其转发处理意见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信用系统中实施扣分或加分;交易中心认定,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市场信用-信用平台公告3个工作日,公告结束后在信用系统中给予扣分或加分。公告期内,如确有错误,各相关方可就不规范行为向交易中心书面申诉,交易中心将在受理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和处理意见回复申诉人。对于情况复杂申诉,能够合适延长复核时间,但最长不得超出20个工作日。受理申诉期间,公告步骤暂停;如申诉有效,交易中心将不再统计该不规范行为,如申诉无效,交易中心将把该行为记入信用系统。 3. 相关方评价由评价人登陆交易中心相关系统进行评价,若同一被评价方参与多个政府采购活动,则取其多个评价分数平均值。 附表3 采购人信用指数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分级 评分规则 实现方法 招标信用 (83%) 招标信用 (83%) 不良行为 (100%) 不良行为 (100%) 1. 和投标人、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她人正当权益 不良行为共100分,每发生一次扣15分 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依据相关政务平台或政府信用平台共享给交易中心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进行扣分,因为数据对接还未完成,除特殊说明外,暂不启用。使用期参考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要求。 2. 在招投标过程中接收贿赂或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3. 在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验中提供虚假情况 4. 向她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相关招标投标其它情况,或泄露标底 5. 隐匿、销毁应该保留招标文件或伪造、变更招标文件 6. 必需进行招标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需进行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法规避招标 7. 依法应该公开招标而采取邀请招标、应该采取公开招标方法而私自采取其它方法招标 8. 委托不含有招投标业务代理资格机构办理招投标事务 9. 应该实施集中采购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政府采购项目) 10. 未根据要求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或未根据要求将项目实施计划报对应部门立案 11. 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等步骤提出不合理要求,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 12. 未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造成无法组织对投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13. 私自提升采购标准(政府采购项目) 14.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澄清、修改时限,或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时限不符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5. 对投标人问询、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16. 和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会影响招标公正性而不依法回避 17. 和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8. 接收未经过资格预审单位或个人参与投标 不良行为共100分,每发生一次扣15分 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依据相关政务平台或政府信用平台共享给交易中心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进行扣分,因为数据对接还未完成,除特殊说明外,暂不启用。使用期参考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要求。 19. 接收应该拒收投标文件 20. 不根据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未依法从评审教授库中抽取评审教授,或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组员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1. 干扰、妨碍评标委员会评审或在评审时公布倾向性意见,或和评标委员会组员恶意串通 22.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需进行招标项目在全部投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23. 私自拒绝签署协议或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24. 不根据依法签署协议履约 25. 不根据协议约定对招标(采购)项目验收,私自降低验收标准 26. 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标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未按要求公告政府采购协议(政府采购项目) 27. 超出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百分比收取投标确保金、履约确保金或不根据要求退还投标确保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8. 未根据要求时间将协议副本报相关部门立案 29. 未签订协议前,经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给商进行考察等方法改变评审结果(政府采购项目) 30. 政府采购协议推行中追加和协议标相同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金额超出原协议采购金额10%(政府采购项目) 31. 拒绝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验 32. 国家要求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分行为 相关方评价 (17%) 中标人评价(57%) 中标人关键从协议签署及协议推行等方面对招标人总体评价 详见相关方评价页面(满分为100分) 由中标人登陆政府采购各业务系统进行评价。 招标代理评价 (43%) 招标代理关键从代理委托协议推行方面对招标人总体评价 由招标代理登陆政府采购各业务系统进行评价。 备注: 1. 因为国家各级信息平台数据对接还未完成,除有特殊说明外,不良行为指标暂不启用。国家各级信息平台数据对接实现后,将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获取权威数据。 2. 相关方评价,由评价方登陆交易中心相关业务系统进行评价,若同一被评价方参与多个政府采购活动,则取其多个评价分数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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