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林地林木经营权转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出让方共有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出让方共有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依法、自愿、公开、平等、有偿原则,在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NCCE)于2014 年 月 日组织举办的林地林木经营权转让电子交易公开竞价成交结果的基础上,就林地林木经营权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林地林木经营权转让范围
1、流出方流转的是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
2、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3、林权流转以宗地为单位。
二、转让宗地基本情况
(一)宗地情况
1、林地类型:有林地。
2、坐落位置:广西壮族自治区 县(市、区) 乡(镇) 村委会,小地名 。
3、四至界线: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宗地地形图(示意图):见附件1图红色实线闭合区内(实际范围以乙方接收时经甲方人员书面确认为准)。
4、面积: 亩(大写: )
5、林种: ,树种: ,林龄: 年,蓄积量 立方米。
6、其他:该宗林地尚未办理甲方名下的《林权证》权属登记手续。
(二)宗地上的附属建筑及设施资产
三、转让宗地使用期限时间
本宗地使用年限自 2014 年 月 日起至2029年9月 30日止。
四、 转让林地的用途
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其他建设。
五、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一)转让价款
1、根据竞价交易成交结果,本合同约定林地林木经营权转让价款总计为 元(大写: )。
2、乙方参与电子交易时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全部自动转作本合同货款,履约保证金共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00)。
3、林地上附属建筑及设施一并转让给乙方,不单独计价。
(二)合同货款、履约保证金及结算支付方式
1、本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货款、履约保证金等款项费用由NCCE负责代收代付,统一结算。甲乙双方须共同遵照执行《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林地林木经营权转让电子交易规则(试行)》等相关交易管理制度、文件的规定,接受NCCE有关交易、结算、交收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本合同。
2、在约定时间内(具体期限在当期林地林权经营权转让电子交易公告、须知或清单中约定)乙方一次性将合同货款和履约保证金先行划付到NCCE指定结算银行账户。
乙方按时交清款项后,NCCE即开具《货款收讫通知书》,乙方凭该通知书,到甲方有关部门办理签订合同等手续。
如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交清上述款项,将视乙方为自动放弃中标权,即违约,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本合同效力自行终止,甲方可对该标的物另行销售。
3、交易的林地林木款、履约保证金以转账方式支付,转入以下NCCE指定的结算银行账号:
账户名称: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南宁分行
账 号:552010100100280130
六、 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享有流转林地林木经营权所取得的收益。
2、甲方须提供其拥有相关林地林木经营权的完全、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包括宗地地形图(红线图)、原承包的合同及协议复印件等。
3、如乙方需要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甲方应提供相应的协助。但因各种复杂原因,该片林地林木的经营现状存在多种不明确的、潜在的因素,因此,甲方不能保证乙方根据甲方所提供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及材料能够正常、顺利办理相关林地林木的林权变更登记手续,甲方也不负责承担由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及一切责任后果。
3、乙方付清合同价款后,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办理完成林场内部的具体转让移交等手续。
4、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乙方违反所签订的转让合同的约定用途,非法经营使用承包的林地林木,或非法损害承包林地林木的行为,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因甲方的原因和责任,影响到乙方未能及时签订合同接收林地、林木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6、甲方应对该标的物林地林木的实际权属及经营现状负有真实情况的告知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到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2、对流转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在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允许条件下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
3、依法享受国家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4、乙方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应依法种植、养护及采伐林木,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取土等破坏森林行为。
5、乙方将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流转给第三者,需经相关合作联营方及林地所有者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约定相关事项。
6、乙方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林权变更登记手续、采伐许可证及交纳相关办证费用等。
(三)、林地林木转让前甲方经营该林地林木所产生的原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转让后,乙方经营该林地林木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七、违约责任以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一)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依合同承担各自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解决纠纷的途径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当地林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风险告知
甲方将标的面积范围内的林地林木剩余合同年限经营权整体打包转让给乙方,该转让具有市场风险投资性质,可能发生的风险包括产品(权利)瑕疵、权属纠纷、村民以各种理由(如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农田、农作物赔偿赞助等)索要赔偿(补偿)阻挠林木采伐运输、林地面积及林木实际采伐(或运输)方数与最初设计方数不符、市场价格变动、林木长势不齐等。
该标的林地林木经营权的转让尚未办理甲方名下的《林权证》,乙方如需办理林权证,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但存在甲方以外乡、村及村民等非正常因素阻挠,甲方不能保证乙方能够正常、顺利地成功办理林权证。
乙方应对标的范围内的林地林木情况有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甲方已就可能发生的潜在风险状况在合同价格上给予了极大让利,相应地,本合同生效后,表明乙方已认可并接受该风险,由该风险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乙方承担。标的物一切干扰纠纷由乙方自理。
本合同生效后,标的范围内的林地林木经营权即转由乙方管理控制,林木的毁损、灭失风险转由乙方承担,视为甲方已完成合同交付义务。
九、其他条款
(一)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县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林地林木在流转使用期间,因国家建设确需征用、征收、占用的,其森林、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的分配按流转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处理。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林地所有权人。
(三)林地林木经营权流转后,乙方要求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甲方应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相关的协助和配合
(四)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所留联系地址和电话是真实合法的,甲方根据乙方所留地址进行邮寄送达或短信通知,均视为已经通知送达到了乙方。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壹式 陆 份,甲方 肆 份(林场办公室、供销科、分场、计财科各壹份)、乙方 壹 份,送交NCCE 壹 备案,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 身份证号: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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