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多人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丁方: 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丁四方经和谐协商,就共同经营 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运用合作人自身具有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发明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名称、重要经营地
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_____________ 经营场合位于: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_____________范围涉及:_____________等。
第四条 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四方均批准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
乙方:__________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
丙方:__________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
丁方:__________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丁四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派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派:除去经营成本、平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派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派。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合作人签单事项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四方决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 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批准;
2、 新合作人须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批准退资;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公司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导致损失的,应当补偿其他合作人的所有损失。
2、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公司中的所有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 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公司导致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公司事务时有不合法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告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所有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公司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公司的合作人。
第九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作人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决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派权;
3、合作人分派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严禁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作人批准,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导致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补偿;
(二) 严禁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 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批准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公司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公司名称继续经营原公司业务,也可以选择、吸取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批准,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批准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有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毕或不能完毕;
5、被依法撤消;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公司解散的其他因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告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批准,自合作公司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拟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派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作人或 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派;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清算后如有亏损,不管合作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作共同财产偿还,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的部分,由合作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 纠纷的解决
合作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五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作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份,合作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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