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人合作经营协议书甲方:_身份证号码:_ 乙方:_身份证号码:_ 丙方:_身份证号码:_ 丁方: _身份证号码:_ 甲、乙、丙、丁四方经和谐协商,就共同经营 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运用合作人自身具有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发明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名称、重要经营地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_ 经营场合位于:_法定代表人:_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_范围涉及:_等。 第四条 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四方均批准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人民币大写:_),占总股
2、份的四分之一; 乙方:_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人民币大写:_),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 丙方:_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人民币大写:_),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 丁方:_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人民币大写:_),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丁四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元(人民币大写:_)。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
3、余、工资分派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派:除去经营成本、平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派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派。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合作人签单事项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四方决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 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批准;2、 新合作人须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
4、前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作人书面批准退资; 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公司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导致损失的,应当补偿其他合作人的所有损失。 2、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公司中的所有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 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
5、大过失给合作公司导致经济损失; 执行合作公司事务时有不合法行为; 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告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所有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公司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公司的合作人。 第九
6、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作人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决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派权; 3、合作人分派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严禁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作人批准,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导致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补偿; (二) 严禁合作人
7、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 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批准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公司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公司名称继续经营原公司业务,也可以选择、吸取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批准,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批准终止
8、合作关系; 3、已不具有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毕或不能完毕; 5、被依法撤消;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公司解散的其他因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告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批准,自合作公司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拟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派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作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派;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清算后如有亏损,不管合作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作共同财产偿还,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的部分,由合作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第十三条纠纷的解决合作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第十四条本协议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第十五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作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六条本协议正本一式_份,合作人各执一份,送_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