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汇编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上海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5】名
2、委员组成,设召集人【1】名。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2】名。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八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
3、列职权:(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选;(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候选人审查并提出建议;(四)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的提出建议;(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第十二条 经召集人召集,或经【2】名其他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若经【2】名其他委员提议的,召集人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召集人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5】日内召集会议。召集人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
4、,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召集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两名其他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 在会议召开前【3】日,董事会秘书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各委员。第十五条 两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参加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
5、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或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第十九条 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上海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xx年 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