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农商行
党员领导干部和高级管理人员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农商行党员领导干部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行为,严肃纪律,转变作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系统各级各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应坚持实事求是,权责对等、公平公正、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损失、重大风险或发生案件,造成较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二)在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安排部署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影响政令畅通,给全局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发现风险、违规问题或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报未报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四)在管理过程中因滥用职权,强令、授意他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弄虚作假、不作为等被客户、系统内部员工、其他个人或团体组织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五)因不按流程规定操作造成资金损失或存在越权审批、编制虚假报表、账外经营等重大违规行为的;
(六)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信用社内控制度、操作规程等办理业务,造成重大潜在风险,疑似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及本系统营业、押运、守库、枪支弹药管理等安全保卫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亡)事故的;
(八)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或其他信访举报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程序规定,或在员工招录、调岗、调动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或其它失职行为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六条 问责方式主要包括:
(一)诫勉谈话。由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或纪检监察室会同相关部门人员与被问责人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明确是非责任,督促整改落实,达到及时提醒、帮助教育的目的。
(二)书面告诫。由纪检监察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明确责任主体,写清存在的具体问题或违规事实以及整改时限等。被问责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发出告诫通知的部门书面报告其整改措施及效果等。
(三)公开道歉。被问责人应通过视频会议或其他形式在本辖范围内就其不履职、不尽责、不作为或其他有损单位形象和职工群众利益等不良行为进行公开道歉,并当众作出承诺,保证在最短时间内纠改过失、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等。
(四)通报批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被问责人在全辖范围内进行通报,明确被批评事实和依据,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建议及整改时限等。
(五)停职检查。对犯有较大错误,暂时不适宜担任现职,或蓄意对抗、阻挠、干扰、破坏对其问题的查处,严重妨碍案件检查工作或问责实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经本级或上级党委、纪委批准后,临时停止其现在所担任的职务。对被问责人的停职检查决定在案件查实后,纪检监察部门作出问责决定的同时自行终止。
(六)调整岗位。根据上级监管部门意见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等,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事组织部门书面向本级纪委提出调整现任党员领导干部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建议,报党委书记审核,然后提交党委会进行决议。被调整岗位人员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工作交接。
(七)引咎辞职。党员领导干部或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时,由任职机关直接受理,并责成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事实作进一步核实。引咎辞职者须在递交辞呈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八)责令辞职。系统各级党委根据有关事实,认定被问责人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直接作出责令其辞职的决定,并责成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人员与其进行谈话,且将责令辞职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问责本人。被问责人须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任职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九)免职。根据有关事实,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免职的,由任职机关提出,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行。
在问责过程中,发现有重大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所列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亦可并用。
第七条 根据被问责对象的错误情节、损害与影响程度,决定问责方式如下: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启动诫勉谈话、书面告诫等问责方式。
(二)情节一般,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启动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岗位等问责方式。
(三)情节严重,损害巨大、影响恶劣的,对责任人启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方式。
第八条 问责按违规情节的轻重或造成的风险大小以及损失程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实施:
(一)存在第二章第五条第一、二、三款所列情形的,本级党委(党组)书记负总责,相关班子成员负连带责任,由上一级纪委决定实施具体问责事宜。
(二)存在第二章第五条第四、五、六、七、八、九、十款所列情形的,属县级联社权限范围内的由县级联社纪委实施问责。办事处(市联社)内设机构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由办事处(市联社)纪检组决定实施具体问责事宜;县级联社相关班子成员承担主要责任的,由办事处(市联社)纪检组报请省联社纪委,实施具体问责事宜;办事处(市联社)班子成员、省联社内设机构负责人承担管理不力的失职责任,由省联社纪委决定实施具体问责事宜。
第九条 受到问责的党员领导干部和高级管理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资格;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被问责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纪委对其予以记大过(含)以上处分。
第十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和高级管理人员,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本级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问责的程序包括问责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实施问责、申诉复议五个环节。
(一)问责启动。根据主要领导的批示、上级监管部门的通报、年(季)度考核结果、各类检查发现的问题等,经初步核实,存在有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所列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启动问责程序的建议(《农商行党员领导干部和高级管理人员启动问责程序建议书》(附件1))。
(二)调查取证。由纪检监察部门成立调查小组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为保证调查取证工作顺利进行,调查取证人可以将有关证据扣押、封存、冻结或将证据登记在案。(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直接做出问责决定。)
(三)审核决定。调查小组负责人将调查结果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汇报,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调查小组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对相关事实进行全面审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本级或上级纪委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农商行党员领导干部和高级管理人员问责通知书》(附件2))通知被问责人。
(四)实施问责。作出问责处理决定前,纪检监察部门应会同有关人员与被问责人进行谈话,负责向被问责人说明其被问责事实、问责依据等,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申辩或承诺。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好笔录或其他影像资料等,并负责起草问责处理决定,经本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审批后报同级党委(组)书记审核,再提交本级或上级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以文件形式下发至相关单位及被问责人。从启动问责到实施问责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若需延长时间,应书面向本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提出申请,报本级党委(组)书记批准后予以延长,但最长不应超过60天。上级单位对问责时间有具体要求的,按上级要求办理。
(五)申诉复议。被问责人若对问责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问责处理决定后7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复议(附相关证明材料)。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答复决定。答复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问责实行受理回避制度。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受理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与被问责人为近亲属(指配偶、姻亲、三代以内直系、旁系)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问责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问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实施的;
(四)一般人员的回避决定由受理问责部门负责人作出,受理问责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决定。
第十三条 实施问责后,纪检监察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被问责人的有关问责材料及时移送人事部门进行归档备案。
第十四条 问责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农商行联合社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农商行
党员领导干部和高级管理人员启动问责程序建议书
农信纪问责[ ] 号
被问责人姓名
被问责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问责
事项
及
事实
描述
承办
部门
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党委(组)书记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农商行
党员领导干部和高级管理人员问责通知书
农信纪问责[ ] 号
关于对×××问责的通知
第一部分: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问责事实。
第三部分:到达时间、地点及需携带的相关资料等。
通 知 机 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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