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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稽核队伍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商行稽核工作,提高稽核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依据银监会《加强农商行稽核工作指导意见》和《农商行稽核 (内审)工作暂行规定》,结合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农商行稽核队伍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精干高效、上挂下查、规范运行、责权分明”的原则。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稽核人员均指专职稽核人员。本指导意见所称县级联社包括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农商行系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农商行联合社设立稽核总队,负责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稽核检查工作。
第六条 稽核总队按地市下设稽核大队,稽核大队在业务上受稽核总队和办事处(市联社)双重领导。
第七条 按县(市)设立稽核中队,稽核中队在业务上受稽核总队、稽核大队和县级联社的领导。
第八条 稽核总队根据需要,可成立直属大队。稽核大队根据实际需要,可成立直属中队。
第九条 稽核队伍实行队长负责制。
第十条 稽核总队设总队长1名,由省联社分管领导兼任;副总队长2名,由省联社稽核处处长或副处长兼任。
稽核总队下设办公室,与省联社稽核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稽核总队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联社稽核处处长兼任。
第十一条 稽核大队设大队长1名,由办事处分管主任(市联社监事长)兼任;副大队长1-2名(大市2名、小市1名),由稽核部门负责人兼任或选任。
稽核大队下设办公室,与办事处(市联社)稽核部门合署办公,负责稽核大队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办事处(市联社)稽核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十二条 稽核中队设中队长1名,由县级联社监事长兼任,设副中队长1名,由稽核部门负责人兼任。
稽核中队设办公室,与县级联社稽核部门合署办公,负责中队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级联社稽核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稽核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省联社稽核总队
(一)省联社稽核处编制8人,稽核总队编制8人。
(二)稽核总队下设11个直属大队,每队6人,采用虚拟团队管理模式。各市按每县4名计算,向省联社稽核总队推荐稽核骨干2名,财务或信贷业务骨干2名。稽核总队从各市推荐上报的业务骨干中择优选择队员,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调整。人员的日常管理、人事关系及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不动。直属大队队长由稽核总队办公室指定。
第十四条 市稽核大队
(一)各办事处(市联社)稽核大队至少应配备6名以上(不含单位领导)的稽核人员。
(二)市稽核大队人员执行同等条件人员工资待遇。
(三)各市根据业务需要,比照稽核总队办法设立直属中队。
第十五条 县级联社稽核中队
(一)县级联社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稽核人员,原则上不得低于5人。
(二)县级联社稽核中队副队长及稽核人员的薪酬标准在县级联社同等条件岗位评估的基础上上调一个等级执行。
第十六条 稽核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二)熟悉农商行各项业务,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初级职称);
(四)从事会计、信贷、稽核等工作3年以上;
(五)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学习能力,以及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和写作表达能力;
(六)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七)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第十七条 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稽核部门负责人除具备第十五条(一)、(二)、(五)、(六)、(七)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会计、经济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会计、信贷、稽核等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部门或单位领导经验;
条件特别优秀的,经省联社同意,可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稽核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任职资格通过考试或考核的方式认定,由省联社统一编号发放资格证书。
对获得具有专职稽核人员资格的人选,省联社将统一制发稽核检查证。
第十九条 加强稽核队伍垂直管理,实行稽核队伍负责人任前资格核准制。办事处(市联社)稽核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省联社核准;县级联社稽核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办事处(市联社)核准,同时上报省联社稽核处备案。
稽核部门负责人和稽核人员未经资格核准或备案,不得任用。稽核队员调进、调出稽核队伍应事先征得上一级稽核部门的同意。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按照有关程序任免。
第二十条 稽核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得少于两周的业务培训(不含上岗培训)。首次上岗培训不得少于两周。
业务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各项稽核规章制度、业务制度、稽核操作规程、稽核方法与技巧、稽核案例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省联社稽核总队、办事处(市联社)应制定有效的激励惩罚措施,确保稽核工作的独立性,并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 稽核人员不得参与影响稽核工作的活动,不得接受被稽核单位的任何馈赠。
第四章 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三条 稽核总队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协调本级及各市办事处(市联社)稽核大队和县级联社稽核中队的工作。
(二)负责研究制定、修订和组织实施各项稽核规章制度。
(三)负责稽核总队组织建设,组织本级及市、县稽核人员进行业务、法律、法规培训。
(四)根据省联社年度稽核工作安排,负责制定稽核总队年度工作计划。
(五)负责对省联社本级财务、直属机构、办事处(市联社)的常规稽核。
(六)组织对县级联社及以上高管人员的任中经济责任稽核和离任稽核。
(七)根据稽核工作计划,组织布置辖内各级稽核部门开展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工作。
(八)负责对来信、来访和群众举报案件调查落实。
(九)负责制定对稽核总队、办事处(市联社)稽核大队及县级联社稽核中队的考评办法及考核工作。
(十)负责稽核总队稽核信息的汇总及稽核档案整理与保管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稽核资格考试;负责市稽核大队队员资格核准的初审工作。
(十二)查办严重违规问题及重大违规问题。
(十三)负责对所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后续稽核。
(十四)完成省联社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稽核大队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协调、考核本级及县级联社稽核中队工作。
(二)负责组织本级及县级联社稽核人员进行业务、法律、法规培训。
(三)根据省联社稽核总队安排部署和市办事处的工作重点,负责制定年度稽核工作计划。
(四)贯彻落实稽查总队稽核工作意见,组织落实稽查总队部署的稽核工作。以专项稽核、重点稽核、风险性稽核、专案稽核为主。
(五)负责实施对辖内县级联社中层管理人员的任中经济责任稽核和离任稽核。
(六)负责对来信、来访和群众举报案件的调查落实。
(七)负责对县级联社职能部门的常规稽核。
(八)负责对县级联社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的真实性稽核。
(九)负责稽核信息汇总及档案归整。
(十)负责县级联社稽核中队队员资格核准的初审工作。
(十一)负责对所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后续稽核。
(十二)负责实施省联社稽核总队及办事处(市联社)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二十五条 稽核中队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中队日常管理,组织本级稽核人员进行业务、法律、法规培训工作。
(二)根据省联社稽核总队、市稽核大队安排部署和县联社的工作重点,制定本级全年稽核工作计划。
(三)贯彻落实稽核大队部署的专项稽核和其他稽核工作,查办严重违规问题及重大案件。
(四)对辖内各级信用社组织实施常以常规稽核、序时性稽核、合规性稽核为主。
(五)负责实施对辖内信用社主任、中层管理人员及要害岗位人员履职稽核和离任稽核。
(六)负责来信、来访和群众举报案件的调查落实。
(七)负责稽核信息汇总及档案归整。
(八)负责对所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后续稽核。
(九)负责实施省联社稽核总队、市稽核大队及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二十六条 稽核人员在实施稽核过程中,应严格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并享有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情况,查阅被稽核单位的业务、财务、会计、出纳等有关凭证、账户、报表和文件资料,以及有关会议记录和电子文档。
(二)检查被稽核单位的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必要时可采取先封后查措施。
(三)责令被稽核单位停止或纠正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规章的业务活动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业务收支。
(四)根据工作需要,向被稽核单位和个人就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质询,调查、索取有关证明,必要时有权组织召开有关调查座谈会议。
(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加被稽核单位的有关会议。
(六)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对被稽核单位提出加强内部管理与控制的整改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处罚办法给予经济处罚;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提出处理处分建议;对涉嫌重大违规、违纪或大案、要案的,可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七)对重大情况可以直接向上一级领导和稽核部门进行专题汇报。
(八)在实施稽核时,因被稽核单位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故意阻挠致使无法实施稽核的,可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稽核罚款实行专户管理,县级联社稽核罚款统一上缴县级联社财务部门;省、市两级的稽核罚款统一缴纳到市级财务部门,稽核罚款只能用于稽核人员培训或先进奖励。
第五章 工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稽核总队在组织全省性稽核检查时,可以直接抽调全省稽核人员;稽核大队在组织辖区内稽核检查时,可以直接抽调辖区内稽核人员。
第二十九条 各级稽核队伍开展稽核项目时,按照稽核工作方案与稽核操作规程的要求,由其办公室选调有关人员组成稽核组。人员组成必须按照异地交叉和公务回避要求进行组合;在进行现场稽核时,稽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三十条 稽核项目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稽核大队自主组织开展的稽核项目,稽核报告由项目组长草拟,稽核大队队长签发,同时报送稽核总队。
稽核总队委托稽核大队开展的稽核项目,稽核报告由项目组长起草,经稽核大队队长审核后,报送稽核总队签发。
第三十二条 稽核中队组织开展的稽核项目,稽核报告由项目组长草拟,稽核中队队长签发,同时报送稽核大队。
稽核大队委托稽核中队开展的稽核项目,稽核报告由项目组长起草,经稽核中队队长审核后,报送稽核大队签发。
遇特殊情形时,稽核中队可直接向稽核总队报告。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现场稽核项目结束后,由各级稽核队伍办公室指定专人对稽核程序、稽核报告、稽核意见书、稽核工作底稿等文件和资料进行复核,对其质量进行评估,并出具复核结论。复核人应对复核结论负责。
第三十四条 建立稽核项目评价制度。每次稽核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对参与稽核项目的成员的业务水平、工作表现等方面做出书面评价,作为考核依据。
第三十五条 稽核人员实行垂直考核制度。全省稽核队伍的考核工作要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时间、统一安排,办事处(市联社)稽核人员由省联社稽核总队和办事处共同考核。县级联社稽核人员由办事处(市联社)稽核大队和县级联社共同考核。县级联社稽核部门负责人的考核结果须报省联社稽核部门备案。
稽核人员的任免、升、奖惩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调离稽核岗位。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全省稽核队伍按季开展考评。办事处(市联社)稽核大队及稽核人员由省联社稽核总队和办事处共同考评。县级联社稽核中队及稽核人员由省联社稽核总队、办事处(市联社)稽核大队和县级联社共同考评。
考核评比优秀的稽核大队、稽核中队和稽核员,对评选优秀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由省联社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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