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 则1.1 目标为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立即控制和消除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危害,最大程度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国家相关要求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应急预案。1.2 编制依据制订本预案依据是中国安全生产法、中国水法、中国防洪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尤其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要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要求、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要求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1.3 适用范围
2、1.3.1 本应急预案适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忽然发生且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有重大社会影响或包含公共安全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要求,从其要求。1.3.2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根据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关键包含:(1)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2)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3)施工围堰坍塌安全事故;(4)施工爆破安全事故;(5)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6)施工中发生多种重大质量事故;(7)其它原因造成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自然灾难(如洪水、地
3、震等)、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依据国家和地方对应应急预案实施。1.4 工作标准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应急处理以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降低或减轻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1.4.2 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水利部及其所属流域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包含项目代建机构,下同)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负责对应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1.4.3 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水
4、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主体,负担处理事故首要责任。水利部给予协调和指导,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主动协调配合,动员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处理活动。事故现场应该设置由当地政府组建、各应急指挥机构参与事故现场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实施集中领导、统一指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在事故现场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处理活动。1.4.4 信息正确、运转高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要立即汇报事故信息。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和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亲密协作,快速处理信息。相关部门应该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
5、开启应急预案。1.4.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落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估计、预警和预报、正常情况下水利建设工程项目风险评定、应急物资贮备、应急队伍建设和完善应急装备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2.应急指挥机构和体系2.1 协调机制及相关部门职责水利部和国家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开启本预案时统一行动、亲密配合、提升应急效率。2.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水利部及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质量和安全
6、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见附录2。2.3 水利部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2.3.1 水利部设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以下:指挥长:分管工程建设副部长;副指挥长:建设和管理司司长(兼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办公厅副主任,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组员:计划计划司、人事劳动教育司、监察部驻水利部监察局、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水利水电计划设计总院关键负责同志(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组员未在京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排名前后递补)。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
7、挥部在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关键职责为:(1)确定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制度和措施;(2)监督、指导和协调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和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预案方法,做好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理、信息上报和公布、善后处理等工作;(3)指导、协调和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4)立即了解和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信息,依据事故情况需要,立即向国务院汇报事故情况;(5)组织事故调查工作,或配合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及评定工作;(6)为地方提供事故处理教授和技术支持,组织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宣
8、传、培训和演练。2.3.2 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建设和管理司,其组成以下:主任:建设和管理司司长;副主任:人事劳动教育司副司长、建设和管理司副司长(分管水利工程建设);联络员:建设和管理司相关处室工作人员。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键职责是:(1)在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下,在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日常事务工作;(2)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传达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各项指令,协调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处
9、理工作;(3)汇总事故信息并汇报(通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信息公布工作;(4)负责水利部直管(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直接负责建设管理,下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5)承接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召开会议和关键活动;(6)承接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其它事项。2.3.3 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教授技术组、事故调查组等若干个工作组(以下统称为“工作组”),依据需要立即组建并开展工作。工作组具体设置,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据具体情况确定。相关教授从水利部安全生产教授库中选择,特殊专业或有特殊要求教授,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商请相关部
10、门推荐。各工作组在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下,为事故应抢救援和处理提供专业支援和技术支撑,开展具体应急处理工作,关键职责以下:(1)教授技术组:依据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类别和性质,立即调集和组织安全、施工、监理、设计、科研等相关技术教授,分析事故发生原因,评定估计事故发展趋势,提出消减事故对人员和财产危害应抢救援技术方法和对策,为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现场应急处理指挥机构提供决议依据和技术支持。(2)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规则和程序,全方面、科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搜集事故资料,和其它可能包含事故相关事件,具体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评定事故影响程度,分清事故责任并
11、提出对应处理意见,提出预防事故反复发生意见和提议,写出事故调查汇报。2.4 流域机构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职责水利部流域机构应该制订流域机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可参考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结合流域机构职责和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实际制订。应急预案需经水利部核准并抄送流域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下同)。2.5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理机构及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统一布署和水利部相关要求,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和
12、职责,可参考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逐层上报立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应急预案报水利部及所在流域机构立案。2.6 项目法人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职责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该组织制订本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组成以下:指挥:项目法人关键责任人;副指挥:工程各参建单位关键责任人;组员:工程各参建单位相关人员。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关键职责有:(1)制订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包含专题应急预案),明确工程各参建单位责任,落实应抢救援具体方法;(2)事故发生后,实施现场应急处理指挥机构指令,立即汇报并组织事故应抢救援和处理,预防事故扩大和后果蔓延,尽力降低损失;(3)立即向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汇报事故情况;(4)配合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划定并控制事故现场范围、实施必需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方法、组织人员和设备撤离危险区等;(5)根据应急预案,做好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相关应抢救援机构和人员联络沟通;(6)配合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它相关主管部门公布和通报相关信息;(7)组织事故善后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分析
14、和处理;(8)落实并定时检验应抢救援器材、设备情况;(9)组织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10)完成事故救援和处理其它相关工作。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该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主管部门立案。2.7 施工单位应抢救援组织及职责2.7.1 负担水利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该制订本单位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抢救援组织或配置应抢救援人员,配置必需应抢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时组织演练。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明确专员维护救援器材、设备等。2.7.2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该依据所负担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和范围,制订施工现场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抢救援组织
15、或配置应抢救援人员并明确职责。2.7.3 在承包单位统一组织下,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包含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应该根据施工现场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抢救援组织或配置应抢救援人员并明确职责。2.7.4 施工单位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抢救援组织或配置应抢救援人员和职责应该和项目法人制订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一致,并将应急预案报项目法人立案。2.8 现场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职责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应该快速组建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负责事故现场应抢救援和处理统一领导和指挥。3.预警和预防机制3.1 工作准备各级水行政主
16、管部门应该定时研究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和所主管工程项目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应抢救援器材、设备监督检验工作,防患于未然。3.2 预警预防行动3.2.1 施工单位应该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特点和范围,加强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部位、步骤进行监控,配置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时组织演练。3.2.2 对可能造成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后果险情,项目法人和施工等知情单位应该按项目管理权限立即汇报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必需时可越级上报至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造成
17、重大洪水灾难险情,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等知情单位应该立即汇报所在地防汛指挥部,必需时可越级上报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3.2.3 项目法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可能造成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信息后,立即确定应对方案,通知相关部门、单位采取对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根据预案做好应急准备。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造成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信息后,亲密关注事态进展,立即给指导协调,并根据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4.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按事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事故分为I、II、III、IV四级。对应对应事故等级,采取I级、II级、III
18、级、IV级应急响应行动。 4.1.1 I级(尤其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100人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事故。4.1.2 II级(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50人以上、100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事故。4.1.3 III级(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
19、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事故。4.1.4 IV级(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事故。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和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事故分级将适时做出调整。4.2 响应程序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应该依据项目管理权限立即开启应急预案,快速赶赴事故现场。4.2.1 水利部直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后,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接到事故汇报后,应该立即开启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开启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工程建
20、设副部长)或副指挥长(水利部办公厅主任)率水利部工作组指导事故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开启II、II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水利部建设和管理司司长)或副主任(水利部建设和管理司分管工程建设副司长)率水利部工作组指导事故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开启IV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处长率水利部工作组指导事故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4.2.2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后,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接到事故汇报后,应该立即开启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地
21、方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开启I、I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率水利部工作组协调、指导事故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开启III、IV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处长率水利部工作组协调、指导事故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4.3 事故汇报4.3.1 事故汇报程序(1)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该立即汇报本单位责任人。项目法人、施工等单位应该立即将事故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如实向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汇报,最迟不得超出4小时。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汇报后,应
22、该立即汇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该同时向事故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局汇报;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该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汇报。接到汇报部门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如实上报。汇报方法可先采取电话口头汇报,随即递交正式书面汇报。在法定工作日向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夜间和节假日向水利部总值班室汇报,总值班室归口负责向国务院汇报。(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汇报后,应该遵照“快速、正确”标准,立即逐层汇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3)对于水利部直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跨省(自治区、
23、直辖市)水利工程项目,在汇报水利部同时应该汇报相关流域机构。(4)尤其紧急情况下,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水利部汇报。4.3.2 事故汇报内容(1)事故发生后立即汇报以下内容:1)发生事故工程名称、地点、建设规模和工期,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简明经过、事故类别和等级、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2)相关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名称及责任人联络电话,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3)事故汇报单位、汇报签发人及汇报时间和联络电话等。(2)依据事故处理情况立即续报以下内容:1)相关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姓名和相关执业
24、资格;2)事故原因分析;3)事故发生后采取应急处理方法及事故控制情况;4)抢险交通道路可使用情况;5)其它需要汇报相关事项等。4.3.3 相关统计各级应急指挥部应该明确专员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情况做出具体统计。4.4 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理4.4.1 水利工程建设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后,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快速成立事故现场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事故应抢救援工作。事故现场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由抵达现场各级应急指挥部和项目法人、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组成。在事故现场参与救援各单位和人员应该服从事故现场应急处理指挥机构指挥,并立即向事故现场应急处理指挥机构汇报相关关键信息。4
25、.4.2 水利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后,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必需快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理,预防事故深入扩大,并全力帮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4.4.3 在事故应急处理过程中,各级应急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抢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并依据工程特点、环境条件、事故类型及特征,为应抢救援人员提供必需安全防护装备。4.4.4 在事故应急处理过程中,依据事故状态,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划定事故现场危险区域范围、设置显著警示标志,并立即公布通告,预防人畜进入危险区域。4.4.5 在事故应急处理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因抢救人员预防事故扩大和为缩小事故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该做出显著标
26、识和书面统计,尽可能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现场关键物证和痕迹。4.5 新闻报道水利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信息和新闻公布,由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正确、立即传输,并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布。必需时,国务院新闻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协调,重大情况报国务院决定。5.应急结束5.1 结束程序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现场应抢救援活动结束和调查评定完成后,根据“谁开启、谁结束”标准,由相关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决定应急结束。5.2 善后处理5.2.1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结束后,依据事故发生区域、影
27、响范围,相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要督促、协调、检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5.2.2 项目法人及事故发生单位应依法认真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妥善处理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和受影响人员生活安排,按要求做好相关损失赔偿工作。5.2.3 项目法人应该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产生损失逐项核查,编制损失情况汇报上报主管部门并抄送相关单位。5.2.4 项目法人、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应该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和评定等工作。5.2.5 项目法人应该组织相关单位共同研究,采取有效方法,修复或处剪发生事故工程项目,立即恢复工程正常建设。5.3 事故调查和经验教训总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要求,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
28、事故调查,认真吸收教训,总结经验,立即进行整改。5.3.1 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调查应该严格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进行。事故调查组织职责以下:(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2)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3)提出事故处理及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方法提议;(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提议;(5)检验控制事故应急方法是否适当和落实;(6)写出事故调查汇报。5.3.2 事故调查汇报应该包含以下内容:(1)发生事故工程基础情况;(2)调查中查明事实;(3)事故原因分析及关键依据;(4)事故发展过程及造成后果(包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定;(5)采取关键应急响应方法及其有效性;(6)事故结
29、论;(7)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提议;(8)调查中还未处理问题;(9)经验教训和相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议;(10)多种必需附件等。5.3.3 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应该实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要求相关要求。5.3.4 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现场处理工作结束后,参与事故应急处理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该组织相关单位对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实际应急效能进行评定,对应急预案中存在问题和不足立即进行完善和补充。5.3.5 项目法人、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其它参建单位,应该从事故中总结经验,吸收教训,采取有效整改方法,确保后续工程安全、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5.3.6 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现场处理工作结束后
30、,应抢救援指挥机构应该提出应抢救援工作总结汇报。6.应急保障方法6.1 通讯和信息保障6.1.1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及人员通讯方法应该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立案,其中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关键建设项目标项目法人应急指挥部通讯方法报水利部和流域机构立案。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组成单位和人员名单由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编印分送各相关单位,需要上报,报相关部门立案。通讯方法发生改变,应该立即通知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方便立即更新。6.1.2 正常情况下,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关键人员应该保持通讯设备二十四小时正常通畅。6.1.3 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后,正常通讯设
31、备不能工作时,应立即开启通讯应急预案,快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通讯设施,启用备用应急通讯设备,确保事故应急处理信息通畅,为事故应急处理和现场指挥提供通讯保障。6.1.4 通讯和信息联络保密工作、保密范围及对应通讯设备应该符合应急指挥要求及国家相关要求。6.2 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6.2.1 工程现场抢险及物资装备保障(1)依据可能突发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性质、特征、后果及其应急预案要求,项目法人应该组织工程相关施工单位配置适量应急机械、设备、器材等物资装备,以保障应抢救援调用。(2)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时,应该首先充足利用工程现场现有应急机械、设备、器材。同时在地方应急指挥部调度下,动用工程所在地公
32、安、消防、卫生等专业应急队伍和其它社会资源。6.2.2 应急队伍保障各级应急指挥部应该组织好三支应抢救援基础队伍:(1)工程设施抢险队伍,由工程施工等参建单位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2)教授咨询队伍,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等工作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工程设施安全性能评价和判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对应应急对策和意见;并负责从工程技术角度对已发事故还可能引发或产生危险原因进行立即分析估计。(3)应急管理队伍,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令、组织各相关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
33、量和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并和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和信息交换。6.2.3 经费和物资保障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应该确保应急处理过程中资金和物资供给。6.3 技术贮备和保障6.3.1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该整合水利工程建设各级应抢救援教授并建立教授库,常设教授技术组,依据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具体情况,立即派遣或调整现场应抢救援教授组员。6.3.2 各级应急指挥部将组织相关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预防、估计、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理技术研究,提升应急监测、预防、处理及信息处理技术水平,增强技术贮备。6.3.3 水利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预防、估计、预警、预报和处理技术研究和咨询依靠相关专业机构。6.4 宣传
34、、培训和演练6.4.1 公众信息交流(1)本应急预案及相关信息公布范围至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2)项目法人制订应急预案应该公布至工程各参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立案。6.4.2 培训(1)水利部负责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关键建设项目标项目法人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2)项目法人应该组织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人员进行各类质量和安全事故及应急预案教育,对应抢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个形式,定时和不定时相结合,标准上每十二个月最少组织一次。(3)培训对象包含相关领导和相关应急人员等,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确
35、保培训工作质量和实际效果。培训情况要留有统计并建立培训档案。6.4.3 演练(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应该依据水利工程建设情况和总体工作安排,适时选定某一工程,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2)项目法人应急处理指挥部应依据工程具体情况及事故特点,组织工程参建单位进行突发事故应抢救援演练,必需时邀请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参与。(3)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要总结经验,完善和改善事故防范方法和应急预案。6.5 监督检验6.5.1 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对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预案进行指导和协调。6.5.2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事
36、权划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对项目法人和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急预案进行监督检验。6.5.3 项目法人应急指挥部对工程各参建单位实施应急预案进行督促检验。6.5.4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该有具体监督、检验措施和程序,对检验发觉问题立即责令整改,拒不实施,报请相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理。7.附 则7.1 预案管理和更新7.1.1 本预案报国务院并抄送相关部门,由水利部具体负责管理和更新。7.1.2 适时对本预案组织评审,评审工作由相关部门、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关键建设项目标项目法人应急指挥部等单位责任人及相关教授参与,并视评审结果和具体情况进行对应修改、完善或修订。本预案更新后报国务院立
37、案,并抄送相关部门。7.1.3 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关键建设项目标项目法人应急指挥部制订及其更新事故应急预案应报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案。7.1.4 本预案所依据法律法规、所包含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实施过程中发觉存在重大缺点时,由水利部立即组织修订。7.2 奖励和责任追究7.2.1 对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单位、集体或个人,由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要求给表彰和奖励。7.2.2 对水利工程建设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相关单位责任,并给予处
38、罚;相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其它人员,由监察机构依据中国行政监察法、中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追究行政责任;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2.3 各级应急处理指挥机构、项目法人及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按本预案要求,负担各自职责和责任。在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因为玩忽职守、渎职、违法违规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追究当事人和相关单位责任,并给予处理;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3 制订和解释部门本预案由水利部制订并负责解释。联络部门:水利部建设和管理司联 系 人:赵东晓 ;李富根 传 真:7.4 预案实施或生效
39、时间本应急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8.附 录附录1 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另行公布)附录2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水利部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部协调汇报事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流域机构下达指令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汇报事故汇报事故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汇报事故汇报事故汇报事故省(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省(市、区)水利(务)厅(局)应急指挥部省(市、区)级人民政府下达指令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汇报事故汇报事故汇报事故汇报事故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地(市)级水利(务)局应急指挥部地(市)级人民政府下达指令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汇报事故汇报事故县(市、区)级水利(务)局应急指挥部汇报事故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汇报事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下达指令汇报事故下达指令汇报事故工程项目法人、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注:1、项目法人单位应同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汇报事故;2、尤其紧急情况下,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水利部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