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信托合同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编号:CIIT[2015 ]ZJXT
北京S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
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条 释 义 6
第二条 信托目的 7
第三条 受益人 7
第四条 信托类型 7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7
第六条 信托期限 8
第七条 信托的成立 8
第八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及处分 8
第九条 信托报酬及信托费用 9
第十条 信托利益及其分配 10
第十一条 信托税费 12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2
第十三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3
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3
第十五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14
第十六条 风险揭示、风险防范和风险承担 15
第十七条 受托人的变更 17
第十八条 信托合同的挂失 18
第十九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延期与终止、清算 18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 19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19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20
第二十三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20
第二十四条 通知及送达 20
第二十五条 合同成立、生效及失效 21
第二十六条 其他事项 21
(此页为《北京S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之签字页一,无正文)
委
托
人
机构
委托人:
类型: √法人; □个体工商户; □其他组织;
注册资金币种:人民币 注册资金(单位:元):2000万元
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联系地址:
邮编:5
组织机构代码:3
税务登记证号码:深
营业执照注册号(如其他执照、证件或文件,请注明):
44
营业执照有效期(如其他执照、证件或文件,请注明):永久经营
法定代表人:_____ 证件种类: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 证件有效期:________
授权经办人员:____ 证件种类: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 证件有效期: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行业(请在以下选项处打勾,单选):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银行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教育;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国际组织;
资金来源(请在以下选项处打勾,可多选):
□经营收入所得; □投资收益所得;
□捐赠收入所得; □筹资所得(股本、举债、借款等)
√其他所得: 基金管理资金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称: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自2014年6月5日至2034年6月3日
(此页为《北京S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之签字页二,无正文)
委
托
人
自
然
人
姓名: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
性别:□男; □女; 证件种类: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 证件有效期限: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邮编:_______
联系地址:__省__市______________
职业(请在以下选项处打勾,单选):
□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 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 商业工作人员; □服务性工作人员;
□ 农林牧渔劳动者;□生产工作,运输工作和部分体力劳动者;
□ 退休员工; □学生;
□ 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
认购资金来源(请在以下选项处打勾,可多选):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投资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其他所得:
信托利益
收付账户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认购信托
单位数量
(大写)壹亿捌仟万份 类
(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大写壹亿捌仟万元整,
小写:¥180,000,000.00)
(此页为《北京S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之签字页三,无正文)
签
署
栏
自然人委托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机构委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人
(盖章)
受托人: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提示: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签字页
如因委托人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释 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北京S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 风险申明书: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北京S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单一资金信托认购风险申明书》。
3. 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北京S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单一资金信托。
4.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且进入信托专户的资金。
5. 信托财产:指委托人在本信托设立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以及信托期内受托人因该资金的运用、管理、处分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总和。
6.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报酬、信托费用、税费及对第三人的负债后的余额部分,信托利益归属于受益人。
7. 信托收益:指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在扣除信托资金、信托报酬、信托费用、税费以及对第三人的负债后的余额。
8. 信托专户或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银行开立的用于收取、存放资金类信托财产、支付相关信托费用和分配资金类信托收益的专用银行账户。
9.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信托文件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
10. 日/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11. 借款人:指北京S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信托贷款合同: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就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而与借款人签署的编号为CIIT[2015 ]XTDK的《信托贷款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 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统称。
14. 交易文件:指受托人为实现本信托目的,履行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职责而与借款人、相关服务机构、担保人(若有)等签署的协议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合同》等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管理的理财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指示,根据信托文件和交易文件的约定,通过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并将由此产生的信托利益分配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第三条 委托人/受益人
本信托设立时为自益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
信托受益权依法转让后,受益人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信托类型
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和管理方式的单一资金信托。本信托系根据委托人明确指令进行管理应用、受托人仅承担事务管理。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人民币)金额为:
大写: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
小写:¥180,000,000.00元
特别说明:委托人实际划入信托专户的资金金额与上述金额不一致的,信托资金以实际划入信托专户的资金金额为准。
2、受托人为本信托开设的信托专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3、交付时间及交付方式
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采用如下第【2】种方式进行交付:
(1)应一次性交付。
(2)可分期交付,其中首期应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不低于¥20,000,000.00元。后续每笔资金交付期限间隔不超过3个月,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
第六条 信托期限
1、本信托期限为不超过30个月,自本信托成立生效日起计算。
2、本信托期限内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信托提前终止情形或信托期限届满的,本信托终止。
第七条 信托的成立
除受托人特别声明外,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后的当日信托成立并生效:
1、 本合同已有效签署;
2、 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专户;
3、 《信托贷款合同》已有效签署;
4、 受托人与抵押人已签署《抵押合同》并生效(如有),抵押物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5、 受托人与出质人已签署《质押合同》并生效(如有),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受托人与保证人已签署《保证合同》并生效(如有);
特别说明:受托人不对本信托的成立做出任何保证或承诺。如信托不成立,受托人仅负责将委托人已经交付的信托资金连同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有)一并退还给委托人。
第八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及处分
(一)基本原则
1、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和确定管理方式的资金信托,受托人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以自己的名义,向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2、特别提示: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认同本条所约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
(二)信托资金进行信托贷款的主要条件
特别说明:除非受益人另行发出书面指令,有关信托贷款事项的具体约定以《信托贷款合同》中的条款为准,委托人/受益人对受托人按照如下要求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的全部内容和条款无异议:
1、 借款人:北京S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 贷款期限:本信托项下各笔借款期限以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的投资指令为准,自贷款发放日起计算。任意一笔借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信托剩余存续期限。
3、 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亿捌仟万元整。
4、 贷款利率:该贷款采取如下第(1)种方式确定利率:
(1) 固定利率,为13%/年。
(2) 浮动利率,具体为【】。
5、 贷款用途:用于借款人的如下第(1)种用途:
(1) 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借款人营业门店的租赁及装修费用以及购买计算机软件版权。
(2) 固定资产贷款,用于借款人【/】项目投资。
(3) 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用于借款人【/】项目的开发建设。
6、 贷款本金的偿还和利息支付:以《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为准。
7、 担保措施:本信托项下的担保措施为如下第(1)种方式:
(1) 本信托项下信托贷款为信用贷款,没有任何担保措施。
(2) 本信托项下信托贷款由【/】提供【/】担保,具体事项以编号为【/】的《XX合同》约定为准。
8、 资金监管:本信托项下信托贷款采取如下第(2)种方式进行资金监管:
(1) 委托人指定【XX银行】对本信托项下信托贷款予以监管,并由受托人与该银行另行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委托人知悉且同意按本条约定方式对本信托项下信托贷款进行监管,并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2) 委托人知悉且同意不对本信托项下信托贷款进行监管,并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第九条 信托报酬及信托费用
除非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信托费用(信托报酬、信托事务管理费、相关机构服务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一)信托报酬
1、受托人为本信托提供信托服务,收取信托报酬。
非因受托人原因,本信托提前终止的,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报酬不予退还。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本合同规定的信托费用,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2、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按以下公式计算:
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按0.8%/年的费率计算。
单笔借款信托报酬=单笔借款金额×0.8%×单笔借款存续天数/360。
3、受托人信托报酬按如下时间和方式收取:
单笔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收取该笔第一年度信托报酬,在该笔借款满一年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收取该笔第二年度的信托报酬。
(二)信托事务管理费
1、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处理信托事务而聘用会计师和律师等中介机构的合理费用,信息披露费用,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及交付信托财产的费用,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因处理本合同项下信托事务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等费用。
2、该费用由受托人在该费用发生时直接从信托专户中扣划
(三)相关服务机构费
1、委托人知悉且同意:因处理信托事务需要,受托人有权聘请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机构为本信托提供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资金收付服务、保管服务、资金监管服务、安排服务、财务顾问服务、投资咨询服务等。
2、各相关服务机构分别按照其与受托人签署的相关交易文件收取服务费用(除委托人另行直接支付外,均由信托财产承担),由受托人直接从信托专户中扣划。
3、委托人知悉且确认本信托项下的相关服务机构及费用情况如下:
(1)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信托提供保管服务,该信托适用于编号为XX信托—XX保管2012第1号(统)的《XX信托-XX银行项目类信托保管协议》。该信托下的保管运作依照《XX信托-XX银行项目类信托保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保管费收取方式如下:5万元/年,本信托成立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收取第一年保管费,本信托成立满一年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收取第二年保管费。
第十条 信托利益及其分配
(一)受益人预期收益率
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是指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税费及对第三人的负债后的余额部分。
2、在扣除本合同所约定的信托报酬及各项信托费用、负债后,本信托项下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15%/年。
3、特别提示:
该预期年化收益率不代表受益人将实际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也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对信托资金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和保证。
如本信托项下实际信托利益不足依据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信托利益的,受托人仅有义务以实际信托利益为限分配信托利益。
(二)信托利益分配
信托利益以现金、债权或现金与债权组合方式的形式进行分配。信托利益中的现金部分,由受托人划付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收付账户;信托利益中的债权部分,以《信托财产原状分配通知书》(格式见本合同附件)的形式将信托利益交付予受益人。
1、信托存续期间的分配
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利益按季分配,由受托人于每自然季度收到信托贷款本金或利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该贷款本金或利息扣除信托报酬、信托费用、税费及对第三人的负债后的余额划至受益人利益分配账户。
2、信托终止时的分配
特别约定:信托终止(包括提前终止)时, 受托人有权将信托财产按照届时的原状(包括但不限于以现金、债权或现金与债权组合方式)向受益人进行分配,若届时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本信托项下信托报酬及信托费用时,受益人应于信托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支付受托人未能从信托财产中扣收信托报酬及信托费用,若原状分配后受益人未按约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报酬及信托费用,受托人保留追索相关费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有权向受益人主张自应付之日起就应付未付费用按日计收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益人赔偿受托人为追偿该等费用而发生的合理及必要费用等。受益人对此无异议。
(1)信托期限届满正常终止的,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报酬、信托费用、税费及对第三人的负债后归属于受益人;受托人应在信托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向受益人分配。
(2)本信托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而提前终止的,则最后一个信托利益分配日为本信托提前终止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
(3)如果在信托终止日(包括提前终止日)存在非现金形式信托财产的,则受托人应当在约定的信托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已变现的信托利益划付至受益人指定账户分配给受益人。
对于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受益人知悉且同意按如下约定处理:信托财产因任何原因未全部变现的,受托人可以将该未变现信托财产以信托财产原状方式分配给受益人;信托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以向受益人发送《信托财产原状分配通知书》的形式将信托利益(债权)分配给受益人,并由受益人负责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受托人将与信托财产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受托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寄送给受益人;如果信托财产归属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受益人有义务办理,受托人予以协助,办理相关登记过户或其他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受益人承担。本信托项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项下应付未付费用等)作为信托财产的债务一并归属于受益人。受益人不得拒绝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归属,并应承担信托债务。自《信托财产原状分配通知书》送达受益人之日起,视为受托人已向受益人分配完毕信托项下的全部信托利益和信托财产。若上述转让的债权涉及诉讼或借款人破产、解散等可能对受益人行使该债权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的,受托人在按照上述约定向受益人发送《信托财产原状分配通知书》后,受托人不承担起诉或其他解决纠纷的义务。
第十一条 信托税费
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各自依法纳税。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但信托相关法律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付信托资金给受托人,并保证委托的全部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拥有完全支配权;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或违规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若存在非法或违规汇集他人资金情形的,委托人应承担法律后果及责任。
(2)已向相关债权人告知了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事宜,并保证本合同项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3)已经取得签署和履行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该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手续;
(4)对本信托期间知悉或受托人披露的有关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或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5)承担和享有信托期内信托财产产生的风险及收益;
(6)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7)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成立之日起,有权按照本合同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3)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信托费用或因信托费用而对第三人负有债务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经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因正当理由而不能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的情况下,可以辞任。继任受托人由受益人负责寻找和确定,原受托人在继任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5)特别提示:因处理信托事务的需要,受托人有权聘请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机构为本信托提供相关服务并签署相关交易文件,相关服务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6)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信托文件和交易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根据信托文件规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按照信托目的持有、管理信托财产,直到信托终止。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信托终止时以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向信托受益人返还信托财产。
(4)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或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确认该等事项发生后尽快报告受益人。
(5)受托人必须妥善保管本信托业务的全部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6)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指派专门的信托执行经理),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受托人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
(7)受托人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本信托计划符合受托人应当履行的包括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环境责任等在内的社会责任。
(8)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益人的权利
(1)自信托成立日起根据信托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转让、放弃和继承信托受益权。
(3)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益人的义务
(1)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有关税、费;
(2)受益人转让其信托受益权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3)对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4)承担和享有信托期内信托财产产生的风险及收益。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1、本信托受益人依法享有信托受益权,并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信托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转让后,受让人(作为“新受益人”)享有本信托相应的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受让双方应持本信托合同及已生效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亲临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受托人视原登记的受益人为合法受益人,由此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3、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相应一并转让给受让人。
4、信托受益权转让后,新受益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他人向受托人下达合法的各种书面指令;有权与受托人签署各类针对本信托所衍生的法律文本、补充协议、信托终止协议等书面法律合同。
5、本信托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进行分割转让。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6、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发生继承,继承人应当持有本合同及与被继承人有合法继承关系的证明文件、有效的身份证件到受托人所指定的营业场所办理继承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指定的营业场所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第十六条 风险揭示、风险防范和风险承担
1、风险揭示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 信托贷款借款人的风险
A 借款人信用/违约风险。根据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信托财产用于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且该贷款为信用贷款】。借款人可能会因为主观或是客观的原因延期偿还或不偿还到期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导致信托资金及预期收益无法偿付而发生损失。
B 借款人经营风险。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主要来源于借款人偿还的信托贷款本金、利息,如因监管及国内、国际市场的变化、行业竞争加剧、经营管理不善、税收及诉讼、仲裁等原因导致借款人因经营不善导致解散、破产,从而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继而影响到本信托的正常运作和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C 借款人提前还款风险。本信托期内,若信托贷款借款人提前还款或受托人提前收回信托贷款,则会影响信托收益。
(2) 信托本身面临的风险
A 法律风险。在本信托的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B 政策风险。在本信托的运作过程中,因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监管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引起系统风险、政策风险,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C 市场风险。在本信托的运作过程中,因利率、汇率、股票、商品等价格的变化而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D 管理/操作风险。在本信托的运作过程中,受托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投资的判断,加上受托人的内部操作原因,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E 信托受益权不能成功转让的风险。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转让,但受托人无义务也不保证一定能够成功转让,因此委托人(即受益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F 受托人无法承诺信托利益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的委托人(即受益人)承诺信托利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
G 购买力风险。本信托的目的是信托财产的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受益人获得的信托利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财产的增值。
H 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信托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其他任何原因影响,信托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委托人(即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现金类信托利益的风险。
I 信托利益分配方式的风险。本信托的信托利益以现金、债权、现金与债权组合等信托财产原状的方式向受益人支付,这种分配方式能否顺利实现以及分配后可能间接形成企业间借贷事实、受益人能否有效维护自身利益都存在一定风险,同时这种利益分配方式可能会对受益人自身的流动性安排带来较大影响。
J 担保人(若有)履约风险。担保人(若有)为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如果需要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担保人不按照相关交易文件约定履约,从而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风险。
(3) 相关机构的经营及操作风险
A 受托人经营及操作风险
a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信托公司须获得中国银监会的批准方可经营信托业务。虽受托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维持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无法继续经营信托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b 受托人一直遵循并相信将会继续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管理信托事务。但若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B 其他服务机构的经营及操作风险
a 在信托的发起设立期或存续期限内,受托人因履行受托职责的需要可能聘请其他机构为信托提供相关的服务。如果该其他机构在信托的发起设立期或存续期限内无法从事相应的业务或违反相关交易文件约定,则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b 受托人聘请的其他机构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信托的发起设立期或存续期限内该其他机构不能遵守相关交易文件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则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4) 其他风险
A 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B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2、风险防范
根据信托文件及《信托贷款合同》等交易文件,受托人将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严格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贷后管理职责;
(2)敦促借款人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等合同约定及时还本付息;
(3)加强内部管理,恪尽职守,严格履行受托人义务。
3、风险承担
(1)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保证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
(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及信托目的以及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第十七条 受托人的变更
1、若本合同的受托人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则根据《信托法》的规定,首先由委托人选任新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2、受托人变更时,委托人应结清受托人管理信托所支出的所有信托费用和信托报酬,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信托资料的移交手续,自全部移交手续办妥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第十八条 信托合同的挂失
本合同为信托受益权凭证,信托期间,委托人(受益人)遇有合同遗失情形的,应及时带上相关证件到受托人处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受托人对挂失内容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挂失手续。由于委托人(受益人)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其信托受益权受到侵害的,由受益人自负。
第十九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延期与终止、清算
1、本信托设立后,未经受益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2、信托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
(1)信托期限届满且未延续;
(2)信托被解除或被撤销;
(3)信托项下的贷款到期、提前清偿或延期时,受托人关于贷款的后续事务处理完毕;
(4)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时;
(5)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6)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7)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8)受益人均放弃受益权;
(9)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产生新受托人;
(10)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信托无法运作;
(11)本合同与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发生。
本信托不延期。
3、信托的清算
(1)受托人应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受益人。
(2)双方在此约定,信托财产在清算期间产生的利息由受托人享有。
(3)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如受益人要求受托人提交经审计的清算报告,则受益人应在清算报告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承担相关费用。
(4)受托人自信托清算报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收到受益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清算报告所列的有关事项解除责任。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的形式
受托人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信息披露,即视为受托人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完毕:
(1)受托人办公场所存放备查;
(2)以邮寄方式寄送;
(3)受托人网站内公布()。
2、信息披露的内容
包括信托成立的通知(若需)、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和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以及委托人书面要求的其他事项报告。
(1)成立公告: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受托人可在信托确认成立或不成立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
(2)年度报告:信托合同存续期内每个信托年度(指自信托成立之日起满一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制作信托财产管理报告。
(3)临时报告:在信托存续期内,如果发生可能对信托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受托人可以在知道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作临时披露。
(4)信托清算报告: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受益人。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信托文件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不当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3、如委托人、受益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不按约定交付信托资金、擅自变更合同、未按约定方式提前终止合同以及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的),委托人、受益人应负责赔偿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及所受到的损失。
4、发生委托人未向受托人真实陈述和说明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的合法性,或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存在法律和事实上的瑕疵,因此给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2、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并只能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通知及送达
1、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联系地址和联络方式见本合同签字页,继受委托人联系地址和联络方式由原委托人或新受益人另行书面通知受托人。
2、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事项通知,采用邮政EMS或其他快递方式的,在投寄三天后即视为送达;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通讯方式的,一经发出即为送达;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收件方、收件方的代理人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发件方可采用公证送达、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方式做出有效通知,且经公证送达、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而生效的通知应被视为在一切方面具有与根据原送达方式而生效的通知相同的效力。
3、受益人账户发生变更,受益人应在信托收益分配日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受托人。
4、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