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银行黄金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黄金业务的全面发展,加强黄金租赁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保证黄金租赁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业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金租赁业务”,是指我行为满足自身经营的需要,从境内外金融同业或企业租入黄金以及向境内外金融同业或企业租出黄金的业务。
我行从境内外金融同业或企业租入黄金以及向境内外金融同业租出黄金的业务仅限总行金融市场产品部办理。分行开办黄金租赁业务,需先向总行金融市场产品部提交黄金租赁业务开办授权申请,得到允许后方可办理黄金租赁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黄金”,是指品种、成色、重量、规格等要素均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规定的标准金条或金锭。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总行金融市场产品部为全行黄金租赁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行黄金租赁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业务发展、经营战略、确定租赁基准手续费率、向上海黄金交易所办理租赁申报登记、提供实物黄金或黄金头寸、管理黄金租赁敞口风险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分行批准或授权的下属支行可以办理黄金租赁业务。
第六条 分行应对其下属支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办理的黄金租赁业务进行监督及管理,并负责审核经办行提交的黄金租赁申请、向总行询价以及向总行备案等相关工作。经办行负责辖内市场营销、授信管理、对客签约、对客报价、租赁交易确认、黄金交割、市值评估,以及向总行及所属分行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总行集中作业部是我行黄金租赁业务的清算部门,负责交易的账务处理、资金清算、相关费用的缴纳及账务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黄金租赁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对黄金租赁业务授信管理,对黄金租赁授信业务进行审批,并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总行财务信息与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制定黄金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并对会计核算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全行黄金租赁业务的运营管理,审核分行黄金租赁业务的运营流程。
第三章 租赁品种、质量与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目前我行黄金租赁业务的几种可操作业务模式为:全额保证金覆盖模式、实物抵押模式(以物抵物)和信用敞口模式。
全额保证金覆盖模式,即客户按照不低于租赁黄金初始市值110%缴纳保证金进行黄金租赁的业务。
实物抵押模式,即客户以黄金原料或黄金制品为抵押,向我行租赁黄金的业务模式。
信用敞口模式是指,客户交纳保证金比例低于租赁黄金初始市值110%,或未缴纳保证金的模式,需要对租赁黄金进行市值评估。
第十二条 黄金的归还:
模式一: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与租出黄金同一品质的租赁货权转移。
模式二:通过客户在我行的黄金账户头寸进行归还。
第十三条 报价方式:交易报价以租赁费率的方式提供,租赁费率在租赁期内为固定费率。如客户提前归还黄金,需按照市场情况对费率进行相应的调整。黄金租赁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含1年),个别情况可延展至3年,总行金融市场产品部有权根据市场状况调整黄金租赁期限。
第十四条 租赁费的计算及归还:
1、本金的计算:经交易双方协商同意,以交易时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应品种黄金的价格为参考,以我行最终报价为准,计算出租赁黄金的等值人民币金额,作为租赁本金(若乙方提出租赁申请时金交所尚未开盘,则以当日凌晨夜市收盘价作为参考,但仍以我行最终报价为准);
2、计费基础:实际天数/360;
3、起息日:T+0;
4、租赁费率:由分行资金部门确定;
5、租赁费以人民币归还,可以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等方式向客户收取相应租赁费,也可以到期一次性收取。分行运营部门与总行办理分行间的租赁费账务处理工作。总行定期向分行进行黄金租赁业务的分润。
租赁费=租赁本金X租赁费率X租赁实际天数/360。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开展对同业黄金租赁业务,可签订《黄金租赁业务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流程和相关手续;也可通过逐笔签订黄金租赁交易单的方式开展同业租赁业务。
第十六条 开展对客户黄金租赁业务应签订《黄金租赁业务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流程和相关手续。如涉及授信额度或抵押担保,须按我行规定签订相应的授信合同或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 《黄金租赁业务总协议》原则上应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标准文本;因客户的不同需求,对协议条款进行修改或使用客户提供的合同文本的,经办行应提交分行法律部门按照我行法律审查事务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法律审查,并报总行金融市场产品部备案。
第十八条 《黄金租赁业务总协议》一式三份,签订后经办行应立即以传真或寄送的方式,报总行金融市场产品部及所属分行备案。
第十九条 金融市场产品部根据业务需要,有权以黄金买卖的方式融入或融出黄金头寸。在黄金买卖业务中,掉期黄金买入交易(即期买入黄金、远期卖出黄金)视为黄金租入业务,掉期黄金卖出交易(即期卖出黄金、远期买入黄金)视为黄金租出业务。黄金租赁业务中涉及黄金买卖业务的,按照《xx银行贵金属买卖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经办行办理对客黄金租赁业务,应参照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相关要求,逐笔履行行内信贷业务审批手续,确保客户信用风险可控,且在业务开始之前需向总行风险管理部门申请增加黄金租赁业务的授信品种。
第二十一条 客户向我行提交《黄金租赁申请书》后,经办行应及时逐级向上提交申请,分行审核同意后应及时向总行金融市场产品部询价,与总行初步确定基准手续费率以及黄金品种、成色、重量、租赁期限、实物交割方式等要素。经办行与客户协商一致后,填制《黄金租赁询价书》并加盖所属分行公章传真至总行金融市场产品部,原件由分行及经办行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总行金融市场产品部贵金属交易员收到《黄金租赁询价书》的传真件后,应按照客户租赁的金额(重量)、期限、租赁模式等要素,根据我行的黄金成本、同业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基准租赁手续费率,填写在《黄金租赁询价书》回复栏处,业务主管签字确认后传真回复分行。
总行金融市场产品部应及时完成黄金实物交割的准备工作,填制《黄金租赁交割通知书》(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随《黄金租赁询价书》的回复件传真至分行,正本总行归档保存,分行留存传真件。
第二十三条 分行收到总行金融市场产品部《黄金租赁询价书》的传真回复件应留档。
第二十四条 分行及经办行可根据基准手续费率可对客户自主定价,对客户的租出手续费率不得低于基准手续费率,对客户的租入手续费率不得高于基准手续费率。如需突破相关限制,需报总行金融市场产品部审批,并由部门主管或其授权人终审。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向分行证实此笔黄金租赁业务的细节,填写《xx银行黄金租赁业务审批表》,并向分行提交该笔交易相关的授信扣减证明或保证金收取证明。《xx银行黄金租赁业务审批表》由分行审批后报总行审批,总行审批通过后,通知经办行办理与客户的租赁手续。
经办行与客户协商一致后,与客户签订《黄金租赁确认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确认黄金品种、成色、重量、租赁期限、手续费率、手续费计算定盘价、手续费计算基准等要素。《黄金租赁确认书》应传真至总行金融市场产品部及所属分行备案,正本由经办行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 分行收到总行金融市场产品部《黄金租赁交割通知书》的传真件应留档,并及时通知经办行,告知客户办理黄金租赁申报登记,经办行协助客户办理租借申报登记手续。总行金融市场产品部收到经办行备案的《黄金租赁确认书》传真件后,应填制《黄金租赁交易单》(一式二份),附件材料包括:《黄金租赁询价书》、《黄金租赁确认书》、《黄金租赁交割通知书》;《黄金租赁交易单》及《黄金租赁确认书》一份交总行集中作业部进行会计核算处理,另一份前台留档。此外,在黄金出库后,总行金融市场产品部还需在黄金业务系统中进行相关出库及成本补录手续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分行通知客户严格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租赁货权转移管理办法》(附件12)办理租赁提货,我行及客户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会服系统录入租赁申请且由黄金交易所审批通过后,由客户所属会员单位在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中代客户发起提金申请,打印提货单及出库申请单后,交由客户到选定的仓库进行提金。
第二十八条 黄金租赁交易到期前,经办行应提前与客户确认到期后续租或归还黄金。
第二十九条 客户续租黄金时,经办行应视同新增黄金租赁业务,按照黄金租赁业务流程操作,与客户重新签订《黄金租赁确认书》,但无需办理黄金交割。
第三十条 客户在办理黄金租赁业务获批后,如该客户办理的黄金卖出业务起息日与黄金租赁起息日相同,或该客户办理的黄金买入业务与黄金租赁到期日相同,客户可以填写《xx银行黄金租赁净交收审批表》交经办行,申请黄金头寸净交收。经办行、分行、总行金融市场产品部对《xx银行黄金租赁净交收审批表》逐级审批。在得到审批通过后,可对该客户在黄金租赁起息日或到期日的黄金头寸进行轧差净交收。
第三十一条 客户归还黄金时,经办行应及时提交分行,通知总行金融市场产品部,并配合总行办理归还黄金流程。
第三十二条 经办行在收妥客户的租赁费后,应将租赁费收入上划至总行,总行定期向分行进行黄金租赁业务的分润。
第三十三条 清算完成后,经办行释放客户的授信额度或保证金。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全额保证金模式按照市场风险管理模式报总行金融市场产品部进行审批,其他模式采用信用风险管理模式报总行信贷审批部门进行审批。除全额保证金覆盖模式外,其他模式均需向总行风险管理部门申请专项授权。在没有取得总行风险管理部门专项授权前,分行可以用单笔逐级向总行报批的方式满足业务需求。
第三十五条 黄金租赁客户范围为从事黄金生产、加工、使用等相关业务的企业,在金融机构无不良授信和恶意逃废债记录,历史履约记录良好且在我行开立有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经办行必须严格按照客户的授信额度或保证金同客户叙做交易,不得超额度、超权限,有效控制客户信用风险。
第三十六条 分行及经办行应遵守信贷业务的有关规定对客户进行授信或收取保证金,而且要对客户做好信用情况的跟踪调查和定期评估的工作。经办行应及时根据黄金市值变化调整客户授信额度占用,一并落实须增加的抵押担保。
第三十七条 全额保证金覆盖模式下的黄金租赁业务开展由金融市场产品部进行审批,金融市场产品部有权调整初始保证金比例、预警线和平仓线标准。我行目前以100%保证金覆盖客户的信用风险,并用黄金初始市值的10%来控制市场风险。
第三十八条 实物抵押(货押)模式下的黄金租赁业务开展由总行信用风险审批部门进行审批,或授权分行信用风险审批部门进行审批,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有权调整实物抵押模式下抵押风险度的标准。黄金原料或者制品与租赁黄金价格同向变动,我行不存在市场风险,但抵押风险度不得高于95%(抵押风险度=出租黄金初始价值/抵押黄金初始价值*100%)。
第三十九条 信用敞口模式下的黄金租赁业务开展由总行信用风险审批部门进行审批,或授权分行信用风险审批部门进行审批,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有权调整信用敞口模式下抵押风险度的标准。我行目前黄金租赁业务抵押风险度不得高于90.9%(抵押风险度=出租黄金市值/授信总额度(含保证金)*100%,其中授信总额度=保证金+授信额度+抵押担保额)。
第四十条 经办行在审核和切分黄金租赁业务额度时,要根据客户授信评审的情况,明确额度、保证金、期限等授信条件。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我行获批的综合授信额度,可以用于黄金租赁业务的开展,经办行应严格按照我行授信管理办法及本管理办法规定办理黄金租赁业务。
第四十二条 除实物抵押(货押)模式外,经办行应每个工作日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应品种黄金的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对客户所租赁黄金进行市值评估,即:黄金租赁业务市值=租出交易性黄金克数*相应品种黄金前一交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价。为防止黄金价格大幅波动给我行带来的风险,所谓前一个交易日结算价是指:以每个交易日15点40分为界,15点40分之前,使用前一个交易日日黄金收市时的结算价;15点40分之后,使用本工作日黄金收市时的结算价。
全额保证金覆盖模式下,若客户所租赁黄金市值高于客户总保证金的95%,经办行应及时通知客户于三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至租赁黄金市值不高于客户总保证金的90.9%或归还部分黄金。若客户未能在三个工作日补足保证金或归还黄金,或租赁黄金市值高于客户总保证金的98%,银行将按照客户违约进行处理。如客户租赁黄金市值低于客户总保证金的90.9%时,客户保证金不可释放。
在信用敞口模式下,如果客户所黄金租赁业务抵押风险度高于90.9%,经办行应及时通知客户补足保证金或取得新的授信额度,若抵押风险度高于租赁总额度的95%,经办行应要求客户在三个工作日内补缴保证金或者归还额度部分的黄金,否则将按照客户违约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客户的信用风险由经办行负责管理。租赁到期,承租方(客户)无法按照合同归还黄金,经办行应承担向总行归还黄金、支付相应租赁费用、交易费用以及其他相关义务,并对客户采取相应的措施。
总行代经办行在市场上购入等量黄金用以归还总行,购金所需资金、各项费用以及由于客户违约导致总行产生的各项损失由经办行承担。
第四十四条 租赁到期后,承租方(客户)没有足额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时按照黄金租赁合同约定将黄金及资金划至我行指定账户,发生违约行为的,经办行资金部门作为申请垫付的发起部门,必须要求其归还黄金,补交租赁费,并在补缴的基础上按照与承租方(客户)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归还租赁本金及逾期租赁费逾期违约金。
第四十五条 对银行同业租出黄金业务,交易对手必须先获得我行资金业务授信额度。银行同业租赁业务余额须严格控制在授信额度之内。
第四十六条 分行及经办行应设立黄金租赁台账,至少包括租赁业务的交易日、到期日、客户名称、对客户手续费率、对总行手续费率、租赁品种、租赁重量及客户归还情况等内容,并在每月末进行账务核对。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总行金融市场产品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黄金租赁总协议(我行仅作为租出方)
附件2:
附件3:黄金租赁申请书
黄金租赁申请书
xx银行xxxxxx分(支)行:
根据我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特请贵行提供黄金租赁申请,具体如下:
品 种: 数量(克):
起 始 日: 到 期 日:
货物属性:
租赁用途: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此致
(盖章)
2011年 月 日
-----------------------------------------------------------
回 执
贵公司的黄金租赁申请已收悉,我行将尽快予以答复。
感谢支持!
xx银行
xxxxxx分(支)行
(盖章)
2011年 月 日
附件4:黄金租赁询价书
黄金租赁询价书
总行金融市场产品部:
根据我行客户 黄金租赁业务的需要,特向总行申请租赁黄金,具体如下:
品种
AU9995/AU9999
重量(千克)
货物属性
起始日
年 月 日
到期日
年 月 日
客户名称
客户金交所代码
xx银行
xxxx 分行
年 月 日
—————————————————————————————
回 复
xxxx分行:
我部同意为你行提供以上黄金租赁,给予你行基准手续费率______%(实际天数/360)。
备注:
xx银行
金融市场产品部
年 月 日
附件5:黄金租赁确认书
黄金租赁确认书
编号:[ ]
品 种
重量(克)
货物属性
起 始 日
到 期 日
租赁天数总计
手续费率
手续费计算定盘价(元/克)
手续费计算基准
实际天数/360
手续费支付
应付手续费总计
租入方(盖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租出方(盖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附件6:黄金租赁业务审批表
xx银行黄金租赁业务审批表
年 月 日
编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FAX: TEL:
报送单位
审批事项
业务类别
基本要素
租赁人
担保方式
□信用□质押□抵押□保证□其它:
黄金标准
重量
期限
手续费率
手续费率定价方式
固定手续费率(√)
浮动手续费率(),即:
业务背景
收益测算
1. 手续费收入=
2. 净收益(2-1)=万
3. 其他收益=
其中(1)
(2)
其他综合效益
分行主管部门及分管行领导初审意见
我们保证审核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审核内容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审查意见(请在序号前打“√”,并填写相关数据和说明)
1. 同意:(黄金<标准>: 重量: 期限: 手续费率: )
2.有条件同意(黄金<标准>: 重量: 期限: 手续费率: ),附加条件为:
(1)
(2)
(3)
3.不同意。
部门负责人签字: 分管行领导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分行行长审查意见
是否属于分行审批权限:是( ),否( )
审查意见(请在序号前打“√”,并填写相关数据和说明)
1.同意(黄金<标准>: 重量: 期限: 手续费率: )
2.有条件同意(黄金<标准> : 重量: 期限: 手续费率: ),附加条件为:
(1)
(2)
(3)
3.不同意。
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除按上述要求明确表述审查意见外,还应按下列表述方式报请总行审批:
经审核,本人认为,分行能够确保该笔交易的项目效益和综合收益达到测算水平,拟同意按上面审查意见第 条的手续费率标准和条件办理黄金租赁业务。
妥否,请总行审批。
分行行长签字:
签字时间:
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在分行上报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基础上,我们对审核结论负责。
是否属于总行业务部门审批权限:是( ),否( )
审查意见
1.同意 分行按下列标准租出黄金。
黄金(标准): 重量: 期限: 手续费率:
2.同意 分行在符合下列条件和手续费率标准的前提下租出黄金。
黄金(标准): 重量: 期限: 手续费率:
(1)
(2)
3.不同意。
超审批权限的,总行业务部门要在明确表示上述审查意见的同时,按下列表述方式上报总行资产负债委员会手续费率审批小组审批。
经审核,拟同意按审查意见第 条处理,请资产负债委员会手续费率审批小组审批。
业务主管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附件7:黄金租赁交割通知书
黄金租赁交割通知书
xxxx分行:
根据你行黄金租赁需求,我部特作如下交割安排,请及时通知客户于租赁起始日当日完成上海黄金交易所租赁申报登记。
借 入 方:
金交所代码:
借 出 方: xx银行
金交所代码: 0000000010
品 种: AU9995/AU9999
重 量: 公斤
货物属性: 买入货权/xxxx金库自有库存
起 始 日: 年 月 日
到 期 日: 年 月 日
交易编号: 000x000x
经办: 联系电话:
复核:
xx银行
金融市场产品部
年 月 日
附件8:黄金租赁结息通知书
黄金租赁结息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编号为[ ]的黄金租赁交易,具体如下:
品 种:AU9995/AU9999 重 量:xxx,xxx克
起 始 日: 年 月 日 到 期 日: 年 月 日
实际天数:xxx天 手续费计算基准:实际天数/360
基准手续费率:x.xx% 手续费计算定盘价:xxx.xx元/克
利 息:xxx,xxx.xx元
贵公司(你行)应于 年 月 日支付我行(总行)黄金租赁费人民币xxxxxxxx元。
总行收款账户:银行
账 号:
支付系统行号:
特此通知。
xx银行
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9:黄金租赁交易单
黄金租赁交易单
日期:
交易编号
租出品种
租出重量(公斤)
起始日
到期日
年手续费率
实际天数
手续费计算基准
实际天数/360
手续费计算定盘价
经办行
客户
应收租赁费合计
备注
交易员
复核
授权
附件10:黄金租赁余额超授信额度通知书
黄金租赁余额超授信额度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贵公司与我行签订的《黄金租赁业务总协议》,我行授予贵公司黄金租赁专用的授信额度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目前贵公司租赁的黄金合计如下:
品种
数量(克)
价格(元/克)
市值
以上贵公司租赁的黄金市值总额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超出授信额度的95%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特请贵公司提前归还超出部分的黄金,或提供新担保措施。
感谢支持!
xx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
回 执
xx银行:
你行《黄金租赁余额超授信额度通知书》已收悉,我公司将尽快回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11:xx银行黄金租赁净交收审批表
xx银行黄金租赁净交收审批表
委托人
租赁业务编号
业务种类
业务金额
占用综合授信额度
我公司在贵行办理的黄金租赁业务(编号: ),起息日为 年 月 ,到期日为 年 月 日。同时,我公司在贵行办理了贵金属买卖业务(编号: ),起息日为 年 月 。我公司特申请对 年 月 的黄金租赁业务及贵金属买卖业务进行净交收,其中:
有关保证金收取及交易收付货币通过我公司在你行__________分(支)行开立账户办理:
买入币种(贵金属):
请贷记我方帐号:
卖出币种(贵金属):
请借记我方帐号:
注:若买入货币无帐号或需放总行,请注明“暂放总行”
年 月 日
经办行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分行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总行金融市场产品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12:上海黄金交易所租赁货权转移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租赁货权转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存放的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各方的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客户,适用范围为在交易所交易的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租赁货权转移业务。
第三条 存放于交易所指定仓库的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其持有人可办理租赁货权转移业务手续。其中黄金、铂金租赁重量为标准重量,转移租赁货权时不计算重量溢短,白银租赁重量为条块实际重量。
第四条 办理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租赁货权转移业务手续时,借入方与借出方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分别向交易所提出租赁申请,申请时应按申请界面格式内容正确完整填写。
第五条 借出方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传真至交易所交割储运部,交割储运部审核无误后,系统自动将将借出方出借物转移至借入方名下,借入方可申请提货,办理实物出库。
第六条 借入方归还出借物时,与借出方共同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分别向交易所提出还金申请,申请时应按申请界面格式内容正确完整填写。租赁实物可分期部分归还。
第七条 借入方电话通知交易所交割储运部还金信息,交割储运部审核后,系统自动将借入方的实物转移至借出方账户。
第八条 交易所财务部根据借入方交易成交单和实物出库票记录,按借入方买入实际成交价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借入方自行存入交易所指定仓库的实物用于归还其借入的实物时,交易所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九条 办理租赁及还金货权转移业务的会员及客户双方需分别交纳租赁货权转移业务手续费用,费用标准为6元/公斤。
第十条 申请办理租赁货权转移业务双方的权利、责任、违约处罚,受双方签定的租赁协议约定。交易所仅负责为申请双方办理实物货权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租赁货权转移业务双方不按交易所规定操作的,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因系统被非法入侵等突发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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