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x村镇银行呆账核销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呆账核销管理,及时处置资产损失,促进业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12号)、《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13号)等及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包括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贷款、贴现、垫款、贸易融资、存放同业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是本行内部对损失款项的处理程序,指对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停止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纳入表外资产管理,本行继续保留追索权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申报单位是支行(部)及资金营运部等部门。
第五条 本行呆账核销实行“分级管理、集中审批、及时处置”的管理原则。
分级管理,指各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呆账进行认定,上级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权属分别行使审核职能。
集中审批,指呆账经各申报单位申报后,风险合规部集中对呆账进行初审,总行稽核团队对呆账贷款进行专项稽核,总行风险合规部对上报的呆账进行复审后将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集中报村镇银行风险授信部进行审批,最后报税务部门审核确认。
及时处置,指及时核销所有已发生的呆账,真实反映资产质量状况。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各申报单位应当随时申报核销,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本项工作属常规工作,特别是税前核销工作,凡当年发生的损失,必须当年核销,各申报单位应及时上报材料,确保当年核销工作顺利完成。如当年未申请的,逾期不能申请税前核销。
第二章 呆账的认定
第六条 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一切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认定为呆账进行税前核销:
(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本行对借款人进行财产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劳动能力,本行依法对其资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本行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后,本行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借款人和担保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
(十)本行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的,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十一)因本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而形成的损失中应由本行承担的金额;
(十二)因刑事案件导致的资产损失,应由本行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 2年以上,本行仍无法追回的金额;
(十三)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十四)其他确实无法收回、符合核销条件的债权。
第七条 符合财政部呆账认定条件(财金[2013]146号文、财金[2009]12号文和财金[2009]13号文)但不符合本办法税前核销标准的,或是符合本办法税前核销标准,但核销资料不全的,可进行税后核销。
第八条 下列债权或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借款人或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本行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方式逃废或悬空的本行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本行债权;
(四)本行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已通过专项票据置换的呆账贷款不列入申请核销范围;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债权或股权。
第三章 呆账核销审批程序
第九条 呆账核销必须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逐级申报和审核,集中审批。
第十条 呆账核销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报阶段
申报单位为按照要求准备拟核销呆账材料(原件各支行自行保留待查),并将申请核销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一致章)连同拟核销呆账明细报送总行风险合规部。
(二)审查阶段
总行风险合规部对提交的呆账核销材料进行审查,具体负责审查所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损失是否确已形成等。对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报送稽核部门进行专项稽核。
(三)专项稽核阶段
总行稽核部门对风险合规部提交的拟核销呆账进行专项稽核,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于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同时对每笔申报的呆账是否符合核销条件出具最终稽核意见。
各申报单位应主动配合总行稽核部门的工作,按照申报要求提供专项稽核所需的相关档案及材料。
(四)报批阶段
总行风险合规部根据总行稽核部门意见,对其认定符合呆账核销条件并同意核销的呆账进行汇总和整理,并集中上报总行信贷资产审查委员会进行表决和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总行风险合规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作清单申报。
(五)账务处理阶段
总行风险合规部和计财运营部根据税务机关的预审核批复将准予核销的呆账通知各申报单位,并由相应会计结算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工作。
(六)税务抵扣阶段 (税前核销适用)
各申报单位应会同总行计财运营部,根据税务机关的最终审核结果及时进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报批工作,防止贻误税前扣除时机。
第十一条 各申报单位应按照上述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对呆账进行初步判断。符合呆账初步认定条件的,方可提交申请。申报单位申报呆账核销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呆账损失
1、封面、目录(格式见附件1、2)。封面中“审批类型”填“呆账损失”。
2、《呆账核销情况明细表》(格式见附件3)。其中的还贷记录必须填写完整,与还贷凭证相一致。
3、呆账核销申请。本申请必须以电脑打印,电子文档应当与纸质材料一并报送。申请的主要内容及书写顺序是:借款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贷款的发放时间、金额及贷款方式,形成呆账的原因及过程,我行的催讨情况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催收的结果,借款人(担保人)破产、撤销或死亡、失踪的主要原因,受灾及意外事故损失的情况,财产受偿及变现情况,损失形成的事实,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申请核销的请求等,并加盖公章。
4、支行(部)申明(格式见附件4)。
5、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合同缺失的,不能申请税前核销。抵押贷款须一并提供抵押物清单。
6、借款借据。借据日期应当在借款合同签订的借款期间内,借据应当能够与借款合同相对应。借新还旧贷款还需提供前一期及第一期的借款合同、借据、还贷凭证。
7、还贷记录、凭证。主要指现金解款单、还贷证明、传票等。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要一并提供,且均需反映借贷双方。其记载的还款金额、日期应当与借据上记载的还款金额、日期一致,不能前后矛盾或有所出入。
8、借款人、保证人存、贷款分户账对账单。一般存款账户余额应当为零;如不为零,应当清零,作利息收入,相关凭证请一并附上。贷款账户余额一般应当等于申请核销的金额。如果打不出对账单,可机器查询后屏幕打印。借款人、保证人无存款账户的,申报单位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9、申报单位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书面记录。一般包括债权申报及确认债权的材料、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律师公函等;无书面记录的需提供催讨人员的情况说明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要求时效衔接。
10、申报单位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清算的材料。包括破产清算小组出具的破产清算材料,由借款人(担保人)上级主管部门、当地财政、税务等部门人员依法成立的清算小组出具的财产评估、清算、分配报告。对借款人、担保人通过诉讼并终结执行的,可不提供本项材料。
11、我行对呆账的审批情况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对未实行责任人制度以前发放的贷款,如当时对相关人员有过处罚的,请如实反映;如没有处罚记录的,请书面说明我行当时未执行相关的责任人制度。对实行责任人制度后发放的贷款,应当提供对责任人处罚情况的书面说明。
12、《呆账贷款申请核销情况附报》(格式见附件5),每笔申请应当一并提交。
13、下列外部法律证明材料:
(1) 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a、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的,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b、符合第六条第(二)项的,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失踪证明、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c、符合第六条第(三)项的,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d、符合第六条第(四)项的,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e、符合第六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f、符合第六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g、符合第六条第(七)项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h、符合第六条第(八)项的,提交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i、符合第六条第(九)项的,提交:
①本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
②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③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④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j、符合第六条第(十)项的,提交资产处置方案、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k、符合第六条第(十一)项的,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l、符合第六条第(十二)项的,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公、检、法部门的立案侦察情况或判决书;
m、符合第六条第(十三)项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p、符合第六条第(十四)项的,提交相应能够证明损失确实发生且符合国家相关税前核销政策的证明资料。
(二)抵债资产处置损失
1、封面、目录。封面中“审批类型”填“抵债资产处置损失”。
2、抵债资产处置损失核销申请。主要反映借款人、担保人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及形成抵债资产的过程及原因,抵债资产的处置情况及形成的损失,核销抵债资产处置损失的请求等,并加盖公章。本申请需提供电子文档,要求同呆账核销申请。
3、支行(部)申明。
4、借款合同。
5、借款借据。借据上的还贷记录应当与还贷凭证上的日期、金额相一致。借新还旧贷款还需提供前一期及第一期的借款合同、借据、还贷凭证。如无借款合同,需提供历次借新还旧的借据、还贷凭证,借据要上下衔接,且贷款发放日期必须要追索到97年底以前。
6、还贷记录、凭证。需提供借贷双方的凭证,不能仅提供一方。
7、抵债资产的作价依据及受偿财产清单。作价依据主要包括借贷双方的协议、法院的裁定、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的评估报告。如果申请核销金额中包含利息的,应当提供利息确认为收入的凭证。
8、贷款转抵债资产凭证。包括收回贷款本息的凭证、抵债资产入账的凭证等。
9、以拍卖方式处置抵债资产的,需提供拍卖合同、拍卖清单及成交确认书;通过协议方式处置抵债资产的,需提供协议书及无法通过拍卖方式处置资产的情况说明,并且还要提供资产处置时的公示材料。
10、我行对抵债资产处置的审批材料。
11、需从收入中扣除的相关费用的发票、凭证。
12、拍卖收入凭证、拍卖净收入冲销抵债资产的凭证,以协议方式处置时的收入凭证、收入冲销抵债资产凭证。
13、以租赁收入冲减抵债资产的,需提供相应的租赁合同及租赁费收入凭证(一般指现金或转账凭证)。
14、抵债资产历年有冲减部分损失的,需提供相应的批复及帐务凭证,如置换凭证、核销凭证等。
15、抵债资产分户账情况。
(三 )其他规定
申报材料中含有我行“主动放弃”、“不再向对方追索”等字样或意思的,或者材料中反映出借款人、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的,或者以各种形式逃废、悬空贷款的,均不符合税前核销条件。
呆账核销报告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第四章 呆账核销的权限
第十二条 在董事会对行长授权范围内的呆账核销,由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 对超出董事会对行长授权范围的呆账核销,由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先行审查决定后报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 呆账核销的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呆账核销由支行根据《呆账核销通知书》和经核实的呆账核销明细表进行账务处理。核销呆账时,应先将已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按照原币种冲减待核销呆账的账面余额,不足核销部分列支当期贷款减值损失。税后核销由总行财务会计部划拨资金,核销时,应先将已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全额冲销,再用收到的资金核销呆账贷款。
1、将待核销呆账转入已减值贷款
会计分录:借:XX贷款-已减值
贷:XX贷款-本金
2、税前核销
会计分录:借:130401-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已计提部分)
670102-贷款减值损失(不足部分)
贷:XX贷款-已减值
3、税后核销
会计分录:①财务部,借:410201-一般风险准备
贷:224199-其他应付款项(支行)
②支行,借:670102-贷款减值损失(红字)
贷:130401-贷款损失专项准备(红字)---已计提部分
借:224199-其他应付款项
贷:XX贷款-已减值
第十五条 已核销呆账的本金和欠息应在账务核算机构进行表外登记和核算。
会计分录:收:10801-税前核销贷款本金、10802-税后核销贷款本金
付:10701-已减值贷款应收利息、10702-逾期贷款应收利息
收:10803-已核销贷款利息
第十六条 本行对已经核销的呆账,仍保留追索权。
第十七条 已核销的呆账又有收回的,由相关核销申报支行书面报送总行信贷管理部和财务会计部。
以现金方式收回的,信贷主管书面通知会计主管,支行应首先按照收回的金额将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予以转回并冲减当期贷款减值损失。税后核销的应将收回的金额上划总行财务会计部,由财务部冲回一般风险准备。
会计分录:税前:借:100101-现金
借:670102-贷款减值损失(红字)
付:10801-税前核销贷款本金
税后:支行,借:100101-现金
贷:224199-其他应付款项(财务部)
付:10802-税后核销贷款本金
财务部,借:224199-其他应付款项
贷:410201-一般风险准备
以取得非现金资产方式收回的,信贷主管书面通知会计主管,支行应首先按照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再将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予以转回并冲减当期贷款减值损失。税后核销的应将入账的金额上划总行财务会计部,由财务部冲回一般风险准备。取得的抵债资产发生减值的,应按照财务管理办法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会计分录:税前:借:1441-抵债资产(公允价值)
借:670102-贷款减值损失(红字)
付:10801-税前核销贷款本金
税后:支行,借:1441-抵债资产(公允价值)
贷:224199-其他应付款项(财务部)
付:10802-税后核销贷款本金
财务部,借:224199-其他应付款项
贷:410201-一般风险准备
减值:借:670103-抵债资产跌价损失
贷:1442-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收回现金金额或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贷款本金的,应确认为利息收入。同时,对相应表外利息进行冲减,超过表外利息的部分,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会计分录:税前、税后:借:100101-现金(现金大于贷款本金部分)
贷:6011-贷款利息收入
630103-其他营业外收入(现金大于贷款本息部分)
付:10803-已核销贷款利息
借:1441-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贷款本金部分)
贷:6011-贷款利息收入
630103-其他营业外收入(公允价值大于贷款本息部分)
付:10803-已核销贷款利息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是全行呆账核销的审议机构,各有关部门在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的领导决策下进行呆账核销工作。
第十九条 总行风险合规部负责提出年度呆账核销额度建议,负责对具体的呆账认定资料进行复审,并负责牵头向税务主管部门上报呆账核销资料。负责呆账核销制度的制订、完善,负责呆账核销申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条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呆账核销条件,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并按照我行问责制度的规定报有关问责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总行计财运营部负责根据税务机关的预审核批复指导相应账务处理,并根据税务机关的最终审核结果申报呆账税前扣除事宜。
第二十二条 各申报单位负责及时上报呆账核销材料,并配合上级部门进行呆账核销的相关工作。
第七章 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行实行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销一笔呆账,必须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呆账核销应根据稽核部门的稽核意见,区分责任性质,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并进行责任追究。凡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呆账,其责任人的责任可以豁免;凡由于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发生主观过失违章行为而产生的呆账,应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按照本行相关问责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呆账责任人不落实而予核销的,应当追究批准核销呆账的负责人的责任。
呆账核销工作中,凡是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或弄虚作假申报核销的,或者应当核销的呆账由于有关经办人、负责人隐瞒不报、长期挂账造成资产质量虚假而引发不良后果的,应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按照本行相关问责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稽核部门按照呆账发生和呆账核销审批的有关情况建立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以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呆账核销是本行的重要商业秘密,各支行、各部门必须作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本行呆账核销的有关情况。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内外勾结,向债务人表示放弃呆账债权的,对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行对已核销呆账按“账销案存权在”原则处理,各申报单位应建立呆账核销台账(格式见附件6)和进行表外登记管理,并按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台账、档案管理责任部门为核销呆账的相应核销单位,核算管理责任部门为核算机构会计结算部门。
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本行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对已核销的呆账停止计息并将该呆账及欠息转表外管理,对本金及欠息等继续催收。
第二十六条 已核销的呆账又有收回的,依照本行规定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以布之日起实施,由xxx村镇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封面(样张)
附件2:目录(样张)
附件3:呆账核销情况明细表
附件4:申明(样张)
附件5:呆账贷款申请核销情况附报
附件6:呆账核销台账
附件1:封面(样张)
呆账核销申请
借款人:
呈报企业名称:xxx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审批类型:
申请税前列支金额: 元
所属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目录(样张)
目 录
内 容 有/无 所在页次
呆账核销情况明细表 ( ) ( )
申明 ( ) ( )
呆账核销申请 ( ) ( )
借款合同、借据 ( ) ( )
担保合同 ( ) ( )
抵(质)押物清单 ( ) ( )
还贷证明 ( ) ( )
作为收入的收息凭证 ( ) ( )
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 ) ( )
注销、吊销证明 ( ) ( )
清算报告 ( ) ( )
抵债资产接收、变卖、出租协议 ( ) ( )
相关发票、账务凭证 ( ) ( )
相关证明材料 ( ) ( )
其他材料 ( ) ( )
26
附件3:呆账核销情况明细表
呆账核销情况明细表
债权单位: 支行(部) 金额单位:元
债务单位名称
企业管理码
担保单位名称
企业管理码
序号
债权确认日期
债权金额
约定还款期
已归还金额
受偿金额
保险赔款
担保人还款额
申请核销本金
申请核销利息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
/
备注:1、债权确认日期填列贷款发放日期;
2、债权金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
附件4:申明(样张)
申 明
xXX国税局( 分局):
我行提交的呆账损失核销申请及全部资料是真实的
、全面的、准确的。
特此申明!
xxx村镇银行
支行(部)
年 月 日
附件5:呆账贷款申请核销情况附报
呆账贷款申请核销情况附报
支行(部): 日期: 金额单位:元
借款人
担保人
贷款余额
借款日
到期日
贷款形态
所在会计科目
本贷款最早发放日期
四级
五级
行长: 会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6:呆账核销台账
呆账核销台账
债务人全称
债务人代码证或身份证
债权账号
合同编号
核销金额
担保方式
债权起始日
债权到期日
是否失诉讼时效
应核表内欠息
应核表外欠息
核销日期
核销原因
责任人
收回金额
收回日期
单位:元,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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