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制度管理信息表
制度基本信息项
制度名称
xxx银行对公信贷审查委员会管理办法
制度层级
□基本制度 ■一般制度 □ 操作规范
发文部门
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
主要业务领域
风控
现行版本
(2.0版,2013年)
现行版本印发日期
2013年8月
主要关联制度
上次版本
(1.0版,2012年)
上次版本发文号
xx发 [2012]795号
上次印发日期
2012年8月6日
密级
秘密
起草人
张应乐
签发人
赵继臣
本次版本有效截止日期
2016年8月
修订信息
(对制度进行修订时填写)
本次修订要点
1、架构设置:总行审贷会常务委员改为常设委员,取消常务委员会及副主任委员的设置,专家委员不具有投票表决权。
2、参会委员人数:规定审贷会参会委员人数应为单数,参会委员人数统一为至少三位(原规定总行至少4位,分行至少3位)。
3、复议和变更:规定复议业务规定原则上应由该笔业务的原审贷会委员审议表决。非实质性审批条件变更的,根据授权手册规定按系统流程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4、
5、
历史修订记录
1、第一次修订:2013年8月,《xxx银行对公信贷审查委员会管理办法(2.0版,2013年)》
2、
3、
4、
5、
备注
xxx银行对公信贷审查委员会管理办法
(2.0版,2013年)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一条 目的 3
第二条 全行信贷审查委员会架构 3
第三条 审贷会的议事原则 3
第四条 管理范围 3
第二章 总行审贷会 3
第五条 总行审贷会职能 3
第六条 总行审贷会成员与内部架构 3
第七条 总行审贷会委员的任命 4
第八条 总行审贷会委员职责 4
第九条 总行审贷会秘书处 4
第十条 总行审贷会定期召开 5
第十一条 总行审贷会会议方式 5
第十二条 总行审贷会审议规则 5
第十三条 总行审贷会审议程序 5
第十四条 利害关系回避 6
第十五条 总行审贷会委员意见采纳规则 6
第十六条 总行审贷会意见签署 7
第十七条 复议和变更 7
第三章 分行审贷会 8
第十八条 分行审贷会职责 8
第十九条 分行审贷会成员构成及委员任命 8
第二十条 分行审贷会会议方式 8
第二十一条 分行审贷会议事规则 9
第二十二条 分行审贷会审议程序 9
第二十三条 分行审贷会委员意见采纳规则 9
第二十四条 分行审贷会意见签署 9
第二十五条 分行审批业务的复议与变更 10
第二十六条 分行审贷会秘书处 10
第二十七条 分行审贷会其他规定 10
第四章 附 则 10
第二十八条 保密要求 10
第二十九条 修订、解释 11
第三十条 生效时间 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行对公客户授信业务审批工作,完善审批制约机制,提升科学决策水平,制定xxx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行信贷审查委员会架构
总行设立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总行审贷会”)、分行设立分行信贷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分行审贷会”),区域对公信贷审批机构不设立信贷审查委员会。
第三条 审贷会的议事原则
审贷会实行“专业审查、集体审议、独立表决”的议事原则。
第四条 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除小企业金融事业部管辖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所有公司授信业务审批管理。
第二章 总行审贷会
第五条 总行审贷会职能
总行审贷会是总行主管风险副行长领导下的授信审批集体审议机构,主要负责审议超过区域对公信贷审批中心、总行事业部、准事业部权限的对公授信业务(投行业务除外)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提交的对公授信业务。
第六条 总行审贷会成员与内部架构
总行审贷会设立主任委员、秘书长、常设委员和专家委员。
(一)主任委员:由总行主管风险副行长担任;
(二)秘书长:由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担任;
(三)常设委员:包括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四大区域对公信贷审批中心总经理、事业部风险总监、深圳分行信贷执行官、准事业部主管授信审批的风险总监和审批室经理、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授信审批室和同业授信审批室经理,以及经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提名并获得总行主管风险副行长批准的其他风险管理条线人员担任;
(四)专家委员:由行内公司业务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不具有投票表决权。
第七条 总行审贷会委员的任命
总行主管风险副行长一旦获得职务任命即取得审贷会主任委员资格;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四大区域对公信贷审批中心总经理、事业部风险总监、深圳分行信贷执行官、准事业部主管授信审批的风险总监和审批室经理、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授信审批室和同业授信审批室经理一旦获得职务任命即取得审贷会常设委员资格;其余总行审贷会委员需经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提名,并经总行主管风险副行长批准后任命。
第八条 总行审贷会委员职责
(一)根据监管及我行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结合自身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对提交审贷会审议的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估授信风险,客观、公正、明确的发表意见并独立表决,并对各自发表的意见承担责任。
(二)按审贷会要求准时出席审贷会,对会议讨论内容、参会委员意见及表决结果保密。
第九条 总行审贷会秘书处
总行审贷会秘书处设在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秘书处负责组织审贷会的召开、准备审议材料、记录审议情况、反馈和汇总表决意见等工作。
第十条 总行审贷会定期召开
(一)总行审贷会:总行审贷会由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召集,每周不少于两次,视业务量决定增减场次。根据业务紧急程度,可以在同一时间分组召开。
(二)会议排期:总行审贷会每月末拟定下月审贷会会议计划,确定每场会议参会委员名单与时间安排。参会委员按要求准时参加,如缺席3次(不含)以上,取消审贷会委员资格。
第十一条 总行审贷会会议方式
总行审贷会审议须以会议或邮件会签方式进行表决。以会议方式表决的,由专人对会议进行文字记录/录音记录。
现场委员采用书面表决方式,异地委员表决意见由委员可以通过个人邮箱发送至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公务邮箱或书面意见传真给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
第十二条 总行审贷会审议规则
总行审贷会至少须由三位具有表决权的委员参会,参会人数应为单数,会议由审贷会秘书长或其指定的人员主持。
总行审贷会参会委员(具有表决权的)每人享有一票同等的独立表决权。审贷会参会委员表决意见分为:同意、有条件同意、反对、补充资料再议、回避(回避则不计入有效投票人数);“补充资料再议”应明确需要补充的内容;“回避”主要针对授信业务与委员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具体见第十四条),相应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反对”意见需提出明确的理由。
第十三条 总行审贷会审议程序
(一)业务陈述:总行审贷会由该笔授信的主审人介绍授信申请人基本情况、业务风险要点、风险控制措施及授信方案,供委员讨论审议。经营部门一般不参加,特殊情况经过审贷会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参加;
(二)集体讨论:审贷会参会委员对业务进行充分讨论,提出问题,根据自身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提供有关信息,阐明观点;
(三)独立表决:审贷会参会委员在完成上述程序后,根据自身的分析判断,在附件1《信贷审查委员会会议审批表》中独立签署本人表决意见,对出具有条件同意、补充资料再议或否决的,须写明相应理由。参会专家委员则在附件2《信贷审查委员会专家委员意见表》中签署本人意见。
(四)终审决策:经所有审贷会委员签署意见后,汇总意见报有权审批人签署终审意见。对审贷会否决的授信,有权审批人无权同意;对审贷会同意的授信,有权审批人可在审贷会意见基础上调减授信金额,修改其他授信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补充资料再议或行使“一票否决权”;对于总行审贷会要求补充资料再议的授信,有权审批人可要求补充资料再议或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四条 利害关系回避
与审贷委员存在利害关系的授信业务,相关审贷委员应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人所在经营机构上报的授信业务,属于分行和行业事业部的审贷委员需要对本机构上报业务回避(准事业部和区域审贷委员无需回避);
(二)本人或本人亲属与授信对象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客观公正的利害关系;
(三)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客观公正的情况。
第十五条 总行审贷会委员意见采纳规则
(一)审贷会参会委员表决意见为“同意(含有条件同意)”意见的表决票数过半(即超过有效表决票数的50%,下同)的,则审贷会意见视为同意;表决意见为“反对” 意见的表决票数过半的,视为否决;其余视为补充资料再议。
(二)当审贷会汇总意见为同意,但委员表决“同意”意见中包含“有条件同意”时,该条件是否被采纳,采用多数决定原则,即表决意见为“有条件同意”意见的(且条件一致)票数过半时,附加的授信条件必须采纳;表决意见为“有条件同意”意见的(且条件一致)票数未过半或附加条件不一致时,附加的条件由有权终审人决定是否采纳,但“同意”和附件条件已被采纳的“有条件同意”表决意见票数之和必须过半。
第十六条 总行审贷会意见签署
总行审贷会审议通过的授信业务,在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权限内由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有权审批人终签;超过其权限的由总行主管风险副行长终签;超过总行主管风险副行长权限的,由总行主管风险副行长签批后,按相关流程上报有权审批人或有权终审机构审批。
第十七条 复议和变更
(一)经总行审贷会否决的授信,经营单位有权申请复议一次,复议项目须由分行行长同意后(填报附件4),按原审批流程上报审批。复议业务原则上由审议过该笔业务的原审贷会委员审议表决,再次被否决的半年内不得申请复议(重组贷款除外)。
(二)经总行审贷会同意的授信,经营单位申请增加授信金额或涉及其他主要审批条件的变更的,按原流程上报审批。非实质性审批条件变更的,根据授权手册规定按系统流程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三章 分行审贷会
第十八条 分行审贷会职责
分行审贷会是分行主管风险行领导(指主管风险副行长或信贷执行官)领导下的集体审议审批机构,负责审议上报分行审贷会的授信业务。分行审贷会审议的范围由各分行主管风险行领导根据分行具体情况确定(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分行权限外的业务均可不上分行审贷会。
第十九条 分行审贷会成员构成及委员任命
(一)分行审贷会成员由分行主管风险行领导、对公信贷审批部门负责人、贸易金融部分部信贷审批负责人以及分行主管风险行领导指定的风险条线人员组成。非风险条线人员可以作为审贷会专家委员,但不具有投票表决权。
(二)分行审贷会设立一名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审贷会工作,由分行主管风险行领导担任;设立1-2名副主任委员,负责协助主任委员处理审贷会的日常管理事务,由对公信贷审批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贸易金融部分部信贷审批负责人担任。分行审贷会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审贷会委员主持,每周不少于一次,并由其视业务量决定增减场次。
(三)主管风险副行长或信贷执行官、对公信贷审批部门总经理及副总经理、贸易金融部分部信贷审批负责人一旦获得职务任命,即视同获得分行审贷会委员资格,如不再担任上述职位,则其分行审贷会委员资格取消;其余分行审贷会委员需经分行信贷执行官批准后任命。
第二十条 分行审贷会会议方式
分行审贷会审议须以会议或邮件会签方式进行表决。以会议方式表决的,由专人对会议进行文字记录或录音记录。
第二十一条 分行审贷会议事规则
(一)分行审贷会至少须由三位具有表决权的委员参会,参会人数应为单数,会议由审贷会主任或其指定的人员主持,由该笔授信业务的分行审查员负责向委员汇报陈述。
(二)分审贷会参会委员(具有表决权的)每人享有一票同等的独立表决权。审贷会参会委员表决意见分为:同意、有条件同意、反对、补充资料再议、回避(回避则不计入有效投票人数);“补充资料再议”应明确需要补充的内容;“回避”主要针对授信业务与委员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具体见第十四条),相应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反对”意见需提出明确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分行审贷会审议程序
分行审贷会审议程序包括:业务陈述、集体讨论、独立表决、终审决策,具体可参照第十三条总行审贷会审议程序之规定。
第二十三条 分行审贷会委员意见采纳规则
(一)审贷会参会委员表决意见为“同意(含有条件同意)”意见的表决票数过半(即超过有效表决票数的50%,下同)的,则审贷会意见视为同意;表决意见为“反对” 意见的表决票数过半的,视为否决;其余视为补充资料再议。
(二)当审贷会汇总意见为同意,但委员表决“同意”意见中包含“有条件同意”时,该条件是否被采纳,采用多数决定原则,即表决意见为“有条件同意”意见的(且条件一致)票数过半时,附加的授信条件必须采纳;表决意见为“有条件同意”意见的(且条件一致)票数未过半或附加条件不一致时,附加的条件由有权终审人决定是否采纳,但“同意”和附件条件已被采纳的“有条件同意”表决意见票数之和必须过半。
第二十四条 分行审贷会意见签署
审贷会汇总意见提交分行有权审批人签署意见时,对分行审贷会否决的授信,有权审批人无权同意;对于分行审贷会同意的授信,有权审批人可以在审贷会意见基础上调减授信金额,或修改其他授信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修补充资料再议或行使“一票否决权”;对于分行审贷会要求补充资料再议的授信,有权审批人可要求补充资料再议或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五条 分行审批业务的复议与变更
(一)经分行审贷会否决的授信,经营单位有权申请复议一次,按原审批流程上报审批。复议业务原则上由审议过该笔业务的原审贷会委员审议表决,再次被否决的半年内不得申请复议(重组贷款除外)。
(二)经分行审贷会同意的授信,经营单位申请增加授信金额或涉及其他主要审批条件的变更,按原流程上报审批。非实质性审批条件变更的,根据授权手册规定按系统流程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 分行审贷会秘书处
分行审贷会秘书处设在分行公司授信审批部,秘书处负责组织审贷会的召开、准备审议材料、记录审议情况、反馈和汇总表决意见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分行审贷会其他规定
分行可采取分行工作通知书方式,明确分行审贷会需上会审批的授信业务范围和分行审贷会委员名单,报备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行审贷会议事规则开展分行审贷会具体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保密要求
本办法属我行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外,任何人员严禁对外泄露。
第二十九条 修订、解释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信贷审查委员会会议审批表》
2. 《信贷审查委员会专家委员意见表》
3. 《信贷审查委员会汇总审批意见表》
4. 《关于×××授信业务的复议申请》(总行适用)
附件1
信贷审查委员会会议审批表
上会序号
第×××场
申报机构: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客户归属集团名称
归属集团授信总额
所属行业
是否属两高行业
客户在我行授信金额
客户在我行授信余额
资产风险分类
分行申请的授信金额
期限
利率
授信种类
授信状态
授信币种
担保条件
是否属关联交易
附:审查意见(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授信业务品种、票据(开证)保证金比例、担保条件、特别要求等),详见审批表。
审查员:
日期:
信贷审查委员会委员表决意见
同意
有条件同意
补充资料再议
回避
反对
明确是否同意审查意见,列明增加的限制性条件、反对理由或其他意见:
委员签字:
日期:
附件2
信贷审查委员会专家委员意见表
第×××场
申报机构: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客户归属集团名称
归属集团授信总额
客户在我行授信金额
客户在我行授信余额
资产风险分类
分行申请授信金额
期限
利率
授信种类
授信状态
授信币种
担保条件
是否属关联交易
附:审查意见(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条件、特别要求等),详见审批表。
审查员:
日期
信贷审查委员会专家委员意见:
委员签字:
日期:
附件3
上会序号
信贷审查委员会汇总审批意见表
第×××场
申报机构: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客户归属集团名称
归属集团授信总额
所属行业
是否属两高行业
客户在我行授信金额
客户在我行授信余额
资产风险分类
分行申请的授信金额
期限
利率
授信种类
授信状态
授信币种
担保条件
是否属关联交易
综合收益
审批权限
附:审查意见(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授信业务品种、票据(开证)保证金比例、担保条件、特别要求等),详见审批表。
审查员:
日期:
信贷审查委员会委员表决意见
同意
有条件同意
补充资料再议
回避
反对
委员表决意见:
汇总人签名:日 期:
主持人(线下业务为复核人)签名:
日 期:
有权终审人意见:
日 期:
附件4 (总行适用)
关于×××授信业务的复议申请
××复议 [年份]×××号
申报行名: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复议
企业名称
授信金额
期限
担保方式
原审贷会
会议日期
复议的理由、以及对风险点的认识和防范措施
分行主管风险副行长(执行官)意见
日期:
分行行长意见
日期:
区域审批中心负责人或事业部风险总监或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人意见
日期:
注:如复议流程分行行长已通过信贷系统审批,无需提供此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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