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民族大学研究生综合考核计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思想表现、学习科研等情况,更好地培养高素质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和比重
(一)学术型研究生从政治思想表现(A)、学习成绩(B)、科研创新能力(C)、实践能力(D)、文体活动和社会工作(E)等五个方面对研究生上一学年度(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的表现进行综合考核。计算公式为:
二年级博士生总分=A×10%+B×30%+C×40%+D×10%+E×10%
三年级博士生总分=A×10%+C×70%+D×10%+E×10%
二年级硕士生总分=A×10%+B×40%+C×30%+D×10%+E×10%
三年级硕士生总分=A×10%+B×20%+C×50%+D×10%+E×10%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从政治思想表现(A)、学习成绩(B)、实践能力(D)、文体活动和社会工作(E)等四个方面对研究生上一学年度(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的表现进行综合考核。计算公式为:
二年级硕士生总分=A×10%+B×40%+D×40%+E×10%
三年级硕士生总分=A×10%+B×30%+D×50%+E×10%
第三条 考核指标及分值(见附表)
第四条 考核结果可作为各类评优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附表:
考核指标及分值
一、A项(政治思想表现)
A1(综合评价)
结果
分值(满分100分)
优秀
85分及以上
良好
75-84
合格
60-74
不合格
60分以下
A2(加分项)
荣誉称号
分值
A21
国家级
50
A22
省(部、委)级
20
A23
市(厅、局)级
5
A24
校级
2
备注:
1.“综合评价”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情况、学习态度以及日常表现等情况,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考核。
2.加分项是指以在校研究生身份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级别认定、参评范围、参评上限等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决定(研究生获得的各类奖学金除外)。
3.∑A =A1+A2。
二、B项(学习成绩)
计分项
课程
分值
B
考核期内所有课程
平均成绩
备注:
1. 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
2. 平均成绩=所有课程期末结束成绩简单算术平均值。
3. 重修、补修课程成绩和博士研究生公共选修课成绩不计入。
三、C项(科研创新能力)
计分项
成果级别
分值(按排名计分)
1
2
3
4
5
6
7
8
C1
著作
教材
A类出版社
60
30
10
0
0
0
0
0
B类出版社
30
15
5
0
0
0
0
0
C类出版社
20
8
2
0
0
0
0
0
C2
学术论文
C21
SCI、SSCI、A&HCI及48种人文权威期刊
60
20
10
5
2
1
1
1
C22
CSCD(核心版)、CSSCI(核心板)、ISTP、EI、ISSHP、《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
20
8
2
0
0
0
0
0
C23
中文核心期刊、CSCD(扩展版)、CSSCI(扩展版)
4
1
0
0
0
0
0
0
C24
普通学术刊物
2
0
0
0
0
0
0
0
C3
项目
课题
纵向
国家级
60
20
10
5
2
1
1
1
省(部、委)级
30
12
5
1
1
1
0
0
市(厅、局)级
20
8
2
0
0
0
0
0
校级
2
0
0
0
0
0
0
0
横向
到账经费≥20万
60
20
10
5
2
1
1
1
到账经费≥5 万
30
12
5
1
1
1
0
0
到账经费≥2 万
10
4
1
0
0
0
0
0
C4
科研
获奖
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
60
20
10
5
2
1
1
1
国家级,二等奖
30
10
5
1
1
1
1
1
国家级,三等奖(纪念奖、入选)
20
5
2
1
1
1
0
0
全国一级专业协会、省(部、委)级,特等奖(一等奖)
20
5
2
1
1
1
0
0
全国一级专业协会、省(部、委)级,二等奖
10
4
1
0
0
0
0
0
全国一级专业协会、省(部、委)级,三等奖(纪念奖、入选)
8
3
1
0
0
0
0
0
市(厅、局)级,特等奖(一等奖)
8
3
1
0
0
0
0
0
市(厅、局)级,二等奖
7
2
1
0
0
0
0
0
市(厅、局)级,三等奖(纪念奖、入选)
6
1
1
0
0
0
0
0
省(部)级专业协会、校级,特等奖(一等奖)
3
0
0
0
0
0
0
0
省(部)级专业协会、校级,二等奖
2
0
0
0
0
0
0
0
省(部)级专业协会、校级,三等奖(纪念奖、入选)
1
0
0
0
0
0
0
0
C5
授权专利
发明专利
20
5
2
1
1
1
0
0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8
3
1
0
0
0
0
0
备注:
1.所有参评成果须和研究生所学专业相关且以民族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
2.所有参评成果范围及级别认定按学校科技处、社科处有关规定认定,不在学校“规定”范围的,由各培养单位根据专业特点自行认定。
3.C1项必须为正式出版的著作或教材;C2项必须为正式发表的论文; C3项必须为研究生主持或参与的各类项目或课题,已立项书为准。
四、D项(实践能力)
计分项
获奖等级
分值
D1
国家级
特等奖(一等奖)
60
二等奖
30
三等奖(纪念奖、入选),中央电视台、《日报》、《光明日报》上刊载或播出或国家级大型活动中入选的文学或艺术作品
20
D2
省(部、委)级,国家级专业协会
特等奖(一等奖)
20
二等奖
10
三等奖(纪念奖、入选),省级报纸、电视台刊载或播出或省级大型活动中入选的文学或艺术作品
5
D3
市(厅、局)级,省级专业协会
特等奖(一等奖)
5
二等奖
4
三等奖(纪念奖、入选),市级报纸、电视台刊载或播出或市级大型活动中入选的文学或艺术作品
3
D4
校级,一般级别专业协会
特等奖(一等奖)
4
二等奖
3
三等奖(纪念奖、入选),校报刊载或校级大型活动中入选的文学或艺术作品
2
D5
参与而未获奖者或获奖在上述名次之后者
1
备注:
1.原则上研究生参加的各类艺术、体育、学术科技竞赛和比赛以及社会实践活动等按实践能力考核。
2.实践能力级别认定、参评范围、参评上限等由各培养单位根据专业特点自行决定。
3.集体奖中各获奖人的认定及分值计算由培养单位自行决定。
五、E项(文体活动与社会工作)
(一)E1项“文体活动”
计分项
主办机构
分值
E11
国家级
10
E12
国家级协会,省(部、委)级
5
E13
省(部)级协会,市(厅、局)级,
3
E14
校级
2
备注:
1.“文体活动”项考核研究生参与的各类文艺体育活动(不含竞赛、比赛)情况;
2.文体活动级别认定、成员认定以及参评上限等由各培养单位根据专业特点自行决定。
3.E14和D5不重复计算
(二)E2项“社会工作”
计分项
称谓
分值
主要成员
其他成员
E21
校级研究生干部
5—10
4—8
E22
院级研究生干部
4—8
3—5
E23
志愿者
1-5
备注:
1.E21项中,“主要成员”指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和部门负责人,“其他成员”指研究生会委员。
2.E22项中,“主要成员”指研究生党(团)支部书记及班长,“其他成员”指党(团)支部支委和班委。
3.研究生校级或院级干部分别以研究生工作部或学院考核为准,视任职表现予以加分,任职时间小于5个月者不予计分。
4.志愿者认定积分值计算等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决定。
5.∑E =E1+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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