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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置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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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银行票据置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总发〔xx〕172号,xx年5月30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企合作,规范业务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票据置换”业务是指持票人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称“原票”)向我行作质押,由我行按照原票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为客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称“新票”)的业务。 第三条 用以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限于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承兑的票据,上述范围以外的银行承兑汇票,须报总行授信部审批。 第二章 “票据置换”基本规定 第四条 适用对象:票据结算量较大,票据结算较为频繁且对资金使用效率要求较高,财务费用较敏感的企业。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生产与经营活动; (二)申请人必须在我行有一定的结算往来,资金往来正常,资金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 (三)申请人与原票出票人或申请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且原票合法有效,未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四)申请人内部管理及制度健全,资信状况优良,无不良信贷记录,具有按时支付票据金额的资金来源与能力; (五)申请人与我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与新票收款人的商品交易关系真实、合法,并在商品交易合同中注明货款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 第六条 “票据置换”主要是为满足申请人在交易过程中对短期资金周转的需求,为申请人提供支付交易结算的融资便利,因此在办理该业务时应加强交易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核,避免申请人出于纯融资的目的办理此项业务。 第七条 开立新票金额。开立的新票金额应小于原票金额,且单张新票票面金额一般不超过当地人民银行规定及本行单张汇票承兑最高额度。 第八条 新票到期日应早于或等于原票到期日,新票票据期限为自签发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 质押率 票据置换业务质押率最高为95%,质押率=新票金额/原票金额×100% 第十条 “票据置换”授信授权权限 票据置换业务不占用我行承兑汇票敞口规模,由各分支机构按低风险业务授信授权权限审批。 第十一条 “票据置换”业务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以下费用: (一)按新票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手续费; (二)对原票按30元/笔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查询费; (三)按次对申请办理票据置换业务的客户收取200元/次置换费。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 票据置换业务原则上以原票作为质押物。 第十三条 “票据置换”的金额配比管理 原票金额大于所开立的新票金额总和的,大于部分不允许后续增开或补开新票据。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办理“票据置换”业务,必须如实填写《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附件1),并向经办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含国税和地税)、机构信用代码证、贷款卡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与原票出票人或申请人前手有关商品、劳务真实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原票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申请人直接前手间的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和合同,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原票合法持有的证明; (三)申请人与新票供货商的商品交易合同或有关货物发运单据; (四)申请人上年度和当前期财务报表; (五)原票票据; (六)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经办行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指定客户经理对用于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要素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贸易背景及其他资料进行真实性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是否满足申请条件; (二)提交的有关原票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的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是否与商品交易合同一致,交易是否确已履行; (三)申请人是否为原票所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或者是否有取得票据的合法证明; (四)核实新票项下的交易是否属于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即交易合同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非真实或不合法的不予受理;审查交易合同涉及的商品交易是否足值、支付标的是否符合流动资金范围。 第十六条 经办客户经理审查通过后,需填写一式二份《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通知书》(附件2),连同原票送会计部门,其中一份会计部门留存,一份经会计部门签署查询内容和结果后由信贷部门存档。 会计部门按本行有关规定对原票是否真实有效进行审查,并对原票票据进行专门保管。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票据要素是否完整、规范、合法: 1、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是否到期; 2、出票人、承兑人及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3、票据记载事项上,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是否标明不得记载事项,票据金额是否以中文大写与数码同时记载,票据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时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二)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三)印模是否清晰、合法; (四)票据是否有变造、涂改痕迹等。 进行上述审查后,会计部门应及时对质押的原票向承兑银行查询核实,并将审核查询结果填入《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通知书》反馈给信贷业务部门(附系统查复书打印件)。 为防范业务风险,对于金额较大的、需特别引起关注的原票,经办行应派人进行实地查询。 第十七条 各经办行应按总行对该业务的授权权限进行逐级审批。审批通过的,经办行与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附件3)、《质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票据置换业务质押清单》(附件4)。 双方签订相关合同、协议文本后,经办客户经理应及时与申请人至会计柜台办理质押背书。 第十八条 会计部门应在抵质押物入库后为申请人购买及签发新票,并一次性收取“票据置换”项下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经办客户经理应对已承兑的新票视同贷款实施管理,按照贷后管理要求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一)经办客户经理应在新票到期前十天,及时通知申请人筹措资金提前交足票款。申请人于新票到期日前交足票款的,经办行应将原票退还给申请人,票据质押解除。原票到期时,由持票人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 (二)申请人于新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我行有权无须事先通知申请人,即可从申请人在我行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票款、利息和手续费。我行对申请人尚未支付的票据金额发放垫款,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原票到期前15天,经办客户经理通知会计部门委托收款,会计部门收到划回的款项后应及时通知信贷部门,先扣除垫款及相关费用,若有余额则转入申请人账户,不足部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 若原票到期不获承兑人付款,即收到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原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的,信贷部门应在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申请人,且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原票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二十条 经办行应加强票据“未用注销”的管理。由于“票据置换”业务存在一对多、多对一和多对多票据质押出票的情况,因此要特别注意票据“未用注销”的管理。一对多(质押一张原票开立多张新票):除非未用注销所有开出票据,否则不能直接释放押品;多对一(质押多张原票开立一张新票):未用注销后即可释放所有对应押品;多对多(质押多张原票开立多张新票):除非未用注销票据的金额能够与质押票据的金额相对应,否则不能直接释放押品。对于上述不能直接释放押品的“未用注销”票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变更担保方式来实现,但要注意补签、改签或续签相应的法律文本,避免法律风险。 第二十一条 票据置换业务档案管理按照本行信贷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1.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审查(审批)书 2.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通知书 3.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协议 4.“票据置换”业务质押清单 附件1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 年 月 日 承兑申请人全称 经济性质 帐号 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对象和金额 收款人全称 申请承兑 汇票金额 开户银行和帐号 承兑日期 购销合同号 合同签订日期 申请人截止 年 月末的资金状况(单位:万元) 项 目 上年同期 本 期 项 目 上年同期 本 期 累计购进(产值) 银行存款 累计销售收入 短期借款 累计利润 资产负债率(%) 所有者权益 流动比率(%) 汇票到期时票款 支付资金来源 可提供银行汇票 承兑业务的担保 上述汇票请求你行承兑,我单位为履行到期付款责任,特作如下保证: 1、我单位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并保证在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汇票款足额交付你行,如在规定日期内未能按时交付,我单位愿按不足票款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 2、我单位同意在你行作出承兑时,按汇票票面金额的 %,计 万元,一次性交存你行,作为承兑业务的保证金。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审查(审批)书 承兑申请人全称 申请承兑汇票金额 申请承兑汇票张数 约定保证金情况 客户经理初审意见 客户经理(签名): 年 月 日 分分/支行审查意见 审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分/支行审批意见 审批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书(表)一式 份,贷款人会计部门一份,信贷部门 份 附件2 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通知书 申请单位全称: 编号: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基 本 情 况 汇 票 号 码 汇 票 金 额 签 发 日 期 到 期 日 期 承兑申请人全称 承兑申请人开户行 承兑申请人账号 上述汇票客户拟向我行申请 业务,请会计部门协助查询该汇票的真实性情况,并将查询结果及时通知我部门。 经办人(签字): (信贷部门盖章) 信贷科长(签字): 年 月 日 查 询 证 实 情 况 查询时间 年 月 日上(下)午 时 分 被 查 询 汇票的承兑行全称 支付系统行号 承兑行地址 省 市 县(市) 查询方式 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传真号码 查询真实内容和结果(包括了解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合法性等): 会计部门经办人(签字): (会计部门业务公章) 会计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二份,查询后,信贷部门和会计部门各一份附件3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 行 承 兑 协 议 编号: 号 承兑申请人: (以下简称为甲方) 承 兑 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部) (以下简称为乙方) 经甲方申请,乙方同意,双方就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汇票)承兑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开出汇票 张,金额为(小写) 万元,(大写) 。 第二条 前述汇票经乙方承兑,甲方愿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以下条款: 1、甲方在乙方存有承兑汇票票面金额 %的保证金,并实行专户保管。 2、甲方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交付乙方。 3、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万分之 计算,并在银行承兑时一次性付清。 4、因汇票项下的基础交易关系而产生的纠纷,由纠纷双方自行处理,对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甲方仍须遵守本条第一款的约定,将应付票款足额按时交存乙方。 5、如承兑汇票到期之日,甲方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乙方对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转入甲方逾期贷款户,并按日万分之 计收利息。 6、甲方按乙方的要求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进行结算往来。如承兑汇票到期之日甲方未能足额交付票款,乙方无须事先通知甲方,即可从甲方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票款、利息和手续费。 7、如因甲方不履行本协议或承诺书项下内容,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均可由甲方承担,为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可由甲方向乙方或有关方面支付。 第三条 承兑的担保 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项下承兑款(含利息及手续费)采用 担保方式,即下列第 种担保方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保证条款,由保证人 为上述承兑款(含利息及手续费)作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内容详见编号为: 号保证合同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抵押条款,由抵押人 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为上述承兑款(含利息及手续费)作抵押担保。具体内容详见编号为: 号抵押合同书。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质押条款,由出质人 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或权利为上述承兑款(含利息手续费)作质押担保。具体内容详见编号为: 号质押合同书。 在承兑中甲方不能于汇票到期日前足额交付或发生其他违约事由时,按约定的方式承担责任,乙方有权从担保人账户中或其他收入款中扣收,以财产担保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担保财产。 第四条 甲方声明和保证 (1)甲方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进行经营活动,且对其经营管理的资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2)甲方已得到充分和合法的授权履行本协议。 (3)按乙方要求提供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等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 (4)不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 (5)甲方进行分立、合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或撤销、解散、停业、破产等行为,必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进行前述任一行为。 (6)甲方隶属关系的变更,机构的调整、重大人事变动、合营合同、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及时通知乙方。 (7)在本协议下当事人违约或发生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纠纷,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实现时,应立即通知乙方。 (8)现时或将来政府有任何针对本协议项下征收税赋,由甲方承担。若乙方代为支付该税赋,甲方将立即补偿给乙方。 (9)乙方给甲方任何宽容或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协议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应视为乙方对协议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甲方在本条所作的声明和保证,在对本协议进行任何修改、变更时,均视为甲方重复作出。 第五条 协议附件 下列文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银行承兑汇票内容(见承兑放贷附件),共 份。 2、担保文件。 3、双方认可必须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协商申请仲裁解决,也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其中甲方一份、乙方二份,并经双方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协议签定地点: 协议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1 承兑放贷附件 票据流水号 票面金额 保证金金额 票据签发日 票据到期日 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账号 收款人行名 放贷审核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附件为编号为< >承兑协议项下< >放贷汇票明细) 附件4 “票据置换”业务质押清单 序号 质押票据冠号 质押票据信息 质押率 备注 冠字 编号 出票人全称 承兑行全称 出票日期 到期日期 金额                                                                                                                                             金额合计(大写) 金额合计(小写) 出质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经办行意见: 年 月 日 总行意见: 年 月 日 质押权人 (公章或贷款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本清单为编号 最高额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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