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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ccxx村镇银行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抓好全行案件处置及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和登记管理等工作,确保全行案件处置程序的规范和统一,提高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质量和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3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的通知》(银监发〔2012〕6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案件处置及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登记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案件(风险)信息分为案件(风险)信息和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是指《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的通知》(银监发〔2012〕61号)所规定的三类案件的信息,包括以下三类:
(一)本行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二)本行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三)本行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本行或本行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案件(风险)信息是指已被发现并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确认案件事实的风险事件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本行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媒体披露或在社会某一范围内传播的案件线索;大额授信企业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本行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确认的情况;其他由于人为侵害可能导致本行或客户资金(资产)风险或损失的情况。
第四条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应当坚持及时、真实的原则。
第二章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流程
第五条 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各部门、各支行应落实专人负责辖内机构案件信息及案件(风险)信息的采集和上报;以风险合规部为扎口,负责全行案件(风险)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
第六条 风险合规部接到各单位报送的案件(风险)信息后,立即按案件(风险)信息分类向案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或副组长报告;案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接到案件(风险)信息时立即召集或组织相关人员对报送的案件(风险)事件进行核查和确认,经核查和确认后,责成案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材料,并由风险合规部报送苏州银行总行案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经苏州银行总行案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向当地银监部门报送书面报告。
案件(风险)信息的报送时间为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24小时以内。
对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案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案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后,由风险合规部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苏州银行总行案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经苏州银行总行案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抄送当地银监部门。
对不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案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以《案件(风险)信息快报》形式(见附件一),交风险合规部报送苏州银行总行案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经苏州银行总行案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当地银监部门。
第七条 《案件(风险)信息快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发机构名称、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事件概况;涉及人员及情况;(风险)情况及预判;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事发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涉案金额和风险金额以上报时了解掌握的金额为准。
第八条 如经调查确认案件(风险)信息不构成案件,案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向案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由风险合规部报苏州银行总行案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经苏州银行总行案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向当地银监部门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附件三)。
第九条 案件(风险)信息在确认为案件之前不纳入案件统计。
第三章 案件信息报送流程
第十条 案件(风险)信息经调查确认为案件的,或者未经报送案件(风险)信息而直接确认为案件的,案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案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由风险合规部向苏州银行总行案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经苏州银行总行案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向当地银监部门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附件二) ,案件信息报送的时间为案件确认后24小时之内。
案件的确认标准: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本行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并立案的;银监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并立案的;本行工作人员因涉案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第十一条 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案发机构名称、案发时间及案情概况;涉及人员及情况;涉案金额及风险情况;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案件涉及金额以立案时公安、司法机关确认的金额为准。
第四章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
第十三条 风险合规部首次接到辖内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告后,要落实专人建立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并登记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分为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和案件信息台账。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事发机构名称、事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事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案件信息台账应当包括:
(一)案件信息:发案机构名称、案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案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二)案件调查情况: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案件调查报告及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情况等。
(三)案件审结情况: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意见及审核意见,监管部门采取的监管措施,案件审结报告等。
(四)后续整改情况:后续整改报告、责任追究及后续评价情况等。
第十五条 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确认为案件后,风险合规部应当将原案件(风险)信息台账转登记为案件信息台账。
第十六条 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撤销后,风险合规部应当立即在台账中登记撤销。
第十七条 台账登记原则上应当在各环节工作结束后及时完成,登记内容应当要素完整,且与向上级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的报告内容相一致。
第十八条 台账是案件处置工作档案的起始部分,应当与此后案件处置各环节形成的记录、纪要、报告和分析资料等,作为案件处置工作档案材料,统一存档。
第十九条 风险合规部不得瞒报、漏报、迟报、错报相关信息,或者漏登、迟登、错登相应台账。
第五章 案件统计
第二十条 案件经司法机关结案后,案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填报案件统计信息。案件性质与金额以司法机关结论为准。
第二十一条 司法机关结论与原案件信息报送时填报情况不相吻合的,按司法机关结论填报案件统计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部室、各支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错报相关信息,或者漏登、迟登、错登相应台账。违反本办法的,按照《xxxccxx村镇银行问责制度(暂行)》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xxxccxx村镇银行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案件(风险)信息快报》
附件二:《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附件三:《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附件一:
案件(风险)信息快报
年 期
签发人:
单位名称(盖章)
—————————————————————————
(快报应含以下内容:
一、事发单位名称、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事件概况。
二、涉及人员及情况。
三、(风险)情况、金额损失预判。
四、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
五、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承办部门:
主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二:
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确认报告号: 年 期
签发人:
单位名称(盖章)
—————————————————————————
(案件信息应含以下内容:
一、案发单位名称、案发时间及案情概况。
二、涉及人员及情况。
三、涉案金额及(风险)情况。
四、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
五、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据此情况,我单位认为此事件已构成案件,特此报告进行案件信息确认。
承办部门:
主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三:
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撤销报告号: 年 期
签发人:
单位名称(盖章)
—————————————————————————
(据以判断不构成案件的理由及依据)
据此情况,我单位认为此事件不构成案件,特此报告进行案件(风险)信息撤销。
承办部门:
主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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