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反洗钱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维护公司的经营安全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成立由总裁担任组长,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策、部署、指导公司的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 监察稽核部为公司反洗钱工作专门机构,负责公司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公司反洗钱相关系统监测、可疑交易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对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协助、配合国家机关反洗钱调查工作;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和内部审计;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四条 技术管理部负责建立反洗钱工作相关信息系统,用于可疑交易信息的采集和报送,以及满足相关业务岗位提出的其他为了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合理的系统需求,并保障系统正常稳定运行。
客户管理部负责实施直销及推动代销渠道完成前台客户身份识别;前台客户资料的收集和传送;落实与代销机构业务一线反洗钱知识或精神的宣传,客户管理部与代销机构、服务提供商明确约定对方在识别客户身份及反洗钱监控方面的职责,并督促其执行;对需人工判断的可疑人员及可疑交易行为进行识别及报送;根据公司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对客户进行反洗钱风险等级的划分以及后续的跟踪维护工作;在公司网站上根据监察稽核部提供的反洗钱相关信息对反洗钱专栏进行更新维护;在部门发现可疑交易的情况下,需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外呼,以便对可疑客户身份进行核查。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全体员工应当依照本制度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积极协助、配合监察稽核部开展反洗钱工作。公司任何员工发现洗钱活动,均有义务向监察稽核部报告。
第六条 公司反洗钱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在反洗钱工作中获得的举报人信息、客户资料、可疑交易报告以及国家机关反洗钱调查工作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遵循审慎原则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将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作为合规管理与内部稽核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八条 公司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与风险等级划分
第九条 客户管理部(直销)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客户管理部(直销)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管理部(直销)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客户管理部(直销)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条 客户管理部(直销)可以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但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制度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十一条 客户管理部(直销)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十二条 出现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时,公司应对客户进行重新识别。
第十三条 客户管理部(直销)办理业务过程中应按照公司制度的相关要求严格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并在识别客户身份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客户身份、地域、行业或职业、交易特征等因素,依据公司制度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划分。
第十四条 客户管理部(渠道销售)应与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协议中明确投资人身份资料的提供内容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职责。
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十五条 客户管理部(直销)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其中,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范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客户管理部(直销)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第十七条 对客户风险等级的调整及其理由都应当留有记录。
第十八条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保管,一般保存15年。可疑交易报告等资料,保存期自报告之日起至少5年。
第四章 反洗钱监控与报告
第十九条 监察稽核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可疑交易进行监控,根据各部门提供的数据及时编制可疑交易报告,以电子文件形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二十条 可疑交易主要指下列的可疑交易或行为:
(一)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基金交易;
(二)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三)开户后短期内大量进行基金交易,然后迅速销户;
(四)客户办理业务拒绝或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五)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六)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七)怀疑客户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恐怖犯罪活动相关的;
(八)其他可疑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在执行反洗钱工作职责过程中,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通过监察稽核部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积极配合国家机关的反洗钱调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报告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认为监察稽核部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不准确等情形,并要求及时予以补正的,监察稽核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补正后再次提交。
第五章 反洗钱调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应在监察稽核部指导下,对外协助、配合国家机关进行的反洗钱调查工作。具体操作方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监察稽核部有权开展反洗钱内部调查,调取各部门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资料。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监察稽核部的要求查明情况,及时回复。
第二十六条 监察稽核部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合规谈话,要求其就反洗钱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反洗钱内控制度及反洗钱操作规程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稽核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监控并及时报送可疑交易事项;
(四)违反保密规定,泄漏有关信息;
(五)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
(六)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公司将相关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长期”系指1年以上;“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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