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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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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BGY-QC-Q-3502 xx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 版次:1/A 1 目的 为保障个人征信系统安全、有序的运行,规范我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及《贵州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xx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的申请、使用和管理。 3 职责 3.1 用户管理员 3.1.1 总行级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具体是: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 3.1.2 分行级用户管理员负责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 3.2 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分别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对人民银行的数据上报。 3.2.1 信息查询员: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3.2.2 数据上报员: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4 工作程序 4.1 用户申请 4.1.1 总行 总行用户管理员、数据上报员:按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中相关规定执行。 4.1.2 分支行 4.1.2.1 分行用户管理员:填报《xx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申请审批表》,注明用户类别为分行用户管理员,分行行长审批,并加盖公章,报总行个人金融部申请用户号。 4.1.2.2 分支行普通用户:填报《xx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申请审批表》,注明用户类别为信息查询员或数据报送员,分支行行长审批,并加盖公章,报个人金融部申请用户号。 4.2 数据上报 总行数据上报员按以下程序进行数据报送: a) 信息科技部于每月第1-3个工作日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按照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生成上月个人贷款数据报文。 b) 数据上报员每月于第4-6个工作日内,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按照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将生成的上月个人贷款数据报文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网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上报数据。 c) 报送数据成功后,填写“报文报送明细单”,通过专用邮箱和传真方式将“报文报送明细单”报送至人民银行xx市中心分行征信服务处。 d) 若上报报文不成功,则于每月10日前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上报重报报文。 e) 若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反馈上报报文存在出错文件,则于5个工作日内对出错报文数据进行处理,重新生成报文报送至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 4.3 征信系统用户查询的适用范围 查询人员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要严格按照信用报告实际用途选择查询原因,不能随意选择查询原因。 a) 审核个人贷款申请,需查询借款人、共同还款人信用报告时,应选择“贷款审批”原因查询; b) 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需查询申请人信用报告时,应选择“信用卡审批”原因查询; c) 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或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的资信条件,需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选择“担保资格审查”原因查询; d) 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应选择“贷后管理”原因查询; e) 发展特约商户进行实名审核,需查询其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的信用报告时,应选择“特约商户实名审查”原因查询; f) 收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异议核查通知或本行直接受理个人提交的异议申请,需核实异议信息的,应选择“异议核查”原因查询。 4.4 查询要求 a) 查询人员办理4.3中a)、b)、c)、e)的业务查询时,必须取得签署 《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并加盖手印后,再登录系统进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查询日期须与被查询人授权日期一致或授权日之后,查询完毕及时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登记簿》上进行登记。须妥善保存被查询人的《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以备查。 b) 严禁查询员在未取得被查询人签字确认的《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查询被查询人的相关信息。 c) 查询人员在办理4.3中d)的业务查询时,须由客户经理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审批表--贷后检查》,经分支行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登录系统进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查询完毕及时在《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贷后管理查询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d) 查询人员必须对查询情况严格保密,严禁将被查询人的任何信用记录对外泄露。查询的信息装入业务档案保存。 4.5 报表填报 4.5.1 月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登记簿”于每月月初2个工作日内报送。 4.5.2 季报: “个人征信系统问卷调查统计表(一)”、“个人征信系统问卷调查统计表(二)”于季末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 4.6 用户管理 4.6.1 用户管理员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须登记造册以备查。 4.6.2 总行各级用户人员名单须报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分支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备案。分行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名单须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同时,将名单报备总行个人金融部。 4.6.3 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任,不得混用,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4.6.4 总行用户管理员离岗,应立即通知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将该用户管理员停用,并重新建立用户管理员。 4.6.5 各级用户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清理用户登记册,用户所在部门及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用户管理员停用离岗的用户。 4.6.6 用户的基本信息有变动时,应立即向管辖自己的用户管理员提出修改本人信息的申请,用户管理员根据申请修改该用户的信息。用户管理员不得随意修改各用户的基本信息。 4.6.7 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陆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 4.6.8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立即停用该用户: a) 已调离开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岗位,未按正常流程提出停用申请的用户; b) 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或对系统信息安全构成危害的用户; c) 同一员工拥有一个以上用户角色,或出现兼任、与其他用户混用角色的用户; d) 不能履行用户角色职责的用户; e) 存在其他不适合继续使用个人征信系统行为。 4.7 分支行应认真核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反馈的异常查询监测明细。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按月对接入个人征信系统的各级金融机构的信用报告查询行为进行监测,监测指标包括非工作时段查询、未授权查询、跨地域查询、日重复查询(同一查询用户一天内对同一信息主体重复查询超过2次以上)等。辖内分支行零售金融部应认真对待此项工作,每月认真核查个人金融部转发的异常查询监测明细,并将核查结果填表上报个人金融部。如在工作中发现存在违规操作问题,应及时提交核查报告。 5 档案管理 分支行须做好与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加强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查询完毕后,应将查询授权书、有效证件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等资料与相关的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及合同等文件一同归档保管,拒贷客户的查询授权书、有效证件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也要另外归类妥善保管。 6 支持性文件 6.1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6.2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 6.3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 6.4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6.5 xx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规定 6.6 xx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异议处理管理规定 7 支持性记录 7.1 xx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申请审批表 BGY-QC-Q-3502-01 7.2 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 BGY-QC-Q-3502-02 7.3 xx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审批表--贷后检查 BGY-QC-Q-3502-03 7.4 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登记簿 BGY-QC-Q-3502-04 7.5 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贷后管理查询登记簿 BGY-QC-Q-3502-05 7.6 个人征信系统问卷调查统计表(一) BGY-QC-Q-3502-06 7.7 个人征信系统问卷调查统计表(二) BGY-QC-Q-3502-07 编制: 梁 霞 日期: 2016年 09月26日 审核: 彭 敏 日期: 2016 年09月26日 批准: 张 伟 日期: 2016年 09月26日 xx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申请审批表 BGY-QC-Q-3502-01 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职务 职称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申请内容 申请(停用)系统用户类型:申请 停用 数据报送员 信息查询员 用户管理员 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意见: 我部拟同意 同志担任/停用信息查询员,相关的管理将严格按照我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执行,当否请领导审批。 部门负责人签名: 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分支行行长意见: 同意 同志担任/停用信息查询员,相关的管理将严格按照我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执行。 分支行行长签名: 分支行签章: 年 月 日 处理结果 个人金融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分支行名称 用户名 初始密码 开通时间 个人征信客户授权书 BGY-QC-Q-3502-02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授权书前,仔细阅读本授权书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授权书中的权利、义务。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一、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提供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包含本人因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不良信息)。 二、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办理涉及本人的业务时,有权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本人的信用信息,并用于下述用途: (一)审核本人贷款、贷记卡(信用卡)、准贷记卡申请; (二)审核本人作为提出贷款申请或特约商户申请的个人、组织或机构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担保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 (三)对已向本人或本人担任法人、出资人、担保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机构或组织发放的贷款、贷记卡(信用卡)、准贷记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 (四)向本人提供的其他贵行合法经营范围内的业务。 三、本授权书有效期至本人业务结清之日止,有效期内因业务需要可重复查询。 四、若本人在贵行业务未获批准办理,本授权书及本人信用报告等资料无须退回本人。 五、本授权书内容与相关业务的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无论相关合同在本授权书之前或之后签署,均应以本授权书的内容为准,但相关合同条款明确约定是针对本授权书内容所做修订的除外。 六、贵行不得超出本授权书范围内使用和查询本人的相关信息及数据。 本人声明: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的内容。贵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授权、承诺和声明。 本人姓名: 证件名称及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完整填写空白项内容。) xx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审批表 --贷后检查 BGY-QC-Q-3502-03 客户姓名 借据号 贷款金额 贷款余额 客户经理查询原因 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 零售金融部经理意见 同意查询 不同意查询 客户经理/查询人签名 零售金融部经理签名 查询日期 零售金融部签章 12 BGY-QC-Q-3502 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实施细则 版次:0/A 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登记簿 年 月— 年 月 BGY-QC-Q-3502-04 序号 被查询人姓名 证件类型及号码 查询原因 查询员签字 是否打印信用报告 查询日期 备注 □1□2□3□4□5 是□否□ 注:一、查询原因分为:1、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2、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3、审核个人作担保人的;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5、特约商户实名审查 二、查询若未成功,请备注说明。 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贷后管理查询登记簿 年 月— 年 月 BGY-QC-Q-3502-05 序号 被查询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内部授权人签字 查询员 签字 是否打印信用报告 查询 时间 备注 是□否□ 注:查询若未成功,请备注说明。 个人征信系统问卷调查统计表(一) 年 月 BGY-QC-Q-3502-06 分支行名称 个人信贷 是否通过查询笔数 贷款审批时间 查询速度 是否方便快捷 系统问题描述和建议 业务笔数 金额 贷款审批 贷后管理 有无异议 是否缩短 快 一般 慢 合计 填表人: 负责人签字: 盖章: 个人征信系统问卷调查统计表(二) 年 月 单位:万元,户 BGY-QC-Q-3502-07 机构名称 季末通过查询批准笔数 季末通过查询拒绝笔数 拒贷率(%) 个人信贷总户数 批准户数 批准金额 拒绝户数 拒绝金额 户数拒贷率 金额拒贷率 填表人: 负责人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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