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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付融通项下售后回租模式指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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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x银行付融通项下售后回租模式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付融通售后回租模式业务开展,防范业务风险,制定付融通项下售后回租模式指引。 第二条 付融通项下售后回租模式是指,在付融通业务项下,基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基础交易,在承租人承诺基础交易及应收账款无争议的前提下,占用承租人付融通业务授信额度,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无追索权保理服务。 第三条 付融通售后回租模式按《xxx银行付融通业务实施细则》(xx发〔2014〕128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付融通”业务相关管理及操作事项的通知》(工作通知〔2014〕224号)要求进行授信、出账及相关业务管理。与《xxx银行付融通业务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明确“付融通”业务相关管理及操作事项的通知》中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指引规定为准。 第四条 付融通售后回租模式下,因租赁公司直接占用承租人在我行授信额度办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同一租赁公司可在多家机构开展该项业务,不受多头授信限制。 第二章 业务准入 第五条 承租人准入要求: (一)在我行开立有一般结算账户; (二)与我行合作关系良好、业务配合度高。愿意承诺基础交易无争议,保证到期付款;愿意租赁公司占用其付融通业务授信额度办理保理业务。 (三)在金融机构无不良授信记录和恶意逃废债行为,在外汇管理局、海关、税务等其他机关没有重大违规记录。 (四)主体信用评级5A以上。 (五)可从日常生产、经营设备中选取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标的资产。 (六) 申请人符合要求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5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准入要求: (一)在我行开立有一般结算账户 (二)经商务部或银监会批准设立,具有融资租赁的经营资格,符合国家关于融资租赁法律规章的规定。 且不仅仅只经营通道类租赁项目。 (三)经营时间原则上不短于1年。 (四)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等值3亿人民币。 (五)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符合商务部或银监会对融资租赁行业监管要求;具备独立的风险管理和内控机构,能够按照融资租赁的要求完成融资租赁项目的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批。 (六)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七)信用良好,已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无重大负面信息,没有面临整顿、关闭或破产清算的风险,未发生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 开展付融通售后回租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名单制管理,各经营单位不允许与名单外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付融通售后回租业务。首批核准名单包括xxx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量通租赁有限公司等44家(见附件1)。 如申请新增名单内融资租赁公司,分行需将租赁公司报总行核准(审批链:分行贸易融资部—分行信贷审批部—分行公司业务分管行长—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总行贸融风险审批团队),上报内容包括租赁公司基本情况、是否符合准入标准及业务需求描述。待总行核准并纳入准入清单后,分行方可与其开展业务。 第七条 可接受的租赁标的物:   (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等各类动产;   (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第八条 我行应选择权属清晰、真实存在、能够产生收益且估值合理的租赁物作为租赁标的,不得接受以下租赁标的物: (一)土地和房产(不包括经营性物业); (二)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 第三章 授信管理 第九条 在办理付融通售后回租模式业务前,我行需为承租人核定付融通业务授信额度,明确融资租赁公司在承租人额度分配清单内并确定具体限额。 第十条 我行为承租人核定的付融通售后回租业务授信额度属于一般授信额度,参照一般授信业务进行审批,即授信客户如不符合信用授信标准,应追加相应的担保手段。 第十一条 付融通售后回租模式业务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按照法人客户基本授权管理要求执行,通过贸易融资审批通道或有权限的行业事业部审批。分行信贷审批部门在审批核定付融通业务授信额度(或原综合授信额度变更为“付融通”业务授信额度)时,除一般授信审查要求外,还需重点审查: (一)承租人是否符合本指引第五条准入条件; (二)拟与承租人合作办理付融通售后回租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是否符合本指引第六条准入条件; (三)承租人用于售后回租交易的租赁标的物是否符合本指引第七条准入条件,租赁标的物是否为承租人日常生产、经营的主要设备; (四)租赁标的物估值合理性。不得接受已折旧报废设备、评估价值明显高于企业财务报表中资产净值的设备、评估价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设备作为付融通售后回租业务租赁标的物。 第十二条 付融通售后回租业务项下,不得开展委托代理融资模式。承租人、租赁公司均需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融资租赁公司用于付融通售后回租预支价金收款的账户不得开通网银转账、开支票等权限。且分行业务主管部门需做好账户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如客户仅以租赁标的物作为抵质押物申请授信额度用作付融通售后回租业务的,需统一上报总行贸融风险审批团队(或行业事业部)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付融通售后回租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需将售后回租标的资产抵押给我行,并应办妥相关抵押手续。分行需对租赁标的资产进行实地核查,并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估值合理性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付融通售后回租模式下,我行只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无追索权保理服务,出账方式仅限预支价金。 第十六条 付融通售后回租模式中,我行应收账款受让金额为售后回租合同中承租人需支付的租金,预支价金放款金额为售后回租合同中融资租赁公司需支付的资产购买价款金额。 第十七条 付融通售后回租模式融资期限通常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超过一年期限的业务,需按《xxx银行公司授信审批授权手册》要求报有权审批部门终审。 第十八条 售后回租合同中租金支付的期限安排应与付融通融资的还款安排相匹配。 第十九条 定价及收费要求 付融通售后回租模式出账利费率需达到《公司业务人民币存贷款定价管理办法》中一般贷款定价水平。在满足我行风险定价要求的同时,保理手续费按总行下发的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的要求收取,原则上不低于0.5%(年化),低于0.5%(年化)需报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审批。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条 基本业务流程: (一)我行为承租人核定付融通业务授信额度,并签署《付融通售后回租模式授信额度使用协议书》(附件2); (二)承租人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在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人开立全额商业承兑汇票后,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至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再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 (三)融资租赁公司与我行签订《付融通售后回租模式合同(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融资专用)》(附件3)。同时,融资租赁公司需就售后回租资产与我行签署《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担保的对应主合同为承租人与我行签署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分行需落实抵押登记手续,并注意将《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及《付融通售后回租模式授信额度使用协议书》作为主协议一并登记; (四)融资租赁公司向我行提交《付融通业务融资申请书》,并办理应收账款转让、转让通知及相关确认手续。相关附件参见《xxx银行付融通业务实施细则》(xx发〔2014〕128号); (五)融资租赁公司与我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附件4)。分行对融资租赁公司付融通售后回租预支价金收款账户进行监管,资金专项用于向承租人兑付售后回租项下商票。 (六)付融通售后回租模式出账,占用承租人付融通业务授信额度,信贷系统“使用产品(贸易融资)”字段选择“付融通—售后回租”。 (七)承租人按售后回租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款给我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负责解释及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我行付融通业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附件1:《付融通售后回租业务租赁公司准入清单》 附件2:《付融通售后回租模式授信额度使用协议书》 附件3:《付融通售后回租模式合同(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融资专用)》 附件4:《资金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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