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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877536 上传时间:2024-06-07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6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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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实施细则xx总发xx136号附件4,xx年5月7日印发本实施细则包括信用证通知、信用证修改和撤销、信用证转通知和转让、审单议付、寄单索汇等业务。在办理这些业务时,我行应严格遵照国际惯例及我国有关外汇管理制度认真、谨慎地处理。第一章 出口信用证业务出口信用证业务是出口商银行根据进口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所规定的条款,审查出口商交来的单据,为出口商办理审单、寄单和收汇的一种结算方式。出口信用证业务主要包括信用证通知、修改和撤销、转通知和转让、审单议付、寄单索汇、收汇考核和档案管理等项环节。我行在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时应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6

2、00)的规定办理。第一节 信用证的通知(一)受理信用证1、审核信用证表面真实性我行收到国外代理行开来的信用证,应首先核对信用证上的密押、印鉴是否相符,以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1)与我行有印押关系的开证行来证,应由本行印押部门核对印押;(2)如属信开信用证,如发现印鉴不符或我行与开证行只交换密押而未交换签字样本的,我行可要求开证行用SWIFT方式确认来证的真实性;(3)如非我行代理行来证,我行应用电讯方式迅速与有关代理行联系,请其代核印、押;(4)如系国内其他银行转来的信用证,我行应通过电讯方式迅速与转证行联系,确认信用证的印押是否相符;(5)印押相符,在信用证正本上加盖“印押核符”章;(6

3、)如印押不符,应向开证行查询。此种情况下,如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须在信用证正本上加盖“尚未核符,仅供参考”章。待印押查符后,立即通知受益人。根据UCP600第9条f款规定,“如一银行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但其不能确信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则应毫不延误地通知看似从其处收到指示的银行。如果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决定仍然通知信用证或修改,则应告知受益人或第二通知行其不能确信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表面真实性。”我行在办理出口来证时,应严格按UCP600来办理;(7)通过SWIFT系统MT700格式开来的信用证及其修改无需验押,但应注意报尾标注是否为有效信息。2、来证登记信用证印押核符后,应按下列方

4、式编制信用证通知业务参考号: AD SX 机构代码 业务代码 我行代码 年份 业务流水号在信用证通知登记簿上登记开证行名称、开证日期、信用证号、受益人名称、币别金额、装效期等主要内容。如为简电预通知,在印鉴核符后,应按信用证正本登记方式进行登记,并在后来邮寄的简电证实书上加注有关简电预通知的同一通知业务流水号。(二)审证对信用证的审查,是本行和受益人的共同职责。审证要解决信用证能否接受和是否需要修改的问题。一笔信用证能否接受,基本上取决于两个条件:1、贸易条款和对单据的要求是否符合贸易合同规定,以及能否办到(由受益人审查决定);2、安全、及时收汇是否有保障。审证工作应指定专人办理,对信用证进行

5、全面审查,把好安全及时收汇第一关。1、来证国家或地区风险的审核:来证国家或地区必须是我国对外政策能接受的国家和地区。信用证不能含有不符合我国政策的条款或对我国有歧视性的内容。如存在此类条款和内容,我行应视不同情况,向开证行提出交涉或要求其修改。2、开证行资信的审核:对开证行资信的审核是保证安全收汇的重要环节。如开证行同我行无代理行关系,必须审查开证行的资信、背景等来决定是否接受来证,然后通过有效途径核实来证的表面真实性。对于资信较差或国家风险较高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我行可按照受益人的要求,并视具体情节采取以下措施:(1)请一家资信好的我行代理行予以保兑;(2)由信用证的偿付行确认偿付;(3)要

6、求加列电索条款;(4)分批出运,以分散风险(信用证中要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3、信用证性质的审核:(1)可转让信用证需注明“TRANSFERABLE”字样;(2)对于第三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要检查有无保兑行名称和明确的保兑条款,并认真审核保兑行的资信状况;(3)如为可循环信用证,要注意信用证循环方式;(4)对背对背信用证应特别注意其有效地点及交单时间,还应注意有无限制议付条款。4、信用证一般内容的审核:(1)开证日期和开证地点是否齐全、正确,发现遗漏或其他问题应及时要求开证行澄清;(2)信用证受益人的名、址是否齐全、正确,如出现不全或严重错误,应立即电洽开证行要求其证实。对于初次发生业务关系的

7、客户,应向我行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经营出口业务批文,并建立客户档案;(3)信用证装效期和交单期的审核:如信用证规定的装效期太近或没有规定最迟装期,即最迟装期与有效期为同一天,应提醒出口商注意提早装货或延长有效期;如信用证没有明确交单期,根据UCP600第14条c款的规定,应在装运日后21天内交单,但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4)信用证到期地点的审核:如信用证规定的到期地点非受益人所在地,我行应提醒受益人注意提前交单或要求申请人将到期地点修改为受益人所在地;(5)审核信用证的金额与数量:信用证所用货币必须是可自由兑换货币。如金额和数量有增减幅度,应审核其增减幅度是否一致,或是否符合UCP600第

8、30条中的解释。5、信用证其它条款和特殊条款的审核:(1)审查该信用证是否列明“系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号开立,遵循UCP600的有关规定”。(2)信用证各项条款必须清楚完整,前后一致,若有词句、字义含糊不清、条文残缺不全、条款之间互相矛盾或存在其他对受益人不利的条款,均应及时提请受益人注意,或要求开证行澄清或修改;(3)信用证项下的银行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承担。如信用证规定由受益人负担,应提请受益人注意。如不接受,应及时联系申请人修改信用证;(4)对有条件生效的信用证应提请受益人注意,待生效通知到达后,才能办理货物出运;(5)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条款是否符合国际惯例,对于索汇路线曲折

9、迂回及其他影响快速安全收汇的条款,需及时提请受益人注意,并及时联系开证行予以修改;(6)信用证上固定印好的条款、信用证空白处、边缘处以及背面加打填写或用图章加注的文字都是信用证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审查;(7)审查该信用证是否存在软条款。如来证中带有软条款,应加以注明,提醒受益人注意。6、信用证的保兑(1)应根据我行代理行政策,审核开证行的资信、业务往来情况、收汇考核情况以及开证行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等因素决定是否加保。(2)对已由我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必须对信用证修改的具体内容予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将保兑责任行展至修改,如对修改不加具保兑,应不延迟地通知开证行。(3)凡我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

10、应在通知信用证时加盖“此证我行已保兑,单据必须交xx银行”的图章或批注。(4)对于风险较高的代理行来证,我行原则上不加具保兑。若遇业务情况特殊,确需我行保兑的,可要求开证行在我行存入全额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由可靠的承付行确认保证承付后办理保兑。(三)信用证的通知1、缮制信用证通知书(1)审证完毕后,我行应为来证编通知号,将主要内容做输机记录,及时缮制通知书,计算费用,并在信用证正本上加盖信用证通知专用章。(2)对于简电预通知,则应在信用证通知书上注明“此系简电预通知,凭简电证实书交单/议付”词句,以提请受益人注意。信用证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交受益人留存,第二联我行留底存档。2、通知信用证我行

11、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信用证正本通知受益人。信开信用证一律将正本盖章通知受益人,副本留存,如为多张信用证或有附件时,应加盖银行的骑缝章。全电开证应将原电盖章通知受益人,复制本留存。不论以何种方式通知受益人,均应由收件人签收回单存档备查,通知时,必须出具通知面函,以明确我行责任。3、如果受益人不慎将信用证正本丢失,要求我行补证或拿副本信用证到我行议付,我行需立即通知开证行,请其授权我行议付或撤销此笔信用证,重新开证。但由此产生的银行费用应由受益人负担。4、对自由议付信用证,如出口商愿意到我行交单/议付,通知费可在交单/议付时一并收取。如出口商不在我行交单,则应在通知时收取通知手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5

12、、将有关文件归入信用证通知业务卷宗。第二节 信用证的修改和撤销(一)信用证的修改1、审核信用证修改书的表面真实性。信用证修改书表面真实性的审核可参照信用证表面真实性的审核办法办理,并为修改编号,在原信用证通知登记簿上登记有关修改内容。2、修改书内容的审核。我行应抽出原信用证留底,仔细审核修改后的条款是否一致、修改内容是否清楚、完整、合理,修改次数是否连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请受益人注意,或联系开证行澄清。3、计算并登记费用。4、缮制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受益人留存,第二联我行留底存档。在信用证修改正本上加盖信用证通知专用章,连同缮制好的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在两个工作日

13、内通知受益人。不论以何种方式通知受益人,均应由收件人签收回单存档备查。5、不论受益人是否接受修改,我行均应抽出原信用证档案留底进行必要的批注。(二)信用证的撤销1、如受益人不接受来证且要求退证的,由受益人备函盖章,说明原因后,将信用证正本及有关附件退还我行。我行缮制撤证面函,附以信用证正本及有关附件,经复核后退开证行,待开证行答复后,按开证行的指示办理;或用SWIFT通知开证行受益人要求撤证,待开证行答复后,按开证行的指示办理。2、如开证行要求撤证,我行应首先征得受益人同意,由其备函盖章后,再根据开证行的指示,将信用证正本及有关附件退回开证行,或用SWIFT加以确认。3、根据信用证条款的要求,

14、我行可向受益人或开证行收取有关手续费和电传费。4、有关函电按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归入信用证通知业务卷宗。已撤销的信用证卷宗列为“死卷”,另行管理。第三节 信用证转通知和转让(一)信用证转通知信用证转通知是指开证行委托其境外代理行将其开立的信用证及修改通过第三家银行通知给异地出口商的行为。我行在办理信用证转通知业务时,应掌握以下几点:1、按照开证行的指示办理转通知。如是电开证,我行应用SWIFT转通知;如是信开证,我行应用信函转通知。我行在转通知电文或面函上应注明我行费用的收取方法,并要说明信用证从何处、何家银行、何时开来。然后将原证的全文照转。2、如开证行未指定异地通知行,我行应选择信誉好、有合

15、作前景的银行作为异地通知行。3、原通知行应负责核对印鉴或密押,信用证具体条款由异地通知行审核。4、一般情况下,对于无固定往来的客户,我行应向出口商收取转通知手续费。5、将正本信用证复制留底,并对转通知业务的处理情况进行必要的登记。(二)信用证的转让信用证的转让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必须是可转让的)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出口商(第二受益人)的行为。我行在办理转让信用证时应按UCP600第38条的规定办理。1、信用证转让应注意的事项(1)必须明确我行具备办理转让信用证的资格。(2)除非另有规定,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如是部分转让的信用证须注明“PARTIAL TRANS

16、FER ALLOWED”。(3)转让信用证中应声明我行只办理转让,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除开证金额、单价、装效期、交单期、投保额等项目外,转出的信用证不能变动原可转让信用证条款。2、办理转让信用证的程序(1)转让人填制信用证转让委托书。如果受益人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他出口商,我行应首先要求其填制信用证转让委托书,并缮制信用证副本一份连同正本信用证一并交我行办理转让。信用证转让委托书一式三联,第一联随转让信用证转出,第二联我行留底,第三联交客户留存。主要内容包括开证行名、信用证号、转出行编号、转出货物的名称和数量、转让金额、受让人等事项。(2)我行编制转让业务流水号并在登记簿上对原信用证号、我行通

17、知编号、转让金额、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等有关内容进行登记。我行转让业务流水号的编制方法如下: TR SX 机构代码 业务代码 我行代码 年份 业务流水号(3)根据信用证转让委托书的要求,我行可作以下转让:全部转让A、如果第一受益人简单地将信用证完全转让给第二受益人,除受益人名称外,对信用证条款不作任何修改,在交单后也无需作有关单据替换的,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a、如果直接用正本信用证做转让,我行只需在信用证背面作大意如下的批注:“WITHOUT ANY RESPONSIBILITY AND ENGAGEMENT ON OUR PARTY AND AT THE REQUEST OF FIRST

18、BENEFICIARY,WE TRANSFERED THIS L/C TO THE TRANSFEREE: ENTIRELY ”,并加盖我行通知专用章;b、或将信用证转让委托书第一联连同原证正本一起寄交指定银行;c、如用电转,我行在电文中加注上述文字后,用SWIFT将信用证直接发往指定银行。B、如果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全部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并且货物装运数量、单价、总价、交单期、有效期、银行费用等条款均发生变更,在交单后第一受益人需替换其中有关单据的,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a、如用函转,我行对信用证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删除,经有权签字人员在正本转让信用证上签字后,连同信用证转让委托书一起寄交指定银行;

19、b、如用电转,我行将信用证的有关内容进行更改、删除后,用SWIFT方式将转让信用证发送给指定银行。部分转让A、如果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二受益人,除受益人名称及货物数量和总金额外,对信用证条款不作任何修改,交单后也无需作有关单据替换的,我行应根据转让委托书上的要求,缮制一份或多份转让信用证,经我行有权签字人员签字后,连同信用证转让委托书第一联一起寄交第二受益人或其指定银行。B、如果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且货物装运数量、单价、总价、交单期、有效期、银行费用等条款均发生变更,在交单后第一受益人需替换其中有关单据的,我行可参照全部转让的第二种情况B操作。对信用证修

20、改的转让与否要求转让人在填制转让委托书时予以明确。(4)信用证转让完成后,我行在信用证转让委托书上注明“已转让”字样。如为部分转让,在原信用证正本上背批转让金额、货物种类和数量等。转让信用证制作完成后复制留底,连同转让委托书和有关单据副本按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归入以转让业务流水号编设的档案,同时在信用证档案卷宗中做相应的批注。转让手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可根据信用证要求和我行规定在转让时一并收取。转让费用一般由第一受益人承担。第四节 审单议付(一)审单工作的原则及注意事项1、原则信用证条款及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及其有关文件是审单工作的依据;“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是审单工作必须遵守的原则。“单证

21、一致”是将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逐条核对,全面审查,信用证及其修改中的要求和规定都必须在有关单据上正确无误地体现出来。因此,审单人员应根据信用证条款及国际商会有关文件逐条与单据对照,全面审核,做到单证严格一致。2、注意事项(1)必须谨慎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确定所有的条款与原证相符。(2)必须遵循信用证的所有指示,尤其是偿付指示和单据的处理。(3)在处理信用证项下单据时,信用证部门的全体人员必须理解和掌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二)审单1、接单(1)审核单据种类和份数受益人向我行交单时,须填写客户交单联系单一式两联,连同正本信用证和单据一并送交我行。我行收到出口商交来的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单据后,

22、应检查单据的种类和份数是否齐全,并在客户交单联系单上签收,将第二联退出口商作为签收凭证。(2)对提单、贸促会产地证及商检局证明等非出口商出具的单据进行初审。如有不符点,要及时退交出口商修改。(3)审核所附的信用证正本以及修改是否齐全和完整。(4)对单证人员应加强岗前培训,经过一定形式的专业知识考核后,方能上岗。2、登记在交单议付登记簿上登记收单日期、客户名称、发票号码、金额等主要内容,并按照如下方式编制统一的出口交单业务参考号: BP SX 机构代码 业务代码 我行代码 年份 业务流水号3、审单审单工作是出口信用证业务中非常关键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单据的质量和收汇的安全。审单的一个最重要

23、的原则是:信用证的任何规定都必须执行。但根据UCP600第14条h款,“如果信用证含有一项条件,但未规定用以表明该条件得到满足的单据,银行将视为未作规定并不予理会。”审核单据的顺序首先应纵向审核,即“单证一致”,然后再横向审核,即“单单一致”。一般应先审核有关时间条款,如信用证装效期和交单日期。根据UCP600第29条a款的规定,如果信用证的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适逢接受单据交单的银行因非第三十六条所述原因而歇业,则截至日或最迟交单日,视何者适用,将顺延至其重新开业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主要单据的审核要点:(1)汇票(BILL OF EXCHANGE)的审核要点:出票日期不应迟于交单日期,不得早于提

24、单日期;应明确付款期限并与信用证规定相一致;金额应与信用证规定的金额相符。如小于信用证金额,要查看信用证有无分批装运或分期支用条款及是否符合UCP600第30条的规定,然后与发票核对,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与发票金额比例之规定,即汇票金额不能大于发票金额,币别必须跟信用证一致;汇票上载明的付款人要与信用证规定的汇票付款人相一致;金额大小写要一致;如果收款人是受益人,有否受益人的背书;如果收款人是银行,有否有关银行的背书;出票人的印鉴要合格齐全。(2)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的审核要点:发票的提交份数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发票是否由受益人签发,签章是否合格,抬头一般应为

25、信用证申请人(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发票上有关货物描述、单价、总金额及价格条款与信用证有关规定是否完全一致,计算是否正确。根据不同的价格条款,应检查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运费支付情况;有关唛头、包装数量、重量、体积等内容数据与其他单据是否一致;装运货物的数量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如不相符,应查对信用证上是否有允许分批装运或溢短装。如允许溢短装,是否在UCP600第30条规定的幅度范围之内。(3)运输单据的审核要点: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的审核:A、提单的签发人是否符合UCP600第20条款的规定;B、提单的收货人是否按照信用证的描述缮制正确,提单是否正确背书,提单的被

26、通知人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C、是否是已装船提单。如为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ILL OF LADING),应检查提单的签发日期是否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期之内;如为备运提单(RECEIVED BILL OF LADING),应注意有关装船批注是否符合UCP600第20条的规定;D、提单上的货物描述是否与信用证、发票相符;E、提单上的装运港和目的港是否与信用证要求一致。如允许转运,转运路线是否与信用证要求一致;F、提单上显示的唛头、重量、体积与信用证和发票及其他单据上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G、提单上显示的运费支付情况与信用证的规定和发票及其他单据上的价格条款是否一致;H、提单上注明全套提单的

27、正本份数及实际交单份数与信用证规定是否相符;I、提单上是否有“货装舱面”或“不洁净”等其他不能接受的批注。空运提单的审核要点:A、收货人的名称是否与信用证相符;B、装运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C、起飞机场和目的地机场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是否迟期装运等;D、关于运费的支付说明是否与信用证一致。其他运输单据的审核,可参照海运提单的审核要点,并根据不同类型运输单据参照UCP600第21条至26条的规定审核。(4)保险单据(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的审核要点:必须是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签发;是否是信用证规定的类型;如需背书,是否已经背书;保险单上的货物描述

28、、唛头、装运地和目的地、船名航次是否与发票及运输单据上的内容相一致;保险币别和金额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保险条款及险别与信用证规定是否一致;签发日期应不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正本保险单的签发份数及提交份数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保险赔付地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5)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的审核要点:是否由指定的专门机构签发;产地证上的货物描述、数量、唛头及产地描述与信用证规定是否一致;产地证上的收货人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6)装箱单/重量单(PACKING LIST/WEIGHT MEMO)的审核要点:如信用证要求出口商提交装箱单/重量单,在提交的单据上须印有“P

29、ACKING LIST/WEIGHT MENO”字样;装箱单/重量单上的包装数量、重量、唛头及其它内容与其它单据是否一致;计量单位的算术计算是否正确。(7)检验证明(CERTIFTCATE OF INSPECTION)的审核要点:检验证明的名称是否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检验证明上的货物描述与发票是否一致;检验证明是否由指定机构签发;检验证明的数据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检验证明上的描述应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由于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千差万别,以上列出的为常见单据的审核要点。审单的先后顺序可依据信用证上要求单据的排列顺序逐份进行。对于审单中发现的不符点,审单人员在审单记录中列明,以便复核人员重点审核。(三)

30、不符点单据的处理在经过严格的审单后,如单据仍存在不符点,我行可按其性质与不符点的程度做如下处理:1、退受益人更改如属个别细微或打字拼写方面的错误而造成不符,可进行更正或重制的,应立即将单据退出口商更改。提单、保险单或领事发票等,必须由出票单位修改,且必须有签章。如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份数不足时,应要求出口商补全。2、表提不符点如单据存在比较大的不符点,我行可与出口商进行协商,由其向我行提交保证书,在寄单索汇通知书中表提不符点;或经客户确认后,我行按信用证项下不符点出单。3、电提不符点如单据中存在较严重的不符点而又无法改变,或者汇票金额较大、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未明确规定的,我行可先向开证行电提不符点,

31、待开证行电复同意接受不符点后再寄单索汇,在寄单索汇通知书上应注明回电日期和参考号。如开证行电复不同意接受不符点或经过两次催询(第一次于发电后七天左右,第二次相隔五天左右)后仍无答复者,我行可将全套单据退交出口商,由出口商自行处理或在征得出口商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做托收处理。4、作托收处理如单据中不符点较多或较为严重,出口商同意将单据按信用证项下托收处理,我行在寄单索汇通知书上须注明“WE SEND DOCUMENTS UNDER THE CREDIT FOR COLLECTION”,并将不符点单据寄交开证行。同时将议付费/付款费改为验单费(HANDLING CHARGES)。此种处理方法使受益人

32、完全失去了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单据是否被接受,完全取决于申请人的信誉情况。5、如果开证行对我行的单据提出不符点,而且交单期及信用证效期未过,我行可要求出口商修改有关单据,寄交开证行替换原来的不符单据。对上述(二)、(三)、(四)中的不符点处理方法,我行应要求出口商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保证书。第五节 寄单索汇我行审核完单据后,应立即向国外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寄单索汇。(一)缮制寄单索汇通知书1、根据审单处理情况,我行应在信用证寄单索汇通知书中加注如下条款:(1)如单证相符,一般应加注大意如下的词句:“WE HEREBY CERTIFY THAT ALL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33、THE CREDIT HAVE BEEN FULLY COMPLIED WITH”;(2)如已做电提,对方同意寄单,应加注大意如下的词句:“WE SEND THE DOCUMENTS AS PER YOUR INSTRUCTIONS IN YOUR SWIFT DD”;(3)如做表提,应加注大意如下的词句:“THE DOCUMENTS HAVE BEEN FOUND WITH THE FOLLOWING DISCREPANCY(IES)”;(4)如做托收处理,应加注大意如下的词句:“WE SEND THE DOCUMENTS UNDER THE CREDIT FOR COLLECTION”。2

34、、根据信用证不同的偿付条款,我行可进行如下索汇:(1)向偿付行索汇:可分为电索和信索。电索。以SWIFT方式向信用证指定的偿付行索汇,电索后不必航邮证实书。索汇电文要简明扼要;如我行与偿付行无密押关系,可通过代理行代为加押。如信用证注明“不允许电索”的,则可用信索。信索。索汇信函内容包括信用证号、开证行名称、索汇金额及索汇路线等,并须经有权签字人签字。为防止重复收汇,无论以何种方式索汇,我行均须在给开证行的寄单通知书上加注大意如下的词句:“WE HAVE CLAIMED THE REIMBURSEMENT ON BANK AS PER L/C TERMS”。如果索偿时,由于开证行未给偿付行授权

35、而偿付行拒付,我行可转向开证行索偿,从索偿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由开证行负担。(2)向开证行索汇如信用证规定向开证行索汇,我行将单据直接寄往开证行,在寄单索汇通知书上注明我行索汇路线,向其索汇。3、索汇路线我行可采用的索汇路线主要有以下两种:(1)如果我行在开证行或偿付行开有相应币别的账户,须在寄单索汇通知书上加注:“PLEASE CREDIT THE AMOUNT TO OUR ACCOUNT WITH YOU FOR CREDIT OFQUOTING OUR REF. NO.”,指示开证行或偿付行直接贷记我行帐户。(2)如果我行与开证行或偿付行没有账户关系,应在寄单索汇通知书上加注:“PLEAS

36、E REMIT/PAY THE AMOUNT TO OUR ACCOUNT WITH FOR CREDIT OF QUOTING OUR REF. NO.”,指示开证行或偿付行将款项汇/划至我行账户或贷记我行账户。如索汇金额较大,我行应要求开证行或偿付行在付款后电告我行,以便我行及时掌握收汇情况。4、如果需扣收境外客户的费用,应在寄单索汇通知书上明确费用金额。5、经复核后,有权签字人员在缮制好的寄单索汇通知书上签字核准。6、正确运用国际商会第725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二)寄单1、信用证项下各类单据及非我行通知的信用证审核完毕后,均需复印一份留底并归档。2、在信用证背面批

37、注出单日期、BP编号、议付金额、信用证余额等,并由审单人员签章。允许分批装运的信用证,当有特殊的货物品种数量规定时,须在背批时一并注明货物分装的明细情况,以便今后议付同一笔信用证时核对。3、按我行有关收费规定,一并向开证行收取各项费用加议付金额。如信用证指明费用由受益人承担时,由受益人预交或在款项收妥后扣收。4、按照信用证上的寄单要求,将单据连同寄单索汇通知书第一联用快递方式寄交开证行。第六节 收汇考核收汇考核是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的最后一环,包括催收和考核两项工作。(一)催收1、我行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货币和不同收汇方式,在单据寄出后,分别按邮程和开证行合理工作时间估算正常的收汇时间。一般情况

38、下,远洋收汇应为20天左右,港澳地区为10天左右;超过这一估算时间而未收汇的,我行要逐笔致电有关开证行或偿付行,催促其付款。2、具体查询催收方式须根据不同的索汇路线而采用不同的电文格式:在没有偿付行的情况下,一般应向开证行查询;如果属于向偿付行索汇的,应向偿付行查询。3、对远期信用证项下收汇,应专卷登记,注意检查是否及时收到承兑通知书,以及承兑日、到期日是否合理,并于付款到期日前一个邮程办理索汇。4、在收到报单办理转账结汇手续后,应在议付通知书或有关凭证上注明帐户行收账起息日期。凡对外查询、催收货款、费用及索赔利息等,均应首先在内部查明情况,凭议付通知书留底办理,并参阅信用证副本,做到对外交涉

39、有凭有据。由于开证行原因造成迟收汇的,我行应视具体情况,向开证行据理索赔迟付利息损失。(二)考核收汇考核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通过这项工作所积累的资料可为今后安全及时收汇提供参考依据。为便于反映收汇情况,应根据业务情况进行考核。1、反映代理行的付汇效率、经营作风等情况,追索由于代理行责任而造成的我行损失。凡因国外银行迟付而使我行遭受利息或货币贬值(指官方宣布贬值者)等经济损失,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交涉索赔。2、考核收汇时间,追查造成迟收汇、少收汇的原因,从而总结出加速收汇的经验,提出改进收汇工作的措施。3、反映出口商在制单质量、货物质量及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供我行在审单、审证时加以注意。

40、4、反映我行在审单、审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收汇工作的影响,促使我行工作人员提高工作质量。第七节 费用的计收(一)一般情况下,通知、修改和议付信用证的费用,在通知或收汇时收取。主要包括:1、通知费、转通知费及修改费;2、保兑费(如信用证曾由我行保兑,收取通知费的同时收取保兑费);3、议付费;4、邮电费;5、其他。(二)若信用证到期未使用,所有相应的费用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后十五日内向受益人收取。确实无法收取的,应向开证行索取。额外费用由发生该项费用的一方支付。(三)费率按我行规定的费率表执行。(四)与我行无固定业务联系的客户,应在其取走信用证的同时收取通知费。如愿在我行议付,则通知费可留待出单时

41、一并计收,但应交给客户副本信用证。第八节 出口信用证档案管理(一)来往函电处理1、与开证行或代理行之间的业务函电往来,包括不符点的提示及交涉、支付/承兑通知、信息反馈等,均应由业务人员将有关信息及时转告受益人。2、根据受益人的答复,按照国际惯例,本着维护出口商及我行权益的原则,妥善处理有关函电,并在合理工作时间内电来电复,函来函复。对于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向对方解释清楚。3、将有关业务往来函电按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逐笔归入以BP业务参考号编设的业务档案,妥善保管。(二)信用证档案的整理出口信用证业务所涉及的环节较多,且易发生业务纠纷。我行在整理业务档案时,应按信用证通知、信用证转让和信用证议付分

42、别进行归档。1、信用证通知档案的整理(1)信用证通知在归档前,应认真检查各项业务单据的签字、盖章是否齐全。(2)将信用证和有关修改的副本、信用证通知/修改通知留底以及代理行往来函电,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整理归档;传真件须复印后存档。(3)如信用证有效期过后两个月,该证受益人仍未到我行交单,即可将该卷装订、归档。2、转让信用证档案的整理信用证转让完成后,将与转让有关的副本单据以及代理行和客户的往来函电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整理归档,并在相应的信用证通知档案中作批注。如转让信用证效期过后两个月,客户仍未到我行交单,我行可将该卷装订、归档。3、议付信用证档案整理(1)如果议付信用证是由我行通知/转让的,我

43、行应在相应的通知/转让业务卷宗内做批注。(2)凡货款已全部收妥并无未了事项者,我行将信用证和有关修改的副本、寄单索汇通知书留底、全套出口单据副本、客户就不符点出具的保证书及处理意见、往来银行函电及我行的查询交涉函电等按业务发生顺序整理归档。(3)对于发生过业务纠纷的信用证,我行亦应在业务卷宗的有关栏目内做批注。(三)档案的管理为了能够及时查阅每笔信用证的情况,便于进行统计工作,必须设置登记簿。凡借阅归档副本,应办理借阅手续,用毕及时归档。受益人如因遗失信用证,需借阅本行归档副本,应备函来本行复制,信用证副本一律不得离行。信用证档案可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1、按业务流水号管理:每笔业务完成后,按业

44、务流水号顺序归档。2、按客户管理:对于业务量较大的客户,可按客户归档。3、信用证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业务终了后五年。第九节 其他注意事项(一)我行办理信用证通知的工作时间为接到核过签字或密押的信用证后一个工作日之内。(二)我行办理出口审单时间为接到单据后的两个工作日之内。包括寄出单据,或将不符点处告知客户。(三)结算凭证由我行统一印制,按规定使用。(四)本行与出口商的单证往来要逐笔签收,分别处理归卷,记录清楚。(五)对于国外银行的函电查询,要由专人及时答复,并将来函来电及时答复及时归卷,不得遗失。(六)对于不符点出单,一定要经客户确认方可寄出,以便分清责任。(七)每个业务环节,都必须坚持经办、复核制度,以避免单人处理产生的疏忽和遗漏。第二章 附 则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实施细则(xx银xx 35 号附件1-4)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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