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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xx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
退出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xx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规范操作,根据《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汇综发[2011]131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结售汇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我行应根据所在地外汇局规定,按照核准制或备案制的市场准入要求办理辖内机构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准入手续。未取得准入批复或变更备案确认的网点不得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
第三条 总行负责全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含对公及对私结售汇,以下简称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制度制订和业务指导,负责办理xx地区网点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变更、退出及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变更。
第四条分行负责办理分行辖内网点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变更、退出及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变更。
第五条 核准制准入要求
(一)对象:城市商业银行总行等。
(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金融业务经营资格;
2、具有健全完善的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3、银行分支机构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应取得上级行的授权;
4、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供的材料
1、经营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
(1)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2)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
(3)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
(4)结售汇头寸管理制度;
(5)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
(6)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7)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4、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 备案制准入要求
(一)对象:核准制准入管理以外的银行分支机构。
(二)已取得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上一级行授权。
(三)提供的材料:《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备案表》(附件1)。
第七条 结售汇业务市场退出办理
(一)提供的材料:《银行停办结售汇业务备案表》(附件2)。
(二)办理时限规定:提前20个工作日向外汇局报备。
第八条 结售汇业务信息变更备案
(一)变更范围:机构更名、营业地址变更和金融机构标识码变更等情况。
(二)提供的材料
1、《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附件3);
2、新换领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规定:信息变更正式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即新换领的《金融许可证》颁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
第九条 金融机构标识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采用12位数字层次编码法编制,是唯一标识金融机构总部(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代码,每个金融机构总部(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均拥有唯一的金融机构标识码。各金融机构在申办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变更和退出时,应同时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变更和停用。
第十条 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
(一)对象:新设金融机构。
(二)需提供的材料:
1、业务申请书;
2、《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附件4);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5、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复文件或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三)按照外汇局发出的《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结果通知》(附件5)确认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情况。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
已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网点,发生以下信息要素变化的,其上级行(即总行或分行,以下统称经办行)应填写《金融机构标识码维护申请表》(附件6),并参照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流程办理信息要素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或地址;
(二)组织机构代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证书的编号;
(三)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四)所属外汇局名称或代码;
(五)上级行代码等。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标识码停用
营业网点依法终止或注销的,经办行填写《金融机构标识码维护申请表》(附件6),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停用手续。金融机构标识码停用手续参照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流程办理。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总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1、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2、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3、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
4、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
5、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结果通知
附1
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备案银行
备案时间
营业地址
金融许可证 机构编码
颁证时间
批准机关
金融机构
标识码
□已赋码 号码为:
□未赋码
授权经营结售汇业务的上级行名称
上级行授权时间
结售汇业务备案类型
□ 对公结售汇业务 □ 对私结售汇业务
结售汇业务计划开办时间
结售汇统计
系统说明
采用的结售汇统计数据报送方式:
□ 并入上级行报送 上级行名称:
□ 本行单独报送
□ 网络方式
□ 其他方式 请说明:
个人结售汇系统
(备案对私结售汇业务需填写)
个人结售汇系统使用身份:
□ 用上级行代码登录 上级行名称和代码:
□ 用本行代码登录 业务权限管理员:
是否已满足网络接入和设备要求:
□ 是 □ 否
联系人员
职责
姓名
部门
职务
联系电话
主管行长
部门负责人
业务联系人
声明:
以上情况全部属实,如有不真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授权银行签章 备案银行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签章)
年 月 日
附2
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备案银行
备案时间
营业地址
金融许可证 机构编码
颁证时间
批准机关
金融机构
标识码
□已赋码 号码为:
□未赋码
授权停办结售汇业务的上级行名称
上级行授权时间
停办结售汇业务类型
□ 对公结售汇业务 □ 对私结售汇业务
结售汇业务计划停办时间
结售汇业务停办原因说明
声明:
以上情况全部属实,如有不真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备案银行签章
年 月 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签章)
年 月 日
附3
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
备案银行
备案时间
营业地址
金融许可证
机构编码
颁证时间
批准机关
金融机构
标识码
□已赋码 号码为:
□未赋码
机构信息变更事项
□
机构更名
原机构名称
变更后机构名称
变更后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批准机关
批准时间
□
营业地址变更
原营业地址
变更后营业地址
变更后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批准机关
批准时间
□
金融机构标识码变更
原金融机构标识码
变更后金融机构标识码
批准机关
批准时间
□
其他
声明:
以上情况全部属实,如有不真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备案银行签章
年 月 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签章)
年 月 日
附4
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
金融机构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上级金融机构标识码
上级金融机构名称
行业主管部门
颁发证书的编号
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所属外汇局代码
所属外汇局名称
金融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申领情况说明:
申领人
金融机构签章
受理结果(以下部分由外汇局人员填写):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所在地外汇局
(部门签章)
金融机构标识码初始赋码值
初始赋码人员
联系电话
分局标准主管
部门的意见
备注:
注:1、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证书的编号是指《金融许可证》、《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证书中载明的编码或编号。
2、金融机构总部(总公司)、牵头行(机构)的上级金融机构编码一律填写root。
3、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如涉及金融机构合并,请重点说明有关情况。
附5
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结果通知
编号:
(金融机构名称):
你单位《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收悉。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现将 的金融机构标识码核定为 。
说明:金融机构标识码仅作为金融机构办理外汇业务的识别标识码,不作为该机构办理外汇业务的资格证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年 月 日
附件6:
金融机构标识码维护申请表
金融机构标识码
金融机构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上级金融机构标识码
上级金融机构名称
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证书的编号
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所属外汇局代码
所属外汇局名称
金融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维护类型
□信息要素变更 □停用
维护情况说明:
申请人
金融机构签章
受理结果(以下部分由外汇局人员填写):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所在地外汇局
(部门签章)
处理意见
维护人员
联系电话
分局标准主管
部门的意见
备注:
注:1、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证书的编号是指《金融许可证》、《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证书中载明的编码或编号。
2、金融机构总部(总公司)、牵头行(机构)的上级金融机构编码一律填写root。
3、金融机构标识码维护如涉及金融机构合并,请重点说明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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