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风险监控官管理暂行办法
(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风险监控官是指经总/分行、村镇银行聘任的风险监督管理人员,主要分为授信业务风险监控官及业务部门风险监控官,其核心工作是对各经营行或业务部门的风险进行分析预警、汇报及控制,并督促相关人员尽责履职。
第一条 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
(一)制定目的:为了完善我行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实现各项业务流程化控制,加强对经营行及其他业务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促进各项业务的稳健发展;
(二)制定依据:各项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的相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对所有在职员工开放,满足任职基本要求,并被总/分行、村镇银行行长聘任为风险监控官后,由总/分行、村镇银行风险管理部统一调度分配至各经营行、业务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 风险监控官任职条件
第二条 基本任职条件
(一)熟悉和了解国家法律法规、授信政策及银行授信业务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通过总行组织的风险监控官职位资格考试;
(三)总行聘任的分行、村镇银行风险监控官须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含)的学历,或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从事银行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可放宽该条件),对从事银行工作5年以上,且从事授信审批、风险管理或审计工作超过3年(含)以上的从业经历可以优先考虑;
(四)各业务部门风险监控官须从事银行或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条件优越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业务部门风险监控官须通过该部门的业务能力测试,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六)具有敏锐的风险控制能力及风险防范意识,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较强的人员沟通协调能力;
(七)熟悉了解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掌握本行各项基本制度及有关授信、财务规章制度,能够正确理解、执行国家及地方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有关的授信、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八)有较丰富的金融专业知识、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及文字组织能力,能进行基本的计算机操作,敬业爱行、廉洁奉公、原则性强。
第三章 风险监控官的职责
第三条 风险监控官的职责
(一)授信业务风险监控官
1.额度控制:根据总行要求,及时控制经营行的授信业务额度使用,对经营行授信规模、行业、风险等进行监控和管理;
2.办理有效担保手续:确保相关合同文本及抵质押物登记真实、有效,与借款人、担保人当面或督促经营行双人当面签订相关合同文本,核实相关合同文本的有效性;协同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到登记部门领取相关的权利凭证,分行风险监控官可指定专人负责领取相关权利凭证;
3.放款监督:在授信发放过程中对操作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对已获批准的授信业务在发放前对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不对送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授信审批约定的计划进度发放;
(1)合法性审查:根据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授信申请人或担保人的资格合法性、行为合法性,以及授信业务本身的合法性。主要内容包括:授信申请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授信合同/担保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授信及其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的法律文件及相关的登记、批准手续是否合法、齐备;授信/担保文件形式是否合法;
(2)合规性审查:根据我行有关授信授权管理以及其它有关规章制度,审查授信业务审批程序的合规性;
(3)完整性审查:为确保我行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审查授信文件及其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法律文件及有关办理程序是否完备、批准手续是否齐全、有关授信的前提条件是否落实;
(4)有效性审查:审查授信档案中各类文件要素是否一致。主要内容包括:授信申请人/担保人名称;授信额度的币种、金额及构成;授信期限;各类费率;抵(质)押品描述;签署人、预留银行印鉴章、签署合同日期;纸质材料与影像资料是否一致;
4.用款监督:审查客户的用款申请是否符合用款条件,并根据授信业务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次支付款项,建立台帐;
5.征信管理:根据人行及我行有关规定负责本机构征信管理工作,行使经营行征信用户管理员和异议处理员职责;负责督促经营行的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完成信用证、贸易融资、保理等系统无法实现自动取数的相关征信数据手工录入工作;督促授信业务经办人员根据授权查询信用报告,建立查询登记簿;及时处理客户提出的征信异议;
6.影像维护及授信档案管理:督促授信经办人员进行影像扫描工作,确保影像扫描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按照《银行授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经营行授信档案资料进行管理,保证授信资料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对未上交的档案承担保管责任;
7.报表管理:按照总行要求准确汇总各类授信业务报表,并根据总行及外部监管要求的时间、频率和内容做好相关授信业务报表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对报表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8.授信后管理:按照《银行授信后管理实施细则》督促经营行授信业务经办人员授信后管理履职;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及《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的要求督促授信业务经办人员按季做好资产的五级分类,并负责五级分类的初审工作。
9.培训:定期对经营行授信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经营行授信相关人员理解并掌握我行授信文化、授信品种、授信操作模式,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10.对经营行上报总行审批的授信业务,可会同调查、审批人员对授信申请客户进行现场调查或再调查,独立书写风险披露控制意见,并负责向授信审批部或授信审查委员会汇报。调查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授信的直接用途;
(2)授信申请人的借款资格条件;
(3)授信申请人的信用承受能力;
(4)授信申请人的发展前景、主要产品结构、新产品开发能力、主要领导人的工作能力及组织管理能力;
(5)授信申请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及偿债能力;
(6)审查授信保证人的情况及抵(质)押物的情况;
(7)根据授信方式、授信申请人信用等级、风险限额等审查是否可以授信,以及附加条件等。
(8)完成总行分配的其他授信管理任务。
(二)业务部门的风险监控官
1.小企业信贷中心的风险监控官
(1)对该中心员工履职、制度制定及执行、操作流程、风险管控措施进行跟踪和评价;
(2)根据总行要求,及时控制贷款额度的使用;
(3)监督贷款投向的行业导向及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
(4)不定期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督促改进;
(5)对小企业信贷中心的授信业务经办人员进行平衡计分考核监督;
(6)每季度对小企业信贷中心的经营情况及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及时形成报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
(7)完成总行分配的其他任务。
2.金融市场部的风险监控官
(1)对该部员工履职、制度制定及执行、风险管控措施进行跟踪和评价;
(2)额度控制:根据总行要求,及时监督、控制各项业务的额度使用;
(3)流程监控:监督各项业务是否按照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并对各环节操作规范性(包括档案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4)不定期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改进意见;
(5)每季度对金融市场部的经营情况及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定期出具风险评价报告,并及时对风险情况进行预警汇报;
(6)业务管理改进的建议;
(7)完成总行分配的其他任务。
3.国际业务部的风险监控官
(1)对该部员工履职、制度制定及执行、操作流程、风险管控措施进行跟踪和评价;
(2)根据总行要求,及时控制贷款额度使用;
(3)不定期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督促改进;
(4)每季度对国际业务部的经营情况及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及时形成报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
(5)完成总行分配的其它任务。
4.信息科技部门的风险监控官
(1)对该部员工履职、制度制定及执行、操作流程、风险管控措施进行跟踪和评价;
(2)协助信息科技部制定信息科技风险监测关键风险点指标体系,并协助制定持续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流程;
(3)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全面的信息科技风险评估活动,定期进行运行环境下操作风险和管理控制的检查,审核检查评估结果,督促落实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4)定期开展重要信息系统的外包检查和外包风险评估,督促落实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5)负责信息科技类监管报表的资料整理、审核和上报工作,配合监管部门做好信息安全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6)完成总行分配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风险监控官的权利
第四条 风险监控官的权利
(一)业务调查权。风险监控官在履行职责时,如有必要有权对经营行、业务部门受理的授信客户、业务进行再调查;
(二)独立风险披露权。按我行业务规章制度对经营行上报总行授信审批部或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的授信业务、业务部门经办的业务、项目等独立发表其个人风险披露控制意见;
(三)业务否决权。对授信业务及其他业务进行放款、用款审查或风险披露时发现严重违法违规,或发现的授信风险无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可实行否决权;
(四)业务协调沟通权。根据审查的每笔业务的不同情况和风险,有权向经营行第一责任人(或调查人)、业务部门负责人或总行审批权限内独立授信审批官(授信审查委员会)进行沟通和协调,提出其个人建议;
(五)放款、用款监督及额度控制权。根据审批的授信业务最终意见和建议,有权督促所在经营行授信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授信条件,督促经营行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同时根据总行风险管理部确定的额度及限额要求控制各业务部门的业务规模及风险限额;
(六)评价权。对经营行及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制度、流程、质量等状况具有监督及评价权;
(七)人事聘任和管理权(特指总行聘任的各分行、村镇银行的风险监控官)。分行、村镇银行所辖支行(部)的风险监控官由总行聘任的风险监控官直接领导、聘任,并负责其各项业务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章 风险监控官的管理
第五条 总行聘任的风险监控官归总行风险管理部直接管理,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总行聘任的风险监控官的各项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及考核。各分行、村镇银行聘任的风险监控官归各分行、村镇银行风险管理部管理,所行使的职责及权力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总行聘任的风险监控官因公因私请假须征得经营行行长或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超过五天(含)的需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七条 风险监控官须就下列事项及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及主管风险管理部的行领导请示或报告,同时向经营行行长及业务部门负责人通报:
(一)授信业务出现如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承兑汇票垫款;300万以上贷款逾期3个月内未收回或连续6个月拖欠贷款利息;借款人、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其固定资产、存款账户、股权被有关部门查封、扣押、冻结;借款人、担保人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违法犯罪活动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外逃或出现伪造抵质押登记权利凭证等授信诈骗案件;
(二)突破总行各项政策或制度;
(三)超越总行授权事项,超额度、超限额办理业务;
(四)其他需请示总行的有关事宜。
第八条 总行聘任的风险监控官每季度次月的25日前应向总行主管风险管理部的行领导和总行风险管理部提交所服务经营行或部门的风险评价报告,其中经营行风险监控官的评价报告中必须对每季度新发放授信总体情况和单户500万元(含)以上授信业务(含贷款业务、表外业务敞口)风险状况进行评价,并对问题授信的处置进度进行汇报,同时不定期反映有关重大事项。
第九条 总行实行风险监控官例会制度。每季度由总行主管风险管理部的行领导或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主持召开风险监控官例会。会议主要议题:
(一)提请总行解决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或困难;
(二)综合评价各经营行、业务部门的风险状况;
(三)交流风险管理经验;
(四)提出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建议。
第六章 风险监控官绩效考核
第十条 为确保风险监控官工作的独立性,科学合理量化风险监控官工作的成绩,提高工作积极性及效率,总行对风险监控官进行独立的绩效考核,其工资总额由总行核定。
第十一条 核定方式: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性收入构成。绩效工资包括日常绩效以及年度性绩效(含全行达标奖),福利性收入按照总行有关的要求执行。
(一)总行聘任的分行风险监控官工资及绩效
按照《关于调整我行人员绩效考核方式的通知》)九银办[2012]第340号)的要求,月基本工资=员工薪点*薪点值*3%*地区差异系数,实行月度预发,年度总算(全年总的薪酬不得低于所在分行同职位的全年薪资)。
地区差异系数见下表:
序号
区域范围
差异系数
1
广州(北京、上海、深圳)
120%
2
南昌、合肥(西安、长沙、其余省会城市及发展单列市)
110%
3
吉安、宜春、抚州、景德镇、上饶、赣州等(地市级城市)
100%
(注:1.今后新设分行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审定地区差异系数;2.若负责人为本地人员则差异系数均为1。)
年绩效工资=标准工资*64%*1.1*个人绩效系数
注:①标准工资=薪点*薪点值;
②个人绩效系数:主要体现条线考核情况,根据当年度各条线的考核情况 来核定,个人绩效系数=个人年度平衡计分卡考核分值/年度条线平衡计分卡考核平均分。
(二)总行聘任的村镇银行风险监控官工资及绩效
总行聘任的村镇银行风险监控官的薪酬依据《银行村镇银行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九银村镇[2012]4号)中的文件规定执行。
(三)小企业信贷中心风险监控官的工资及绩效
按照小企业信贷中心各分中心主管平均工资及绩效计发,全年总计不低于总行风险监控官的平均水平。
(四)金融市场部风险监控官的工资及绩效
按照金融市场部普通员工平均工资及绩效的1.1倍计发,全年总计不低于总行风险监控官的平均水平。
(五)国际业务部风险监控官的工资及绩效
参照总行风险管理部风险监控官的工资计算法则计发每月工资,季度绩效按照国际业务部同档次员工平均绩效的1.1倍计发,全年总计不低于总行风险监控官的平均水平。
(六)信息科技部风险监控官的工资及绩效
参照总行信息科技部同等级员工的工资计算法则计发每月工资及绩效,全年总计不低于总行风险监控官的平均水平。
第十二条 分行及村镇银行的风险监控官被聘任为分行或村镇银行行长助理后,仍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的,年终考核按风险监控官条线进行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总行聘任的风险监控官的薪资由总行核定,计划财务部负责发放。
第十四条 年终考评按照《平衡计分卡》考核的结果和人力资源部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评级、奖惩。任职未满6个月的风险监控官不参与年终考评。如所服务经营行出现伪造抵质押登记权利凭证或伪造相关授信材料等重大操作风险及出现其它影响资产损失的风险没有及时上报总行的,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第七章 行为规范及处罚
第十五条 风险监控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及时发现并报告经营行、业务部门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或者隐患。
第十六条 风险监控官应当保守商业银行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第十七条 风险监控官不得为回避风险而侵害本行利益,出现风险时,也不得为规避自身风险转嫁给本行其他员工。
第十八条 风险监控官有以下情况的,视情况予以降级或解聘:
(一)违反国家《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件》有关规定;
(二)组织观念不强,自律意识淡薄,擅离职守,无故不履行职责;
(三)违反我行廉政建设有关要求,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被查实的;
(四)对经营行、部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报告或者作虚假报告;
(五)违规操作,造成本行授信资产出现风险或损失的;
(六)其他损害客户和本行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派驻分行、村镇银行的风险监控官,条线考评结果连续三年为“基本称职”的。
第八章 等级评定和晋级
第十九条 风险监控官定级、晋级、年度考评标准按本行人力资源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由总行行长聘任。
第九章 培训
第二十条 风险监控官上岗前,应接受本行培训。
第二十一条 风险监控官应参加总行为风险监控官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和考试。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总行人力资源部、审计部、风险管理部和授信审批部负责风险监控官各项业务工作的日常协调监督。
第二十三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1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