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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股东会议事规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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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会运作程序,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本行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事项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行章程; (十一)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20%以上出资份额股东的提案;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第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形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行章程规定的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股东出资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出资份额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本行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15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书面通知中应载明会议日期、地点、期限、审议事项、会务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的,应当由股东或由其代理人签署;股东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 第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签名册由本行负责制作。 签名册载明参会人名称或姓名、代理人名称或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所及享有表决权的出资比例等事项。 第十三条 单独或合并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会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董事会提交一份阐明审议事项的书面要求; (二)董事会受理要求; (三)董事会向股东发出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四条 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提前3工作日发出补充通知。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除应出席的股东(代理人)、股东会要求列席的人员外,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第四章 股东会会议的提案 第十六条 股东在股东会召开前收到董事会的无偿征集股东会议案后,应于股东会召开前25工作日向董事会提交议案,迟于该时间的,视为放弃提交议案。 第十七条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股份20%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10工作日向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议案,董事会应提交股东会表决。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提案指针对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本行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四)与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第二十条 股东会审议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介绍审议事项; (三)当事人对审议事项作说明; (四)股东提出质询意见、建议; (五)股东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六)主持人公布表决结果; (七)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有多个审议事项时,按照(二)至(六)的顺序逐一予以审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对列入会议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二十二条 股东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要求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应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改选董事、监事事项获得通过后,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就任。 第二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长应就上一年度股东会决议中应由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有关当事人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做专项报告,由于特殊原因股东会决议事项不能执行,董事长应当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作出: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本行年度报告; (六)董事会关于本行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 (七)董事会关于对董事的评价报告; (八)监事会关于对监事的评价报告;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行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作出: (一)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行章程的修改; (四)回购本行股票; (五)本行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应安排专人进行记录,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本行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列明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八)监事会或股东依据本行章程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会议记录中应说明; (九)决议事项或表决结果涉及关联交易的,会议记录应对有关联关系股东是否参与表决情况作出记载,如果参加表决,应说明理由及有权部门的批复情况; (十)股东会认为按本行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签名册、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作为本行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永久年。 第三十三条 股东(代理人)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中“以上”、“内”、“前”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股东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股东会讨论通过后列入。 第三十八条 本行章程修改后,本规则应按章程做相应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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