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证券投资决策的市场化、规范化、制度化。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证券投资行为,下属全资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公司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证券投资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3.2 股权投资
新股认购(IPO)、上市公司公开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
3.3 上市证券投资
已上市交易的证券(含股票、基金、债券等)。
4 管理职责
4.1 资本运营部
为公司证券投资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草拟证券投资的管理制度、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协调办理证券账户的开户等有关手续、汇总编制公司证券投资报告。
4.2 集团财务部
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4.3 集团审计部
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进行审计和检查。
5 管理内容
5.1 证券投资的种类
公司的证券投资包含以下类型:股权投资、上市证券投资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5.2 证券投资的原则
5.2.1 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5.2.2 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5.2.3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5.2.4 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5.2.5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时应以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5.2.6 公司应知悉关于证券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5.3 证券投资决策的审批
5.3.1 资本运营部应根据已获授权的投资总额,在每季度末编制投资方案,分析投资市场及发展趋势,明确投资范围、期限、预期收益目标等,报证券投资审核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5.3.2 上述权限如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规定不符合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交易所规定为准。
5.4 证券投资操盘、执行要求
5.4.1 公司应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具体投资操作事宜。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
5.4.2 操盘人员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的投资计划进行操作。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对计划进行重大调整时,须按5.3.1的管理要求重新进行报批。
5.4.3 公司遵循长期价值投资理念,可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顾问服务,报证券投审会批准后聘任,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
5.5 证券投资行为的监管和控制
5.5.1 当公司证券投资账面亏损超过投资总额的10%时,资本运营部必须立即报告证券投资审核委员会,由该委员会酌情决定是否启动止损措施。
5.5.2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证券投资事宜。
5.5.3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经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5.6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5.6.1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深交所、港交所提交文件,披露相应的证券投资事项,提交文件和披露证券投资事项的内容以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要求为准。
5.6.2 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根据交易所的具体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
5.6.3 每日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核算并总结。
5.6.4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的范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具体要求为准。
5.7 责任追究与奖励事项
5.7.1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按照公司的问责制度执行。
5.7.2 证券投资的工作人员没有执行投资方案,但未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追究越权责任,应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批评、警告处分;给公司带来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并处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解除合同等处分。
5.7.3 证券投资相关奖励制度另行制定。
6 附件
6.1 GC03.01-01《证券投资业务操作守则》
6.2 GC03.01-02《证券投资业务实施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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