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xx年04月21日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3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组织职责4第三章联网核查结果处理及疑义信息核实5第四章联网核查的保密与应急机制7第五章附则7附件:7附件1:联网核查结果证明8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进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账户实名制,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
2、通过银行身份认证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第三条 分支行在办理下述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凡法律、法规或本行制度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则应进行联网核查:(一) 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含银行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等;(二) 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结算业务、银行卡结算业务、汇兑业务等;(三) 其他业务:即因国家法规制度规定或本行内部管理需要需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其他银行业务。第四条 本办法将应进行联网核查的各类业务统称为规定业务。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五
3、条 联网核查业务归口部门、协作部门以及职责包括以下方面:(一) 总行:主要负责制定联网核查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联网核查工作的指导、监督与检查;(二) 总行:主要负责维护联网核查系统运作的组织与管理,指导全行联网核查系统的安全运行。第三章 联网核查结果处理及疑义信息核实第六条 分支行在办理规定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不需当场办结的,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第七条 分支行在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核对完全相符,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第八条 分支行办理
4、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第九条 分支行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对于联网核查结果中身份证件号码与姓名一致但未反馈照片的,分支行原则上应继续办理业务。第十条 分支行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对于联网核查结果中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相关业务处理方法如下:(一) 客户申请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应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同时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并要求客户出示相关个
5、人的户口簿、护照、驾照等其他有效证件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反之,可按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二) 客户申请办理个人银行账户业务的,可继续为该客户办理业务。无论是否继续办理业务,均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继续办理业务的,应详细登记客户的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下同)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应立即停办相关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对于开户业务,还应及时通知该客户撤销账户,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由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汇总报告;对于变更账户业务,还应及时采取恢复原状、通知真实存款
6、人等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三) 客户申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可根据法规制度规定及本行管理要求决定是否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如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如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办理业务。如继续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应详细登记客户的联系方式,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应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第十一条 同一机构网点在办理当天业务时,如先前在为相关个
7、人办理银行业务时已对其进行联网核查且其公民身份信息尚未发生变化,可不再对其进行联网核查;如对先前获得的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存在疑义,应当重新进行联网核查。第十二条 分支行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如对核查结果存在疑义,可向公安部门申请进一步核实。客户对联网核查结果提出疑问的,分支行应向其出具联网核查结果证明(附件1.),并告知客户可自行到被核查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核实。当客户对联网核查结果或核实结果存在异议时,分支行应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不得要求客户直接向公安部信息中心申请核实。第十三条 分支行在进行联网核查或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进一步核实时,发现客户以虚假居民身份证骗取
8、开立银行账户或办理其他银行业务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十四条 分支行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因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联网核查的,可采取其他方式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的真实性并办理相关业务,但应对故障期间办理的规定业务进行登记,并在故障排除后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联网核查。当个人的姓名、居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时,如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或经过进一步核实属虚假证件,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并按有关规定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十五条 联网核查的结果只代表确定核查证件的真实性,分支行在办理个人业务时,对核查相符的,仍需按本
9、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再进行核对,确保客户提供证件与综合业务系统及联网核查信息一致。对核查证件为真实有效,但证件户名与本行系统中户名不符,仍应按规定拒绝办理。第四章 联网核查的保密与应急机制第十六条 分支行应对联网核查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将联网核查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用于办理银行业务之外的其他目的。第十七条 分支行应建立健全联网核查应急机制,并按人民银行及总行要求开展应急演练,确保联网核查和各项规定业务的正常、合规开展。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联网核查结果证明 附件1:联网核查结果证明联网核查结果证明一、提交核查的公民身份信息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二、联网核查结果(一)公民身份证号码与姓名一致,与反馈照片核对;1.相符; 2.不相符; 3.未反馈照片。(二)公民身份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三)公民身份证号码不存在。 核查机构(业务公章) 年 月 日